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3月22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对方没有立即回函。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1、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相同?

2、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

(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

(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

(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3、如何看待我方的回电?假设A公司不愿意成交,应采取的合理做法是什么?

4.如果对方在4月29日回电表示接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

5、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A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减少,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先回答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

6、对方发函中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的法律性质?

7.对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

8、从本案中,你认为有什么经验或教训应该吸取?

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某年8月,德国G公司向中国I公司订购了一批皮衣。双方合同规定卖方在10月前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卖方交付货物前支付80%货款,其余货款待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在签订本合同前,双方之间的前一笔合同货款还未付清。9月20日,中国I公司传真德国G公司,要求G公司在5天内付清以前拖欠的货款并保证以后货款的支付,否则卖方I公司将宣告合同无效。直到10月1日,买方G公司没有回复,并且也没有支付第二笔合同的货款。卖方I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买方G公司支付前一笔合同未付的货款。同时,卖方I公司将已经制造好的皮衣销售给第三人,并要求买方赔偿销售给第三人的价格同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中规定卖方的交货时间如何确定?

(2)如何看待中国I公司9月20日的传真的法律性质?

A、什么是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二者有什么区别?

B、公约对预期违约是怎么规定的?

C、德国G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中国I公司此举是否合法?

(3)中国I公司对于德国G公司的违约行为,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A、各国法律和公约对违约形态是怎么规定的?

B、针对买方不同的违约形式,卖方都可以采取何种救济办法?

C、对于违约救济中实际履行规定方面,各国(包括我国法律)以及公约有什么区别?

D、中国I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假如你是法官,如何判决?

(4)假如双方约定合同适用德国法,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对于买方的违约行为,卖方能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如果约定的是中国法,卖方又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案例三、合同履行与违约救济

2007年2月10日,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乙公司产1000台A型彩电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工人疏忽多装了50台B型彩电。

甲公司得知彩电以出运的消息后,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彩电转卖给中国丙商场,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台风,致使100台A型彩电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商场。4月15日丙商场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