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五讲国际货物买卖法讲解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款中的(b)项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
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
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
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
六、要约的终止
原因:(1)要约因被拒绝而终止。 (2)有效承诺未在要约规定的时间 内做出 (3)要约人合法撤销了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了实质性 变更 实质性变更:对货物的价格、付款方式 、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 方当事人的赔偿范围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
七、承诺
1、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的行为 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的行为。缄默或不作为 不构成承诺。其法律效果,承诺生效,合同 即成立。 2、条件:(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 内作出并到达 (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即承 诺对要约内容未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公约的概述
1、产生背景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在货物买卖法上的调和。 2、公约分为四部分: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3、中国对该条约提出的两项保留: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使用某种贸易 术语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 则卖方 的义务就不是交到第一承运人或在特 定货物的所在地交货, 而是应当把货 物交到指定地点。
小例
中国西安杨陵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 签订了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的合同,双方 约定为:单价每箱10000美元,共1000箱 ,共计1000万美元,7月10日前交货,即 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6月10日甲公司 将货物在西安火车站装运前往上海转船运 往悉尼。 问:本案中的甲公司在何地成交货义务 ? 西安火车站/上海港/悉尼/乙公司所在地
但本章所介绍的买卖法仅以有形 动产即货物的买卖为限。 由于各国的历史渊源和经济发展情 况的不同,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也存在着差别。如大陆法系国家和英 美法系国家。
1.大陆法国家
(1)民商分立 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别 (2)民商统一
法,一般以民法为主,若商法有特别规定从其规 定。
2.英美法系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在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mutual offer)又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 约之吻合”,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
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
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四、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生 效前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行为。 规则: (1)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3)撤回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对要约人丧失 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 内做出和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 同也不能成立。
1、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A、有约定从约定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 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做出规定,卖方应按 下述三种不同情况履行其交货义务。
B、货交第一承运人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 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 方,如铁路交货合同、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等,则 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第五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买卖双方的义务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引例
我国某公司向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 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以后,美国的进 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 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 又向我国公司索赔。请分析中国的这家 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小例
日本甲公司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 “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 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 日方又 向乙公司 6月5日发出要约 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中方发电传:“取消6 月5日发盘内容” 6月6日下午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的通知
五、要约的撤销
1、在合同成立前,要约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 必须与受要约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2、不可撤销的情况: (1)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 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而且被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 行事。
C、特定地点
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或特定存货中提取 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 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 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 或生产,则该特定地点为交货地点。
D、卖方营业地
在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 卖方的交 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 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该公约不仅适用于
营业地处在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
合同,而且还可以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
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要依
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
的法律(例如依照合同的订立地或履行地法
而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可。
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也提
出了保留,即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 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 ,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 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 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 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 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第3 条C款的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 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3、逾期承诺 (1)主观逾期承诺 (2)客观逾期承诺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 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 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 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 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 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 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 发价已经失效。
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主义
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案 例
甲方: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乙方: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 京分公司
1、购买波音747共8架 2、中方先预付50%,货到 后再付50% 3、中方未按期付款
问题: 该合同是否 属于国际货 物买合同?
2、货物
(1)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 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 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 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 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1)普通法 (2)成文法(制定法)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
民法通则》、《新合同法》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上有三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 际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四、国际贸易惯例
一、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 卖的国内法
买卖法是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 要的法律部分。 买卖法指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 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保 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广义的买卖法,包括动产的买卖与不动产 的买卖。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按照公约第 11 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 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这就是 说,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 定的形式要求,无论采取口头方式或采取书面 方式订立合同都是有效的。
公约的这一规定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
规定,同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 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在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我国 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
案 例
中国甲公司5月9日发出要约给加拿大乙公 司,电传:“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 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 销信用证,本月内答复。 乙公司6月10日回电:你方5月9日发出的 要约我们予以接受,除提供正常单据外, 须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没有答复。 该合同是否成立?
八、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3、混合合同也不适用公约,如补偿 贸易、技贸结合,有两个例外: (1)如果货物提供与服务提供是可分离的
(2)如果提供服务未占到大部分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 立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1)合同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 公约凡未涉及,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 或依据合同使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案 例
原告A是羊毛生产商 被告B是羊毛供应商 9月2日,B向A发出要约 因写错地址,要约9月5日到达A处 A立即回复,承诺在9月9日到达B 但是,9月8日,B已把货物卖给第三方 如果没有其它状况发生,承诺本应9月7 日到达B处
4、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 (1)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则该不一致的承 诺原则上仍属有效承诺 5、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1)英美法系采投邮主义 (2)大陆法系采到达主义 承诺只有撤回没有撤销
要约: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 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有当其要 约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要约(发盘)和承诺(接受) 要约邀请(询盘)、还盘
小
例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盘:购买 古巴白糖100吨,每吨650美元,FOB上 海,十天内电复有效。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 ),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 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 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 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 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 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 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 移至买方。
1、要约和承诺的生效都采到达主义 2、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与承诺生效的时间 和地点一致。 3、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A、承诺的意思表示已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 B、承诺的意思表示已脱离承诺人的支配范围 C、承诺的意思表示处于可期待要约人能了解 的状态
第三节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移交单据 3、质量担保 4、权利担保Biblioteka Baidu
但是,我国新合同法第 10 条
已经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订立,已经与公约第 11 条的规 定相一致,我国对公约的这一保留 似乎已经没有意义了。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 1 条第(1)款(a)项的规定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
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
四、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问题 二、一项有效要约的三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要约内容十分确定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 愿接受该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款中的(b)项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
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
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
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
六、要约的终止
原因:(1)要约因被拒绝而终止。 (2)有效承诺未在要约规定的时间 内做出 (3)要约人合法撤销了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了实质性 变更 实质性变更:对货物的价格、付款方式 、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 方当事人的赔偿范围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
七、承诺
1、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的行为 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的行为。缄默或不作为 不构成承诺。其法律效果,承诺生效,合同 即成立。 2、条件:(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 内作出并到达 (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即承 诺对要约内容未作出实质性变更
(一)公约的概述
1、产生背景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在货物买卖法上的调和。 2、公约分为四部分: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3、中国对该条约提出的两项保留: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使用某种贸易 术语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 则卖方 的义务就不是交到第一承运人或在特 定货物的所在地交货, 而是应当把货 物交到指定地点。
小例
中国西安杨陵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乙公司 签订了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的合同,双方 约定为:单价每箱10000美元,共1000箱 ,共计1000万美元,7月10日前交货,即 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6月10日甲公司 将货物在西安火车站装运前往上海转船运 往悉尼。 问:本案中的甲公司在何地成交货义务 ? 西安火车站/上海港/悉尼/乙公司所在地
但本章所介绍的买卖法仅以有形 动产即货物的买卖为限。 由于各国的历史渊源和经济发展情 况的不同,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也存在着差别。如大陆法系国家和英 美法系国家。
1.大陆法国家
(1)民商分立 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别 (2)民商统一
法,一般以民法为主,若商法有特别规定从其规 定。
2.英美法系
三、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在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mutual offer)又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 约之吻合”,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
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
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四、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生 效前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行为。 规则: (1)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3)撤回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对要约人丧失 法律约束力,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 内做出和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 同也不能成立。
1、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A、有约定从约定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 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做出规定,卖方应按 下述三种不同情况履行其交货义务。
B、货交第一承运人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 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 方,如铁路交货合同、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等,则 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第五讲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买卖双方的义务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引例
我国某公司向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 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以后,美国的进 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 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 又向我国公司索赔。请分析中国的这家 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小例
日本甲公司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 “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 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 日方又 向乙公司 6月5日发出要约 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中方发电传:“取消6 月5日发盘内容” 6月6日下午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的通知
五、要约的撤销
1、在合同成立前,要约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 必须与受要约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2、不可撤销的情况: (1)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 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 的,而且被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 行事。
C、特定地点
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或特定存货中提取 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 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 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 或生产,则该特定地点为交货地点。
D、卖方营业地
在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下, 卖方的交 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 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该公约不仅适用于
营业地处在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
合同,而且还可以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
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要依
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
的法律(例如依照合同的订立地或履行地法
而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可。
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也提
出了保留,即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 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 ,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 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 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 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 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第3 条C款的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 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3、逾期承诺 (1)主观逾期承诺 (2)客观逾期承诺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 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 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 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 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 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 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 发价已经失效。
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1、营业地主义
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案 例
甲方: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乙方: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 京分公司
1、购买波音747共8架 2、中方先预付50%,货到 后再付50% 3、中方未按期付款
问题: 该合同是否 属于国际货 物买合同?
2、货物
(1)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 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 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 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 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1)普通法 (2)成文法(制定法)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
民法通则》、《新合同法》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上有三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 际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四、国际贸易惯例
一、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 卖的国内法
买卖法是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 要的法律部分。 买卖法指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 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保 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 广义的买卖法,包括动产的买卖与不动产 的买卖。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按照公约第 11 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 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这就是 说,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提出任何特 定的形式要求,无论采取口头方式或采取书面 方式订立合同都是有效的。
公约的这一规定以及其他类似内容的
规定,同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 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在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因此,我国 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
案 例
中国甲公司5月9日发出要约给加拿大乙公 司,电传:“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 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 销信用证,本月内答复。 乙公司6月10日回电:你方5月9日发出的 要约我们予以接受,除提供正常单据外, 须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没有答复。 该合同是否成立?
八、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3、混合合同也不适用公约,如补偿 贸易、技贸结合,有两个例外: (1)如果货物提供与服务提供是可分离的
(2)如果提供服务未占到大部分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 立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1)合同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 公约凡未涉及,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 或依据合同使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案 例
原告A是羊毛生产商 被告B是羊毛供应商 9月2日,B向A发出要约 因写错地址,要约9月5日到达A处 A立即回复,承诺在9月9日到达B 但是,9月8日,B已把货物卖给第三方 如果没有其它状况发生,承诺本应9月7 日到达B处
4、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 (1)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则该不一致的承 诺原则上仍属有效承诺 5、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1)英美法系采投邮主义 (2)大陆法系采到达主义 承诺只有撤回没有撤销
要约: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 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有当其要 约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要约(发盘)和承诺(接受) 要约邀请(询盘)、还盘
小
例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盘:购买 古巴白糖100吨,每吨650美元,FOB上 海,十天内电复有效。
FOB(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 ),也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 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 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 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 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 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 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 移至买方。
1、要约和承诺的生效都采到达主义 2、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与承诺生效的时间 和地点一致。 3、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A、承诺的意思表示已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 B、承诺的意思表示已脱离承诺人的支配范围 C、承诺的意思表示处于可期待要约人能了解 的状态
第三节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2、移交单据 3、质量担保 4、权利担保Biblioteka Baidu
但是,我国新合同法第 10 条
已经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 式订立,已经与公约第 11 条的规 定相一致,我国对公约的这一保留 似乎已经没有意义了。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 1 条第(1)款(a)项的规定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
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
四、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问题 二、一项有效要约的三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要约内容十分确定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 愿接受该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