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a款)

合集下载

政策性农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政策性农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政策性农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一、保险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政策性农业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是指农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为育肥猪养殖户提供的农业保险服务。

2.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育肥猪养殖活动。

二、保险责任1. 疾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对育肥猪养殖户因育肥猪发生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养殖损失进行赔付。

2. 许可行动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诺对发生等待补偿时间内消失的育肥猪养殖户承担因等待补偿时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三、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保险合同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止。

2. 续保:除非育肥猪养殖户提出终止保险请求,否则本合同将自动续保。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率: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农业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2. 保险费缴付:育肥猪养殖户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交付本保险的保险费。

如未按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

五、保险索赔1. 保险事故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后,育肥猪养殖户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应的索赔文件。

2. 索赔处理: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文件后,会派遣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政策进行赔偿处理。

3. 赔偿金额: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为准。

六、保险合同解除1.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 育肥猪养殖户提出终止保险请求;c.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解除;d.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 解除后处理: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将退还育肥猪养殖户未使用的保险费。

七、其他约定1. 纠纷解决: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合同变更: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确认。

3.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养殖场保险合同

养殖场保险合同

养殖场保险合同引言养殖行业是农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养殖场主的利益和农业产业的稳定发展,保险公司推出了养殖场保险合同。

本文将介绍养殖场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保险责任范围以及投保和理赔流程等内容。

一、基本信息合同名称:养殖场保险合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养殖场主的需求进行续签保险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名称被保险人:养殖场主的个人或单位名称保险费用:养殖场主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养殖场主所承担的风险进行理赔的范围和条件二、保险责任1. 疾病和死亡保险责任:针对养殖场内动物的疾病和死亡,保险公司将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2. 自然灾害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对养殖场的损失进行理赔。

3. 意外事故保险责任:针对养殖场内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如动物受伤、逃逸等。

4. 公共卫生事件保险责任:针对公共卫生事件对养殖场内动物健康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

三、投保流程1. 选择保险公司:寻找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并了解其养殖场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和投保条件。

2. 提供养殖场信息:向保险公司提供养殖场的详细信息,包括养殖场的规模、动物种类、设备设施等。

3. 评估风险:保险公司会评估养殖场的风险程度,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用。

四、理赔流程1. 报案:养殖场主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养殖场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据。

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养殖场损失进行审核,包括现场勘察、证明文件核实等。

3. 赔付处理: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并将赔付款项转账至养殖场主的指定账户。

结论养殖场保险合同是养殖场主保障养殖业务稳定发展的重要工具。

通过投保养殖场保险,可以有效地转移养殖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和损失。

同时,养殖场主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责任范围,确保投保和理赔流程的顺利进行。

保险公司也需要加强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提高养殖场主的满意度和保险行业的信誉度。

生猪保险合同范本

生猪保险合同范本

生猪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乙方是生猪养殖者,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养殖的生猪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乙方合法养殖的生猪。

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生猪的详细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生猪的品种、数量、年龄、健康状况等信息。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甲方对乙方养殖的生猪因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死亡、伤残、失踪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以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生猪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投保时向甲方明确。

3.2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条保险费4.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费率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4.2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限5.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甲方签发保险单之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

5.2 保险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六条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6.1 乙方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2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并支付保险金。

第七条保险金的计算7.1 保险金的计算方式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执行。

7.2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8.1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内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8.2 乙方应保证养殖的生猪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9.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生猪的详细信息,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9.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资料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资料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资料一、保险合同的定义本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以保险人承担一定保险责任,保障投保人在育肥猪养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的合同。

二、保险责任范围1.投保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合法从事育肥猪养殖活动的投保人。

2.保险责任: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投保人养殖的育肥猪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死亡或健康损害。

a. 意外事故:指猪只在养殖过程中发生的疾病、外伤、意外死亡等情况。

b. 自然灾害:指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等。

c. 疾病传染:指传染性疾病在猪群间传播导致的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

3.保险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限额为每头猪的市场价值的80%。

4.免赔额:本保险设定免赔额,即在每次事故中,投保人需承担最初损失的10%。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养殖猪只的数量和价值来决定,具体费率为每头猪的市场价值的0.5%。

2.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并与保险合同签订时同时缴纳。

四、保险责任的免除和终止1.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免除保险责任:a. 投保人故意造成的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

b. 投保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养殖规定,导致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

c.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d. 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以虚假的情况投保。

2.保险责任终止:在以下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a. 保险期满后,未续保的情况。

b.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c. 投保人死亡或被宣告破产。

五、理赔处理流程1.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医生诊断书、兽医证明等。

2.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3.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将及时组织理赔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处理。

4.理赔金额将在完成调查并确认后,按照保险金额的80%进行支付。

六、争议解决1.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指导费率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指导费率

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指导费率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指导费率根据《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方案》(冀财金〔2021〕21号)规定,现发布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和省定补贴险种指导费率。

一、种植险(含农业大灾保险和设施农业)1.小麦险指导费率:廊坊市、张家口市4%;秦皇岛市、唐山市、保定市3.8%;邢台市、沧州市、石家庄市3.7%;衡水市、承德市、邯郸市3.6%。

2.玉米险指导费率:廊坊市、张家口市6%;秦皇岛市、唐山市、保定市5.8%;邢台市、沧州市、石家庄市5.7%;衡水市、承德市、邯郸市5.6%。

3.稻谷险指导费率:廊坊市、张家口市5%;秦皇岛市、唐山市、保定市4.8%;邢台市、沧州市、石家庄市4.7%;衡水市、承德市、邯郸市4.6%。

4.设施农业(蔬菜)险指导费率:廊坊市、张家口市5%;秦皇岛市、唐山市、保定市4.8%;邢台市、沧州市、石家庄市4.7%;衡水市、承德市、邯郸市4.6%。

二、养殖险1.能繁母猪险指导费率:廊坊市、张家口市6%;秦皇岛市、唐山市、保定市5.9%;邢台市、沧州市、石家庄市5.8%;衡水市、承德市、邯郸市5.7%。

2.奶牛险指导费率:廊坊市、张家口市7%;秦皇岛市、唐山市、保定市6.9%;邢台市、沧州市、石家庄市6.8%;衡水市、承德市、邯郸市6.7%。

3.育肥猪保险A条款指导费率:廊坊市、张家口市5%;秦皇岛市、唐山市、保定市4.9%;邢台市、沧州市、石家庄市4.8%;衡水市、承德市、邯郸市4.7%。

育肥猪保险B条款(现行费率4.5%)费率暂不调整。

三、森林险1.市县森林险指导费率:全省统一2.5‰。

2.省属林场(自然保护地)保险指导费率2‰。

请各中选承保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省级承保机构遴选中选结果公示》结束后2日内,以设区市为单位对各补贴险种费率进行报价。

猪保险赔偿标准

猪保险赔偿标准

猪保险赔偿标准猪保险赔偿标准是指在猪养殖过程中,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猪只死亡或受伤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养殖户进行赔偿的具体规定。

猪保险赔偿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养殖行为、保障养殖户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猪只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保险公司根据猪只的品种、年龄、体重等因素进行赔偿。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养殖户购买保险时所选择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金额越高,赔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保险公司还会对猪只死亡的原因进行调查,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将按照约定标准进行赔偿。

其次,猪只受伤的赔偿标准也是保险公司根据猪只的受伤程度、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赔偿。

如果猪只受伤需要进行治疗,养殖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要求养殖户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兽医诊断报告等资料作为赔偿的依据。

此外,猪只死亡或受伤的赔偿标准还包括养殖户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例如,养殖户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如实填写猪只的数量、品种、年龄、体重等信息,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同时,在猪只死亡或受伤后,养殖户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调查等。

总的来说,猪保险赔偿标准是保险公司和养殖户双方约定的一种责任和权利,是保障养殖户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养殖户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猪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养殖户在购买猪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赔偿标准和赔偿流程,保持相关证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做好保险索赔的准备工作。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对猪只死亡或受伤原因的调查,公平公正地进行赔偿,提高猪保险赔偿标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猪保险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猪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养殖户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和养殖户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推动猪保险赔偿标准的完善和提高,为猪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育肥猪养殖保险

育肥猪养殖保险

数. 当年 累计 存 栏 数 低 于 投 保 存 栏 数 价 格 . 则按 出险 时的 市场价 格 计 算保 的 25 的 按 25 计 算 保 险 育 肥 猪 险 金 额 倍 .倍 ( 农保 ) 沈
每 头 的 保 险 金 额 由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参 照 其 投 保 时 当地 市 场 价 格 的 6 协 成
政法 航 鳙ou 。 导 m坞 ah 辑渡 b @
江 苏省明确今 年育肥猪养殖 保险条款的保险金额、 费率计算方
21 ≯ 0O 雷击、 山体 滑坡 、 石 流等 而 死 亡 , 泥 赔 偿 金 额 为 : 头 赔 偿 金 额 =『 重 ( 每 尸 公 斤 ) 每 头保 险金 额 ( ) 10 公 斤 ) X 元 /0 ( 一 残值 ( ) × 1 元 1 ( 一免赔 率 ) 因政 府 强 ; 制 扑杀 导 致育 肥 获猪 死 亡 . 头 赔偿 每 金 额=『 重 ( 斤 ) 每 头 保 险 金 额 尸 公 × ( )1 0 公 斤)×( 一 赔 率 ) 每 头 元 /0 ( 1 1免 一 政 府 扑 杀 专 项 补 贴 金 额 : 保 险 育 肥 若 猪 发 生疾 病 死 亡 . 险人 只 负责 自报 保
镊 爱・
- u

商 确 定 . 保 存栏 数 和每 头保 险金 投 额 以保 险单 载 明为 准 . . 问: 年育肥猪保 险费率是多少? 今
毫 肥猪 理 赔 因 灾 而 定 育
保 险育肥 猪 因 以下原因 直 接死 亡 . 获得 赔偿 。 可 一是 火 灾、 炸 ; 爆 二 是雷电、 雨 、 水( 府f蓄洪除 暴 洪 政 i - 外 )风 灾 、 、 冰雹 、 地震 、 灾;三是 山 冻 体 滑坡 、 泥石 流 ; 四是 建筑 倒 塌 、 物 空中运行物体 坠落囊 是猪丹毒 、 五 猪 茨 承癌 病 1 链球 猪 乙型 劈 劈 脑 炎 、 红 细胞 体 病 、 狂犬 病 、 附 伪 猪 细小 毒、 病 猪传 染性 萎缩 性鼻 炎 、 猪 支原体肺炎 旋毛 病、猪囊 尾蚴 虫 稿 糍融 饬暴 、 环 癞每赢 、 挠 穗传 染 性 胃肠 炎、猪 魏氏梭 菌病 、 口蹄 疫、 瘟、 猪 高 致病 浊蓝耳病及 其 强 制 免 疫 副 反 应。 外’ 保 险i 间 内, 另 在 期 由于 高传染性疫病 : 政府实 施强制 兼导致慷睑南腿猿死亡 ’养殖产 乜 以获 得 补 1 |

育肥猪保险赔付标准

育肥猪保险赔付标准

育肥猪保险赔付标准育肥猪保险是一种针对养猪行业的特殊保险产品,旨在帮助养猪户在养殖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保障养猪户的利益。

针对育肥猪保险的赔付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和对应的赔付标准。

首先,对于因疾病导致的育肥猪死亡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兽医诊断报告和死亡猪只数量进行赔付。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疾病导致的死亡进行全额赔付,但需要养猪户提供相关的疫苗接种记录和猪只健康档案作为证明。

其次,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育肥猪死亡情况,保险公司也会进行赔付。

在这种情况下,养猪户需要提供相关的事故报告和兽医诊断证明,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赔付,以补偿养猪户的经济损失。

此外,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育肥猪死亡情况,保险公司也会进行赔付。

养猪户需要提供相关的灾害证明和死亡猪只数量,保险公司会根据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养猪户的投保金额进行赔付,以帮助养猪户渡过难关。

除了死亡情况的赔付外,育肥猪保险还涵盖了其他一些情况的赔付标准。

比如,对于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育肥猪需要进行治疗的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兽医诊断和治疗费用进行赔付,以减轻养猪户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育肥猪保险的赔付标准是多方面的,涵盖了疾病、意外、自然灾害等多种情况。

养猪户在投保时需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赔付标准,并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以便顺利获得保险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根据投保金额和具体情况进行赔付,以确保养猪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选择育肥猪保险时,养猪户需要根据自身的养殖规模和风险情况进行合理的投保,以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同时,养猪户也需要加强养殖管理,预防疾病和意外情况的发生,以降低损失和提高保险的利用率。

综上所述,育肥猪保险赔付标准是保障养猪户利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养猪户在投保时需要了解清楚赔付标准,并在养殖过程中加强管理,以确保保险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帮助养猪户更好地了解育肥猪保险赔付标准,提高风险意识,保障养殖利益。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一部分,为各行各业提供了风险保障和经济支持。

其中,农业保险作为重要的保险领域,为农民和农业经营者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在农业保险中,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更是备受关注,而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和促进我国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我国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的背景和意义。

育肥猪养殖保险是一种农业保险产品,主要覆盖猪的生长、养殖及屠宰环节中发生的意外及自然灾害等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缺乏规范的保险条款和标准化的产品,使得育肥猪养殖保险存在一些乱象,例如理赔难、赔付标准不明确、保险责任不清晰等问题。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制定,可以规范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保护农户的利益,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在深入探讨我国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具体内容之前,我们可以先来分析一下育肥猪养殖保险的市场需求和潜在风险。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和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育肥猪养殖规模逐渐增大,但同时也伴随着各种自然灾害、疫病等风险。

养殖户对于育肥猪的保障需求日益增加,而保险行业在满足这一需求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挑战。

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制定,有望填补这一市场空白,提高保险产品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满足养殖户的需求,推动育肥猪养殖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壮大。

接下来,让我们来系统分析一下我国保险行业协会育肥猪养殖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的具体内容。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信息,该示范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理赔流程、赔付标准等内容。

其中,保险责任的明确和保障范围的界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示范条款的制定可以使得保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明确的界定,提高了养殖户购买保险产品的信心和保障。

2024年度育肥猪保险项目概括

2024年度育肥猪保险项目概括

2024年度育肥猪保险项目概括2024年度育肥猪保险项目概括一、项目概述2024年度育肥猪保险项目是一个旨在保障养猪业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随着养猪业的发展,养猪业者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在市场价格波动、疾病爆发、自然灾害等方面。

2024年度育肥猪保险项目的出台,对于保障养猪业者的利益、促进养猪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内容2024年度育肥猪保险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价格保障:针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该项目提供价格保障,确保养猪业者在市场价格波动时能够获得一定的保障收入。

2.疾病防控:针对猪病疫情风险,该项目提供疫病防控保障,帮助养猪业者预防和控制疾病的风险。

3.自然灾害保障:针对自然灾害风险,该项目提供自然灾害保障,帮助养猪业者应对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三、项目意义2024年度育肥猪保险项目的实施,对于养猪业者、养猪产业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保障养猪业者利益:该项目能够有效保障养猪业者的利益,减轻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稳定性,增强其发展信心。

2.促进养猪产业健康发展:通过该项目的实施,能够稳定养猪产业发展,提高养猪产业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养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养猪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其稳定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2024年度育肥猪保险项目的实施,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2024年度育肥猪保险项目的出台,为我国养猪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助于增强养猪业者的风险应对能力,促进养猪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一项有关农业产业的保险项目,也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点,有利于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回顾:2024年度育肥猪保险项目对于保障养猪业者利益、促进养猪产业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价格保障、疾病防控和自然灾害保障等多方面的保障措施,该项目有望有效降低养猪业者的经营风险,提高养猪产业的稳定性,促进养猪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生猪养殖保险条款

生猪养殖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本合同由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订立,根据以下条款,甲方向乙方投保生猪养殖保险。

第一条保险对象1.1 本保险适用于甲方在指定地点从事生猪养殖业务的场所和养殖设施。

1.2 保险对象包括年龄在3个月至2岁之间的生猪。

1.3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养殖场实际情况,确定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承包乙方向甲方提供涵盖以下风险的保险责任:(a) 生猪因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意外死亡;(b) 生猪身体受到非人为原因的意外伤害;(c) 生猪罹患非人为原因的重大疾病。

2.2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3.1 保险金额将由乙方依据甲方的养殖场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

甲方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金额。

3.2 乙方将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评估和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出保险费用。

甲方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用进行支付,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第四条保险条款变更和终止4.1 若甲方需要对保险金额进行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生效。

4.2 本合同保险期限届满前,如甲方需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将按照约定的规定办理保险合同终止手续,并退还甲方未使用的保险费。

第五条索赔和赔偿5.1 甲方在发现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2 乙方将根据保险事故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理赔审查,并于理赔审查通过后,在合理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赔款。

5.3 甲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索赔信息,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理赔相关的调查和核实。

第六条不可抗力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如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等,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提请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生猪价格保险合同5篇

生猪价格保险合同5篇

生猪价格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养殖户/农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生猪价格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1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生猪,包括但不限于存栏生猪、新生育肥猪等。

二、保险期间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3.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存栏生猪数量及约定每头生猪的保险金额,确定总保险金额。

3.2 保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费计算方式和金额,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四、保险责任4.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生猪价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市场价格波动;(2)疾病;(3)自然灾害;(4)其他约定原因。

4.2 甲方不承担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生猪价格损失。

五、保险金额计算及赔偿方式5.1 保险金额计算:每头生猪的保险金额=约定保险金额/存栏生猪数量。

5.2 赔偿方式:在保险期间内,若乙方生猪价格损失达到约定赔付条件,甲方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六、保费计算方式和缴纳方式6.1 保费计算方式:根据乙方存栏生猪数量、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等因素计算保费。

6.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7.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乙双方履行完毕约定事项;(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八、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若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生猪保险赔偿标准

2023生猪保险赔偿标准

2023生猪保险赔偿标准摘要:I.引言A.介绍生猪保险B.说明生猪保险赔偿标准的重要性II.2023生猪保险赔偿标准A.保险金额的确定1.按照养殖户的养殖成本和市场价格确定2.保险公司和畜牧兽医部门规定处理死亡生猪的残体B.赔偿金额的计算1.育肥猪体重超过100千克,按100千克计赔2.赔款=尸重x保额100-残值x承保成数3.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按市场实际价值计赔III.生猪保险赔偿的实际应用A.保险公司和政府合作,为养殖户提供保障B.赔款快速理赔,帮助养殖户分担风险IV.结论A.生猪保险赔偿标准对养殖户的意义B.保险公司在生猪保险中的作用正文:随着我国生猪养殖业的不断发展,生猪保险赔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为您介绍2023年生猪保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公司会根据养殖户的养殖成本和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金额。

这样可以确保养殖户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其次,我们来看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当育肥猪体重超过100千克时,赔偿金额按100千克计算。

赔款的计算公式为:赔款=尸重x保额100-残值x承保成数。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那么将按市场实际价值计算赔款。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公司和政府紧密合作,共同为养殖户提供保障。

一旦养殖户遇到生猪死亡等意外情况,保险公司会尽快进行赔款理赔,帮助养殖户分担风险。

总之,生猪保险赔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养殖户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有了合理的赔偿标准,养殖户在面临市场风险时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商业)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商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建场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二)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2000头(含)以上,且年出栏育肥猪5000头(含)以上;(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猪):(一)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二)育肥猪经畜牧食品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三)投保时每头育肥猪的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疾病。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六)保险育肥猪遭受冻、饿、中暑、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七)保险育肥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而被淘汰宰杀;(八)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育肥猪保险出险理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育肥猪保险出险理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China Swine Industry2019年第5期收稿日期:2019-02-19育肥猪保险出险理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王海洲张黎鑫(山东省日照市畜牧站,山东日照276800)摘要:近年来,生猪政策性保险在各地大力推广。

河南、湖南、山东莱州等地育肥猪出险理赔方式和赔付金额缺乏统一标准,差异较大且容易产生纠纷。

利用育肥猪保险理赔计价尺,测量猪两耳连线中点到尾根处的距离,可获得育肥猪从30cm 到99cm 每1cm 相对应的赔偿金额。

该理赔方法操作方便,避免了繁琐的称重,节约了理赔时间,增加了理赔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大面积推广使用将大幅提高育肥猪的保险覆盖面。

关键词:育肥猪;保险;理赔;计价尺中图分类号:S828;[S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4645(2019)05-0029-03作者简介:王海洲(1970-),男,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主要从事畜牧业技术推广方面的工作,E-mail:whzrzs@实施育肥猪保险不仅可降低生猪养殖场的养殖风险,维护生猪市场稳定,还可以通过与生猪疾病防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提升养殖管理水平,推进动物卫生检疫,促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措施有效落实,防止病死生猪流向市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1育肥猪保险政策及各地理赔办法1.1育肥猪保险政策我国于2007年推出了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保费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分别补贴50%、15%、15%,有条件的市县还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养猪场(户)最多承担保费的20%。

2013年该保险政策覆盖到育肥猪。

廖仁芳等对湖北育肥猪的政策性保险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认为育肥猪保额标准应统一按政策下限500元/头执行。

李勇权和曾馨调研发现各地的育肥猪保险赔付标准和费率差异较大。

生猪主产区大都执行最高500元/头的赔付标准,育肥猪保险保费为30元/头,补贴标准为80%,个人缴纳保费6元/头。

各地具体的出险理赔标准、方法不尽相同,制约了该险种的推广,降低了养殖场(户)参保的积极性。

生猪保险

生猪保险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 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赔偿处理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 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的扣除。 残余的受损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死亡。
保险金额
(一)保险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 价格的6成;
(二)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按当地饲养一头100公斤育肥猪 总成本的6成确定,最高不超过600/头。分批投保的,投 保数量按每批存栏数确定;按一年期投保的,投保数量按 当年累计出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当年累 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存栏数的2.4倍。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四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而死亡
农业保险共保体生猪养殖 保险条款
保险条件
(一)种猪在8月龄至4岁之间;育肥猪体重在10公斤以上; (二)建厂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单个场存栏基础为母猪10头以上或每批存栏育肥猪50
头以上,按年投保的年出栏育肥猪200头以上;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 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一下方式 计算赔偿:

生猪价格保险合同2篇

生猪价格保险合同2篇

生猪价格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养猪场/农户):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生猪价格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乙方的生猪,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生猪的数量、品种、年龄等。

双方应对保险标的进行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生猪价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生猪市场价格波动;2. 疫病;3. 自然灾害;4.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风险。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每头生猪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保费:乙方应按照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向甲方支付保费。

具体保费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

五、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定。

如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金。

3. 乙方应妥善保管有关单据、文件,以便在理赔时提供证明。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期内,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 合同期满,双方可协商续签或终止本合同。

如双方决定终止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

3. 如发生其他约定事项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七、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暂行)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6
【摘要】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总页数】4页(P42-45)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3.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暂行) [J], 无
4.内蒙古自治区奶牛养殖保险条款 [J], 无
5.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财政补贴型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A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养殖企业(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一)建场一年以上(含),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育肥猪”),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育肥猪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二)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三)投保的育肥猪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经典蓝耳病)、附红细胞体病、弓形虫、传染性胸膜肺炎、猪囊尾蚴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圆环病毒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等疾病;(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三)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育肥猪;发生疾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七条保险育肥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数量可按照生猪养殖数量、能繁母猪存栏量、上报畜牧部门的年计划出栏量等确定,其中以能繁母猪存栏量确定的,每年保险数量不超过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开具的能繁母猪数量证明的20倍;被保险人外购的生猪,保险数量可以参照检疫证明、外购发票或收据上标注的数量来确定。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第十条按年计划饲养量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按批次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到出栏为止,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第十一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期间届满30天(含)内续保的育肥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育肥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育肥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育肥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育肥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育肥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疫病及死亡原因证明;(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材料;(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育肥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1.保险育肥猪可以确定尸体重量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每头对应分段最高赔偿金额保险育肥猪每头对应分段最高赔偿金额表2.发生第四条(二)、(三)项列明的保险事故,保险育肥猪无法确定尸体数量、重量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损失数量每头赔偿金额根据承保时标的清单载明实际大小按照正常生长期至事故发生时达到的大小确定;数量根据验标承保时标的清单载明实际饲养数量至出险时正常生长数量减去出险时已销售、转让、死亡、淘汰及剩余育肥猪数量后确定,由被保险人提供生产养殖档案或销售记录等资料。

(二)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育肥猪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育肥猪每头赔偿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赔偿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育肥猪每头赔偿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育肥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