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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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案
教学步骤设计
内容讲解
时履行抗辩权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债务同时履行,故只有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方可行使此抗辩权。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应经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 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若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因同时履行的目的已经没有达到的可能,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此时应由合同解除进行解决。
案例:
甲与乙订立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在此案例中,甲、乙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甲没有付给的3吨货物及货物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如果此案中甲给付了100吨,只是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乙是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三、不安抗辩权一一先履行一方
(一)概念
首先认识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在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时有条件的,不允许其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后给付一方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后给付一方,虽出现了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但是其对先给付一方的债权提供了适当担保,此时先给付一方的不安之感也就不存在了,故在后给付一方提供担保后,先给付一方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了。
(二)成立条件
现在我们根据以上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来对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进行分析:
(1)须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
(2)须应后履行一方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这种难为给付的危险需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订立合同时这种危险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依然缔约,法律则没有必要对其特别保护;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知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这
种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一方有难为对待给付情形的义务。
(3)须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如果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难为履行,则发生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4)应后履行一方履行且未提供担保。
(三)效力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方面,依据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同学们可以了解到,其产生的效力依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但应当及时的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1)如果后给付义务人在收到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者证明自己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先给付义务人应当恢复履行。
(2)如果后给付义务人在收到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没有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该解除合同应当以诉讼方式完成。
案例:
甲、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15年6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1日付款。2015 年5月,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实证据,遂提出中止履行,随后又提出终止合同。乙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在此,就是甲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甲有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并解除合同。
四、先履行抗辩权一一后履行一方
(一)概念
什么叫做先履行抗辩权,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付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情形。
(二)成立要件
依据该概念,我们来分析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间有两个以上合同关系的,一合同
作业内容
一、案例分析: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问题:在该案中乙方所行使的是什么权利?并对该权利的成立要件进行分析。
解析:本案中,乙方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首先甲乙之间签订的为双务合同且双方互负债务,乙公司应支付乙方演出劳务费5万元,甲方应在演出日出演
个节目。且甲乙双方对于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乙公司为先履行一方,甲为后履行一方。同时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在演出日之前,其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因此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即在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情形下,先履行一方所行使的抗辩权,应为不安抗辩权。
、对下节课将要讲述的内容章节进行预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