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五讲国际货物买卖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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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2)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Microsoft PowerPoint 演示文稿 (2)

第六节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
一、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类型 (一)根本违反合同和非根本违反合同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 使 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根本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受害人可以 同时采取解除合同和其他任何合法的救济 方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货物:是指一切有形的和可以被移动的物品。 买卖:是指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合同行为。 国际:是指买卖的货物跨越一国国界。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1.统一化运动成果突出。 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有很大的相似性。 1)当事人拥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权 2)当事人必须全面适当履行有效的合同 3)货物买卖纠纷是可仲裁纠纷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一)买方违约的情形 1.不付款或不完全付款 2.不收货或不全部收货 3.延迟付款或延迟收货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大陆法系的救济措施
1.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解除合同; 3.要求支付货款; 4.要求买方接受货物。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英美法系的救济措施 :美国
一、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类型
根本违反合同以外的实际违反合同行为即是 非根本违反合同。 受害人只能采取其他合法的救济方法而 不能 要求解除合同。
(二)预期违反合同 对明显看出对方根本违反合 同的,本方当事人可宣告合 同无效。其他情况本方当事 预期违反合同是指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前, 人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 明显看出对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或对方当 义务,并应立即通知对方当 事人由于 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 事人。 重要义务的情形:该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第一章总则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定义和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买卖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适用于跨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活动,致力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价款、交付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买卖双方约定的原则,补充性地适用国际惯例和统一法规的原则。

同时,也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则,用于解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主要义务一、卖方主要义务卖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合格的货物,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同时,卖方还应确保货物的品质和数量与合同约定一致,并对货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二、买方主要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在验收货物时,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有权提出索赔等要求。

三、解除合同和赔偿责任当买卖双方发生重大违约时,买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双方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货物的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包括陆上运输、铁路运输、海运和空运等不同方式。

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数量、运输时间和成本等因素来决定。

二、货物的装载和交付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和时间,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货物的装载,并提供相应的运输单据。

买方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验货,并签署相应的收货单据。

三、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等风险,这些风险应由卖方和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来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赔或要求赔偿。

第四章国际货物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一、合格货物的要求国际货物买卖法规定,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要求,以及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国际商法课件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成员国;《公约》的内容;《公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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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
(一)要约(发盘)及其特征 (二)要约(发盘)生效的时间 (三)要约(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四)要约(发盘)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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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国际商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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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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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1.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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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国Sam际ple货He物adin买g 卖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原则
4.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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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结构图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发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义务与货物转移

接受 买方基本义务 卖方基本义务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违约
违约与救济
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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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买卖法
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跨国性
(二)收取货物 (三)及时检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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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当事人义务与货物转移
三、货物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1.英国货物买卖法 2.美国的相关规定: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有以下两种情况:① 货物需要运输时;②货物不需要运输时 3.法国民法典 4.德国民法典 5.我国合同法 6.《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内法
各国有关货物销售的法律法规。
国际惯例
如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
判例法
国际商事仲裁和司法判决。
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01
02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 作出,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 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精神损失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给 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违约 方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0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争议解 决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买卖双方通过直接对话,寻求争议的 和平解决。这通常是最先尝试的方法 ,因为它简单、快速且成本低。
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电子签名和认证
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电子签名和认证 成为可能,对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 提出了挑战。
跨境数据流动
随着数据流动的增加,各国之间的 数据保护法律差异对国际货物贸易 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更加注重消费者保护
随着全球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买卖法将更加注重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02
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成本也较高。然而,对于某些争 议,诉讼可能是唯一的法律解决 途径。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最新发 展与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进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最重要的统一化文件之一,为各国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合同规则, 简化了交易过程并减少了法律障碍。

第5章 买卖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5章  买卖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2)英美法系
(3)《公约》
买方的义务通常与卖方的权利相对应。 根据各国法律和《公约》的规定,如果 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买方主要应承 担两项义务:一是支付货款;二是收取 货物。 《德国民法典》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 支付约定价金及受领买卖物的义务。 如果双方在订约时没有规定具体的价金 而是依市价确定,则应以履行时履行地 的市价为准。 《法国民法典》也认为支付价金是买方 的主要义务,但是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支 付时间和地点,法国法采取与德国法不 同的做法,认为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和时间支付价金。同时,如果买方不支 付价金,卖方可请求解除合同。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要求对货物的不符之处进行修补。
购买替代货物。
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要求减价。
拒绝收取货物。
5.3 违约的救济
5.3.4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一般来说,买方违约的表现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接收货物。对于买方违约时 卖方的救济方法,《公约》认为卖方除了可以行使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卖方中止履行 合同义务、给买方迟延履行宽限期、宣告合同无效以及在行使上述任何救济的同时单 独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外,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以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1)转卖货物 (2)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3)要求支付利息
5.3 违约的救济
5.3.5 《商事通则》的规定 正如我们前面所介绍的,《商事通则》是作为一般法原则出现在国际贸易统 一法的历史舞台上的。它不具有强制性,不要求各个国家都接受。它以其独 立的形式存在并完整而系统地表达对合同行为的法的规范。 《商事通则》是对《公约》的解释和补充,它对合同行为的履行、不履行及 对不履行的救济的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遭到违反时买卖双 方可能采取的各种权利救济措施,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了解。

国际商法(第五章)

国际商法(第五章)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offer)
二、承诺 (acceptance)
一、要约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要约的有效条件
1、要约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是要约必不可少的内容。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案例分析2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了出口大米的FOB合同,约定买主于3月底派船只接运货物。后B公司延误至5月才派船只来华接货。装船前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大米质量合格。船只在航行途中因货舱通风不畅而使大米生虫。买方B公司据此向卖方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不仅拒赔,还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A公司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不附有保留条件。
3、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2、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
1、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要约还未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例题2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
A.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定2000吨钢坯买卖合同,据查,甲、乙二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国际货物买卖法解析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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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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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合同 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 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 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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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所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 的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三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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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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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适用的特殊情况:
第一,特定货物买卖 (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电力的买卖 (4)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者其他服务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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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特定形式的货物买卖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1、大陆法系的民商法典:
《法国民法典》 《日本民法》
《法国商法典》 《日本商法》
《意大利民法典》 《泰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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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延续百年,影响深远,几经

国际商法第5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5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根据 该《公约》第95条与第96条的规定,对该《公 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的保留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 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11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 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 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 规定同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关于涉外经 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 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 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过,我 国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已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我国政 府目前尚未撤销对公约的上述保留。
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3)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
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意思。
2.发价生效的时间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发价人 时生效。在这一点上,各国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分歧 的。因为发价是一种意思表示,受发价人必须在收 到发价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接受。因此,如果一 方仅凭以往交易的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对方 可能向他发出报价的内容,他也不能在收到报价之 前主动作出接受的表示,即使他这样做,也不能因 此认为双方已成立了合同关系,而只能认为是双方 的交互报价。明确地规定发价生效时间不仅是一个 理论问题,而且在确定发价人是否能撤回或变更其 发价内容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B.《公约》第3条
《公约》第3条规定: ①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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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特点: 销售— 符合一般买卖特点的合同 “合同”— 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外: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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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是任意性的 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公约 的规定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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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 (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 1.一般权利担保 • 2.知识产权担保
案例
• 我方一自行车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 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负责 人),这批钢管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用的, 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对钢管轧制发 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头。 该案如何处理?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
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 定交付货物;
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 的单据;
将货物的所有权移交 给买方。
支付价款; 收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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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⑴ 交货方式
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将货物本身连同单 据一并转移给买方
卖方将代表货物所
有权的证书交给买 方就视为完成交货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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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交货时间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卖方 即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如果合同中没有做 出明确约定,则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⑶ 交货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的,则需按照 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明 确规定,各国做法有所不同。

国际商法第5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5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由于这两个公约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深刻影响,内容繁琐,没有 能调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在货物买卖规定上的巨大差异, 并没有为国际上广泛接受和采用,成员国一直没有增加,没有 能够真正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作用。
2.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 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 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 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存在分歧,这成为制约国际贸易发展的不 利因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 协会就决定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调与统 一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战后,统一国际货物买卖 法的国际立法进程大大加强,在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的主持 下,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 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前者于1972年8 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后者1972年8 月23日生效,在上述8个国家中有7个国家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 约。
5.1.1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1.货物买卖及特征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特点
1.货物买卖及特征
货物买卖是指卖方将货物及其所有权有偿地转让给 买方,由买方接受货物并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交易 行为。
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指某种具体的标的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和光票托收。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 卖方开立的承诺支付货
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电子支付
通过电子手段完成支付 的方式,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
通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一定时间 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
支付地点
可以是在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双方 协商确定的第三国。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当履行判决内 容。如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与 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采用书面 形式,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在实践中,双方可以 通过邮件、传真、合同专用章等
方式订立合同。
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双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转移。实践 中,风险转移通常与货物的所有
未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仲裁、调解、诉 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 需求。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 买卖法将更加注重环保法规的遵守和 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公约的推广与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公约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未来,这些公约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 易的发展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 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7.甲欲出售自己的农场,向乙报价1000英镑,乙要求以900英镑成交,甲 要求考虑两天再答复。两天后,甲告知乙不同意900英镑的成交价格, 乙又要求以1000英镑成交,甲仍不同意。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
8、中国德福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 效。” 德福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 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 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双方为此 发生争议。
6.3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提交有关货物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 收取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 交付货物:
❖ 1.交货地点: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双方无 约定的,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 (1)货物涉及运输的,卖方在货物移交第一承运人 时完成交货。
前言 合同条款 结尾
标的物条款 价格条款 运输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商检条款 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索赔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仲裁条款
四、格式合同
❖ 又叫标准合同,是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内外 贸商业组织或外贸公司制定的,具有固定样 式和既定条文,印刷成文本的空白合同。
❖ 格式合同的优点: 合同内容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货品检验
(1)买方对货物不符 合同,必须在发现 或理应发现不符情 形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通知卖方,说明 不符合同情形的性 质,否则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 权利。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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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交易(6项)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 物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约前及订约时不知 也不应当知道货物用于此种目的(消费品 的交易)
为避免公约的规定同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国
内法发生冲突。判断是否属于消费品交易,应 依据买方的购买目的确定。
主张不适用公约而适用国内消法的保护时,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 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 束力。
1、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 (CIF合同) 3、美国1941年修订的国际贸易定义
规定了各州不同的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在交 货方面的权利义务。该国际贸易定义对南北美洲 各国有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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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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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一)卖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 方式交付货物
如果合同未约定上述事项,则应按《公约》 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的买卖法的规定交货:
1、交货方式
交货是指自愿地移转对货物的支配和占有, 即由卖方把对货物的占有权移转给买方。
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也提出了 保留。适用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 国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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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约与合同、与国际贸易惯例
的关系
1、《公约》与合同的关系
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也 可以消减或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
A、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完全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选定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但 如果当事人仅在合同中规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等国际贸易惯例时,不能认为排除了 公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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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主义
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案 例
甲方: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乙方: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 京分公司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在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mutual offer)又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 约之吻合”,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
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
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四、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生 效前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行为。 规则: (1)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3)撤回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对要约人丧失 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 内做出和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 同也不能成立。
要约: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 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有当其要 约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要约(发盘)和承诺(接受) 要约邀请(询盘)、还盘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盘:购买 古巴白糖100吨,每吨650美元,FOB上 海,十天内电复有效。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 ),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 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 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 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 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 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 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 移至买方。
但本章所介绍的买卖法仅以有形 动产即货物的买卖为限。 由于各国的历史渊源和经济发展情 况的不同,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也存在着差别。如大陆法系国家和英 美法系国家。
1.大陆法国家
(1)民商分立 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别 (2)民商统一
法,一般以民法为主,若商法有特别规定从其规 定。
2.英美法系
3、逾期承诺 (1)主观逾期承诺 (2)客观逾期承诺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 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 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 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 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 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 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 发价已经失效。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 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 ,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 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 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 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 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第3 条C款的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 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案 例



中国甲公司5月9日发出要约给加拿大乙公 司,电传:“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 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 销信用证,本月内答复。 乙公司6月10日回电:你方5月9日发出的 要约我们予以接受,除提供正常单据外, 须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没有答复。 该合同是否成立?
八、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小例
日本甲公司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 “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 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 日方又 向乙公司 6月5日发出要约 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中方发电传:“取消6 月5日发盘内容” 6月6日下午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的通知
五、要约的撤销
1、在合同成立前,要约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 必须与受要约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2、不可撤销的情况: (1)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 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而且被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 行事。
(一)公约的概述
1、产生背景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在货物买卖法上的调和。 2、公约分为四部分: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3、中国对该条约提出的两项保留:
四、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问题 二、一项有效要约的三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要约内容十分确定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 愿接受该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1)普通法 (2)成文法(制定法)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
民法通则》、《新合同法》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上有三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 际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四、国际贸易惯例
一、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 卖的国内法
买卖法是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 要的法律部分。 买卖法指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 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保 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广义的买卖法,包括动产的买卖与不动产 的买卖。
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该公约不仅适用于
营业地处在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
合同,而且还可以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
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要依
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
的法律(例如依照合同的订立地或履行地法
而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可。
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也提
出了保留,即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按照公约第 11 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 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这就是 说,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 定的形式要求,无论采取口头方式或采取书面 方式订立合同都是有效的。
公约的这一规定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
规定,同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 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在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我国 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使用某种贸易 术语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 则卖方 的义务就不是交到第一承运人或在特 定货物的所在地交货, 而是应当把货 物交到指定地点。
小例
中国西安杨陵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 签订了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的合同,双方 约定为:单价每箱10000美元,共1000箱 ,共计1000万美元,7月10日前交货,即 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6月10日甲公司 将货物在西安火车站装运前往上海转船运 往悉尼。 问:本案中的甲公司在何地成交货义务 ? 西安火车站/上海港/悉尼/乙公司所在地
1、购买波音747共8架 2、中方先预付50%,货到 后再付50% 3、中方未按期付款
问题: 该合同是否 属于国际货 物买合同?
2、货物
(1)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 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 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 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 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2、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3、混合合同也不适用公约,如补偿 贸易、技贸结合,有两个例外: (1)如果货物提供与服务提供是可分离的
(2)如果提供服务未占到大部分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 立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1)合同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 公约凡未涉及,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 或依据合同使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但是,我国新合同法第 10 条
已经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订立,已经与公约第 11 条的规 定相一致,我国对公约的这一保留 似乎已经没有意义了。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 1 条第(1)款(a)项的规定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
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
第五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买卖双方的义务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引例

我国某公司向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 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以后,美国的进 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 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 又向我国公司索赔。请分析中国的这家 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1、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A、有约定从约定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 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做出规定,卖方应按 下述三种不同情况履行其交货义务。
B、货交第一承运人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 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 方,如铁路交货合同、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等,则 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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