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540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908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七讲排除犯罪性行为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客观上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好像符合某些犯罪的构成条件,但刑法不视为犯罪,这类行为就是排除犯罪性行为。
正当防卫杀人的,紧急避险破坏他人财产的(抢夺摩托车)。
执行死刑的行为,一个罪犯被判了死刑,有关的行刑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签署的死刑判决,对一个死刑犯来执行死刑,这就是一种合法的杀人,是一种职务行为。
竞技行为说在足球场上,互相地踢足球,在踢足球的时候,在合理冲撞的范围之内,进行铲球,将对方铲伤了,这样一种行为就是一种竞技行为,这种竞技行为,即使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就不能按照犯罪处理。
又比如你在这种拳击运动,拳击运动在互相打拳当中,把对方打死了,只要他是在按照一定的竞技规则来从事这种竞技活动,即使造成了他人死亡后果,他同样也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
在手术前,让病人家属签字,有的病人手术后,在手术台上死亡。
医生根据医疗的需要,对病人来进行高位截肢,把他的肢体给截掉了这是一个伤害行为,但这个伤害行为它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业务行为。
为什么不把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有的行为表面上看好像有一定的危害行为,但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还是对社会有意的行为。
比如,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紧急避险是以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换取一个较大的合法利益。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是以暴制暴行为,行为合法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具体包括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五个方面的条件。
1、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防卫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防卫目的),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955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三讲犯罪及其构成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犯罪概念犯罪可以在不同场合使用。
毛主席:《我们的经济政策》(1934):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邓小平(1980)《目前的形势和任务》:我们的资金来之不易,我们生产出来的东西来之不易,任何浪费都是犯罪。
——绝大多数人都在犯罪。
(一)犯罪的政治学概念马克思:“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恩格斯还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马克思学过法律,同时又是个伟大的思想家、革命家,对于社会中的各种现象,善于运用阶级的观点进行精辟的分析,从而揭露出社会现象的阶级本质,包括犯罪现象。
上述马克思是从政治学的角度给犯罪下的定义,把犯罪与统治关系联系在一起,给犯罪定义,则侧重于犯罪的阶级本质。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研究的是犯罪的产生原因及其预防,对犯罪的界定角度与刑法不同,给犯罪定义强调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反社会行为,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侧重于犯罪的客观事实层面。
(三)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1、从犯罪的成立条件角度界定犯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2、从刑罚的角度界定犯罪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3、从诉讼的角度界定犯罪可以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4、司法中的犯罪概念(四)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概念1、但书的理解(1)犯罪概念中的定性与定量(2)我国犯罪概念的利与弊利: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效打击严重犯罪;弊:定量的认定困难,标准不统一3、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界定既有定性的内容,也有定量的内容——犯罪必须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危害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犯罪与违法不同。
2012全国党校系统第二届精品课
全国党校系统第二届精品课及授课教师名单讲题选送单位及授课教师
《共产党宣言》及其当代价值上海市委党校王公龙教授
《费尔巴哈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变革福建省委党校何建津副教授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解读山东省委党校贾英健教授
中国共产党政党文化研究湖北省委党校赵理富副教授
刘少奇与党性修养湖南省委党校李美玲副教授
群体性事件:认知与能力提升广东省委党校陈文理副教授
哲学视域中的贫富差距重庆市委党校刘士文副教授
毛泽东诗词与中共党史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党校王琼讲师
优化法治环境,建设“创新型”城市
武汉市委党校周昕讲师
——以武汉、北京和深圳为例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三题南京市委党校郭榛树教授
突发事件应对与领导能力提升杭州市委党校王柳讲师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与人的解放中央党校马理部王虎学副教授
当代资本主义发展变化中央党校科社部常欣欣教授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央党校政法部张恒山教授
苏共丧失执政地位的历史教训中央党校党建部姜跃教授
现代传媒的兴起与党的舆论引导工作中央党校文史部秦露副教授
当代世界格局与中国和平发展道路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宫力研究员。
领导干部学法讲座上的主持词
领导干部学法讲座上的主持词同志们: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六五”普法规划精神,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法治服务型干部队伍,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XXX领导干部学法讲座。
参加这次学法讲座的有区四套班子成员,还有全区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共1000多人。
今天,我们邀请了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卓泽渊教授为大家授课。
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卓泽渊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现任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法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当选为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卓教授在法学理论方面有着高深的学术造诣,著有《法的价值论》、《法治国家论》、《法治泛论》等多部著作,先后发表学术文章150多篇。
2006年6月和2011年3月,分别为十六届和十七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专题讲座。
今天有幸请到卓教授为我们上课,请大家一定要珍惜这次学习机会,集中精力听课,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把这次培训作为完善自我、提高素质、汲取经验、推进工作的良好机会,听课期间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状态。
下面就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卓教授授课!……[讲课后,主持人小结]同志们,刚才卓教授以《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题为我们上了一堂精彩而生动的课。
他以生动形象的语言、精辟严密的论述、渊博严谨的专业知识、理论联系实际的生动讲解,深刻阐述了我国依法行政的历史发展与重要成就;我国依法行政的现实任务;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法治精神的措施,对我区广大干部深入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我区法治建设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北大考研-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赵永红
爱考机构-北大考研-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赵永红赵永红Email:zhaoyh(at)联系电话:个人主页:办公室:职称职务:教授/高级职称个人简历出生时间、出生地:1958新疆喀什教育背景: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地质学系构造地质学专业获得理学学士学位1985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地质学系地球动力学专业获得理学硕士学位1993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力学系固体力学专业获得理学博士学位工作经历:1985.8--1994.7:北京大学地质学系助教,工程师,讲师;1994.8—2001.7:北京大学地质学系/地球物理学系副教授1997.9—1999.8: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学系访问副教授2001.7—2001.8:德国拜洛依大学地球科学中心,访问副教授2001.8—现在:北京大学地球物理学系教授2004.7—2005.3: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学系访问教授2006.6—2007.3: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学系访问教授荣誉、获奖情况:2000年获北京大学宝洁奖1997年获北京大学科技进步三等奖学术或社会职务:美国地球物理学会会员中国力学学会地球动力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地震学会构造物理委员会会员,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教育专业委员会高温高压岩石力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地质学会会员中国地球物理学会会员《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编委《地震学报》编委工作情况、研究方向研究工作情况:多年来从事与地震预测有关的岩石断裂过程显微观测实验研究,分析分支断裂的分布及随外力增加而扩展的过程并结合断裂图象分形分析结果将实验结果应用于地壳中大的断裂系统的演化过程以及地震的孕育发生过程,利用数字散斑相关方法求解岩石材料破坏过程位移场及变形场和雷达干涉方法求解地震前后地表位移场及变形场,发表有关论文二十余篇。
过去的几年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地质与地球物理系和德国拜洛依大学地球科学中心进行了高温高压岩石流变学实验研究。
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姜小川法政治学考博参考书-考博笔记资料-考博分数线
中共中央党校姜小川法政治学考博参考书-考博笔记资料-考博分数线一、专业的设置姜小川老师的法政治学方向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为姜老师长期从事此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对于这方面造诣深厚,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并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个专业的人才正是是社会所需要的,有很好的就业前景。
这一个方向属于法学理论专业的一个下设方向,导师是姜老师,姜老师同时也是司法原理方向的导师。
二、考试的科目法学理论:①100英语(102日语103俄语)②210法理学③310西方法律思想史。
复试加试科目:法政治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
三、导师介绍姜小川,职称:教授,博士生导师,单位:政法教研部。
姜小川,1957年生,现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北京市高校中青年优秀骨干教师。
曾为下乡插队知青,返城后系公安民警。
1977年恢复高考后首批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毕业后在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从事刑事、经济审判、教学及领导工作十余年,并先后晋升为助教、讲师、副教授。
四、参考书目法学理论:1、《法理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孙国华、朱景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谷春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中国法制史》,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曾宪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曾宪义、郑定著,天津教育出版社。
《宪法》,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许崇德、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张正钊、李元起,人大出版社。
6、《刑法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7、《民法学》,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商法总论》,人大法学院21世纪系列教材,赵中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9、《侵权行为法》,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540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四讲犯罪构成要件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犯罪客体1、概念。
犯罪客体,一般认为,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以前教材解释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后改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还是法益(1)法益: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利益揭示了犯罪的法律本质,便于认定犯罪(2)社会关系:统治关系,统治秩序,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揭示了犯罪的政治本质、阶级本质3、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研究犯罪客体把犯罪客体研究没了,主张犯罪构成中不应当包括犯罪客体。
其实,犯罪客体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政治、阶级本质。
甲杀了乙,甲盗窃了乙的财产,张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等,从现象上看,是甲与乙之间的事情,也不单纯是对法律的破坏。
透过现象,通过对犯罪客体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看出上述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危害。
各国都规定为公诉案件。
马克思关于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前苏联刑法理论引进的。
(2)分则体系的排列。
大陆法系把法益作为分则体系排列的标准。
意大利刑法典:国事罪、侵害公共管理罪、侵害司法管理罪、侵犯宗教情感和对死者怜悯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家庭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等。
(3)有助于揭示相关犯罪的立法精神大陆法系国家不讲犯罪客体,讲法益,虽然理论没有把法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在研究具体犯罪时,首先说明规定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贪污罪的体系变化(4)各罪的认定。
投毒的方式杀人,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其他问题的分析(绑架罪未遂、既遂;贪污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比较收缩了贪污罪的犯罪圈)二、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921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八讲刑罚的种类与目的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刑罚是什么——刑罚的种类与体系(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指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1、刑罚的种类根据剥夺的内容不同,刑罚方法可以分为生命刑(死刑)、肉体刑(割鼻、割耳、砍手、断指、鞭刑)、自由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宵禁令、禁入令、剥夺公权、剥夺3年驾驶权等),在历史上还有耻辱刑(宮刑)。
2、刑罚的体系不同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就构成了一个国家刑罚结构。
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其刑罚结构是不同的。
我国刑法史学者蔡枢衡先生谈到我国刑罚体系演变史时,曾经指出:“刑罚史上也经历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体罚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等四个刑罚体系。
”刑罚结构可以分为:死刑和肉体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自由刑和财产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监禁替代措施占主导地位。
储槐植教授认为,第一种已成历史的过去,第五种尚未到来,中间三种在当今世界中存在。
死刑和监禁占主导的可称重刑刑罚结构,监禁和罚金占主导的可称轻刑刑罚结构。
”我国现行刑罚的结构情况?1979年刑法是自由刑居于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
分则的刑种总数是314个,其中无期徒刑20个,有期徒刑148个,拘役69个,管制21个,自由刑占据了刑种总数的82%。
现行刑法中,自由刑仍然居于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财产刑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
在现行刑法中,刑种总数有1599个,自由刑占有1161个,达72.61%。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_6895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专制国家实行罪刑擅断、肆意践踏人权的黑暗司法制度的条件下提出的,其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罚种类(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均由刑法加以明确的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得引用行政命令、习惯。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无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但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具体有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刑法对罪状的规定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界限应当明确,不能含混不清。
其二,对法定刑的规定也要具体,法定刑幅度不能过大,禁止不定期刑。
(3)对犯罪分子的定罪与量刑只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得适用类推。
(4)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
——溯及既往,即对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不得引用刑法定罪处罚。
4、罪刑法定的法治价值理论上关于法治的内涵和要素、原则,众说纷纭,但法治本质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的自由则是一致的看法。
刑法作为公法,重要内容在于规范公共权力——刑罚权。
依法治国——country state .治国、治权(权力)、治官。
2024年宪法宣传周讲座安排
2024年宪法宣传周讲座安排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为了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宪法意识,我们将在2024年宪法宣传周举办一系列讲座活动。
请大家踊跃参加,共同学习宪法知识,感受宪法的力量!一、讲座主题:学习宪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二、讲座时间:2024年12月4日(星期六)至12月10日(星期五)三、讲座地点:公司大会议室四、讲座安排:1.12月4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讲座嘉宾:宪法学者张教授讲座内容:宪法的基本原理、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基本内容2.12月5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讲座嘉宾:法学专家李教授讲座内容:宪法与公民权利保障、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3.12月6日(星期一)上午9:00-11:00讲座嘉宾:宪法实践者王律师讲座内容:宪法与法治建设、宪法在企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4.12月7日(星期二)上午9:00-11:00讲座嘉宾:宪法教育专家赵教授讲座内容:宪法教育的重要性、如何在学校开展宪法教育5.12月8日(星期三)上午9:00-11:00讲座嘉宾:宪法研究者陈研究员讲座内容:宪法监督与宪法实施、宪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6.12月9日(星期四)上午9:00-11:00讲座嘉宾:宪法宣传工作者姜老师讲座内容:宪法宣传的方法与技巧、如何提高宪法宣传的效果7.12月10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讲座嘉宾:宪法爱好者林先生讲座内容:宪法在个人生活中的应用、如何践行宪法精神五、讲座形式:1.每场讲座结束后,将进行现场互动环节,嘉宾将回答观众提问。
2.讲座期间,还将设置宪法知识有奖问答,敬请关注!六、参与方式:1.请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签到并领取讲座资料。
2.请保持会场秩序,手机静音,严禁随意离场。
3.讲座结束后,请填写讲座反馈表,以便我们更好地组织后续活动。
七、注意事项:1.请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2.请遵守会场纪律,切勿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听课。
新乡市科协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
鹤壁市科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专题党课为持续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7月30日,鹤壁市科协以《学习党章百年历程 努力做合格共产党员》为题,开展主题鲜明、意义深刻、精彩生动、激励人心的专题党课。
该党课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光辉历史,以党章为切入点,从共产党人守护首部党章的事例出发,配合生动的故事,详细介绍了党章的制定、修改历程,回顾了党章伴随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历程,展现了我们党从幼年走向成熟、从弱小走向强大的全部过程,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发展史。
会议强调,作为共产党员,要把党章作为根本标尺,共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
认真学习党章,自觉践行党章,努力做一名符合党章要求的共产党员。
二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回应群众关切。
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想着工作目标、服务对象,切实让老百姓受益。
三是要严明党的纪律,维护集中统一。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洛阳市科协筑牢防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硬仗8月11日,洛阳市科协志愿者到老城区南关办事处浦东社区捐赠防疫物资,并实地查看卡点值守情况,了解社区防疫存在的困难。
按照洛阳市委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有效遏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守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洛阳市科协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担当作为,多措并举,抓紧抓实各项防控工作。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性抓疫情防控。
市科协党组召开疫情防控专题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及时掌握所有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和出行情况。
以广泛的社会号召力做防疫科普。
发挥全民科学素质牵头单位作用,向县区、全民科学素质成员单位推送“科普中国”等权威防疫科普宣传资源。
以强烈的党员责任感投身志愿服务。
市科协把协助分包社区开展疫情防控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重要内容,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开展向“身边好人”学习活动,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新乡市科协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为进一步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8月11日,新乡市科协在机关报告厅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
中央党校课程表2015-12-02至2016-1-13
2015年中央党校远程教学网月播出表(2015-12-02至2016-1-13)播出日期时间直播頻道收视范围文件频道2015-12-01(二)8:30全国党校系统精品课展播题目: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讲人:青岛市委党校副教授倪庆东中央党校主体班选听讲座题目:当代资本主义发展变化主讲人: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教授常欣欣2015-12-03(四)8:30中央党校“形势与任务”报告题目:报告内容和报告人(待定)待定中央党校主体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课程题目:中国开放型经济的新发展主讲人: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刘东2015-12-05(六)8:3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4级《金融理论与实践》第8讲:国际收支和国际储备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曹立双向:福建深圳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4级《金融理论与实践》第9讲:金融理论前沿问题介绍:行为金融学主讲人:中央党校副校长、教授赵长茂2015-12-07(一)8:30全国党校系统精品课展播题目:城乡一体化发展问题研究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石霞中央党校主体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课程题目: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教授王长江2015-12-09(三)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当代国际政治发展态势主讲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王逸舟专题栏目:关注三农理论先行题目:⑴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⑵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主讲人:中央党校教授王金龙、张荣臣2015-12-10(四)中央党校主体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课程题目:党的执政方式前沿问题研究主讲人: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张志明2015-12-11(五)8:3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5级《西方经济学》第10讲:新制度经济学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谢鲁江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主讲人: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赵建军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5级《西方经济学》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谢鲁江2015-12-12(六)8:30 题目:各年级各专业专题讲座七主讲人:中央党校待定双向:安徽江苏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4级《金融理论与实践》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副校长、教授赵长茂2015-12-14(一)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国外生态保护的经验与启示主讲人:环保部夏光2015-12-15(二)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生态文明建设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讲师郭兆晖中央党校主体班选听讲座题目:《资治通鉴》与为政之道主讲人:中央党校文史教研部副教授张军2015-12-16(三)8:3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5级《法理学研究》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张恒山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中美关系演变及发展趋势主讲人: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宫力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5级《宪法学》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王雅琴2015-12-17(四)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研究主讲人:发改委吕文斌2015-12-18(五)8:3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4级《现代企业管理研究》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潘云良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5级《财务会计学》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教授陈宇学2015-12-19(六)8:3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各年级各专业专题讲座八主讲人:中央党校待定双向:广东湖南2015-12-21(一)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王伟2015-12-23(三)8:30 题目:2014级《刑法学》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党校副教授赵永红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当代西方道德哲学若干问题研究主讲人: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陈嘉映14:00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班课程题目:2014级《知识产权法学》复习串讲主讲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杜颖2015-12-24(四)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专题:环境影响评价的政策与实践主讲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李海生2015-12-24(三)专题栏目:关注三农理论先行题目:⑴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与实质主讲人:中央党校副教授李宏伟2015-12-25(五)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导论主讲人:中央党校副教育长、教授韩庆祥2015-12-28(一)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经济发展新常态主讲人:中央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潘云良2015-12-29(二)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创新发展与创新驱动战略主讲人:外请2015-12-30(三)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基督教伦理与现代西方文明主讲人: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教授靳凤林2015-12-31(四)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绿色发展与改善生态环境主讲人:外请2016-01-04(一)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开放发展与合作共赢主讲人:外请2016-01-05(二)中央党校主体班研究专题课程题目:“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专题:开放发展与合作共赢主讲人: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副教授王道勇2016-01-06(三)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世界民族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影响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王延中2016-01-13(三)中央党校“当代世界”报告题目:当代伊斯兰主义的发展态势及影响主讲人: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高祖贵备注:1、请各网站注意收视频道,并按收视范围收看。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十讲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的主要内容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封丽霞一、联邦主义理论-各州不应分别独立,必须建立联邦汉密尔顿是一个崇尚政治实力的国务活动家。
起先,他主张在美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运用铁的手腕统治群众以保证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在1787年制宪会议上,力主按照英国君主立宪制模式建立美国政府,成为最保守的代表之一。
当遭到民主派的反对和抵制之后,他改变立场,认为在美国建立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共和制是适宜的。
他从北美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主张实行联邦制而要取消当时存在的邦联制个各州的分立局面。
在1787制宪会议中,围绕国家结构问题是采取分散、各自独立的邦联制度,还是采取统一的联邦制度,联邦党人与反对派展开激烈论战。
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杰伊首先强调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各州不应分立,认为各州独立无力抵御外侮并势必招致内乱,应迅速批准宪法草案,建立联邦。
汉密尔顿在第一篇论文中指出,也许有人认为,论证建立联邦的裨益是多余的,这一主张无疑已为各州大部分人所接受,可以设想,不致有人反对。
“但事实上,我们已经听到在反对新宪法的私人圈子里的私下议论说:对任何一般性制度来说,十三个州的范围过于广阔,我们必须依靠把整体分为不同部分的独立联邦。
”1对第一个能够高瞻远瞩的美国人来说,都会明白,当前首要的重大问题是:要么批准新宪法,建立联邦;要么分裂联邦,各州独立。
为此必须首先分析建立联邦的裨益,及由于各州分裂将产生的必然弊病和可能危险。
邦联制:是指若干独立的成员国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
成员国除了根据协约(不是宪法)而明确表示让与或委托给邦联机构的权力外,仍保留有各自的政府机构和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全部主权,并可以自由退出。
联邦制:复合制国家的一种主要形式。
是指由若干个联邦单位(如共和国、邦、州、省)组成的统一国家。
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 赵永红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九讲刑罚制度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概述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是指国家在科学认识刑罚功能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达到刑罚的目的而创制并运用的各种具体刑罚制度。
其一、确定刑罚的目的,其二,科学认识刑罚的功能,其三、创制各种具体刑罚制度并运用这些制度达到刑罚的目的。
第一、二两点上一讲已经介绍。
创制并运用刑罚具体表现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创制刑罚制度、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适用刑罚和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必须符合刑罚的目的,即(1)惩罚犯罪达到报应的目的,(2)教育改造犯罪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3)威慑犯罪分子和可能犯罪的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刑罚上述三个目的的实现,在不同的阶段,其侧重点是不同的:1、在立法阶段,刑罚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各种刑罚的具体运适用制度、各种犯罪的具体刑罚,告诫犯罪分子和可能犯罪的人不要以身试法,触犯刑律。
以实现上述的第三个目的。
2、在刑事司法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履行各自的职责,查获犯罪分子、控诉犯罪分子和审判犯罪分子,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裁量适用刑罚给犯罪分子惩罚。
这一阶段首先考虑的是刑罚的报应目的,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就是公平报应;同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大小(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在刑罚与已然之罪相适应的基础上,实行刑罚个别化,适当调整刑罚轻重。
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适当从严量刑;对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分子,适当从轻处理。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在执行阶段,首先是通过刑罚的执行,将判决书上的刑罚变成实际的刑罚,实现刑罚的惩罚报应目的;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重点是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规定各种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政策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如改造第一、劳动第二的政策、减刑、假释制度等,促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从重做人,将犯罪分子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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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风 光 好
官 方 官 方 共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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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实行犯),实施符合犯罪 构成客观方面要件行为的人
帮助犯,故意为共同犯罪提供帮 助的人
事前帮助、事中帮助、事后帮助 有形帮助、无形帮助
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 罪的人。——造意犯 客观上:教唆行为(方式、强 度、对象、内容) 主观上: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2、按照作用分类
(2)经济实力特征。具有一定的经 济实力 (3)行为特征。有组织地多次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
(4)非法控制特征。称霸一方,在 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 者重大影响
(5)保护伞问题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 事责任
共同定罪、 按照作用大小量刑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按照分工分类 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 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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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刑法学》第四讲犯罪构成要件主讲人:中央党校法学博士、博士后、副教授赵永红一、犯罪客体1、概念。
犯罪客体,一般认为,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以前教材解释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后改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还是法益(1)法益: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利益揭示了犯罪的法律本质,便于认定犯罪(2)社会关系:统治关系,统治秩序,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揭示了犯罪的政治本质、阶级本质3、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研究犯罪客体把犯罪客体研究没了,主张犯罪构成中不应当包括犯罪客体。
其实,犯罪客体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政治、阶级本质。
甲杀了乙,甲盗窃了乙的财产,张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等,从现象上看,是甲与乙之间的事情,也不单纯是对法律的破坏。
透过现象,通过对犯罪客体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看出上述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危害。
各国都规定为公诉案件。
马克思关于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
前苏联刑法理论引进的。
(2)分则体系的排列。
大陆法系把法益作为分则体系排列的标准。
意大利刑法典:国事罪、侵害公共管理罪、侵害司法管理罪、侵犯宗教情感和对死者怜悯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家庭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等。
(3)有助于揭示相关犯罪的立法精神大陆法系国家不讲犯罪客体,讲法益,虽然理论没有把法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在研究具体犯罪时,首先说明规定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贪污罪的体系变化(4)各罪的认定。
投毒的方式杀人,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其他问题的分析(绑架罪未遂、既遂;贪污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比较收缩了贪污罪的犯罪圈)二、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和对象。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理论上称其为“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是某些犯罪成立所要求的条件。
因此,理论上将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和对象称为“选择要件”。
(二)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概念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是刑法学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犯罪概念犯罪表述为“……行为”,前面都是修饰,最后落脚点是行为。
马克思也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他又说:“凡不是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这是“最可怕的恐怖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将行为称为“犯罪概念的基石”。
任何危害行为,都必然有一定的身体动静,否则,就不可能构成危害行为。
因为只有身体的动静才可以改变客观世界从而危害社会。
行为不是思想,思想本身属于主观的东西,不可能对客观世界发生作用。
什么是思想?毛泽东说,“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成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思想是人们头脑中的思维活动。
思想有好的,也有不好的,有高尚的,也有卑劣的。
但是,思想毕竟是存在于人们头脑当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如果不通过人的行为,这种思维活动对客观世界不能起到任何作用。
思想再坏,想杀人,但他什么也不去做,谁也不会因此而死亡。
这也是不能处罚思想犯的原因。
——腹诽罪。
十年动乱中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典型的惩罚思想。
如有一个人在闲谈中讲到,他在过去曾想投敌叛变,但没敢跑。
“文化大革命”中被揭发出来,就定了个企图叛国罪。
还有一个人和一个女的通奸,组织发现了就让他检讨。
他在检讨里讲思想发展过程时说“我曾想到把我妻子杀死,然后和那个女的结婚”,“可我又想到我爱人过去对我不错,下不了手,也怕一旦被揭发后果不堪设想,没敢动手。
”承认自己有错误思想,向组织交心是好事。
但司法机关却根据检讨以“企图杀人罪”对他判了徒刑。
即使有过杀人的想法,但自己又打消了这个念头,没有实施任何行为,这怎么能惩罚呢?这是地地道道的惩罚思想,是同社会主义法制水火不相容的。
——迷信杀人——气功大师运用意识能够作用客观世界。
思想与言论不同。
发表言论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危害。
发表言论,如用口发表言论,用笔记录、书写言论,属于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身体活动,如果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即符合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用言语教唆他人犯罪,用语言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都可以构成犯罪。
(三)不作为1、不作为概念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动,如用刀杀人、暴力抢劫等方式改变客观世界,侵害社会,构成犯罪,容易理解。
“静”如何对客观世界发生影响,与思想是否相同?怎么能构成犯罪?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不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不作为除了应该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其成立在客观方面还应当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没有特定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形式。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可能性,也不可能成立不作为。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等。
是将刑法保障性的体现。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在我国,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相当广泛。
如值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义务,值勤消防队员有消除火患的义务,扳道工有按时扳道岔的义务等等。
案例:幼儿园的老师有救助幼儿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若一定的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以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
最常见的案例是保姆不救助其看护的小孩,使小孩受到伤害、死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若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
常见的案例有:成年人带小孩去游泳,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
上述四种义务的区别:同样是儿童落水,其父不救助、保姆不救助、医务人员不救助、其他带孩子去游泳的人不救助,其医务来源是不同的。
也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
讨论问题: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立法解决?称其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在于强调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并不包括道德义务等一般社会意义上的义务。
但是,对于“重大道义上的义务”应否成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如德国刑法第330条C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急难时,有救助之必要,依当时情况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重大显著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者,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法国、意大利等国刑法也有类似规定。
但在一些欧美国家中只要有见危难不报告、不救助、不协助救难公务、坐视冤狱发生等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以遭危难人、遭冤狱人最后真的受伤或死亡或受冤狱判决之执行为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同时这些罪是公诉罪而不是自诉罪。
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 万法郎罚金。
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
”[4]4、不作为与作为的本质区别作为只能是积极而为,不作为在一般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不为,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例如偷税罪,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即行为人有依法纳税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但行为人却采用涂改账本、销毁账册的积极行为而不履行,行为人不是消极的身体静止。
因此,区别作为与不作为不是根据积极行为与消极不为、身体的动与静。
其本质区别: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前者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后者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前者是“不当为而为”,后者是“当为而不为”。
危害结果、行为方式、时间、地点、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三、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主体问题———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辨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控制、支配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的关系能力与责任同时存在行为人具有这种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有刑事责任能力,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不具有这种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种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减弱,即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则应负较轻的刑事责任。
3、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般说来,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
当然,这种能力可能因年龄原因或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而不具备、丧失或者减弱。
(1)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典第17条中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减轻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四个年龄阶段。
①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至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④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第一个问题:刑法第17条规定的年龄是指“周岁”。
根据2006-0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