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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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示范文本
借款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保理企业(乙方):
住所(地址):
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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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
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1.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1.3 购销或服务合同:指甲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1.1.4 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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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
1.1.5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甲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1.1.6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
1.1.7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乙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1.1.8保理余款: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1.9 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1.1.10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 甲方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 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甲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合同不会引起甲方违反所应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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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购销合同或服务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6 甲方与购货方订立的购销或服务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7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8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9提供给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0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号为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应收账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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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甲方授权乙方对2.10约定的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乙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2.12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从2.10约定的账户直接扣划其所对应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2.12.1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甲方未能足额偿还应付利息;
2.12.2融资到期日(包括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未能足额支付应还融资利息;
2.12.3 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提前到账。
2.13 融资到期日2.10约定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
2.14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3.1 甲方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乙方,乙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应收账款转让清单》见附件,下同)之和,给予甲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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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写为准,下同);
3.2 乙方给予甲方的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对应的保理融资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还款日止,具体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3.3 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据与《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记载的保理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事项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
4.1 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4.2融资利率按项确定:
4.2.1 融资利率按放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 加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 %或月利率‰)。
4.2.2 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按照本合同第3.2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下)浮 %。
4.3 以4.2.2约定方式确定借款利率的,乙方提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3个月/6个月)为一期。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第二期及以后各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