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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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小区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依法保护物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工作应依法提供服务,加强与居民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保持良好的社区关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与权益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为业主提供下列服务:1.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2.制定并执行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则,维持良好的环境秩序;3.定期对小区进行保洁、绿化、消毒等工作;4.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5.提供日常维修和保养服务,保障小区设施的安全稳定;6.其他物业管理职责。

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参与小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2.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3.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运行;4.建议物业管理规则的修订;5.维护小区环境的权益;6.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权益。

第三章小区公共区域管理第七条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应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居民的利益原则,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则。

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共场所的使用时间;2.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3.垃圾分类和处理;4.噪音和污染的控制;5.安全和防范措施;6.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向业主和居民定期公布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则,确保其透明和公开。

业主和居民有义务遵守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规则,不得干扰其他业主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四章物业费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的计费标准应公示于小区内,并经业主大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物业公共设施的维护和运营;2.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3.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维修;4.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工资和培训;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支出。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解读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解读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解读范本一: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公共设施等各类物业管理形式。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加强居民自治,建立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保卫、公共设施维护、绿化环境管理、保洁服务、车辆停放管理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不得扩大服务范围或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六条:业主享有使用共有设施的权利,物业服务机构应保证共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如有纠纷发生,应协助调解或提供证据。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不得限制业主的人身自由,不得强行私设门禁、封堵通道等。

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合作,确保社区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听取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五章:违法行为及处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宣传、收取高额服务费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服务机构的投诉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适用。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安徽省物业管理部门所有。

附件:1.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 安徽省物业服务合同范本3. 业主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法律的一部分,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安徽对于物业管理规定(3篇)

安徽对于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政府监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业主大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划分,并报上一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组织,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职责、活动规则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与物业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三)不得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活动;(四)不得损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绿化、维护;(二)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三)物业安全管理;(四)物业档案管理;(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助工作;(七)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公布机关: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1 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2022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2022

2022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2022

2022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新版)

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新版)

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解读(新版)范本一:【本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指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2. 修订:对已有的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3. 安徽: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华东地区,省会是合肥市。

4. 全文解读:对整个法规文本进行逐条解读和分析。

5. 2023年:指本文所涉及的解读是根据2023年最新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

6. 新版:指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最新修改。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事业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社区自治,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要坚持公益性、自律性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不得违法经营,不得变相买卖公共设施。

……范本二:【本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2023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范文件,用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2. 修订:对既有法规进行修正、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求。

3. 安徽:中国的一个省份,位于华东地区,省会是合肥市。

4. 全文解读:基于对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的研究和理解,逐条解读其具体内容和规定。

5. 2023年:指本文所涉及的解读是根据2023年最新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

6. 新版:指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的最新修改和更新。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安徽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科学管理、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加强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费的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征收物业费,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方式应当公示并向业主说明。

第十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向业主公开小区的物业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业主大会及物业委员会第十二条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管理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讨论并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小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物业委员会,物业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五章立案备案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进行立案备案。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伤害业主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物业管理条例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安徽省辖区内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共的原则,并充分尊重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开展,通过合同、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各方权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按照居住者自治、与物业公司商议一致、政府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绿化、环境卫生、设备维修保养、公共设施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根据物业性质、业主需求等因素确定,同时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应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能力,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修缮维修筑造物、妥善管理公共设施等。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费用包括公共事业费、维修基金等,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开支,不得用于他项。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管理制度,做到依法收取、合理使用、明确用途。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及时解决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物业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赋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规范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及时向业主公布。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提供基础服务,包括保洁、绿化、保安等,确保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报修,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款项的安全、准确和透明。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用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物业管理组织提供相关的明细账单。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合理性和适应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组织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政策法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前言二、总则三、物业管理区域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物业管理服务六、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七、法律责任八、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件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标准附件三: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四:物业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一、前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总则(一)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维修、养护、管理等服务的行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三)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和安全。

三、物业管理区域(一)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以住宅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为单位划分的区域。

(二)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具备相对独立、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整洁、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等条件。

(三)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二)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召开,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和协调。

五、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维修、养护、管理等服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六、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二)业主应当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安徽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的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内容;(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五)决定共有部分的利用和经营;(六)业主大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遵循依法承认的物权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便民、依法、高效。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聘任专业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机构来执行具体的管理任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居住者自治、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自律、政府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社区自治。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范围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二)对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三)对小区内道路、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四)对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坛、景观等的养护和装饰;(五)对小区内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六)对小区内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协调;(七)对小区居民的管理、服务和维权工作;(八)对小区内各类经营场所的管理和日常维护;(九)对小区内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服务;(十)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管理费用和双方权益义务,保障物业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小区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决定相关事项,并及时向居民公布。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住户遵守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违反管理规定的住户进行警告、纠正、处罚等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8.01【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8月1日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9-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精选word文档 (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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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共同利益的行为。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发文日期:2016年08月01日生效日期:2016年10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3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10第四章物业服务13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18第六章法律责任20第七章附则22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内物业管理行业的秩序,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公共设施、社区和谐,促进社区治理体系建设,遵循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市场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据本条例开展物业管理服务,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循服务宗旨,确保居民的安全、生活和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业主或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业主或委托人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社区所在的镇(乡)政府或市、县区区政府登记备案,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各项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如公共设施的保洁、维修、保养及绿地的养护和管理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着重加强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的提高,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对业务运营进行跟踪分析,保持服务水准;同时,应当加强业务创新,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范和应对安全事件,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制订服务收费标准,向社区居民公布,并在明显位置张贴。

对因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施损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或修复。

同时,服务企业应当将收费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地如实向业主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服务收费的合法、透明、规范与公正。

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减少物业费用的浪费和挥霍;同时,控制物业开支,确保物业费用的成本合理。

【政策法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政策法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对多户共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项综合性工作。

为了规范和促进安徽省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安徽省政府于年颁布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旨在保障物业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本文将针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1.企业准入与退出a.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要求b.准入程序和资质审查c.退出机制与程序2.职责与义务a.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职责b.安全消防管理要求c.涉及房地产交易的规定3.经营与监管a.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b.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c.执业行为规范及违法行为处罚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1.选举与设立a.选举程序及候选人资格b.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2.决策与管理a.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议b.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c.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合作机制3.财务与资产管理a.定期财务公开b.财务收支管理与资产保值增值c.物业费收取与使用原则三、小区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管理1.公共设施的规划与设计要求a.小区规划与设计标准b.公共设施的定期检查与维修2.销售及验收管理a.房屋销售合同中的公共设施问题b.房屋交付验收中的设施设备问题3.设备养护及更新a.设备维保管理要求b.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与改造四、居民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1.居民权益保障措施a.建立物业管理服务监督机制b.加强业主权益保护宣传教育2.纠纷调解与仲裁a.物业纠纷调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b.物业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与程序3.法律诉求与司法救济a.物业纠纷的法律诉求途径b.涉物业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五、执法与监督机制1.物业管理执法主体a.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b.物业管理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2.执法程序与处罚a.执法程序的规范与程序b.执法处罚的种类与标准3.物业管理信息公示a.物业管理信息公示的范围与内容b.公示信息的平台与途径总结:《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安徽省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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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本)(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大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二)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移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活动。

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外,经业主大会批准,业主委员会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方案、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二)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四条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遵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可以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二)首批物业交付满二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三)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第十八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之一,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45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候选人条件和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公告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般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代表的业主意见;对需业主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具体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七)物业的使用、装饰装修、维护和管理;(八)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九)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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