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古代罗马法_郝际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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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4期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 o141998总第174期Journal of Northeast Nor mal U niversity(Social Sciences)Sum N o1174浅议古代罗马法

郝际陶

摘要罗马法的巨大历史影响及其生命力为其它各法系所不及。罗马法的重要特点在于,自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十二表法始,到查士丁尼时代收集校订整理出一部法律文库,

罗马法就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罗马人高度保守的个性决

定了这一切。尽管这套制度有明显的不足,却以其卓有成效而经受住了实际考验。使罗马

能够以给人深刻印象的统一阵线面对不共戴天的敌人。

关键词古代罗马法十二表法

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总称罗马法。法律是人类文明和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历史上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罗马法只是其中之一。罗马的成文法从公元前450年的十二表法起到565年查士丁尼时代收集校订整理出一部法律文库,历经1016年。罗马法的重要特别之处在于,自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十二表法始,罗马法就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当理论与实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罗马法常常舍弃理论的要求而致力于满足实际的需要。

从十二表法说起

罗马共和国建立以后,2个执政官各自都有绝对的imper ium权。这是一种授予部队统帅权和解释、履行法律的行政大权。因而,在罗马,它政治上庄重的中心不是放在立法机关而是实施法律。

从法律上讲,罗马元老院是纯咨询机构。然而,公民大会从一开始就令那富有者比穷人的投票权多。况且,执政官的候选人是由元老院自其自己的等级中推荐给公民大会的。公民大会确实有执行法律、宣战和的功能,大概还负责审判,但元老院成员以其至高特权和财富控制了所有这一切事务的投票。

这种表面与实际之间的巨大鸿沟,是由罗马人生活中早已持续影响了几百年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造成的。这就是被护民制。罗马社会由大权在握的保护人和他们的依附者被护民构成。被护民是自由人。被护民竭尽全力帮助他的保护人去争取公务的成功和进一步的利益;反过来,保护人关照他的被护民私事并给他金融和法律的支持。

被护民是世袭的,它也受感觉和情绪的强烈支配。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法律谴责、诅咒对自己的被护民有欺诈行为的任何保护人。当然,被护民制并不是靠法律制裁而实施的。但它具有从长期而广泛受尊重的习惯获得的、无形的、半宗教式的强大威力。保护人与被保护民之间的这种关系,反映了罗马社会的基本分划,它从罗马共和国一开始或更早就存在于贵族和平民之间。贵族的权力不仅在于他们有被护民,而且体现在他们因习惯而神圣起来

的实际上的垄断,对世袭的宗教权,包括主要崇拜的管理权和求神的权力的垄断,并控制同样具有宗教特色的法律和历法。

这些贵族只占罗马公民总数的不足1/10。其余的广大居民(除了大量奴隶)平民与贵族在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巨大差异,是罗马早期社会史的突出特色。平民完全被排斥于有影响的权位之外。这是那较有权势且富有的平民最痛恨之处。作为个人,他的财产等级足以够任高官资格。所以,他们就经常领导平民抗议运动。这种情况下,罗马人通过连续的社会改革或革命,尽力使无权平民阶级的少数上层人物攀上了高位。

但是,在早期共和国的内部冲突中,当少数杰出的上层平民仅为被排斥于高官之外而沮丧时,其余大量平民的权利正处在/自由0社会等级的最底层。农业上的大灾难,使大量的平民陷入令人绝望的债务困境。古代世界的所有债务法,利率都非常高,其严厉令人毛骨悚然,罗马亦不例外。最糟的是,一个人如果不能偿还债务,就只好以人身作抵押,因拖欠而成为/戴脚镣的人0或/受禁锢的人0。他不是一个准确意义上的奴隶,但他们的地位实际上与奴隶非常相象,是世代为其债主役使的奴仆或囚犯,几乎无望重获失去的自由。在共和国的第一个世纪,债务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灾难性大问题。国家权威的不公和债务法的专横厉行,使平民的义愤和不平达到了沸点。但是,贵族的统治又不能没有平民。因为他们需要有足够财产资格的人当兵。他们不可或缺的这种意识,促使平民诉诸集体的抗议。他们的抗议采取了撤出的形式。即从罗马公社/退出0,确确实实地离开。这种有组织的集体的讨价还价行动,实际上在国中又造成了一个暂时的国,国家被一分为二。更有甚者,据载在共和国之头2个多世纪,平民如此撤出了不止5次。贵族为防止国家和军队分裂,只好答应了平民的主要要求。从而产生了代表平民利益的保民官,顾名思义,他们有责任对任何国家官员的行为进行调解,以保护平民免遭处死、逮捕或骚扰,包括被其债主带走等。保民官成了平民的保卫者。他们的权利不来自任何法律,他们不是国家的官吏。他们的权力来自平民的誓言。为保证他们的神圣不可侵犯,任何违背誓言的人,都要受到诅咒并处死。

公元前471年,国家权威被迫同意建立一个特别的平民议会(concilium plebis)。它的成员是清一色的平民。但是平民大会不是罗马国家的官方组织。差不多2个世纪以后,它的规章才有了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所有这一切都是在饥谨、瘟疫和数敌骚扰的边境战事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此多灾多患危难之际,平民是悲苦和战争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他们比任何人都更感到失望和不满。他们认为,他们至今所得到的每个权益都仅仅是形式上的,对改善他们的社会和经济惨状基本上并无实际意义。

从法律上讲,他们还没有真正认识到他们该如何斗争。因为法律还没有写下来,还在由祭司团(pontifices)诠释法,况且时下的祭司们全都是贵族。这是平民进一步斗争要求的主要之点。这些要求如此强烈,以至在公元前451年,迫使暂停正式任命执政官。以Appius Claudius为主席的十位贵族组成的十人立法委员会(decemvir i)受命编写法律集,经公民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因为这是前所未有的事物,为了让大家都能看见,把它们刻在了立于广场(Forum)的十二块板上,此即十二表法。

贵族认识到应该采取这一步是受了希腊思想的启示。但它不是一个希腊式的法律,而是个各种不完整规定的嵌合物。十二表法残存的节录和改编本,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公元前5世纪罗马的最珍贵的资料。它们属于民法,涉及罗马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此公民与彼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几个世纪中,是罗马唯一的法律。法典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广泛的原则和微小的细节奇特的混合体,既有私法、公法和刑法,又有公共卫生到个人安全诸事的规定。

即使从传至今日的有些现代化的拉丁文本中,也能很清楚地看到,当初制定并写下其格言式的短句的人们是多么努力而务实的思想家。他们能够以简明扼要而准确精炼到几乎无懈可击的语言表达自己,已全面拥有无与伦比的准确的法律定义天才。这是罗马人对人类的最大贡献。十二表法对后世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高卢人入侵后,它们一度销声匿迹。随后面貌一新而又保持原汁原味地复出。一个又一个世纪,它一直是每个罗马公民的必修课。

它对已经存在的习惯法的最主要的规矩作了无关紧要的补充和修订,公布了更有社会意义和迄今为止仅为贵族所知的引起争论的规则,使之成为可以有章可循的法规。在如此相对来说较早的发展阶段的人们能够如此清楚地将法律与宗教区别开来,其法律的产生不依神灵,不靠一个半个的立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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