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行为的理论

人们为什么会出现助人行为?它发生的心理机制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同学派心理学家有着不同的理论观点。概括说来,在心理学历史上主要呈现出本能论、社会交换论、公平论、社会规范论、道德发展论五种理论形态。



一、本能论

生物学家威尔逊(E.Wilson)在1975年出版的著作《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一书中主张人的助人行为是先天决定的,它通过遗传得来,是人类的本性,是不学而能的人类本能行为。

威尔逊研究了大量的动物的利他行为,认为动物的利他行为就是一种以自我牺牲换取其他个体与群体生存机会的本能。他观察发现,面对危险的兵白蚁为保卫巢穴抵御入侵者,可以为保护其他白蚁的生存献出生命;在紧急情境下,居支配地位的雄性狒狒站在群体最显眼处,准备冲向入侵者,而当群体安全撤离时,居支配地位的雄性狒狒也是最后撤离。几乎所有的动物都存在着这样的利他行为,为了帮助自己的同类脱离危险,它们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这种行为显然没有任何企图,也不期待得到回报,明显是有益于其他同类的利他行为。他比较了动物的利他行为与人类的助人行为后进一步得出结论:人类的助人行为也是由本能所决定的,是通过遗传基因传递下来的一种人类本能。

助人行为确实有利于人类作为一个种系的延续与发展,本能论为解释人的助人行为提供了一种视角,但它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动物是没有意识的,它们牺牲自己保全同类的利他行为完全是由本能决定的,在行为时也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动机与后果;而人的助人行为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是在一定动机的驱使下和一定价值取向的指导下产生的。把人的助人行为归结到、还原为动物的本能,抹杀了人与动物的区别,抽去了人类行为的主观意愿,这与事实是不相符的,因而也受到了其他的学派的批判。



二、社会交换论

美国心理学家霍曼斯在经济学交换理论和心理学行为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社会交换论。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本质上是个人试图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同时又尽可能少地付出代价的社会交换过程。因此,人在决定行为之前,往往先对自己、别人以及社会背景作出估价,考虑行为是否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收益或者能够减少代价的付出。

在这里,我们要对社会交换论者所强调的收益与代价进行说明,它们并不单纯指物质性的外在的奖励或惩罚,在重要的社会交换过程中自己价值的满足也是一种收益,因此即使不存在外在的收益,人们也有可能自发地实施助人行为。这从某种程度上解释了同情性助

人行为发生的原因。而对于偿还性助人行为,社会交换理论也试图提供了解释。社会交换论者吉尔德纳(A.W.Gouldner,1960)认为社会上有一种互惠性规范,应该帮助帮助过自己的对方,更不应该给对方造成伤害。因此,自己在助人的时候如果期待将来得到报答,那么在他自己受益的时候,也必须报答对方,所以一旦有一个对自己付出过代价的人需要帮助时,人们就会倾向于实施偿还性助人行为。

威尔逊曾经把他的社会交换论概括成一个公式:

行动=价值×概率

所谓价值就是完成某一行动所得报酬的价值的高低;概率是指完成某一行动时获得上述价值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报酬的价值大,但得到它的概率小,便会降低报酬的吸引力;相反,如果报酬的价值小,但得到的可能性大,则会提高报酬的吸引力。人们总是选择价值与概率之积最大的行动。如果施助者认为帮助别人这一行动本身价值就很高,而且自己又有能力完成,那么他就会实施助人行为。

社会交换论强调了内部酬赏的重要性,从社会交换的角度出发来考察人类的行为,对理解助人行为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它将人看成纯粹的“经济人”,把所有的东西都归结为收益与代价的交换过程,这又使该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公平论

1965年美国心理学家亚当斯在社会交换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平理论。他认为受益最大,损失最小的原则不止适用于个人方面,对社会整体来说也有作用。每个人都会不自觉地把自己的付出和收益与他人所投入的劳动和得到的报酬进行比较,如果比较的结果差别不大,人们就会有一种公平感;如果比较的结果出现较大的不平衡,发现自己比别人付出同样多的代价却有更多的收益时,就会产生不公平感,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感,人们会倾向于产生助人行为。

亚当斯提出了一个公平公式:

Op/Ip=Oo/Io

其中Op代表一个人对自己所获得的报酬的感觉;Ip代表这个人对他自己投入劳动的感觉;Io代表比较对象对自己所付出的劳动的感觉;Oo代表比较对象所获得的报酬的感觉。这个公式说明:当一个人感到他所获得的报酬与他所投入的劳动比值与作为比较对象的他人的这项比值相等或差别不大时,就会产生公平的感觉;而当两者差别太大时,就会产生不公平的感觉。在上述公式中,如果别人的Oo/Io的值不变,而自己的Op/Ip的数值过高,就会产生不公平的感觉,这种不公平的感觉会推动人们更加容易产生助人行为。如中了彩票的人与别人相比,觉得自己受益太多,就会捐赠其中的一部分,以求达到一种适当的心理公平感。另外,这也可以解释人们

为什么会去赞助海啸后遭灾的国际朋友,支援大地震后的唐山人民或者捐助失学的贫困儿童,这是因为与后者相比,人们觉得自己的Op/Ip比别人要高,所以倾向于实施助人行为。

公平论对助人行为有独特的解释方式,也能从心理层面解释一些助人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不公平感觉没有一个标准,很难进行定量分析,因此对助人行为的解释目前也还只能停留在假想的水平上。



四、社会规范论

所谓社会规范是社会团体所赞许的,正式或非正式形成的行为、态度、信念的模式。如果个人行为违反或脱离规范就会受到团体的排斥和社会的非难;如果助人行为的社会规范内化,即使没有外在的奖赏,遵从规范也会带来满足,相反违反规则就会产生罪恶感。人们为了追求外在的奖赏、内部的满足或者避免外在的惩罚、内部的罪恶感,会遵循一定的社会规范,从而产生助人行为。具体说来,关于助人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如下几种:

(一) 交互性规范

吉尔德纳1960年提出,各种社会对人们的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的期望:人应当帮助自己的人,而不是伤害他们。这是人类道德准则中最普遍的成分,我们把它叫做交互性规范。按照这一规范,别人对我们的帮助或善意,会在我们心理上激起回报的压力,迫使我们也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对方,从而表现出助人行为。

(二) 社会责任规范

社会责任规范要求人们去帮助那些需要他们、依赖他们的人。如父母有责任抚养教育子女;子女有责任赡养父母;人们有责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贝科威兹等人提出,把这类社会规范内化的人,即使没有外来的奖赏,看见别人有困难也会主动地进行帮助。此时,由于社会责任感的实现,满足感和喜悦心情就起到了内部酬赏的作用。因此,根据社会责任的规范来考虑人是否产生助人行为,取决于认识到他人的命运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自己的行动。如果他人的命运较多地依赖于自己的行为,人们就会产生一种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从而表现出助人行为。

不过,随着个体发展水平与文化背景的不同,对社会责任规范的理解也就不同。许多人对社会责任规范的理解有很强的选择性,受到其所担负的社会角色的限制。比如警察在工作之外的生活中不一定会比普通人更多助人行为,但在执勤时,却会更多地表现出助人行为,这就是受到其扮演的社会角色的影响。

总之,社会规范论把助人行为放到一个整体的社会中加以理解,认为它是一定社会规范的产物,这对从宏观上理解助人行为产生确有好处,但这种理论把助人行为当作一种纯粹的社会规范的体现,过分强

调社会文化的作用,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其理论的合理性还有待商榷。



五、道德发展论

道德发展论是试图从助人行为发展的角度解释人的助人行为。道德发展论最早是由认知发生论者皮亚杰提出的,他认为儿童道德的发展是沿着从“他律的道德性”到“自律的道德性”这两个异质的阶段而发展的。

(一) 他律的阶段

儿童认为规则是由外在的权威(如父母、师长等)所给予的,他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并根据对这些规则的服从或脱离程度来辨别善恶、接受赏罚。在这一时期的助人行为是在父母或师长的要求下进行的,并非来自于自我的内心,因此助人行为难以出现。

(二) 自律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儿童认为规则是通过相互约定而形成的,而且处于不断变化中,不断成长的儿童开始学会关心他人的立场和观点,慢慢地不再按外在的奖惩结果而是按自己的意志来判断事情的好坏,学会考虑个体差异,渐渐具有公平意识。在这个阶段,由于脱离了自我中心,关心他人的想法和情感和共感能力增加,助人行为发生的机率也相对增大。与此同时,由于实施助人行为感到内心的酬赏,而实施侵犯行为内心就产生罪恶感,所以又进一步强化了儿童的助人行为。

在皮亚杰的基础上,科尔伯格扩充和发展了道德发展论,他把人的道德判断分为三种水平:

1、前习俗水平这一水平上的儿童已具备关于是非善恶的社会准则和道德要求,但他们只是从行动的结果及与自身的利害关系来判断是非。

2、习俗水平这一水平上的儿童有了满足社会的愿望,比较关心别人的需要。

3、后习俗水平这一水平上的人们力求对正当而合适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而不理会权威人士的具体态度是什么,独立自主地履行自己选择的道德准则。

在三个水平的基础上,科尔伯格又把每种水平分为两个阶段,共六个阶段。

1、惩罚与服从的定向阶段 这个阶段的儿童道德判断的理由是根据是否受到惩罚或服从权力。他们凭自己的水平作出避免惩罚和无条件服从权威的决定,而不考虑惩罚或权威背后的道德准则。

2、工具性的相对主义的定向阶段 这一阶段儿童首先考虑的是,准则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有时也包括别人的需要,并初步考虑到人与人的关系,但人际关系常被看成是交易的关系。对自己有利的就好,不利的就不好。好坏以自己的利益为准。

3、人际关系的定向阶段 这个阶段的儿童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正确与否,主要看他是否为别人所喜爱,是否对别人有帮助或受别人称赞。

4、维护权威或秩序的道德定向阶段 这一阶段的儿童

意识到了普遍的社会秩序,强调服从法律,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儿童遵守不变的法则和尊重权威,并要求别人也遵守。

5、社会契约的定向阶段 一般说来,这一阶段是不违反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幸福的,但并不同意用单一的规则来衡量一个人的行为。道德判断灵活了,能从法律上、道义上较辨证地看待各种行为的是非善恶。

6、普遍的道德原则的定向阶段 在判断道德行为时,不仅考虑到适合法律的道德准则,同时也考虑到未成文的有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道德判断已超越了某些规章制度,更多地考虑道德的本质,而非具体的准则。

人的道德观念与道德判断标准是一个逐步由外在向内在、由低级向高级、由呆板向灵活的发展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人的助人行为也随着道德观念与其判断标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皮亚杰或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论都是针对于儿童的研究,侧重于从个体发展的角度探讨助人行为的发展过程,为怎样培养人们的助人行为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与方法。但是,由于在理论层面难以把握助人行为与道德发展到底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在实践层面又难以将此理论具体操作化,故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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