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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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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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七讲排除犯罪性行为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客观上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好像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条件,但刑法不视为犯罪,这类行为就是排除犯罪性行为。

正当防卫杀人的,紧急避险破坏他人财产的(抢夺摩托车)。

执行死刑的行为,一个罪犯被判了死刑,有关的行刑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签署的死刑判决,对一个死刑犯来执行死刑,这就是一种合法的杀人,是一种职务行为。

竞技行为说在足球场上,互相地踢足球,在踢足球的时候,在合理冲撞的范围之内,进行铲球,将对方铲伤了,这样一种行为就是一种竞技行为,这种竞技行为,即使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就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又比如你在这种拳击运动,拳击运动在互相打拳当中,把对方打死了,只要他是在按照一定的竞技规则来从事这种竞技活动,即使造成了他人死亡后果,他同样也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

在手术前,让病人家属签字,有的病人手术后,在手术台上死亡。

医生根据医疗的需要,对病人来进行高位截肢,把他的肢体给截掉了这是一个伤害行为,但这个伤害行为它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业务行为。

为什么不把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有的行为表面上看好像有一定的危害行为,但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还是对社会有意的行为。

比如,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以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换取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是以暴制暴行为,行为合法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具体包括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的条件。

1、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防卫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防卫目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北大考研-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赵永红

北大考研-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赵永红

爱考机构-北大考研-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赵永红赵永红Email:zhaoyh(at)联系电话:个人主页:办公室:职称职务:教授/高级职称个人简历出生时间、出生地:1958新疆喀什教育背景: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地质学系构造地质学专业获得理学学士学位1985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地质学系地球动力学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1993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力学系固体力学专业获得理学博士学位工作经历:1985.8--1994.7:北京大学地质学系助教,工程师,讲师;1994.8—2001.7:北京大学地质学系/地球物理学系副教授1997.9—1999.8: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学系访问副教授2001.7—2001.8:德国拜洛依大学地球科学中心,访问副教授2001.8—现在:北京大学地球物理学系教授2004.7—2005.3: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学系访问教授2006.6—2007.3: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学系访问教授荣誉、获奖情况:2000年获北京大学宝洁奖1997年获北京大学科技进步三等奖学术或社会职务:美国地球物理学会会员中国力学学会地球动力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地震学会构造物理委员会会员,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教育专业委员会高温高压岩石力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地质学会会员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会员《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编委《地震学报》编委工作情况、研究方向研究工作情况:多年来从事与地震预测有关的岩石断裂过程显微观测实验研究,分析分支断裂的分布及随外力增加而扩展的过程并结合断裂图象分形分析结果将实验结果应用于地壳中大的断裂系统的演化过程以及地震的孕育发生过程,利用数字散斑相关方法求解岩石材料破坏过程位移场及变形场和雷达干涉方法求解地震前后地表位移场及变形场,发表有关论文二十余篇。

过去的几年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系和德国拜洛依大学地球科学中心进行了高温高压岩石流变学实验研究。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姜小川课件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姜小川课件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刑事诉讼法制
的产生; 2. 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的制定; 3.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4.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六、我国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 1.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制定; 2.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 3. 2007年和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三)行政诉讼法的制定 1. 1989行政诉讼法的制定; 2.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三)中国诉讼的历史沿革 1. 中国古代诉讼概况; 2. 中国近代诉讼的沿革及其对现代诉
讼的影响;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制度的产生与
发展。
三、诉讼的基本原理
(一)诉讼目的:国家建立诉讼制度,进 行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二)诉讼结构:控诉方、被告方和审 判者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 律关系。
(二)诉讼的共有原则
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 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 诉讼权利的原则;
6、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 监督的原则;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 《诉讼法学》
第一讲 诉讼法学概述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 教授、博士生导师
姜小川
一、 诉讼法学概述
(一)诉讼的概念 (二)诉讼的特点 (三)诉讼与程序 (四)诉讼的分类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的概念:

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主持下,
由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依照法定程序,

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姜小川法政治学考博参考书-考博笔记资料-考博分数线

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姜小川法政治学考博参考书-考博笔记资料-考博分数线

中共中央党校姜小川法政治学考博参考书-考博笔记资料-考博分数线一、专业的设置姜小川老师的法政治学方向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为姜老师长期从事此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对于这方面造诣深厚,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并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个专业的人才正是是社会所需要的,有很好的就业前景。

这一个方向属于法学理论专业的一个下设方向,导师是姜老师,姜老师同时也是司法原理方向的导师。

二、考试的科目法学理论:①100英语(102日语103俄语)②210法理学③310西方法律思想史。

复试加试科目:法政治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

三、导师介绍姜小川,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政法教研部。

姜小川,1957年生,现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北京市高校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

曾为下乡插队知青,返城后系公安民警。

1977年恢复高考后首批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毕业后在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从事刑事、经济审判、教学及领导工作十余年,并先后晋升为助教、讲师、副教授。

四、参考书目法学理论:1、《法理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孙国华、朱景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谷春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中国法制史》,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曾宪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曾宪义、郑定著,天津教育出版社。

《宪法》,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许崇德、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张正钊、李元起,人大出版社。

6、《刑法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7、《民法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商法总论》,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赵中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侵权行为法》,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九讲刑罚制度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概述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是指国家在科学认识刑罚功能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达到刑罚的目的而创制并运用的各种具体刑罚制度。

其一、确定刑罚的目的,其二,科学认识刑罚的功能,其三、创制各种具体刑罚制度并运用这些制度达到刑罚的目的。

第一、二两点上一讲已经介绍。

创制并运用刑罚具体表现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创制刑罚制度、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适用刑罚和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必须符合刑罚的目的,即(1)惩罚犯罪达到报应的目的,(2)教育改造犯罪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3)威慑犯罪分子和可能犯罪的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刑罚上述三个目的的实现,在不同的阶段,其侧重点是不同的:1、在立法阶段,刑罚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各种刑罚的具体运适用制度、各种犯罪的具体刑罚,告诫犯罪分子和可能犯罪的人不要以身试法,触犯刑律。

以实现上述的第三个目的。

2、在刑事司法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履行各自的职责,查获犯罪分子、控诉犯罪分子和审判犯罪分子,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裁量适用刑罚给犯罪分子惩罚。

这一阶段首先考虑的是刑罚的报应目的,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就是公平报应;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大小(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在刑罚与已然之罪相适应的基础上,实行刑罚个别化,适当调整刑罚轻重。

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适当从严量刑;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适当从轻处理。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在执行阶段,首先是通过刑罚的执行,将判决书上的刑罚变成实际的刑罚,实现刑罚的惩罚报应目的;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重点是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规定各种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政策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如改造第一、劳动第二的政策、减刑、假释制度等,促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从重做人,将犯罪分子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540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540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四讲犯罪构成要件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犯罪客体1、概念。

犯罪客体,一般认为,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以前教材解释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后改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还是法益(1)法益: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利益揭示了犯罪的法律本质,便于认定犯罪(2)社会关系:统治关系,统治秩序,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揭示了犯罪的政治本质、阶级本质3、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研究犯罪客体把犯罪客体研究没了,主张犯罪构成中不应当包括犯罪客体。

其实,犯罪客体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政治、阶级本质。

甲杀了乙,甲盗窃了乙的财产,张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等,从现象上看,是甲与乙之间的事情,也不单纯是对法律的破坏。

透过现象,通过对犯罪客体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看出上述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危害。

各国都规定为公诉案件。

马克思关于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前苏联刑法理论引进的。

(2)分则体系的排列。

大陆法系把法益作为分则体系排列的标准。

意大利刑法典:国事罪、侵害公共管理罪、侵害司法管理罪、侵犯宗教情感和对死者怜悯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家庭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等。

(3)有助于揭示相关犯罪的立法精神大陆法系国家不讲犯罪客体,讲法益,虽然理论没有把法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在研究具体犯罪时,首先说明规定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贪污罪的体系变化(4)各罪的认定。

投毒的方式杀人,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其他问题的分析(绑架罪未遂、既遂;贪污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比较收缩了贪污罪的犯罪圈)二、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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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八讲刑罚的种类与目的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刑罚是什么——刑罚的种类与体系(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1、刑罚的种类根据剥夺的内容不同,刑罚方法可以分为生命刑(死刑)、肉体刑(割鼻、割耳、砍手、断指、鞭刑)、自由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宵禁令、禁入令、剥夺公权、剥夺3年驾驶权等),在历史上还有耻辱刑(宮刑)。

2、刑罚的体系不同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就构成了一个国家刑罚结构。

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其刑罚结构是不同的。

我国刑法史学者蔡枢衡先生谈到我国刑罚体系演变史时,曾经指出:“刑罚史上也经历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体罚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等四个刑罚体系。

”刑罚结构可以分为:死刑和肉体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自由刑和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监禁替代措施占主导地位。

储槐植教授认为,第一种已成历史的过去,第五种尚未到来,中间三种在当今世界中存在。

死刑和监禁占主导的可称重刑刑罚结构,监禁和罚金占主导的可称轻刑刑罚结构。

”我国现行刑罚的结构情况?1979年刑法是自由刑居于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

分则的刑种总数是314个,其中无期徒刑20个,有期徒刑148个,拘役69个,管制21个,自由刑占据了刑种总数的82%。

现行刑法中,自由刑仍然居于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财产刑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

在现行刑法中,刑种总数有1599个,自由刑占有1161个,达72.61%。

当前困扰党群关系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思考_赵士红

当前困扰党群关系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思考_赵士红

2005年7月中州学刊J u l y,2005第4期(总第148期)A cade m ic Journal of Zhongzhou N o.4当前困扰党群关系的突出问题及对策思考赵士红(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党史教研部,河南郑州450002)摘 要: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党群关系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长期执政的环境使党存在脱离群众的危险,使党群关系存在疏远的隐忧;党的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利益矛盾的突显,造成一些地方党群关系紧张;国际环境的发展给党群关系带来新的挑战。

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针对党群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的对策措施:拓宽沟通渠道,把握群众思想脉搏;协调利益关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监督制约权力运作,做到权为民所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干部密切联系群众。

关键词:党群关系;对策;群众;利益关系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0751(2005)04 0006 04密切党群关系是我们党的一条重要执政经验。

当前,中国社会处在一个重要的转型期,党群关系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党群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提出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的科学对策,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当前党群关系面临的突出问题(一)长期执政的环境使党存在脱离群众的危险,使党群关系存在疏远的隐忧。

一是因和平环境使一些党员干部减弱了依靠群众的紧迫感,降低了对党群关系重要性的认识。

在革命战争年代,党长期处在白色恐怖之下,承受着巨大的外部压力。

严酷的斗争环境要求我们党必须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如果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一刻也不能生存。

党执政之后,掌握了国家政权,没有了战争年代的那种危险,就容易使一些党员和干部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党群关系不如过去重要了,于是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强迫命令等不正之风在党内不断滋生蔓延,使群众对党的感情逐渐淡薄,党群关系逐渐疏远。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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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国家实行罪刑擅断、肆意践踏人权的黑暗司法制度的条件下提出的,其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罚种类(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均由刑法加以明确的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得引用行政命令、习惯。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无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但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刑法对罪状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界限应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

其二,对法定刑的规定也要具体,法定刑幅度不能过大,禁止不定期刑。

(3)对犯罪分子的定罪与量刑只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得适用类推。

(4)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

——溯及既往,即对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不得引用刑法定罪处罚。

4、罪刑法定的法治价值理论上关于法治的内涵和要素、原则,众说纷纭,但法治本质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则是一致的看法。

刑法作为公法,重要内容在于规范公共权力——刑罚权。

依法治国——country state .治国、治权(权力)、治官。

新乡市科协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

新乡市科协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

鹤壁市科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为持续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7月30日,鹤壁市科协以《学习党章百年历程 努力做合格共产党员》为题,开展主题鲜明、意义深刻、精彩生动、激励人心的专题党课。

该党课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光辉历史,以党章为切入点,从共产党人守护首部党章的事例出发,配合生动的故事,详细介绍了党章的制定、修改历程,回顾了党章伴随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历程,展现了我们党从幼年走向成熟、从弱小走向强大的全部过程,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发展史。

会议强调,作为共产党员,要把党章作为根本标尺,共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

认真学习党章,自觉践行党章,努力做一名符合党章要求的共产党员。

二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回应群众关切。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想着工作目标、服务对象,切实让老百姓受益。

三是要严明党的纪律,维护集中统一。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洛阳市科协筑牢防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硬仗8月11日,洛阳市科协志愿者到老城区南关办事处浦东社区捐赠防疫物资,并实地查看卡点值守情况,了解社区防疫存在的困难。

按照洛阳市委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有效遏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守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洛阳市科协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担当作为,多措并举,抓紧抓实各项防控工作。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性抓疫情防控。

市科协党组召开疫情防控专题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及时掌握所有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出行情况。

以广泛的社会号召力做防疫科普。

发挥全民科学素质牵头单位作用,向县区、全民科学素质成员单位推送“科普中国”等权威防疫科普宣传资源。

以强烈的党员责任感投身志愿服务。

市科协把协助分包社区开展疫情防控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重要内容,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开展向“身边好人”学习活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新乡市科协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为进一步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8月11日,新乡市科协在机关报告厅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

中央党校课程表2015-12-02至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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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党校远程教学网月播出表(2015-12-02至2016-1-13)播出日期时间直播頻道收视范围文件频道2015-12-01(二)8:30全国党校系统精品课展播题目: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讲人:青岛市委党校副教授倪庆东中央党校主体班选听讲座题目:当代资本主义发展变化主讲人: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教授常欣欣2015-12-03(四)8:30中央党校“形势与任务”报告题目:报告内容和报告人(待定)待定中央党校主体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课程题目:中国开放型经济的新发展主讲人: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刘东2015-12-05(六)8:3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4级《金融理论与实践》第8讲:国际收支和国际储备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曹立双向:福建深圳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4级《金融理论与实践》第9讲:金融理论前沿问题介绍:行为金融学主讲人:中央党校副校长、教授赵长茂2015-12-07(一)8:30全国党校系统精品课展播题目:城乡一体化发展问题研究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石霞中央党校主体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课程题目: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教授王长江2015-12-09(三)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当代国际政治发展态势主讲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王逸舟专题栏目:关注三农理论先行题目:⑴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⑵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主讲人:中央党校教授王金龙、张荣臣2015-12-10(四)中央党校主体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课程题目:党的执政方式前沿问题研究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张志明2015-12-11(五)8:3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5级《西方经济学》第10讲:新制度经济学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谢鲁江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主讲人: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赵建军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5级《西方经济学》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谢鲁江2015-12-12(六)8:30 题目:各年级各专业专题讲座七主讲人:中央党校待定双向:安徽江苏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4级《金融理论与实践》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副校长、教授赵长茂2015-12-14(一)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国外生态保护的经验与启示主讲人:环保部夏光2015-12-15(二)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生态文明建设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讲师郭兆晖中央党校主体班选听讲座题目:《资治通鉴》与为政之道主讲人:中央党校文史教研部副教授张军2015-12-16(三)8:3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5级《法理学研究》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张恒山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中美关系演变及发展趋势主讲人: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宫力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5级《宪法学》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王雅琴2015-12-17(四)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研究主讲人:发改委吕文斌2015-12-18(五)8:3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4级《现代企业管理研究》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潘云良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5级《财务会计学》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陈宇学2015-12-19(六)8:3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各年级各专业专题讲座八主讲人:中央党校待定双向:广东湖南2015-12-21(一)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王伟2015-12-23(三)8:30 题目:2014级《刑法学》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副教授赵永红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当代西方道德哲学若干问题研究主讲人: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陈嘉映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4级《知识产权法学》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杜颖2015-12-24(四)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环境影响评价的政策与实践主讲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李海生2015-12-24(三)专题栏目:关注三农理论先行题目:⑴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与实质主讲人:中央党校副教授李宏伟2015-12-25(五)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导论主讲人:中央党校副教育长、教授韩庆祥2015-12-28(一)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经济发展新常态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潘云良2015-12-29(二)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创新发展与创新驱动战略主讲人:外请2015-12-30(三)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基督教伦理与现代西方文明主讲人: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靳凤林2015-12-31(四)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绿色发展与改善生态环境主讲人:外请2016-01-04(一)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开放发展与合作共赢主讲人:外请2016-01-05(二)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开放发展与合作共赢主讲人: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王道勇2016-01-06(三)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世界民族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延中2016-01-13(三)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当代伊斯兰主义的发展态势及影响主讲人: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高祖贵备注:1、请各网站注意收视频道,并按收视范围收看。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十讲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的主要内容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封丽霞一、联邦主义理论-各州不应分别独立,必须建立联邦汉密尔顿是一个崇尚政治实力的国务活动家。

起先,他主张在美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运用铁的手腕统治群众以保证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力主按照英国君主立宪制模式建立美国政府,成为最保守的代表之一。

当遭到民主派的反对和抵制之后,他改变立场,认为在美国建立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共和制是适宜的。

他从北美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主张实行联邦制而要取消当时存在的邦联制个各州的分立局面。

在1787制宪会议中,围绕国家结构问题是采取分散、各自独立的邦联制度,还是采取统一的联邦制度,联邦党人与反对派展开激烈论战。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杰伊首先强调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各州不应分立,认为各州独立无力抵御外侮并势必招致内乱,应迅速批准宪法草案,建立联邦。

汉密尔顿在第一篇论文中指出,也许有人认为,论证建立联邦的裨益是多余的,这一主张无疑已为各州大部分人所接受,可以设想,不致有人反对。

“但事实上,我们已经听到在反对新宪法的私人圈子里的私下议论说:对任何一般性制度来说,十三个州的范围过于广阔,我们必须依靠把整体分为不同部分的独立联邦。

”1对第一个能够高瞻远瞩的美国人来说,都会明白,当前首要的重大问题是:要么批准新宪法,建立联邦;要么分裂联邦,各州独立。

为此必须首先分析建立联邦的裨益,及由于各州分裂将产生的必然弊病和可能危险。

邦联制:是指若干独立的成员国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

成员国除了根据协约(不是宪法)而明确表示让与或委托给邦联机构的权力外,仍保留有各自的政府机构和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全部主权,并可以自由退出。

联邦制:复合制国家的一种主要形式。

是指由若干个联邦单位(如共和国、邦、州、省)组成的统一国家。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三重关系:张力、根源与对策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三重关系:张力、根源与对策

2021年第10期(总第315期)㊀㊀㊀㊀㊀㊀学㊀习㊀与㊀探㊀索Study&Exploration㊀㊀㊀㊀㊀㊀㊀㊀No.10ꎬ2021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315政治发展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三重关系:张力㊁根源与对策陈家刚ꎬ王㊀瑶(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ꎬ北京100872)摘㊀要:党内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ꎮ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双重逻辑ꎬ意味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处理好三重协调关系ꎬ即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党内法规体系内嵌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要求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ꎬ党内法规的多样性表达与作用边界的差异要求处理好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ꎬ党内法规自身结构功能的交叉与重叠特征要求处理好内部的关系ꎮ正确认识上述三重关系的内在张力及其产生的根源ꎬ有利于从理论上深化党内法规制度科学性和规范性研究ꎬ从实践上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协调发展ꎬ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ꎮ关键词:中国共产党ꎻ党内法规制度ꎻ制度建设ꎻ党内规范性文件ꎻ制度建设中图分类号:D262.6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462X(2021)10-0064-08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党的执政安全研究 (18AZZ011)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科研基金项目 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与衔接作者简介:陈家刚ꎬ1969年生ꎬ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㊁博士生导师ꎻ王瑶ꎬ1995年生ꎬ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ꎮ㊀㊀自成立之日起ꎬ中国共产党就高度重视制度建设ꎬ将制度建设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党的建设ꎬ为更好实现 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提供了坚强保障ꎮ党之所以将制度建设放在最为关键的位置ꎬ一是只有依靠制度的常态化约束和规范ꎬ才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㊁纯洁性ꎻ二是只有将制度作为根本保障ꎬ才能产生持续性权威ꎬ实现党的长期执政ꎻ三是只有走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制度建设之路ꎬ才能充分彰显党的领导的优越性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ꎬ作为最高政治力量和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㊁新型政党制度建设㊁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同时ꎬ也逐步加大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力度ꎮ2012年和2019年先后两次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ꎬ为党内法规建设提供了 立法法 的依据ꎻ2013年和2018年先后印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 2017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 2022年)»ꎬ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擘画了路线图ꎻ2016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了总体谋划ꎮ在此基础上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了快速㊁完备㊁定型的发展轨道ꎮ学术界围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这一新的研究领域ꎬ从法学㊁政治学和党建等学科视角展开深入研究ꎬ这些研究重在厘清和探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概念内涵与外延㊁结构领域㊁历史脉络及实践探索等重大问题ꎮ在不同类型的研究中ꎬ人们不仅注意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进一步衔接的问题ꎬ而且发现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之间以及党内法规内部各领域之间也表现出整合性张力ꎮ㊀㊀一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三维内在张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推进管党治党㊁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ꎬ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㊁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ꎮ从理论上讲ꎬ中46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自身结构与功能维度上是自洽的ꎬ在执政党内部规则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关系上是协调的ꎮ但在实践探索和具体的运作机制中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却在三个维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张力ꎮ1.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协调不足党内法规是 党的中央组织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㊁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㊁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1]ꎮ其规范内容包括 党的领导 和 党的建设 两大方面ꎬ其中ꎬ 党的领导 涉及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ꎬ涉及与人民团体㊁社会组织㊁企事业单位的关系ꎬ规范此类关系必然涉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ꎬ两者作为不同性质的规则体系ꎬ在内容上存在部分重叠ꎬ调整同一对象时极易产生内在张力ꎮ而在政治实践中ꎬ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作用范围并非存在着清晰的界限ꎬ甚至在一些方面存在协调不足的问题ꎮ第一ꎬ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对部分同类事项的规定不完全一致ꎮ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5月实施ꎬ以下简称«检查工作条例»)和«商业银行法»(1995年7月实施)就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ꎮ«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ꎬ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ꎬ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ꎬ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2]ꎬ但是ꎬ随后颁发的«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则明确规定ꎬ对于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ꎬ仅有法律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作出查询㊁冻结㊁扣划ꎮ而«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实施)并未将纪检机关列入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ꎬ与其合署办公的监察部门也只有查询银行存款的权力ꎬ却不能实施冻结和扣划行为ꎮ这便产生了«检查工作条例»和«商业银行法»在内容上的冲突ꎮ与此相似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实施ꎬ以下简称«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2019年6月实施)就降职条件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ꎮ«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ꎬ 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ꎬ 应当降职使用 [3]32ꎮ而«公务员法»第五十条规定ꎬ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ꎬ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4]ꎮ虽然都规定了降职的责任形式ꎬ但内容并非完全一致ꎬ后者的表述更为具体ꎮ第二ꎬ国家法律需要进一步疏解党内法规的 溢出效应 ꎮ当前ꎬ党内法规在实践中深度融入国家法律的调整领域ꎬ这在党政联合发文的制度框架下表现得更为明显ꎬ但还应进一步强化ꎮ一方面ꎬ党内法规的规制范围日益扩展ꎬ一些领域已经涉及非党组织和非党员ꎬ需要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进一步有机衔接ꎮ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调整的主体除各级党的机关外ꎬ还包括人大机关㊁行政机关㊁政协机关㊁审判机关㊁检察机关ꎬ以及工会㊁共青团㊁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ꎮ另一方面ꎬ在一些特殊领域ꎬ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出现了高度的内容重叠ꎬ应充分发挥两者的协同作用ꎮ如在反腐败领域中ꎬ关于干部财产申报制度ꎬ我国目前主要通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混合型党规进行规制ꎬ而非采取国家法律这种国际通行的方式ꎮ关于保护检举和控告人制度ꎬ虽然其适用对象包含普通公民ꎬ但同样是通过«关于保护检举㊁控告人的规定»等混合型党规进行规制ꎮ第三ꎬ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部分内容和程序上存在 断层和空档 ꎮ与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法律相比ꎬ党内法规自身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ꎬ相关配套机制供给不足ꎮ一方面ꎬ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缺少相互联通和衔接的机制ꎮ例如ꎬ«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 因工作能力较弱㊁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ꎬ应当降职使用 [3]32ꎬ但«公务员法»并未涉及工作能力较弱㊁受到组织处理等情况的规定ꎬ两者存在明显的协调不足ꎻ又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 讨论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㊁经济㊁教育㊁科学㊁文化㊁卫生㊁环境和资源保护㊁民政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ꎬ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 56定党的地方委员会有权 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6]ꎬ那么在执行中 重大事项 和 重大问题 究竟有何区别?两者又该如何靠拢和衔接?这些均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ꎮ另一方面ꎬ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缺少转化机制ꎮ党内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转化为国家法律ꎬ在此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㊁标准㊁程序等机制亦是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ꎮ总之ꎬ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外显的紧张状态恰是两者异质性的具体体现ꎮ异质性决定了两者对外表达的不同方式ꎬ当适用对象发生重叠时ꎬ其差异便会集中表现出来ꎬ形成紧张状态ꎮ2.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之间形成内在张力根据目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ꎬ党内法规的名称主要是党章㊁准则㊁条例㊁规定㊁办法㊁规则和细则等七种形式ꎮ但在中国共产党的治理规则中ꎬ还存在党内规范性文件这一形式ꎬ即 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㊁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7]ꎮ有学者提出ꎬ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党规制度的重要渊源ꎬ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是开展党内生活必须遵守的规矩ꎬ也应属于党内法规[8]ꎮ此外ꎬ还有部分学者从概念外延出发ꎬ提出党内规范性文件包含于党内法规之中[9]ꎮ由此ꎬ党内制定的有关决议㊁决定㊁意见㊁通知等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同样属于党内法规范畴ꎮ虽然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属于同一性质规则ꎬ但同样存在着需要破解的内在张力ꎮ第一ꎬ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在调整方式上不统一ꎮ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对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全面规范ꎬ其调整内容涉及治党治军治国各个方面ꎬ具有更加显著的 溢出效应 ꎮ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均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ꎬ但显然已经突破了 党内 范畴ꎮ同时ꎬ党内规范性文件在制度表达上更为复杂多样ꎬ既会采用段落方式表述ꎬ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ꎬ也会采取条款方式表述ꎬ作出逻辑严密的制度安排ꎮ前者如«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ꎬ重点从机制体制㊁保障措施等角度对调整主体提出要求ꎻ后者如«中共嘉兴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ꎬ和党内法规相似ꎬ也会针对各种禁止性或者义务性要求设定相应的奖惩后果ꎮ第二ꎬ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在效力认定上不明确ꎮ同级党组织颁布的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仍然存在效力比较的难题ꎮ如«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均属于同级党组织颁布ꎬ但前者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性指导文件ꎬ在效力上显然不可能低于后者ꎮ第三ꎬ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在内容规范上不一致ꎮ如«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均对党务公开作了规定ꎬ前者规定了 党员依申请公开制度 ꎬ而后者则规定只有党组织 及时主动公开 一种形式ꎮ第四ꎬ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在实施程序上不衔接ꎮ相较党内规范性文件而言ꎬ党内法规对制度稳定性要求更高ꎬ在不具备党内法规制定条件下ꎬ党内规范性文件可以 先试先行 ꎬ待时间成熟后转化为党内法规ꎮ但是ꎬ目前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转化为党内法规的标准㊁原则㊁步骤等程序性规定仍然处于空白状态ꎮ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具有同质性ꎬ但两者在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ꎬ因而形成一定的内在张力ꎬ并经由制度表达和具体实践呈现出来ꎮ3.党内法规内部呈现紧张状态党内法规在保持体系外部和谐的同时ꎬ也要满足内部逻辑关系的一致性ꎬ保证党内法规内部的不同规范 相互之间组成一个逻辑上清楚的ꎬ本身逻辑上毫无矛盾的和首先是原则上没有缺漏的规则体系 [10]ꎮ但是ꎬ从实践来看ꎬ党内法规内部的各领域或各部门之间ꎬ也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ꎬ并通过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表现出来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体系构想ꎬ具体体现为两个 1+4 体系框架ꎮ第一个是横向的 1+4 框架ꎬ主要指的是党章及其之下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㊁党的领导法规制度㊁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66度㊁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ꎮ第二个是纵向的 1+4 框架ꎬ主要指的是党章及其之下的中央党内法规㊁部委党内法规㊁省级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㊁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ꎮ就横向的 1+4 体系框架而言ꎬ现存问题集中表现为不同板块及其内容之间的交叉重叠ꎮ例如ꎬ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包含自身建设的内容ꎬ«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在第十二章专门对 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作出了规定ꎬ并从政治㊁思想㊁组织㊁纪律和作风等五个方面对统战队伍的建设明确了要求ꎮ又如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同样包含自身建设的内容ꎬ以«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例ꎬ其在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别规定了 党的政治建设 和 党员队伍建设 ꎬ就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队伍在政治㊁思想和组织等方面的建设作了要求ꎮ就纵向的 1+4 体系框架而言ꎬ主要问题表现为党内法规内部关系的不顺畅ꎮ一是上下级党内法规不周延ꎮ下级党组织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往往需要兼顾本区域实际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ꎬ下级党组织可能基于地方主义ꎬ或是出于简单化㊁便宜化的考量ꎬ忽略上级或中央党内法规的要求ꎮ二是下级党组织可能受权力关系影响ꎬ表现出对上级或中央党内法规的机械贯彻ꎬ缺乏创新性和可操作性ꎬ导致党内法规无法在实际生活中有效规范党员行为ꎮ三是同级党内法规之间不协调ꎬ同级党组织或是因缺乏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ꎬ或是受当前党内法规交叉重叠的影响ꎬ产生权责划分不一致㊁ 立法碎片化 等现象ꎮ此外ꎬ党内法规内部的紧张状态还表现为同一主体制定的同类法规新旧之间的张力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ꎬ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ꎬ适用特别规定ꎻ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ꎬ适用新的规定ꎮ [1]这虽然明确了党内法规的适用原则ꎬ但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中ꎬ还存在同类法规新旧版本同时存在㊁同时适用的现象ꎬ最为典型的就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两部 准则 ꎬ即«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ꎮ两部 准则 均为同一机关制定ꎬ内容都着眼于党内政治生活这一主题ꎬ在调整党内关系上同时适用ꎬ旧 准则 并没有因为新 准则 的制定而废止ꎮ前后两部 准则 共存ꎬ一方面凸显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同于国家法律ꎬ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如何考虑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新旧关系问题ꎮ如何处理好两者在内容上的同与异?如何处理好旧版准则 在新时期继续发挥作用的问题?如何确保新旧两部 准则 一同形成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合力?这些问题均需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作出回应与探索ꎮ㊀㊀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双重逻辑规约中国共产党作为现代政治组织ꎬ必然遵循其基本特征和运行逻辑ꎬ但在中国政治发展过程中ꎬ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的最高政治力量ꎬ是领导一切的政治核心ꎬ又不同于一般的政党组织ꎮ因此ꎬ中国共产党的组织㊁成员㊁权力结构和影响力不仅仅局限于党内ꎬ而是覆盖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ꎮ从政治发展现实来看ꎬ中国共产党为了保持自身的先进性㊁纯洁性以及长期执政的目标ꎬ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㊁全面依法治国ꎬ在具体的㊁现实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ꎬ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双重逻辑ꎬ就会导致制度建设过程的内在张力ꎮ第一ꎬ党内法规体系内嵌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实践ꎬ使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产生一定的内在张力ꎮ党和法治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ꎬ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既要统筹领导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ꎬ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ꎬ维护社会稳定ꎻ同时也要不断改善对依法治国的领导ꎬ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度约束ꎬ以严格的标准㊁措施和纪律促成领导工作的规范化㊁科学化ꎬ确保自身主张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行动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ꎬ在根本价值指向上相一致ꎮ但是ꎬ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两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ꎬ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制定主体㊁调整对象㊁适用后果㊁保障机制等方面均存在差异ꎮ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一般为省级及其以76上的党组织(不含部分副省级和省会城市的党委)ꎬ国家法律则是由各级非党组织的立法部门制定ꎮ党内法规主要调整各级党组织工作㊁活动以及党员的行为ꎬ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动依据ꎬ如若违反则要受到严厉的党纪制裁ꎻ国家法律主要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ꎬ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ꎬ如若违反则要受到法律制裁ꎮ党内法规由政治强制力保障实施ꎬ国家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ꎮ正是上述差异性作用于党内法规的 嵌入 过程ꎬ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内在张力ꎮ第二ꎬ党内法规的制度形式多样性与作用边界的差异性会在实践中导致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两者的内在张力ꎮ党内法规制度的载体形态通常表现为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两种基本形式ꎬ相较党内法规而言ꎬ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度表现更为复杂多样ꎬ既包括名称为规则㊁规定㊁办法㊁细则等非党内法规文件ꎬ还包括名称为决议㊁决定㊁意见㊁通知等一般规范性文件ꎮ党内规范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实践成果ꎬ党的政治核心地位赋予党内规范性文件统筹领导㊁居中协调的职能定位ꎬ其政策属性更强㊁作用边界也更广ꎮ两者相比来看ꎬ党内法规更具普遍性㊁规范性㊁操作性㊁稳定性 ꎬ党内规范性文件则更具 灵活性㊁原则性㊁指导性㊁探索性 [11]ꎮ党内规范性文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与调整范围的外溢性使之在作用方式㊁内容规范和实施程序上均表现出不同于党内法规的特点ꎬ两者关系也随之产生一定程度的紧张状态ꎮ第三ꎬ党内法规自身结构功能的交叉与重叠ꎬ导致党内法规各领域或各部门之间在实践中产生一定的内在张力ꎮ党内法规既是作为部分的规范ꎬ同时也是作为整体的规范ꎬ就此来看ꎬ 任何一项法规制度都不是孤立的ꎬ而是要与其他不同位阶㊁层次㊁调整领域的法规制度相互支持㊁相互联结ꎬ共同构成法规制度体系ꎮ [12]在理想化状态下ꎬ党内法规应是一个逻辑自洽㊁内容协调的有机整体ꎬ不同领域㊁不同位阶㊁不同效力的党内法规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结构整齐地排列在系统之中ꎮ但是ꎬ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的活动的专门规章制度ꎬ其体系构建亦会受到规范内容的影响ꎮ在实践中ꎬ中国共产党的自身活动具有交叠性ꎬ其中一项活动往往对应多种行为或多个目的ꎬ受此影响ꎬ党内法规自身结构功能也呈现出交叉与重叠的特征ꎬ在时空两个维度上相互交织渗透ꎬ使其内部各领域或各部门之间表现出紧张状态ꎮ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来讲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三重关系必然会存在内在张力ꎮ中国共产党具有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角色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ꎬ必然形成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双重逻辑ꎬ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双重逻辑要求中国共产党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㊁依规治党统筹推进㊁一体建设 [13]ꎬ实现党内法规㊁国家法律㊁党内规范性文件在制度层面上的协调统一ꎮ但是ꎬ从制度属性和结构功能来讲ꎬ党内法规㊁国家法律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均存在差异ꎬ这决定了三者在制度体系上的不同定位以及对外表达上的不同形态ꎮ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ꎬ如果不能准确地把握上述差异ꎬ便会导致不同制度之间㊁同一制度内部产生矛盾和冲突ꎬ影响制度效能的整体发挥ꎮ三重关系的内在张力反映了党内法规制度内外的紧张状态ꎬ舒缓三重关系的内在张力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前提与基础ꎬ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双重逻辑的内在要求ꎮ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本质上是高度统一的ꎬ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条件下ꎬ首要问题便是解决如何管党治党ꎬ 没有党规党法ꎬ国法就很难保障 [14]ꎬ 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ꎬ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15]ꎮ也正是因为如此ꎬ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ꎮ就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而言ꎬ两者虽属不同性质的规范ꎬ但都具有法的属性ꎮ就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而言ꎬ党内规范性文件寓于党内法规制度之中ꎬ都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方式ꎮ就党内法规内部而言ꎬ各领域或各部门党内法规的划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ꎬ国家法律制度的体系化要求党内法规的体系化ꎬ只有这样ꎬ才能消除两者的矛盾和冲突ꎮ从价值本源来看ꎬ党内法规㊁国家法律㊁党内规范性文86。

党校教授授课主持词范文稿

党校教授授课主持词范文稿

党校教授授课主持词范文稿党校教授讲座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很强的培训党员的现实意义,党校教授在开讲前,会由主持人发表讲话,为党校教授为本次授课准成主持词,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党校教授授课主持词范文稿_党校教授授课讲话稿,仅供参考。

党校教授授课主持词篇一同志们:今天,我们十分荣幸地邀请到了中央党校博士生导师王瑞璞教授,为大家作关于“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分析与对策及对首都经济影响”的讲座。

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瑞璞教授! 王教授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建工作的研究,在经济学领域久负盛名,同时也是国内著名的党建专家。

先后出版了《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邓小平经济理论的卓越贡献》、《中国改革报告》以及长达1800万字的《中国共产党建设全书》等20余本著作,发表论文250余篇,在国内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除了学术方面的高深造诣,王瑞璞教授还经常深入到各地调研、授课,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大量的真知灼见,受到了全国各地学员的一致好评。

通过成功举办奥运会、花博会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首都和顺义的发展都站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我们该如何把握当前的宏观经济以及新形势下北京和顺义的发展,相信王教授的讲课能够带给我们启迪和思考。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教授为我们授课!刚才,王瑞璞教授围绕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政策走向以及首都在今后一段时期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作了一个很好的报告。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王教授还紧密联系地方发展实际,联系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和工作实际,为我们解读了一些普遍关心的问题。

我想这对于我区贯彻落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深刻把握我区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使顺义重点新城成为首都建设“世界城市”的重要功能区,成为建设“三个北京”的典范有很大的帮助,希望大家在会后继续认真思考,深刻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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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三讲犯罪及其构成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犯罪概念犯罪可以在不同场合使用。

毛主席:《我们的经济政策》(1934):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邓小平(1980)《目前的形势和任务》:我们的资金来之不易,我们生产出来的东西来之不易,任何浪费都是犯罪。

——绝大多数人都在犯罪。

(一)犯罪的政治学概念马克思:“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恩格斯还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马克思学过法律,同时又是个伟大的思想家、革命家,对于社会中的各种现象,善于运用阶级的观点进行精辟的分析,从而揭露出社会现象的阶级本质,包括犯罪现象。

上述马克思是从政治学的角度给犯罪下的定义,把犯罪与统治关系联系在一起,给犯罪定义,则侧重于犯罪的阶级本质。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产生原因及其预防,对犯罪的界定角度与刑法不同,给犯罪定义强调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反社会行为,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侧重于犯罪的客观事实层面。

(三)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1、从犯罪的成立条件角度界定犯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2、从刑罚的角度界定犯罪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3、从诉讼的角度界定犯罪可以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4、司法中的犯罪概念(四)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1、但书的理解(1)犯罪概念中的定性与定量(2)我国犯罪概念的利与弊利: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打击严重犯罪;弊:定量的认定困难,标准不统一3、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界定既有定性的内容,也有定量的内容——犯罪必须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危害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犯罪与违法不同。

违法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这是我国现行刑法的特色。

其他国家对犯罪的规定只有定性的因素,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作为轻罪、违警罪处理,仍是犯罪。

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刑法、德国刑法、瑞士刑法、日本等都是这种规定的,对轻罪、违警罪的判决,需要经过简易司法程序,一般由治安法庭或者轻罪法庭做出,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以发案率最高也最易用数额计算的盗窃罪为例,对各国刑法规定简单略列如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319规定:“窃取不属于己有之物者,为盗窃罪”,德国刑法、英国、美国。

虽然西方各国对盗窃罪的具体标准不同,但其一大特点是立法定性和司法定量。

一方面定罪很严,犯罪圈很大,另一方面惩治上又讲究灵活有效,比较宽松。

比如,英国刑事案件首先由地方治安法庭审理,经治安法庭调查后,将一部分案件交由刑事法院审理,对于罪名较轻的和比较简单的案件由治安法庭自行审理,治安法庭的量刑权限是6个月以下监禁。

从这个意义说,治安法庭是一种轻罪法庭,但同时也是审理案件的第一道程序,因为各种案件都要经过它来审查,同时保释也要通过治安法庭。

治安法庭是法官的组成。

治安法官由两种人组成,一种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法官;另一种则是由并不懂法律的社会贤达人士组成,纯属一种自愿参加的义务性的社会兼职。

我国对一般违法行为的治安处罚是由行政部门做出,是一项行政活动,只有在事后才能提出行政诉讼,法官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对行政决定进行变更。

两者各有侧重,治安处罚侧重于效率,而轻罪、违警罪则以程序为重,侧重于权利的保护。

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司法力量不足,把一般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处罚,有利于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效率。

但对较为严厉的劳动教养,则受到国外和国内学者的批判。

2、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1、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在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后,犯罪的本质特征不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

所谓本质特征,就是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最根本的东西。

在79年刑法中,规定有类推制度,可以认为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最本质区别是社会危害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也可以类推定罪。

但在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法无明文规定,也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而这恰恰是罪刑法定的核心价值。

因此,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不能起到区别刑法中的犯罪与其他行为的本质作用。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应当转变以前的思维惯性。

虽然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的规定与79年刑法基本相同,但在不同的立法框架下,其揭示出的犯罪本质不同。

2、应受刑罚处罚性并不是犯罪的独立特征,也不能起到将犯罪与其他行为区别开的作用。

既然犯罪都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为什么实践中还有免除处罚的规定?比如,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些应当免除刑罚的行为是否是犯罪?既然是犯罪,而犯罪又具有“应受惩罚性”特征,为什么又应当免除刑罚?这是一种绝对报应观思想,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精神不符合,也与世界刑法发展不符合。

机械地分割了13条“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把“依法”解释为刑事违法性,把“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机械地解释应受惩罚性。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真正意思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规定有刑事罚则的行为,即是犯罪。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本质上沿用了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的定义。

动用刑罚禁止的行为即为犯罪。

不同层面犯罪的特征不同(1)立法层面的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是否应当动用刑罚惩罚(2)刑法上的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是否符合犯罪成立的法定条件(3)司法层面的犯罪——依据法定程序和事实认定具有社会危害、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站在立法角度看犯罪特征与站在司法角度看犯罪特征混淆起来了。

如果站在立法角度而言,立法机关在规定犯罪时所考虑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而不考虑其刑事违法性;如果站在司法角度而言,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所考虑的是行为是否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是否具备犯罪成立条件。

立法政策层面的犯罪概念侧重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刑法禁止,强调某种行为应当动用刑罚手段加以禁止。

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概念,其目的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帮助指导对犯罪的定性,刑法中研究的犯罪更侧重于规范评价的内容。

二、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1.概念。

构成犯罪需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这些要件称之为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的有机统一就叫做犯罪构成。

追究犯罪刑事责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1)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才能成立。

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规定。

(2)犯罪的构成共同要件: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概括出来的共同要件。

2、犯罪构成的要件3、犯罪构成的要素(二)犯罪构成之立法设计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是立法者筛选的结果1、主体的规定(1)一般主体,规定在总则中216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32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特殊主体,规定在分则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40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6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单位犯罪明文规定150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75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

387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2、主观方面的规定(1)故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没有明确规定)(2)故意与过失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过失犯罪119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前款罪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没有明确规定)(4)目的A、罪与非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152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B、此罪与彼罪175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175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9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没有明文规定目的——通过行为分析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264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266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62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240拐卖妇女、儿童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3、客观方面(1)实行行为——必要要素分则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独特的实行行为,如盗窃、诈骗、侵占、抢夺、抢劫、敲诈勒索,都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但实行行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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