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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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侵权行为及对策研究
1 起因:多发的共享单车侵权事件
2016年起,共享单车遍及我国的各大城市,被称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一,但已经不仅仅是新事物,而是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
根据国内移动互联网数据监测机构TrustData发布的《2017年Q1中国共享单车行业用户监测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3月份,共享单车的用户数量已经突破2000万,并且仍然以较高的速度增长。
然而,在庞大的用户规模及迅速的增长速度之下,共享单车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侵权行为,包括公司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使用者与第三方之间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我们从新闻中看见过、听见过许许多多以共享单车为主角的侵权事件,值得关注反思。
2017年1 月28 日,冯先生从地铁站出站后,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一辆OFO 共享单车。
在骑行不到100 米处遇到下坡,因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他连人带车失控摔倒,造成上下唇内外及面部挫裂伤,鼻梁骨折。
冯先生将OFO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拜克洛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
目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成都一村民吕某下班回家途中,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单车搬回家,后将车锁锯掉,车身和坐垫喷漆,伪装成自己的自行车使用。
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此案,犯罪嫌疑人吕某对盗窃并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2017年2月28日,该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犯罪嫌疑人吕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1000元。
这两个案例分别反映了不同类型的侵权甚至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共享单车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定性分析,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治理政策措施,提出有效的解决模式。
2 定性: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琳琅满目,黄色的OFO,橘色的mobike,蓝色的bluegogo,数不胜数。
市场的优胜劣汰让公司之间展开激烈角逐,如今是“小黄”和“小橘”占据着更多的市场份额。
共享单车以他们简单快捷的使用方式吸引了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类型的多种消费群体。
12岁以上的学生、上班族甚至赶时髦的老年人,均可以轻松成为共享单车使用者。
只需要缴纳押金,掌握扫码开锁的方法,并且了解简单的消费规则之后,使用者就可以轻松骑车,毫无压力。
理清法律关系是认定各方法律责任的前提。
因此,对于共享单车交易行为的定性成为
解决侵权事件的首要问题。
共享单车在运行过程中,共涉及三方主体:共享单车用户、共享单车平台公司、其他第三人。
这三方主体之间,两两形成关系。
按照逻辑推理,这里共涉及三层法律关系:(1)共享单车公司与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2)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共享单车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前一种基于共享单车的使用协议而成为具有直接关系的侵权行为主体;后两者之间并没有事先的协议作为联系,仅在发生事故才会发生法律关系,故而是具有间接关系的行为主体。
2.1 共享单车公司与使用者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纵观共享单车的使用交易过程,实质上,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达成了租赁法律关系。
虽然共享单车的租赁法律关系有别于传统的租赁关系,这并不妨碍法理上对于共享单车租赁法律关系的定性。
以熟悉的OFO 为例,使用者在客户端注册用户账号,同意服务协议,交付押金费用,通过扫描二维码使用共享单车,与OFO公司之間成立了单车租赁的法律关系。
OFO公司作为出租人将共享单车交付于使用者骑行。
使用者骑行结束后,通过账户支付给公司一定的费用作为租金。
根据《合同法》内容,出租人OFO公司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审慎、善良管理以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同时也有义务向单车使用者提示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
而使用者作为租用人,应当有义务保护所租用的OFO单车。
企业和使用者之间可能会产生一些侵权行为。
或者是用户不当使用共享单车,侵害运营公司的利益。
或者是企业没有合理运营而侵害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有些用户通过加锁、破坏二维码等方式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有些用户恶意损坏共享单车,让其他用户无法正常使用。
共享单车是所属企业的财产,用户只用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任何破坏或者独占的行为都会损害公司的财产权益。
严重者,甚至构成盗窃犯罪行为。
2.2 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其他第三人
使用者一旦上路开始骑行,就会与道路上的其他任何人具有一种发生侵权事件的可能性,或者作为受害者,或者作为加害人。
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侵权责任范畴之列。
共享单车本质上属于一种交通工具,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必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如果共享单车使用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或者故意、过失的原因,导致在道路上伤害了其他第三人,发生侵权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法律责任。
2.3 共享单车公司与其他第三人
公司有义务维护共享单车,定期予以检查和维修。
如果共享单车因为自身的质量安全问题而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共享单车公司应当与使用者一起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3 探究:共享单车侵权事件背后的原因
根据上述的侵权责任类型的分析模型,本文将继续从主体入手,探讨侵权行为发生背后的原因。
通过这些原因的探究,本文将进一步提出应对的措施和对策。
3.1 企业权责不明晰
共享单车的企业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范围。
企业在法律关系中因为掌握更多信息、更多资源而成为比较强势的一方,具备更多的主动权。
因此,企业本身应主动提供更完善的服务,积极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由于共享单车成为城市中的一部分,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和考验。
企业还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共享单车的城市治理和有效管理之中。
公司是营利方,但不能免费占用过多的公共资源,而是应当反哺于社会、反哺于公众。
但是,残酷的市场竞争之下,企业为了保持成本,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往往以营利为最终目的,而忽视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比如,小蓝单车bluegogo资金周转不济、面临破产,提高押金,提高使用费。
更有甚者,竟然最后公司在破产之际,很多用户无法通过正常渠道退回押金,App上原本的押金退还通道被封锁,技术上无法找回。
这导致很多的用户受到损害。
此外,还有企业不积极维修已经损坏的共享单车,或者为了节省成本而提供质量有瑕疵的产品,这就加大了用户在使用时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对于因为质量瑕疵而发生的侵害时间,共享单车的企业难辞其咎,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3.2 使用者法律意识不强
使用者应当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
一方面,使用者需要明确,其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具有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准确而言,是一种租赁关系。
另一方面,使用者还需要知道,一旦骑车上路,就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交通安全。
使用者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
比如,OFO的《共享单车服务协议》中第三条“用户注册与认证”中对用户资格有所规定,对于未满12周岁或者患有某些影響骑行的疾病,不得使用共享单车。
也就是说,OFO公司将某些特殊群体排除在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的范畴之外。
这一部分群体若仍坚持使用该服务,就是破坏了服务协议的精神,所造成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3.3 政府监管力度不到位
对于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政府的相应部门还没有来得及布局好完善的治理监管体
系,或者正在布局但尚未正式运行。
在这样的一个过渡阶段之中,可能会出现政府管理真空之下的安全隐患。
数目庞大的共享单车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中出现,挤占了公共空间,影响了正常的秩序和生活。
但是政府和共享单车的企业、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方案,导致乱摆乱放,无人收拾。
企业为很多的使用者提供服务,使用者处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如果发生权利被侵害的行为,往往难以维权。
但是政府没有及时出现在管理角色之中,可能会导致危险已经发生,而企业已经破产,使用者只能怨声载道。
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小蓝单车破产,数以万计的用户损失了押金。
4 结论:多措并举应对共享单车侵权事件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梳理清楚共享单车所关涉的侵权责任的类型以及模式,寻找相应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构建起完善的法律治理体系,建立起法律逻辑下的全方位治理方案,有效地保障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真正地发挥便利人们生活的作用。
4.1 政府构建完善的治理体系:监督与疏导
政府应当发挥好监督与疏导的双重角色。
政府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企业的资质、准入门槛、经营监管方面。
同时,政府应当监督企业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使用者的安全,保障城市环境的秩序。
政府的疏导作用体现在对使用者的普法宣传,帮助使用者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下的产物,对国民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和考验。
政府还应当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一方面,推动企业建立完善严格的信用积分,规范使用者的骑行行为并鼓励用户举报违规行为,鼓励更多的使用者也参与到监管当中。
另一方面,对于违规的用户,应当纳入政府交通违法平台的信用监管体系之中,对于破坏、违规使用共享单车的用户,可以列入失信黑名单,提高其使用共享单车的成本。
4.2 企业强化完备的保障制度:技术与服务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营利也应建立在完善的保障制度之上。
另外,技术是生产力所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当提高自己的技术,通过技术解决很多可能产生侵权的隐患。
此外,企业作为租赁服务的提供方,应当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作为使命和责任所在。
这需要企业站在用户的角度,多为用户考虑,保障共享单车的行驶安全。
4.3 使用者树立全方位的保护意识:权利与责任
共享单车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应该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不但要多留心注意共享单车公司提供的服务协议中的条款,更是要在使用过程中注意各种附加的服务,更好地保
护自身权益,以免上当受骗。
比如,实名制认证、骑行路线等是否会存在泄漏个人隐私的问题。
此外,使用者还应当谨记共享单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属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骑车前检查好自行车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对于有质量问题的自行车及时报修,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