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根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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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研究,对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在调查某地级市人民法院近3年内判决的365名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和全国已公开报道的35份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的忏悔录的基础上,对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特征及根源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预防建议。
关键词: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根源
近年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活动猖獗,不仅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削弱了政府公信力,而且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分析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特点及犯罪根源,归纳提出相应对策,对遏制和预防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概念界定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不是法律概念,我国刑法中没有“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用语,但是刑法中规定有关职务经济犯罪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身份为前提,或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职务来实施犯罪行为为要件[1],这就为研究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公职人员经济犯罪”一词,由“公职人员”和“经济犯罪”组成。公职人员是指有公共职务的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一词是“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但是,职务犯罪并非“公职人员”和“经济犯罪”两个词的简单组合,现在学术界关于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定义主要有:1.公务员经济犯罪是指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从事的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2.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是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总称。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侵犯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在借鉴这些学术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可以定义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在非国有单位从事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职务活动的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为谋求经济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违法的经济活动。它是一类对国家、社会和公众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类型。这一概念包含了三个方面:
(1)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主体: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是特殊主体,实施经济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通常是指以下几类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是指受政府委托或代表政府行使权力的工作人员,如救灾款物和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等等)。
(2)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客体: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包括一定的经济活动或财产关系,触犯法律,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属于经济犯罪范畴。
(3)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实施经济犯罪的不法公职人员在主观方面故意心理,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挪用、占有或者其他的个人不法目的,尤其是谋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4)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客观方面: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必须与公职人员的职责有必然的联系,是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发生的经济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责无关,则不能归属于公职人员经济犯罪行为。
2.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特征
由于研究对象的隐蔽性和特殊性,很难在犯罪行为发生的同时进行观察,所以本文主要
针对那些已经被曝光或受到法律惩罚的公职人员进行分析,文中数据来源于某地级市人民法院近3年内判决的365名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件和全国已公开报道的35份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的忏悔录。
表1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类型
表2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基本背景
表3 经济犯罪公职人员的公职类型
表4 经济犯罪公职人员所处行业
表5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动机(多选)
表6 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年龄统计
通过数据采集和案例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状况,笔者认为公职人员经济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公职人员犯罪在年龄上有很大的差异性。调查的案例中,其中年龄最小的不法公职人员仅21岁,最大的68岁。表3-1反映了不同年龄段的公职人员的经济犯罪情况。由表中可以看出,50岁之前随着年龄的上升,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数量也呈整体上升趋势,50岁之后呈递减趋势。在41岁-50岁之间是公职人员经济犯罪高发阶段,占总样本的41.75%。从数据统计得出:经济犯罪最多的年龄是46岁,共有28件。这一调查数据推翻了先前学者所提出的59岁现象。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现今的实施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越发凸显年轻化趋势。
(2)公职人员经济犯罪仍以贪污罪为主。调查的样本中贪污罪类型最高,有187件,占46.25,其次是是挪用公款罪,有128件,占31.75%;第三位是受贿罪,96件占总样本的24%;这些经济犯罪目标直指国家和人民财产,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削弱了政府公信力,而且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损害了政府形象,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具有较高的学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由于公职岗位自身要求公职人员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这决定了公职经济犯罪者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熟悉法律。从表2可以看出,大学及以上学历的有179 人,占调查总样本的44.75%。他们虽懂法,却不守法、不用法,甚至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来逃避或减轻法律的惩罚。北京市西城区原法院院长郭某,利用手中的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进行受贿索贿[3]。
(4)领导干部仍是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主要行为人。400个不法公职人员经济犯罪案例中103人担任政府的要职,有相应的公职级别,占总样本的25.75%,基层干部案例数居所有级别案例数之首,占50.5%。普通职员只有95个案例,占总样本的23.75%。这说明大多数不法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国家所赋予的不可替代的公共资源,正是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充当经济犯罪的手段和工具。
3.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根源探讨
(1)“金钱化”的权力是公职人员经济犯罪的基础
韦伯将权力定义为“在社会关系中,某个行为者能够处于某种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意志的地位上的可能性”[4],说明权力根本特征是一种力量或控制权,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不可被替代性。个人或利益集团会愿意花费代价去争取获得这种“垄断权”。从调查数据看,69%的经济犯罪公职人员处于要职,或受任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76.25%的不法公职人员为有一定级别的干部,此外还有31%是基层组织人员,23.75%是普通职员。虽是普通职员,但其大都从事政府部门、金融、医疗、商业等行业,掌握不可替代的公共资源。不法公职人员正是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充当经济犯罪的手段和工具。这一切可以“金钱化”的权力,正是不法公职人员进行经济犯罪的基础。
(2)灵活处置权为公职人员寻租提供了机会
灵活处置权不可避免的产生了执法弹性空间,为公职人员寻租提供了实施经济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