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高效、便民。
第二章人员选派与管理第四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4.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5.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考试等方式选拔。
第六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工作标准与纪律第八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办理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减审批条件、提高或降低审批标准。
第九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做到“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确保审批工作高效、便捷。
第十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促进建筑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管理服务的要求,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服务水平,实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共赢。
第六条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查结果准确、合理、严格。
第七条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建筑工程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申请后,依法组织审查,如实核实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向建筑工程公司发出受理通知,并对受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建筑工程公司。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公司如对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行政许可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公司行政许可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评价机制,对经常提出异议的建筑工程公司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机制,监督建筑工程公司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投诉处理机制,对建筑工程公司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障行政许可依法、依规、高效办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办理的全过程管理。
三、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概述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依法统一核准或者认可其提出的申请,授予其相关权利或者特别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业务主要涉及行政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领域,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是保障行政许可依法、依规高效办理的重要保障。
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知、监督等多个环节,在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行政许可依法合规。
四、行政许可全流程管理制度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1)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行政许可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准备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受理时限: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受理,不得拖延。
(4)受理结果通知: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受理结果,包括受理号、受理时间等信息。
2. 行政许可审查(1)申请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申请资格审查: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3)审查时限: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查,不得拖延。
(4)审查结果通知:审查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包括审查意见、审查时间等信息。
3. 行政许可决定(1)适用法律法规:在进行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决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决定时限:对符合要求的审查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决定,不得拖延。
(3)决定结果通知: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决定结果,包括决定意见、决定时间等信息。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许可事项 审批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制度大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均纳入并联审批范围,按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
第二章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职责第三条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
凡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的项目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第四条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工商局为市场准入的牵头部门。
第五条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本部门牵头的并联审批事项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单;(二)统一受理和分发申请材料;(三)组织联席会议,联合踏勘,开展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四)督促联办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五)定期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第六条联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七公开”内容;(二)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联合踏勘,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三)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四)按照牵头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派遣现场踏勘所需的公务用车。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二)负责并联审批网络系统运行及维护;(三)协助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市场准入前置许可的联合踏勘、联审及会商等工作;(四)对并联审批件实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联审批的办理情况。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制度1. 前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行政许可与审批管理流程,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许可与审批工作的公正、高效、便捷进行,提高企业整治的透亮度和规范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与行政许可与审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行政许可与审批申请、受理、审查、决议、公告、监督等环节。
3. 申请料子及要求1.申请料子应当明确,完整,准确,合法。
申请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供应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料子,包含但不限于申请表格、证明文件、报告料子等。
2.申请料子应当依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时间提交,并经过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料子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审批工作。
4. 受理与审查1.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受理申请料子,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对于缺少必需料子、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问题的申请料子,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或供应相关解释说明。
3.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时限对申请料子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看法。
4.审查看法应当反映审查结果和处理看法,并签字确认。
5. 决议与通知1.主管部门依据审查看法,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决议是否予以行政许可或审批。
2.决议书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或审批的内容、条件、有效期限等,并载明相关法律依据。
3.决议书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在决议书上注明送达时间。
4.对于不予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要向申请人发送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和接济途径。
6. 公告与监督1.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已经行政许可或审批的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和方式应当公开透亮。
2.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或审批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回应社会对行政许可与审批工作的看法和建议,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
7. 附件:申请料子清单样例以下是一份申请料子清单的样例,具体要求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行政许可工作工作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实施。
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具备法定职权,明确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等。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障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第五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原则。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决定。
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查、决定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撤回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变更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
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原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依法不得转让。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行政许可与他人共享或者借给他人使用。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委系统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的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一)坚持统一规范,分工办理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改进机关工作,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我区的建设、市政、公路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上述管理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行政机关。
区公路管理署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的法定授权组织。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办理机构区建委所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其行政主管的范围分别受理公路、市政、建筑管理和燃气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区公路署、市政署、建管所和公用事业所分别是上述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实施工作在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具体管理由协调科负责。
第四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的主要职责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是对外代表区建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窗口,在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解答,接收材料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二)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查;(三)对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负责处理申请材料的更正、补正事宜;(五)负责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六)实施市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受理的规定和要求;(七)其它与行政许可受理、送达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要在受理窗口明确和落实具体的领导或负责人,负责对受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项及时作出决定,确保受理窗口能够依法及时履行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和当场准予许可等职责。
第六条:行政许可办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区公路管理署、区建筑管理所和区公用事业管理所是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实体审查的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平、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发放许可证书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章适用于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大局、保障公正和公平、整肃作风、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依法办事、依规办事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行政许可工作实行综合管理,由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健全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第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准确了解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如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通过行政许可办公室设立的申请窗口进行,提供申请表格、申请材料清单等必要文件,由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协助填写申请表格。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相关申请人补正事宜。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申请人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申请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准确。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建立申请进度查询系统,以便行政许可申请人及时了解申请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起草背景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国家对行政管理对象进行行为规范和监管的必要手段。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必要制定一套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各部门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工作的所有环节。
四、制度内容1. 行政许可范围与类别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各相关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类别及权力机关划分如下:(1)范围:涉及建设、企业、人员、劳动力、资金、税收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2)类别:普通许可、备案、注册、认证、检验检测等类别。
(3)权力机关划分:市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主管部门。
如何划分,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2. 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签收等环节。
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行政许可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各部门应当对此进行严格核查和审批。
4. 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明确规定,各部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保证行政许可的期限和审批时间。
如有延迟,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5. 行政许可的结果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对于拒绝或者中止行政许可的原因,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如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诉或者诉讼。
6. 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是保障行政许可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行政许可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 行政许可的资料归档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归档,各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五、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并严格监督各环节的执行情况。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行政许可管理,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透亮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并贯彻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政府决策。
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第三条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审查、决议、公告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企业申请行政许可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并依照相关要求供应申请所需的料子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企业向本企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料子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
第六条对于初步审查未通过的申请料子,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企业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七条经初步审查通过的申请料子,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评估。
具体审查内容和评估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审查和评估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说明审查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增补的料子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照通知要求及时修改、增补相关申请料子,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
未及时修改、增补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有权停止审查,并告知企业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和评估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明确决议的内容、作出决议的依据和法律效力、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期限等。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决议公告应当及时进行,并通过企业内部通知和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决议生效后,企业应当依照决议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投诉受理、信访受理等职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范围内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市场准入等审批事项均纳入并联审批范围,按照本办法实施并联审批。
第二章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职责第三条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和联办部门。
凡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的项目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第四条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区工商局为市场准入的牵头部门。
第五条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 制作本部门牵头的并联审批事项流程及一次性告知单;(二) 统一受理和分发申请材料;(三) 组织联席会议,联合踏勘,开展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四) 督促联办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五) 定期向区政务服务中心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第六条联办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 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事项的“七公开”内容;(二) 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席会议,联合踏勘,会审、会商、会签等工作;(三) 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传送许可证照;(四) 按照牵头部门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安排派遣现场踏勘所需的公务用车。
第七条区政务服务中心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 负责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二) 负责并联审批网络系统运行及维护;(三) 协助区工商局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市场准入前置许可的联合踏勘、联审及会商等工作;(四) 对并联审批件实行全程跟踪,定期向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区政府报告并联审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区监察局负责并联审批效率及全程监督,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等问题。
第三章并联审批运行方式第九条一门受理。
牵头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后,确定联办部门,并组织相关部门窗口预审申请材料,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联办部门窗口审核材料,其他各部门窗口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
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将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分类、明确许可条件和程序,并将其列入许可清单进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公开性和规范性,促进政府行政许可工作的便利化和高效化。
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许可事项的确定: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明确的法定权限范围内确定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事项,并将其列入许可清单。
2. 许可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对于列入许可清单的事项,政府部门应当明确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提供申请材料的规范要求,并公开发布给企业和公众。
3. 便民措施的推行: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办理手续,提供网上办理、一窗受理等便民服务,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查询审批进度和领取许可证件。
4. 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清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许可事项的监管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保障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合法。
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政府行政许可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
发展。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国营事业和其他奥皮尔河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开始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管理工作其直接对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其他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拟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规章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严肃查处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也已经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应该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劳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其他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
附件1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申请文件接收、形式审查、实质内容审查、办理期限、许可决定、签发用印、颁发证件、信息公示及法律文书送达等内容,方便行政相对人知晓办理程序,实现高效行政和服务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局设立行政许可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跟踪、督办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接收行政许可材料专用章和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由行政许可窗口负责人监管、使用;第三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特别程序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加盖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其它行政许可文书均加盖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印章;详见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第四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接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后,需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时间办结,并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文本报局领导同意、签批后转行政许可窗口,由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给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或证件加盖公章,并在接到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第五条行政许可申请的接收、受理、审查、做出决定及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送达等行政许可受理的全过程,应遵循精简、便民、效能、统一的原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对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统一格式要求的,由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根据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印制并在网上公布,供申请人查询或下载;申请书有格式要求的,按格式办理;没有格式要求的,申请需要的材料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书表中应包含的内容:载明办理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二申请人可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宜,需在证明中载明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需带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的内容;1、申请人从事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资格或资质等证明材料;2、申请的时间;3、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书格式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同时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资料;第七条申请人可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也可利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第八条行政许可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注明收文日期,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说明理由;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收该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受理日期,一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一并转送主办处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中有疑义的,应当主动向有关处室咨询,有关处室应给予配合;第九条主办处室发现申请材料转送不当的,应当于接收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提出改送建议;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确认后立即转送其它处室;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条主办处室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内容审查,确保申请材料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主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分别发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限定日期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按照本局有关规定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主办处室整理填写河北省盐务局陈述、申辩笔录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主办处室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报请局领导同意后,由审查此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和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并按照省政府及本局有关规定听证,作好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四依法需要经过实地考核和专家评审等特别规定程序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出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所需时间由主办处室通过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但不能计算在法定期限之内;特别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填写河北省盐务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第十一条主办处室应当在本局受理之日起十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向局领导提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局领导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局领导签发日期作为本局作出决定的日期;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办处室在期限届满前,填写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主办处室应即时将局领导的批示转送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载明延期时间和理由;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出四十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由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告知书,并载明理由和延期时间;第十二条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或者依法需要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申请程序向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企业行政许可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中载明企业变更情况,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制盐许可申请表、食盐生产许可申请表或食盐批发许可申请表,并由企业加盖公章;2、申请人签署的企业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制盐许可相关事宜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变更或延续的,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书或河北省盐务局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三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即时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四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申请程序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河北省盐务局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三条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的许可证并转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行政许可窗口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交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力;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第十四条依法先经本局进行审查后再报上级机关实施许可的事项,主办处室应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审查;第十五条需征求局内相关处室意见或者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处室应在十二个工作日内,向会办处室发出征求意见函或者会签单,会办处室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复或会签;需要征求局以外单位的意见或会签的行政许可事项,主办处室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函或会签单,派专人送有关单位负责催办;第十六条其他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征求本局意见,行政许可窗口在收文之后一个工作日内,转送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或会签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局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审定后,由行政许可窗口派专人退回来文机关;需征求局内相关处室意见的,由主办处室自行协调;第四章送达公告与其它第十七条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一般采取通知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途径:一直接送达: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直接送交申请人;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部门签收或盖章;3、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委托代理人签收;4、也可送交市、县级盐务管理局主管人员签收;二留置送达:申请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相关证件的,行政受理窗口应当邀请市、县级的盐务管理局及当地基层组织办事处、居委会等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许可相关证件留在申请人住所或所在单位,视为送达;三邮寄送达:申请人住地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将行政许可相关证件及送达回证通过邮局用挂号信方式寄给申请人,以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公告送达: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第十八条、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省效能网、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网和局电子显示屏上公布,以便公众查阅;第十九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每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办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受理处室将申请材料及各类文书原件按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冀法〔2008〕20号整理后,送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后十日内并送交局档案室存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有统一文书格式要求的,要使用统一文书格式;第二十二条本局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由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依照本规定进行督办;联系电话: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暂行规定试行冀盐办〔2008〕29号同时废止;附件2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制盐许可证核发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制制盐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名称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年月日附件3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单位盖章地址:邮编:负责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制基本情况申请书附表一注:上述有关经济指标填写申请证书前一年的统计数字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目录申请书附表2产品出厂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申请书附表3产品工艺装备和设备名细表申请书附表4附件4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申请单位盖章地址:邮编:负责人签字: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河北省盐务管理局制申请企业保证做到:1、完成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并从规定的渠道和范围购进、销售食盐;2、严格执行国家食盐法规及食盐价格、保持合理库存,保证市场供应;申报企业盖章:说明:1、申报表一式五份,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加盖公章;2、仓储机械指升降机、叉车、皮带机、自有运输机械等;3、仓储面积:指存放食盐一、二类仓面积总和;4、审批机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5、企业等级:指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被评定的企业等;附件5食盐准运证样式№000000附件6申请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制盐许可相关事宜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年月日附件7行政许可申请书编号: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法定实施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邮编:电子邮箱:注: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8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问题及需补正的内容如下: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请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条第项第款的规定,将补正后的材料送本机关;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9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提交的下列补正材料: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予受理;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10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审批资料交接明细规划发展处、盐政处:现将申请人名称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一套材料,按程序移交你处,请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到行政审批窗口;移交材料明细如下:编号为00000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编号为00000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行政窗口签字:处室签字:处室签字:收件人签字:处意见:处室签字:移交人签字:处室签字:收件人签字:处意见:年月日注:行政审批资料交接明细一式两份,窗口、主办处各存一份;附件11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年月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具体填写属于以下的某种情形: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其他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3、其他不予受理理由;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河北省盐务管理局核查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核查内容:核查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记录人:核查对象基本情况:参加人:核查记录:核查意见:注:应有核查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询问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询问人:行政执法证件编号: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参加人:询问内容:注:应有询问对象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编号:有关利害关系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名称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你单位的重大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本机关陈述你单位对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若干份,利害关系人代表、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15河北省盐务管理局陈述、申辩笔录共页第页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承办人:记录人:陈述申辩人:陈述申辩内容:注:应有陈述申辩人对笔录认可的意见,注明“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附件16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需要进行:视不同情况,在下述符合的情形前的括号内划“√”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疫, 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为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法定期限内,行政许可期限顺延;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17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审查情况表共页第页申请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年月日特别程序审查名称:视不同情况,在下述符合的情形前的括号内划“√”招标, 拍卖, 检验, 检疫, 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审查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审查地点:审查组成员:审查意见:附件18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编号:附件19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原因,不能在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此通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20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利害关系人名称: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写明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若干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代表、局机关各存一份;附件21河北省盐务管理局行政许可行听证公告编号:年月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或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本机关决定公开举行听证会;1、听证时间:年月日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2、听证地点:3、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或因涉及公共利益而举行听证事项,应记载“请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或其他人向本机关报名申请参加听证会;报名截止日期为年月日应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第5日;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荐1至2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本机关将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并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特此公告;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
企业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企业行政许可管理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行政许可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为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政府制定了相关的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本文就企业行政许可管理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大家提供更全面的了解。
一、许可管理体系企业行政许可管理可以分为两大模式,分别是许可前管理和许可后监管。
许可前管理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等环节,其目的是确保企业取得许可证件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许可后监管则主要包括许可证件的备案、日常监督和检查、行政处罚等环节,其目的是确保企业在取得许可证件后能够遵守相关规定。
二、许可申请材料企业在进行行政许可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一般而言,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授权书等。
此外,不同的行业和许可事项可能还有特定的要求,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准备。
三、许可审查程序在进行许可审查时,相关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
审查的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及时,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许可决定与发证根据许可申请的审查结果,相关部门将作出许可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明确企业取得许可证件的条件和期限。
一旦企业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将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件,允许企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五、许可后监管取得许可证件后,企业仍然需要接受许可后监管。
相关部门将进行备案、日常监督和检查等工作,以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如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六、简化许可流程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努力简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
通过推行“一张清单、一套材料、一次办理”的政务服务模式,企业进行许可申请将更加方便快捷。
七、加强信息公开为了保障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相关部门也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通过建立许可信息公示平台和公开申报、审批环节的相关信息,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全面了解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条件、程序、标准,对特定事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便民利企的原则,提高行政效能,为全社会提供更为公平、公正、透明的服务。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坚持法律法规至上,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行政许可工作贯彻政治性、普遍性、针对性原则,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相结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专业能力培训,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行政许可申请第七条申请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许可资格的组织。
第八条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完整、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九条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并取得缴费凭证。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证书或者不许可通知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行政许可审批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标准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不得违法自批或者超范围批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审批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充分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并依法依规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审批行政许可时,应当建立健全审批事项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确定审批权限,确保审批程序简化、透明。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批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
行政许可法管理制行政许可法是国家机关对非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行为设定的条件和标准,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进行管理。
行政许可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对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确保行政许可的依法行使,国家不断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管理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授予合法权益或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授予权力: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授予权益或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给予申请人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2.法定性:行政许可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机关无权超越法律和法规的范围自行设定和修改许可事项。
3.一般性和特殊性:行政许可是一般行政行为,但它也有特殊性,即每一项许可行为都是具体的、个别的。
4.有限性:行政许可以特定的条件和期限来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行使行政许可权。
5.国家行政干预性: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制度,具有国家行政干预经济和社会的特点。
二、行政许可的管理制度行政许可的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行政许可依法行使,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
行政许可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许可范围的明确:行政机关在设定许可事项时,要明确规定哪些事项需要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确保许可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规定:行政机关设定许可条件和标准时,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确保许可条件和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性。
3.许可程序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审查和决定时,要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许可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4.许可决定的公开和透明:行政机关对许可决定要予以公开,告知许可事项的审查标准、期限、费用等,确保许可决定的公开透明。
5.许可期限和效力: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期限要给予明确规定,确保许可事项的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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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一、制度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
规范企业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保证许可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防范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操作。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实施。
二、制度的制定程序:1. 确定制定组成人员,由企业领
导担任主要制定人,辅以行政管理人员、法务部门人员等;2. 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制定制度草案;
3. 草案完成后,征求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做出必要修订,形成正式制度;
4. 组织内部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清楚了解
执行制度要求。
三、制度内容1. 行政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目的:(1)确定行政许可管理的范围,包括许可范围的定义和限制,许可管理的程序等;(2)明确行政许可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在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化、高效化的许可管理。
2. 行政许可管理的责任主体(1)企业领导对行政许可管
理工作负总责和全面领导;(2)各部门、管理人员对自己或
下属的许可管理行为负责;
3. 行政许可管理的执行程序(1)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
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许可申请;(2)申请材料和申请方式的要
求;(3)申请受理和审批的程序及时限;(4)作出许可决定的程序。
4. 行政许可管理的责任追究:(1)对于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的失误、违法行为和失职,将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2)对于行政许可管理中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遵守中国法律要求在制定该制度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制定人员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法律法规,确保所有的行政许可管理相关工作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