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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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

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等,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六条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纳入全省县级以上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按规定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宗地基本情况、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时间、地点等事项,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土地使用政策

土地使用政策

一、我国的土地使用政策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又分二种,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收手续,征为国有后才能进行建设,但有几点例外:一是乡镇企业用地,二是村民的宅基地建设,三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2008年元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通知强调:“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

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2、农村土地使用政策根据土地用途分类,土地可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限制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需要经过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民使用,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安徽省土地管理最新办法

安徽省土地管理最新办法

安徽省土地管理最新办法关于《安徽省土地管理最新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20xx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仅供参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登记的具体事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一)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二)市直单位、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四)前(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二○一○年四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背景 (2)第一节区域概况 (2)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3)第三节未来土地利用形势 (5)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 (7)第一节指导原则 (7)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8)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9)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11)第一节农用地 (11)第二节建设用地 (13)第三节未利用地 (15)第四章土地利用分区调控 (16)第一节土地利用分区 (16)第二节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 (20)第三节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21)第五章土地利用重点任务 (23)第一节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3)第二节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24)第三节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5)第四节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6)第五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6)第六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27)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 (27)第二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28)第三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31)第七章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33)第一节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用地保护与建设 (33)第二节推进土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34)第三节区域土地生态建设 (35)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 (36)第一节法律手段 (36)第二节行政手段 (36)第三节经济手段 (37)第四节社会手段 (39)第五节技术手段 (39)前言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奋力崛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为依据,在《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基础上,编制《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0〕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2020年5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接委托审批事项(一)省政府承接国务院委托事项。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二)省自然资源厅承接自然资源部委托事项。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审批事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先行用地审批事项。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安徽省人民政府承接国务院委托事项审查机制。

1.全面实行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牢固树立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

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为抓手,严格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限定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2020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0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0年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的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办法。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第八条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布局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九条宅基地规划,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包括下列内容:(一)乡(镇)、村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人口总数、人均宅基地面积等用地状况及趋势分析;(二)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的位置、界址范围;(三)拟调整、整治及新建宅基地的布局、利用方案;(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规划,是审批宅基地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在下达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增设并单列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点的用地情况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依法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未完成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相应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
准(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9.29
•【字号】皖自然资用〔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2020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9月29日附件: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时效性,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细则等。

提出实质性贯彻规定的转发文件、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人事、财务、保密等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会议、活动的通知;(三)格式文本、报表;(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五)对具体项目的批复;(六)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七)部署具体督促、整改等工作的通知;(八)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九)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计划。

第三条委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处室、单位。

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合法性审查、备案上报、文件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改进文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皖国土资[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10]21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工作,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和登记发证情况,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使每一宗集体土地都地有其主。

要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土地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有序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处理的,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但需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以便于今后逐步调查处理。

二、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协调沟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等工作,稳妥调处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要注重发挥基层国土所、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干部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暨农民的意愿,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协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4号)同步废止。

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6.02•【文号】自然资发〔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

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

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分类保障。

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

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二、配置方式(四)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其中,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

每个季度末,部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五)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

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助推乡村振兴。

2020年,全省实施20个左右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到2025年,推广实施100个左右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村庄规划。

试点乡镇政府要组织统筹编制村庄规划,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整治区域、主要内容、空间布局等,因地制宜做好总体设计,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格局,合理布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制定实施方案。

试点乡镇政府要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依据,结合村庄发展目标,扎实开展现状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组织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审批。

属市辖区的乡镇需报市级政府审批,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安徽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临时用地条件和期限第六条临时用地应避让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

临时用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974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7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第23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做好部2020年立法工作,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以完善《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规章、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立法重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对出台类的立法项目,各有关司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对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加强沟通协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按时报送送审稿。

对论证储备类的立法项目,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开展研究和起草工作,落实工作任务。

法规司要及时跟踪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6月3日自然资源部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自然资源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以完善《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立法重点,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和管理(一)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各项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

国家下达我省的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省审批或核准的重点急需项目、“86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二)严格执行有关供地政策。

对国家禁止类项目、国家明令停止建设的在建、拟建项目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用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政府不得批准供地。

继续停止高档别墅、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用地的审批。

从严控制国家限制类项目建设。

确需建设的,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定额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核减其用地面积。

凡发现下级政府违规供地的,上级政府应撤销其用地批准文件,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三)按建设项目审批批次用地。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实行批次用地与具体建设项目相挂钩。

凡未落实建设项目的批次用地原则上不予批准。

从严控制用于收购储备的批次用地。

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拆分立项或将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拆分审批。

二、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一)建立耕地保护责任制度。

2020年安徽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doc

2020年安徽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doc

2020年安徽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安徽省为了更好的管理土地,特出台了最新的土地管理法。

欢迎阅读下文! 20xx年安徽实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土地面积五千亩以上的农、林、牧、渔等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第五条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凡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因买卖、转让房屋和地上其他附属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和换证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另行安排;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使用证:(一)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者原承包的土地;(二)已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三)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五)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六)铁路、公路、机场、矿场、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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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安徽省为了更好的管理土地,特出台了最新的土地管理法。

欢迎阅读下文!20xx年安徽实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土地面积五千亩以上的农、林、牧、渔等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第五条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凡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因买卖、转让房屋和地上其他附属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和换证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另行安排;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使用证:(一)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者原承包的土地;(二)已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三)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五)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六)铁路、公路、机场、矿场、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八条各项建设用地应按国家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统计和地籍管理制度。

集体土地所有单位和国有土地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土地统计表和使用说明。

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农业结构调整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私自在承包的耕地上种果树、造林以及挖鱼塘等。

凡因农业结构调整必须占用耕地种果树、造林、挖鱼塘等的,由村民委员会编制调整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面积在三百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三百亩以上、五百亩以下的,报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五百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城乡非农业建设用地,凡有荒地、荒山、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非特殊需要,不得征用。

大力提倡火葬。

对有土葬习惯的回族等少数民族死者的安葬,应在指定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或者就地深埋,不得占用良田、堤坝等建坟。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经批准划拨后,满一年未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当年年产值收取荒芜费;承包集体耕地荒芜一年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按年产值二至三倍收取荒芜费。

荒芜费收取、使用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新建砖瓦窑厂,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有切实恢复耕种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的措施。

第十六条因开采地下矿藏,造成土地塌陷,用地单位应根据塌陷程度和农作物减产情况,付给受损失单位或者个人平整土地费和减产补助费。

地上附属物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塌陷后不能耕种的农田,矿方应办理征用手续,需要搬迁村庄的,矿方应在塌陷前办理拆迁手续。

各项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征用后的塌陷地、取土坑,停用的储灰场、尾矿库、弃渣场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邻近的乡(镇)村进行综合治理,统一安排,合理使用。

征地单位因建设需要部分土地,可优先安排。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十七条国家建设需要,可以使用国有土地或者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国家建设征地程序:(一)申请用地。

用地单位持经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者基本建设计划,向拟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地。

不属于基建性质的其他特殊用地,应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征用土地。

征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事先经当地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征用土地涉及河道、岸滩、森林、湖泊、大中型水利工程、公路、铁路等重要设施,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确定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

征用土地批准后,用地单位持建设用地平面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送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用地面积和确定补偿安置方案。

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正式协议,交付征地费用。

(三)办理耕地占用纳(免)税和纳税土地的农业税减免手续。

(四)划拨土地。

征地申请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土地和颁发土地使用证,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实行征地费用包干使用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修建、拓宽和改造公路及修建铁路用地,其审批手续、各项补偿,补助费标准,均按《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五)征用塌陷区土地,二百亩以下的,由所在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二百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省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不行使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划拨)土地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标准:(一)征用耕地、菜地,按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

(二)征用鱼塘、藕塘、苇塘、菱角塘、灌丛、草地、林地、药材地等,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未曾收获的园地,按照当地水田或者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另加苗木培育费用。

(四)征用耕种不满三年的开荒地,按其当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耕种三年以上的按耕地补偿。

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苗、抢建的建筑物等,不予补偿。

在已列入开采计划的压煤区地面上能否进行非农业建设和植树造林,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耕地、菜地、园地、药材地、林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菜地、园地、药材地、林地每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征用鱼塘、牧草地等,为该鱼塘、牧草地每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点五倍。

征用藕塘、苇塘、灌丛、草山等,为该藕塘、苇塘、灌丛、草山每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倍。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每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三条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被征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当季作物的产值;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无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两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两年的,按放养鱼苗费的二至三倍补偿。

(三)用材林,主干平均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成材,按征用时实有材积价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补偿;主干平均胸径五厘米至二十厘米的,按征用时实有材积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补偿;主干平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小树和未成材的竹林的补偿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公民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和房前屋后的小片零星树木,能移栽的,由用地单位负担移栽费;无法移栽的,其补偿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除按批准权限报批外,必须落实新的蔬菜基地,征多少补充多少,并按规定缴纳新蔬菜基地开发基金。

第二十五条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不付土地补偿费。

有青苗的,支付青苗补偿费,耕种时间在十年以上、收回后直接影响农民生活的,按照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建设单位应向被拆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补偿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单位不得在《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费用以外,以任何名义和借口提出额外补偿、补助要求。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

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确有一技之长,愿意自谋职业的,由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考核批准,可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按比例给予一定资助。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蔬菜基地开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用地单位经国家批准招工时,可优先招收部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的农民就业。

同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招收被征地农民指标,以市、县(市)为单位按年度报省劳动局批准下达,具体招工办法、条件由省劳动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根据规划要求需要埋设电线杆、电线塔、电缆、管道等设施占用土地的,只补偿青苗损失,个别占地较多的,酌情征用。

第三十一条征用纳税的土地,按国家规定核减农业税。

第三十二条因防洪抢险、军事行动等紧急情况需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同时报告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如需长期使用,按规定补办征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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