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佣金是否扣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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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

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关于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给“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出了数额限定,即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扣除。

税法没有明确“佣金”的定义,相关法律对佣金所作的规定如下。

1.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2.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佣金、回扣分明、暗两种,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结合上述规定,税法上的佣金应该理解为贸易佣金,即支付给第三方中间商的有偿营销服务费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佣金服务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2.佣金支出必须明示,支付和收取佣金的双方都必须入账;3.佣金收取方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其服务并不一定保证贸易能成功;4.佣金收取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佣金支出仅发生在金融、保险领域,一般企业的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佣金支出方必须获取利益补偿,所以佣金支出多发生在出口环节上。

财税[2009]29号文件出台后,最受影响的无疑是出口企业。

国外佣金劳务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

国外佣金劳务是否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

支付国外劳务佣金是否需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的问题一直不够明确,现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及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政策规定解读如下: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需要纳税人注意,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关于出口佣金是否扣税的说明

关于出口佣金是否扣税的说明

一、外贸佣金及其分类外贸佣金(Commission)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者是中间商、代理商在介绍交易成交后而取得的收入。

按其支付方式不同,有如下几种:(一)明佣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

在单证中,通常表示在贸易术语后面,如“CIF C5% HONGKONG”。

这个“C”就是COMMISSION,即佣金。

明佣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无需另付。

(二)暗佣暗佣是指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

暗佣的金额应对真正的买主保密,因此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到卖方(出口商)货款收妥之后,再暗中支付给中间商。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暗佣又分为两种:1、议付佣金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一种佣金支付方式。

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2、汇付佣金指出口结汇时,按货款总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到银行购买外汇,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

(三)累计佣金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按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额给国外包销商、代理商的推销报酬。

累计佣金对销售商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因累计销售额越大,佣金额也就越高。

二、外贸佣金的计算(一)按成交价格计算按成交价格计算,也就是按发票金额计算,我们目前大多采用此法,但因我国出口交易绝大多数按CIF或CFR价格条款成交,从而连运费甚至连保险费都进入了佣金的计算基础之内,导致佣金支付偏多。

其计算公式为:佣金=成交价格×佣金率。

如: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现客户改报CIF C5%MONTREAL,则佣金为每公吨50美元(1000 × 5% )。

(二)按FOB价格计算按FOB价格计算,则运费(F)和保险费(I)均无须计算佣金。

如果该商品是以CIF或CFR成交的话,必须从中减去运费、保险费推算出FOB。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境外中间商,劳务发生地,征税范围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0﹞第128号
【发文日期】2000-04-30
【实施时间】2000-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扬地税函﹝2000﹞5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香港地区也参照执行,故对该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口的佣金账务处理新准则

出口的佣金账务处理新准则

出口的佣金账务处理新准则好嘞,说到出口的佣金账务处理新准则,这可是一个大家都挺关心的话题,尤其是那些做外贸的朋友,估计一听到这个就头疼不已吧?先别急,今天咱们就轻松聊一聊,看能不能把这个复杂的账务问题搞明白。

其实呢,所谓的“佣金”说白了就是你做了交易后,给了中介或者代理商的一笔报酬。

以前,大家在处理这些佣金时,常常是随便算算,或是糊弄着记账,结果搞得账面上乱七八糟,麻烦一大堆,最后闹个不清不楚的局面。

可是自从新准则出台后,这些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

现在的准则其实挺明白的,简单来说,佣金就得按照实际情况来确认。

你得看它是按什么标准支付的,是按比例呢,还是固定金额?这都得搞清楚,否则呢,财务报表一不小心就会“走样”,上面的数字一眼看去好像没有问题,实际上却已经把公司带进了“坑”里。

要是你是一家外贸公司,佣金的支付方式可能又多又杂,什么按销售额百分比支付,什么是按照每单交易额算,弄不好就容易弄得一团乱,谁也不清楚该怎么算。

更重要的是,这个账务处理必须得符合税务的规定,否则税务局一来查,什么都得重算。

再来说说佣金确认的时机,之前有些公司就是见到交易完成了,合同签了,货物送到了就开始把佣金确认了,但现在可不行。

新的准则规定,佣金的确认应该是要看实际的收款情况,得确保钱到位了,才算是完成了这笔佣金的支付。

如果你提前确认了佣金,结果客户拖着没付款,最后弄得你们账面上的利润看似很高,实际上却有一大堆坏账,钱还没到手,风险可是得了个大大“加分”啊。

这样做财务的人,工作量一大,估计看得眼睛都要花了。

要知道,不同的佣金支付方式在账务处理上也有些差别。

有些公司为了追求高效,会和中介、代理商谈好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这种通常会在支付的同时确认全部佣金。

但如果是按季度支付,那就得分期确认,按照实际支付的时间和金额来分别确认,这样才能确保账面和实际情况一致。

如果你没按准则操作,就很可能在财务报表中出现“虚高”的收入,久而久之,这样的做法不但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也会让税务人员怀疑你是不是在“打擦边球”。

出口业务佣金管理制度范本

出口业务佣金管理制度范本

出口业务佣金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我公司的出口业务佣金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进行的出口业务佣金的管理工作,包括佣金的计算、支付、核销等环节。

1.3 公司应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佣金管理,确保佣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佣金的计算2.1 出口业务的佣金计算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出口额来确定,佣金的比例应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协议或者公司内部的规定来确定。

2.2 佣金的计算公式为:佣金金额 = 出口额× 佣金比例。

2.3 出口额是指实际完成的出口合同金额,不包括任何折扣、退税等。

2.4 佣金比例应根据不同客户、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等情况进行区分,由公司销售部门或者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三、佣金的支付3.1 佣金的支付应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协议或者公司内部的规定进行,一般应在出口业务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

3.2 佣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具体方式由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3.3 公司在支付佣金时,应向收款人提供正规的发票或者收据,以备后续的核销和审计。

四、佣金的核销4.1 佣金的核销应根据公司与客户的协议或者公司内部的规定进行,一般应在出口业务完成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4.2 佣金的核销应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实际的出口额和佣金比例进行计算,并将核销情况报告给管理层。

4.3 公司在核销佣金时,应保留相关的凭证和记录,以备后续的审计和检查。

五、佣金的审计和监督5.1 公司应定期对出口业务佣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佣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2 公司管理层应加强对佣金管理的监督,确保财务部门按照本制度进行佣金的计算、支付和核销。

5.3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6.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层进行补充和修改。

关于支付国外佣金的涉税分析 (1)

关于支付国外佣金的涉税分析 (1)

关于支付国外佣金的涉税分析
佣金分二种,一种是明佣,一种是暗佣。

根据合同约定,从公司帐户支付给客户的,称为明佣;双方私下约定,不在合同上体现,从私人帐户转款的,称之为暗佣。

暗佣税务无法查询,这里讨论明佣的情况。

分收款人不同,涉税情况也不同。

1.收款人为公司
涉及到二个税种,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为10%,增值税为6%。

企业所得税=付美元*汇率/(1-10%)*10%
增值税=付美元*汇率/(1-10%)*10%
2.收款人为个人
涉及到二个税种,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税率为6%,个人所得税则按劳务报酬项目进行测算。

劳务报酬税率表
比如,付客户税前佣金2239美元,则2239*6.4585(汇率按当月1号来测算)=14460.58按第1档20%来计算。

14460.58*(1-20)*20%=2313.69
我们情况是税后佣金2239美元,所以进行推导,设应扣个税为M
(2239*6.4585+M)*(1-20%*0.2=M
得M=2754.40
/taxcalculate/reward.html
这是网上一个计算个税的小工具,很方便。

增值税则很容易测算,直接按税率6%
2239*6.4585*0.06=867.63
要说明的是,二种情况增值税代扣代缴,是可以用于抵扣公司应纳增值税的,所以公司增加的税负,只是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总结
如果以暗佣方式进行操作,支付的佣金无法进成本,造成公司利润虚增。

如果以明佣方式操作,则增加税负,二种方式各有利弊,酌情筹划。

支付境外个人外贸佣金是否代扣营业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支付境外个人外贸佣金是否代扣营业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支付境外个人外贸佣金是否代扣营业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基本案情
某外贸出口企业A在国外某自然人甲协助下,与国外企业B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同时企业A与甲签订佣金协议。

协议约定,企业A在收到国外企业B支付的货款后,按照货款总值的1%支付给甲外贸佣金,作为对甲提供劳务的报酬。

企业A向税务局咨询,该企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外贸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某市税务局网站答复,该行为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对于一般贸易项下支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需要根据佣金的性质来确定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

法理分析
目前,对于外贸佣金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

一般来讲,外贸佣金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代理人或者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者中间商、代理商在介绍交易成交后而取得的收入。

从行为上分析,支付给个人的外贸佣金,是对其提供的劳务支付的一种报酬。

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充当中间商或者代理商的有企业和个人,本文探讨的是支付给境外个人佣金的税务处理。

佣金按照支付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明佣和暗佣两种方式。

明佣是指在销售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其他单据上公开载明的金额,一般在贸易术语的后面列示,如CIF C 3% SEATTLE,这里面的C 3%就是按贸易总额3%的比例支付佣金。

明佣由境外企业在支付货款时直接将佣金支付给境外个人,境内出口企业无需另行支付。

暗佣是指由境内出口企业支付给中间人,相对于境外企业保密,不在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单据上列示。

暗佣一般由。

国际商务进出口业务佣金支付

国际商务进出口业务佣金支付

采用何种支付方式,是否存在支付风险, 如支付延迟、支付失败等。
佣金支付的风险评估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评估
对识别出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确定风险发生的概率。
风险发生后的影响评估
对风险发生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企业的财务、声誉 等方面的影响。
风险综合评估
综合考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综合 评估,确定风险的等级。
佣金支付的风险防范措施
客户信用管理
建立客户信用管理体系,对客户进行信 用评级,避免与信用不良的客户合作。
贸易背景调查
对交易背景进行调查,确保交易的真 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没有问
题。
合同条款审查
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合同 条款明确、合法、合理,避免合同风 险。
支付方式选择
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降低支付 风险。同时,建立完善的支付流程, 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在一定时期内,根据销售额或 交易次数累计计算的佣金,常 用于长期合作关系。
阶梯佣金
根据销售额或交易规模分档计 算的佣金,不同档次对应不同
的佣金率。
佣金的支付方式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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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付
直接用现金支付佣金,需要确 保资金安全和合法性。
银行转账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佣金,需要 提供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方支付平台
国际商务进出口业务佣金 支付
• 国际商务进出口业务概述 • 佣金支付的种类和标准 • 佣金支付的税务处理 • 佣金支付的风险控制 • 佣金支付的案例分析
01
国际商务进出口业务概述
进出口业务定义
01
进出口业务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 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 商品、服务和技术的交易活动。

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

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

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的案例分析企业获得的佣金能否在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该佣金的性质以及税务法规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获得的佣金是作为业务费用来支付的,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佣金的扣除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解释企业获得佣金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

案例分析:企业是一家销售代理公司,代理多家国内外品牌的产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代理合同,根据合同规定,代理公司每年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获得佣金。

企业在一年中获得了100万元的佣金。

首先,佣金的性质是企业获得的一种业务费用,属于正常的营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合理支出的费用扣除出去。

因此,如果佣金是代理公司正常运营所需支出的一部分,那么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其次,企业获得的佣金在税前扣除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确保佣金是合法合规的。

企业应该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得佣金,并妥善保存相应的业务记录及发票等凭证,以确保合规性。

2.佣金应该是企业的必要业务费用。

在扣除佣金时,企业需要证明该佣金是代理业务的必要费用,并与业务收入有直接的关联。

3.佣金的金额应该是合理的。

企业在计算佣金的扣除额度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比例,并严格控制佣金的金额,以避免过度设置佣金来规避税务风险。

最后,如果企业在佣金的扣除问题上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进行税务审核,并且要求企业提供合适的证据来支持佣金的扣除。

因此,企业在扣除佣金时应保留相关的合同、发票、业务记录等证明文件,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

总结:企业获得的佣金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必须满足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在实践中,企业应合规运营,保留相关凭证,妥善处理佣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同时,企业还应了解当地税务法规的具体规定,以确保佣金的扣除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出口免税情况说明范文

出口免税情况说明范文

出口免税情况说明范文尊敬的客户:您好!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的服务。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品的税务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节。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出口免税的相关政策,我们特此提供以下说明。

一、出口免税政策概述出口免税政策是各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出口商品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出口商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待遇。

二、出口免税的条件1. 商品必须为我国境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 出口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出口资质。

3. 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免税目录。

4. 出口企业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出口免税的办理流程1. 出口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免税申请。

2. 税务机关审核出口企业的资质和商品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3. 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4. 税务机关根据出口商品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金额,并进行退税。

四、出口免税的注意事项1. 出口企业应确保出口商品符合免税条件,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遭受税务处罚。

2. 出口企业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口免税政策的最新动态,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3.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免税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

五、结语出口免税政策是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们希望通过本说明,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出口免税政策,为您的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便利。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服务的信任,期待与您的进一步合作。

此致敬礼![公司名称][日期]请注意,以上内容为范文,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

境外佣金税收政策

境外佣金税收政策

支付境外佣金相关税收政策宣传稿尊敬的扣缴义务人:为帮助您掌握在经营活动中与支付境外中间商佣金(手续费)有关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将相关税收政策摘编如下,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内劳务的范围进行了拓展。

境内劳务判定标准由原来的按劳务发生地判定修改为按劳务提供或接受方所在地判定。

具体规定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分为三个层次,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条例细则明确所谓在境内发生是指提供或接受劳务的任一方在境内的劳务行为,与劳务发生地无关。

答疑精选:国外佣金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疑精选:国外佣金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疑精选:国外佣金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问:请问现行政策下,因出口业务支付给国外中介的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能否冲减出口收入?答: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明佣是指在报关单、发票等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明佣由外商在支付出口商货款时直接扣除,出口商无需另付。

暗佣是指佣金金额对真正的买主保密,在报关单、出口发票上未列明佣金,出口商货款收妥之后,再暗中支付给中间商。

(一)暗佣是先收款后付佣金:1、外贸部委托报关行报关,当月的报关单转交财务;2、财务人员依据当月的报关单换算成FOB价,开出口发票做账。

分录为:(1)方法一:借:应收外汇帐款贷:主营业务收入(FOB)其他应付款(运保佣)同时根据征退税率差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方法二:借:应收外汇帐款贷:主营业务收入(CIF)同时根据征退税率差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冲减运保佣:借:主营业务收入(保险、佣金、运费)贷:其他应付款可在冲减运保佣同时,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额;也可以暂不冲减,在期末统一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3、支付运保佣时(一般次月会支付)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帐款;4、出口后实际收汇时(依据协议,多数是信用证,收账期不等)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外汇帐款;5、支付佣金,佣金协议一般都是要求出口收汇后再行支付。

实际收汇支付时:借:其他应付款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6、代扣代缴税款入库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同时,依据完税证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销售费用(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收取国外佣金如何缴税

收取国外佣金如何缴税

收取国外佣金如何缴税收取国外佣金如何缴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从事国际合作或跨国业务,并接收国外佣金作为报酬。

在收取国外佣金的过程中,缴税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详细介绍收取国外佣金如何缴税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

首先,了解国内国际税务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中国税收法律,任何人在中国境内所得都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从国外获得的佣金,也适用相同的原则。

无论佣金是以货币、股权或其他形式支付,都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申报和缴税。

其次,确定纳税义务人身份。

纳税义务人可以是个人或企业。

如果您以个人名义收取国外佣金,那么个人需要按照中国个税法规定,根据收入来源、金额等因素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以企业名义收取佣金,则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来计算所得税。

接下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式有两种:按月扣缴和年度结算。

按月扣缴是指根据每月收入额度,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应纳的税款。

年度结算则是以一年为周期,将全年的纳税额度结算后,进行缴纳。

在选择具体计税方式时,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税额大小来决定。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应当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中国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税收协定,其中包括关于所得税的内容。

这些协定通常提供了一种判定个人所得税在哪个国家缴纳的规则,以避免同一份收入在两个国家同时缴纳所得税。

此外,注意合理的成本和费用扣除。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合理扣除符合税收法规定的成本和费用。

比如,如果您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并收取佣金,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业务成本、差旅费等。

当然,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并能提供充分的相关凭证。

同时,关于汇款和外汇的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一旦收到国外佣金,您可能需要将款项转回中国。

汇款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

确保您拥有合法的转账凭证和相关文件,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手续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最后,及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中国税收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所得款项到账后的15天内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境外的个人佣金都要交哪些税

企业支付给境外的个人佣金都要交哪些税

企业支付给境外的个人佣金都要交哪些税?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无论该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但都属于为贵企业提供的劳务,贵企业属于接受劳务方且在境内,因而,贵企业应代扣该劳务应交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涉及到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如果未超起征点可以不需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进出口企业佣金、退税等会计分录

进出口企业佣金、退税等会计分录

签的合同是 FOB 价,合同中并注明支付给个人佣金的处理方法 那就不存在支付海运费和保险费了以及佣金了,那这里的佣金只是支付给境内个人,个人到税务 局开具佣金发票,领导同意便可支付,做在销售费用中,汇算清缴是按规定办理 如果是支付给境外个人的则要按付汇管理规定办理 ,以外币结算都要办理核销的 ,佣金支付后, 没有发票,借:未分配利润,贷:银行存款,可以税后列支。

这里有很多规定的,包括税务发票,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汇管理等 签的合同是 CIF 价,佣金的处理方法,在免税申报中按 98 运保佣申报 1、运保佣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以出口货物离岸 价(FOB)为计税依据,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按出口发票上的金额作为出口销售收入, 实际支付境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时,在取得发票和支付凭证的当月,汇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运保佣单证及内容: (1)国外运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或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上 所注明的海运费、空运费、 (2)国外保险费:保险公司开具的出口运输保险单、保险费结算清单 等单证上所注明的保险费。

(3)国外佣金: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支付的明佣和 暗佣。

提供佣金合同、外管局的申请表和支付水单。

3、运保佣的帐务处理: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国外佣金一律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和不予抵扣税额,具体会计分录(1)借:主营业务收入----某某出口方式 贷:银行存款(2)借: 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 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 财务费等,以红字冲减收入。

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列入经营费用。

出口商品发生的 对外理赔,只要是支付给境外的运保佣无论是否以外币结算均应以红字冲减收入。

答疑精选-国外佣金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答疑精选-国外佣金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答疑精选:国外佣金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导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问:请问现行政策下,因出口业务支付给国外中介的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能否冲减出口收入?答: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明佣是指在报关单、发票等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明佣由外商在支付出口商货款时直接扣除,出口商无需另付.暗佣是指佣金金额对真正的买主保密,在报关单、出口发票上未列明佣金,出口商货款收妥之后,再暗中支付给中间商.(一)暗佣是先收款后付佣金:1、外贸部委托报关行报关,当月的报关单转交财务;2、财务人员依据当月的报关单换算成FOB价,开出口发票做账.分录为:(1)方法一:借:应收外汇帐款贷:主营业务收入(FOB)其他应付款(运保佣)同时根据征退税率差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方法二:借:应收外汇帐款贷:主营业务收入(CIF)同时根据征退税率差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冲减运保佣:借:主营业务收入(保险、佣金、运费)贷:其他应付款可在冲减运保佣同时,同步计算不得抵扣税额冲减额;也可以暂不冲减,在期末统一计算.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3、支付运保佣时(一般次月会支付)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帐款;4、出口后实际收汇时(依据协议,多数是信用证,收账期不等)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外汇帐款;5、支付佣金,佣金协议一般都是要求出口收汇后再行支付.实际收汇支付时:借:其他应付款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6、代扣代缴税款入库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同时,依据完税证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销售费用(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明佣是外商付出口商货款时直接扣除1、销售时借:应收外汇账款贷: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出口佣金红字同时根据征退税率差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外汇账款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运费、佣金的核算分析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运费、佣金的核算分析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运费、佣金的核算分析出口谈判中,当明确出口商品的要求后,交易成功的重要条件就在于报价是否合理;在报价的各项指标中,除成本、费用和利润之外,其他主要因素还有退税、运费以及佣金等。

从理论上说退税、运费和佣金都有相对固定的算法,但在实务中这几个方面从理解和计算的角度看,都有着和理论不同的变化与解释。

本文在通过间接税、重/泡货、计佣基数等内容解析的基础上,重点对报价中的退税、运费和佣金进行具体核算和分析,以期从不同的角度提供针对性的借鉴和解读。

一、运费的实际算法当前,国际贸易中大多数运输是通过班轮来完成,班轮运输主要又分为集装箱和散货。

就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来看,散货运输主要集中在以重量为计量单位的大宗或能源类商品上;集装箱运输则集中在以件数为计量单位的传统出口换汇的一般性商品中,这也是我国对外贸易商品出口的主要结构,所以在此以集装箱运输为主要研究对象。

按照国际航运惯例,凡货物积载因数小于1.13CBM(立方米)每吨的货物,称为重量货;反之则称为轻泡货。

我国现行的规定是每立方米货物的重量大于1吨的为重量货;小于1吨的为轻泡货。

集装箱根据装箱方式不同又可分为FCL(整箱)和LCL(拼箱),其中FCL计算一般采用的是包厢费率,先区分重货还是泡货;再根据实际计算习惯,一般体积超过55立方米以上的多考虑装40尺柜,35-55之间的20和40尺柜都有可能,20-35之间采用20尺柜,低于20以下的更多选择拼箱。

LCL运费计算主要采用“W/M”方式。

通常货物运费吨分重量吨(W)和尺码吨(M)。

按商品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以1立方米为1尺码吨;计费标准“W/M”是指按商品的重量吨和尺码吨二者择大计费。

在理论上一般默认单位费率是固定的,求解时更多只考虑运费吨单个变量的比较。

但在实际业务中,不同货代给出的拼箱费率按重量吨和尺码吨往往是不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双重变量,根据不同费率、运费吨组合计算后再行比较。

出口企业佣金增值税计算(3篇)

出口企业佣金增值税计算(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出口贸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往往需要支付佣金给中间商或代理商,以促进产品的销售。

然而,佣金支付也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口企业佣金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以帮助企业正确计算增值税,降低税收负担。

二、出口企业佣金增值税概述1. 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或劳务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在我国,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出口企业佣金增值税的概念出口企业佣金增值税是指在出口贸易中,出口企业向中间商或代理商支付佣金时,所涉及的增值税计算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出口企业支付的佣金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三、出口企业佣金增值税计算方法1. 佣金增值税的计算基数出口企业佣金增值税的计算基数是佣金金额。

佣金金额是指出口企业向中间商或代理商支付的报酬,包括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两种形式。

2. 佣金增值税的税率出口企业佣金增值税的税率为6%。

这一税率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适用于出口企业支付的佣金。

3. 佣金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佣金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佣金增值税 = 佣金金额× 税率4. 佣金增值税的抵扣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将其支付的佣金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具体抵扣方法如下:(1)出口企业取得合法的佣金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2)出口企业按照佣金发票金额计算佣金增值税,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3)出口企业应将佣金增值税抵扣后的金额计入出口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中,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基数。

四、出口企业佣金增值税案例分析假设某出口企业向中间商支付佣金100万元,佣金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该企业应缴纳的佣金增值税如下:佣金增值税 = 100万元× 6% = 6万元五、总结出口企业佣金增值税计算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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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佣金及其分类
外贸佣金(Commission)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者是中间商、代理商在介绍交易成交后而取得的收入。

按其支付方式不同,有如下几种:(一)明佣
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公开表明的金额。

在单证中,通常表示在贸易术语后面,如“CIF C5% HONGKONG”。

这个“C”就是COMMISSION,即佣金。

明佣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因而出口企业无需另付。

(二)暗佣
暗佣是指在出口合同中定有佣金,但在价格条件、出口发票上未列明的佣金。

暗佣的金额应对真正的买主保密,因此它的数额一般不在发票等相关单据上显示,等到卖方(出口商)货款收妥之后,再暗中支付给中间商。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暗佣又分为两种:
1、议付佣金
指在出口货物结汇时,由银行从货款总额中扣留佣金并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一种佣金支付方式。

该方式下,出口企业收到的结汇款为扣除佣金后的货款净额。

2、汇付佣金
指出口结汇时,按货款总额收汇,结汇后另行到银行购买外汇,汇付给国外中间商的佣金支付方式。

(三)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按一定时期的累计销售额给国外包销商、代理商的推销报酬。

累计佣金对销售商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因累计销售额越大,佣金额也就越高。

二、外贸佣金的计算
(一)按成交价格计算
按成交价格计算,也就是按发票金额计算,我们目前大多采用此法,但因我国出口交易绝大多数按CIF或CFR价格条款成交,从而连运费甚至连保险费都进入了佣金的计算基础之内,导致佣金支付偏多。

其计算公式为:佣金=成交价格×佣金率。

如: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现客户改报CIF C5%MONTREAL,则佣金为每公吨50美元(1000 × 5% )。

(二)按FOB价格计算
按FOB价格计算,则运费(F)和保险费(I)均无须计算佣金。

如果该商品是以CIF或CFR成交的话,必须从中减去运费、保险费推算出FOB。

即:
佣金= (CIF - 运费–保险费)×佣金率=CIF×(1 - 运、保费率)×佣金率或
佣金= (CFR –运费)×佣金率= CFR×(1 -保费率)×佣金率
以上述业务为例,若运费为发票金额的20%,保险费为发票金额的3%,则每公吨
佣金为:
1000×(1-20%-3%)×5% = 38.5(美元),比按成交价格计算的佣金数减少11.5美元。

(三)累计佣金的计算
1、全额累进佣金:按一定时期内推销金额所达到的佣金等级全额计算佣金。

例如,某代理协议,佣金一年累计结付,按全额累进方法结算,推销额和佣金率如下:
等级A级B级C级
推销额100万以下10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
佣金率1% 1.5% 2%
假如,年末结算,某销售商实际推销额为240万元,则应按C级“2%”计算佣金,该销售商应得佣金4.8万元(240万元×2%)。

2、超额累进佣金:各等级的超额部分,各按适用等级的佣金来计算,然后,再将各级佣金额
累加起来,求得累进佣金的总额。

以刚才的业务为例,则该销售商应得佣金:
100 ×1% +(200 – 100)× 1.5% +(240 – 200)×2% =3.3万元。

比全额累进足足低了1.5万元。

三、外贸佣金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规定: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

因此进口佣金主要通过“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账户,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为此我们主要就出口佣金的会计处理进行阐述。

(一)明佣
明佣虽然由国外客户在支付出口货物时直接扣除,出口企业不需另付,但在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中,应单独反映,在反映销售收入的同时,将明佣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举例说明如下:
某一外贸企业向美国汉森公司出口产品1000件,销售总价20000美元,出口佣金按成交价的2%计算,向银行办理交单结汇,当天外汇美元中间价为7.83元。

三个月后收款,此时外汇美元中间价为7.8。

则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1、销售时,按发票金额扣除佣金数的净额计入应收账款,佣金部分冲减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19600)153468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56600
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出口佣金3132(红字)
2、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152880
贷: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19600)152880
汇兑损益于月末调整,下同
(二)暗佣
暗佣因支付方式不同,其账务处理也稍有区别。

1、汇付
汇付是先收款后付佣,但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是应计算暗佣并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以业务刚才所举业务为例:
(1)销售时,先按全额计入销售收入及应收款
借: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20000)15660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56600
然后计算出暗佣冲减收入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出口佣金3132
贷:应付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400)3132
(2)收款时
先收款
借:银行存款156000
贷:应收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20000)156000
后付佣
借:应付外汇账款——汉森公司(US$400)3120
贷:银行存款3120
2、议付
议付其实是汇付形式的收后再付的简化,议付行只议付不含佣货款,佣金由开证行直接付给中间商。

因此其账务处理与明佣相同,不再赘述。

(三)累计佣金。

累计佣金如果能认定到具体出口货物,则应当在支付佣金时冲减销售收入否则应当计入“销售费用”。

四、外贸佣金在操作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佣金支付的额度问题
我国外贸出口佣金带有自由佣金和法定佣金的双重性质。

一方面佣金的高低由出口企业与中间商协商确定,另一方面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出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支付”需“由外汇局审核售汇真实性”。

审批时须提交“出口项下超比例、超金额佣金,持正本出口合同、结汇水单、佣金协议、形式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和外汇局售汇通知单”。

因此在佣金支付度上应尽量控制在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之内。

(二)佣金计算的基数问题
根据上文佣金计算中所举业务,以FOB价为基数的佣金明显低于以CIF(或CFR)价为计算基数的佣金,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企业应尽量以FOB价为计算基数,即便在CIF合同的情况下,而且这种做法有绝对的依据。

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CIF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货物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的船舷,因而卖方在此后的运输与保险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行事,即CIF
价中的运输与保险费成本并非卖方的既得利益,是为了买方的利益而分别支付给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所以卖方不应就运输与保险费部分抽取佣金给买方,而应从CIF价中扣除运输与保险费用后,以货物的FOB价作为计算支付对方佣金的基数。

为此,在佣金操作中我们应尽量采用以FOB 价计佣,并在买卖合同当中,订明“佣金按FOB价计算”的条款。

同样在采用累计佣金时也应尽量采用超额累进而非全额累进并在合同中订明。

(三)佣金支付的时间问题
外贸企业在佣金支付的时间上必须贯彻“先收货款,后付佣金”,即应坚持在买卖合同
履行完后才能支付佣金给中间商。

坚持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将中间商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履行状况融为一体,使得中间商会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

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时,中间商的沟通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试想卖方在还未安全收到买方的全部货款之前就将佣金支付给了中间商,当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中间商可能会因为缺乏相应的激励而缺少必要的积极性去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佣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因此企业在税务处理时除了要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外,还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第二,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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