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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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能源开发、气象灾害评估、城市建设规划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或者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的规定,
(一)设区的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二)县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规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来源合法;
(二)气象资料的使用和处理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气象资料属于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
(四)气象资料审核机构出具的气象资料可用性审核意见;
(五)被审查的气象资料用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能源开发、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评价、城市建设规划等;
(六)使用气象资料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单位具备国
家认定的资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将气象资料用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能源开发、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评价、城市建设规划的单位。
(二)实施范围: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能源开发、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评价、城市建设规划等使用的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
六、申请材料
申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使用气象资料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单位资质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清单、数据、来源证明文件;
(五)自行监测的气象资料技术说明材料(包括站点名称、地点、经纬度、海拔高度、观测环境、仪器规格形式、资料的统计方法、技术规定、观测技术标准、组建观测点的批准文件、观测人员技术资质证明等);
(六)气象资料属于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
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使用气象资料审查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