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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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苏政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09〕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21号),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一)我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金融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逐步开展,农村存贷款持续增加,农村金融生态明显改善,在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但总体上看,农村金融还不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产品少、竞争不充分,农村有效信贷投入不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够强等,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面临新的机遇。

当前,我省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加速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必将对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大原则,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指明了方向。

能繁母猪养殖有保险

能繁母猪养殖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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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资料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资料

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资料一、保险合同的定义本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以保险人承担一定保险责任,保障投保人在育肥猪养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的合同。

二、保险责任范围1.投保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合法从事育肥猪养殖活动的投保人。

2.保险责任: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为投保人养殖的育肥猪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死亡或健康损害。

a. 意外事故:指猪只在养殖过程中发生的疾病、外伤、意外死亡等情况。

b. 自然灾害:指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等。

c. 疾病传染:指传染性疾病在猪群间传播导致的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

3.保险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限额为每头猪的市场价值的80%。

4.免赔额:本保险设定免赔额,即在每次事故中,投保人需承担最初损失的10%。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保险费: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养殖猪只的数量和价值来决定,具体费率为每头猪的市场价值的0.5%。

2.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并与保险合同签订时同时缴纳。

四、保险责任的免除和终止1.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免除保险责任:a. 投保人故意造成的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

b. 投保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养殖规定,导致猪只死亡或健康损害。

c.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d. 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以虚假的情况投保。

2.保险责任终止:在以下情况下,保险责任终止:a. 保险期满后,未续保的情况。

b. 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c. 投保人死亡或被宣告破产。

五、理赔处理流程1.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医生诊断书、兽医证明等。

2.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3.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将及时组织理赔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处理。

4.理赔金额将在完成调查并确认后,按照保险金额的80%进行支付。

六、争议解决1.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0)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0)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泄洪区、行洪区内,猪舍内布局及圈舍环境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二)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应当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三)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的母猪因下列原因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二)在观察期内患第三条(一)中的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第五条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

第六条保险母猪的保险费率为6%。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或捕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的实践与探讨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的实践与探讨

了一 系列 的扶 持和稳 定 生猪 生产 的 政策 ,其 中 ,能繁母 猪保 险政 策 既 让受 灾养 殖户增 加 了恢复 生产 的能 力 ,又稳 定 了能 繁母 猪基 本群 ,从 根本上 达到了稳定生 猪生产 的 目 的 ,确是 一 项 利 国利 民的 好政 策 。 现笔 者根 据江苏 省如 东县 能繁母 猪
对各镇 的考 核机 制 。把母 猪普查 数 据 的准确 率 、能繁母 猪 参保率 、无
国 家 实 施 对 能 繁 母 猪 生 产 的 扶 持 政 策 ,使 如 东 县 生 猪 生 产 得
送 ,保 费的收取 和保 单 的签 发等 。 ( )建 立 快 捷 高 效 的 能 繁 母 3 猪 死 亡 理 赔 体 系 。 中 华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派 员 负 责 现 场 勘 验 定 损 ;农

圈牧 业 通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 的实践与探讨
。江苏省如 东县农业委 员会 符永 山 翟 惠锋
猪 肉安 全与粮 食安 全一 样 ,事
小组 ,由分管农 业 的副县 长担 任组
勘 查签 单 ;监 管 审核必 须 四个 部 门 ( 险 、畜 牧 、农 办 、财政 ) 审 保 逐头 核 签字 把关 ;向农 户 “ 一折通 ”兑 付 理赔 款 前 ,必须 在 《 如东 快 报 》
作 ,做 到应保 尽保 。通 常在 十天 内 完 成母猪 数据 普查 工作 ,包括 逐 户
逐 头的纸 质和 电子 台账 的汇 总 、报
蛋6 . 吨 ;畜 牧业 产 值 2. 亿 5万 5 2
元 。畜牧业 生产 已成 为 当地农 民增 收 、农 民就业 的重要 途径 。
( )健 全农 保委 员会 与财 政局 2
在 能 繁 母 猪 政 策 性 保 险 工 作 上 ,如 东县 的主要 做法有 :

河南省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2015版)条款

河南省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2015版)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对能繁母猪具有保险利益的养殖户。

本保险的保险人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投保条件第三条投保人投保的能繁母猪(以下称“保险母猪”)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二)投保时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三)存栏量30头以上(含);(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六)保险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七)投保人应保证对全部病死保险母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八)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疾病责任: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主要疾病和疫病;(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政府扑杀,但对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的强制扑杀,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时应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但政府扑杀除外;(四)保险母猪未按照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六)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2023年区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

2023年区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

2023年区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一、前言繁殖母猪是养猪业的核心。

但是,母猪的死亡率较高,给养殖户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政策性保险可以有效的转移风险,减轻养殖户的经济负担,推动乡村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区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实施方案。

二、政策背景养猪是我国农业产业中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乡村经济中重要的一部分,繁殖母猪是养猪业的核心。

但母猪的死亡率较高,给养殖户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解决养殖户的风险问题,扶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政府推出了繁殖母猪政策性保险。

三、保险方案1. 保险对象繁殖母猪的养殖户。

2. 保险时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一次。

3.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繁殖母猪死亡的,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意外伤害;•突发疾病。

在保险期间内,如因以下原因导致繁殖母猪死亡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养殖户故意或重大过失;•非法行为;•涉及高危操作。

4. 保险金额和费率每头繁殖母猪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000元,每年的保险费率为3.5%。

5. 保险理赔若繁殖母猪死亡可获得赔偿,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无免赔额。

养殖户提出赔付申请后,保险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以内受理申请,并按照赔偿金额的100%予以支付。

6. 保险费用支付繁殖母猪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从养殖户账户中自动划扣。

7. 保险期限及续保保险期限为1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保险期间内未出险,保险自动失效。

保险期满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四、结语繁殖母猪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旨在保障养殖户的风险,减轻养殖户的经济负担,推动乡村经济发展。

本文详细介绍了2023年区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实施方案,相信此举将有效推进养猪业的持续发展。

江苏启动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

江苏启动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

・农 保 动 态 ・
江苏农保攀上新台阶
保险 、 力推 进 经 济 作 物 、 殖 项 目 、 大 养 离
效 农 业 以 及 农 机 具 、渔 船 渔 民保 险 试 通 道 全 省 乡 镇 建 立 上 千 个 i农 保 险 服 、
点 。 高 其 他 种 植 业 保 险 的 比重 . 断 务 站 .宿 迁 市 已 在 30 个 行 政 村 普 遍 提 不 5余
的渔 船 渔 民 以及 从 事 内陆 渔 业 生 产 经
船 、 民保险宣 传发动 、 险预 测评估 、 渔 风
增 收和 渔 区 稳 定 具有 重要 意 义 根据 《 江 专 业 鉴 定 、防 灾防 损 等 方 面 发 挥 业 务 和 苏 省渔 业保 险 试 点工 作 方 案 》 渔 业 保 险 技 术 优势 . 极 配 合 、 持 经 办 机 构做 好 , 积 支
扩 大覆 盖 面 : 是 配 合 各 级 政 府 建 立 农 建 立 农 保 险 服 务 点 .建 立 了 全 市 、 二 县
业保险 巨灾准备金 . 善 省、 、 完 市 县 级
巨灾 风 险 转 移 分 担 机 制 : 是 加 大 “
区 、 镇 、 居 4 服 务 体 系 在 理 赔 : 乡 村 级 j
江苏 省 政 府 金 融 作 办公 室 和江 苏 补 贴 比例 为2 % .渔业 保 险 试 点 J 作 由 5 省 财政 厅 日前 联 合 下 发 了 《 于印 发 江 江 苏 省 渔 业 互 助保 险协 会 及 其 代 理 机 构 关 苏 省渔 业 保 险 试 点T 作 方案 的 逦 知 》 正 , 式 启 动江 苏 省 渔 业 保 险试 点 l作 T 开 展渔 业 保 险 试 点 ,给 投 保 人 一 定 比 例 的保 费 补 贴 . 可以 大 大地 增 强 渔 民 群 众 投 保 积 极 性 .有 效地 提 高 渔 民群 众 抵 御 渔 业 灾 害 事 故 的 能 力 .对 促 进 渔 民 负责 实施 各 市 县级 财政 根 据 向身 财 力 . 自行 确 定 是 否 给予 补 贴 以及 补 贴 比 例。 方 案 要求 各级 渔 业 主管 部 ¨ 及 其 相 关 职 能 机 构充 分发 挥 其 职 能 作 崩 .在 渔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一)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二)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三)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四)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金额第四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和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促进农业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制订的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保险公司制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应按照“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法合规、公平合理,不侵害农户合法权益;(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句通俗、表述严谨;(三)费率合理、保费充足率适当,不得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四、保险公司应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逐一报备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除应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保监会批准在相应区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文件复印件;(二)可行性报告;(三)开发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还应提供可真实反映地方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以及反映参保农户代表意见和当地保监局意见的书面材料;(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规程(2011新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规程(2011新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11版)为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和检查流程,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江苏省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实务规程,请各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险领导小组”)和经办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承保实务一、承保实务流程示意图二、承保准备(一)组织协调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农业保险业务承保推进工作组,由农工办、农林、财政和经办公司派员组成,负责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并在农户个人交费等具体工作中发挥组织保证作用;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承保前通过会议或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统一布置承保工作。

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承保工作推进小组要组织乡(镇)政府有部门做好投保信息采集和农户自交保费的收取工作。

经办公司要有设立农业保险部,具体负责农业保险承保工作的落实。

做好各项承保准备、承保出单工作,指导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做好组织投保和承保公示工作。

(二)风险评估承保前,经办公司要对承保区域内标的风险特征、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巨灾风险等进行评估。

1、种植业保险重点关注:(1)自然灾害。

包括:承保区域气候条件、自然灾害历史情况及发展趋势等。

(2)种植品种。

包括:承保区域内种植作物种类、作物生育期及田间管理方式、单位成本、区域试验产量指标,抗旱、抗倒伏、耐病、耐盐碱性的强弱等。

(3)种植环境。

当地土壤及灌溉情况,拟承保区域农田分布,耕地面积、水田、旱田面积、水浇地面积等。

(4)防灾防损能力。

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人工增雨、防雹等方面的设施及能力。

2、养殖业保险重点关注:(1)饲养品种。

承保区域内主要饲养品种、饲养目的、饲养周期、饲养成本等。

(2)防疫及防灾防损能力。

当地动物卫生防疫体系,当地畜牧兽医站(或者动物检疫站)密度,防疫工作人员数量及业务技能等。

南京市水产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可行性研究李文杰

南京市水产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可行性研究李文杰

45李文杰,周国勤,赵昌喜,等.南京市水产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可行性研究[J ].江苏农业科学,2013,41(1):405-407.南京市水产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可行性研究李文杰,周国勤,赵昌喜,陈兵(江苏省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36)摘要:目前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涵盖了南京市的主要种植业和养殖业品种,但是不包括水产养殖业。

从南京市水产养殖业的基本发展情况和面临的风险出发,指出了开展水产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必要性,并在分析其存在难点的基础上,对其可行性展开了调研和论证,最后提出了开展试点工作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水产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行性中图分类号:F32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1302(2013)01-0405-03收稿日期:2012-06-03基金项目:南京市水产良种体系及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项目(编号:宁农财2011-69)。

作者简介:李文杰(1980—),男,江苏宜兴人,硕士,工程师,从事渔业生产管理研究工作。

Tel :(025)86566715;E -mail :liwenjie03192@163.com 。

通信作者:周国勤,硕士,研究员,从事水产产业经济发展研究工作。

Tel :(025)86566700;E -mail :fishnj@126.com 。

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始于2007年,通过采取“联办共保”的运行模式,发展和巩固了水稻、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等5个主要种植业、养殖业险种,实现了主要种植业品种承保面达到9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应保尽保”的良好局面,在提高救灾效能、消化灾害、减少病害损失、分散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农民经济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

同时南京市积极推进高效设施农业和农机具的保险试点工作,大力发展蔬菜大棚、育肥猪、肉鸡、林木等高效特色保险品种,做好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和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的试点工作。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解读
三是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所有的市、县 (区);试点品种增加到水稻、小麦、油菜、棉花、玉米、大豆、森林和能 繁母猪、生猪、奶牛等10个险种。各地还自主开展了蔬菜、草莓、林木、水 产养殖等特色农业保险。 四是农业保险作用日益凸现。目前,全省累计承保农作物4.8亿亩、牲畜 898万头,为9512万次农户提供1500亿元的风险保障;累计赔付34.7亿元 3312万次农户受益。 五是农民群众保险意识增强。农业保险赢得广大农民认同和拥护,特别是 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险意识明显增强,农业投入、承 接土地流转的积极性提高,加速了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



•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 2011年9月,安徽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明确 对种植业保险适当提高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并实行保费全省统筹、 风险全省管控。养殖业方面适当下调奶牛保险费率,并调整养殖业保 费补贴政策。新的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种植业保险方面,维持大豆保险费率不变,油菜保险费率提高2%, 小麦保险费率提高0.5%,其他种植业保险费率各提高1%。调整后的 各险种费率分别为:水稻6%、玉米6%、棉花6%、大豆6%、小麦 4.5%、油菜6%。适当提高保险金额。玉米、大豆、小麦、油菜每亩 保险金额各提高10元,水稻、棉花每亩保险金额分别提高30元、40 元。调整后的各险种保险金额分别为:水稻330元/亩、玉米250元/亩、 棉花340元/亩、大豆170元/亩、小麦270元/亩、油菜270元/亩。调整 后将实行保费全省统筹、风险全省管控。此外,调整方案还明确将种 植业保险的绝对免赔率由15%下调到10%,并调整种植业保费补贴政 策,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40%、25%、 15%;对皖北三市七县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 贴40%、30%、10%。 • 养殖业保险方面,适当下调奶牛保险费率。将奶牛保险费率由8%下 调到6%。调整养殖业保费补贴政策。将奶牛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 比例由30%提高到40%,统一市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能繁母 猪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50%、25%、5%;奶牛 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补贴30%、25%、15%。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理赔实务(暂行)第一节报案环节第一条发生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95518报案,95518接到报案后应立刻通知县(市、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代办员报案,代办员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乡镇保险代办站上报,并向支公司转报案,支公司向95518转报案。

第二条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做好登记,并及时查抄、复印保险单及保险清单,经核实属于保险母猪的,应立即调度代办员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下简称理赔人员)到场查勘。

第三条开办业务的省、市公司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支公司的理赔权限。

理赔权限以下的赔案由各支公司自行安排查勘、核损工作。

超支公司权限的,应向分公司理赔部/理赔中心上报,分公司统一安排人员或授权支公司处理。

赔案的审批权在地市公司。

第二节查勘环节第四条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做好自身防疫保护工作,包括佩戴口罩、手套、鞋套等防护用品,并带齐数码相机等查勘工具赶赴现场进行查勘。

第五条现场查勘中,理赔人员应对死亡母猪的标识、数量及现场全貌等进行详细拍照或录像,了解栏舍及饲养情况和诊断情况,协助被保险人填写相关单证,收集理赔必要材料。

代办站要及时收集理赔单证和相关材料,并及时转交保险公司。

理赔人员对已定损的死亡母猪要及时注销二维码,并协助收回耳标。

第六条实地查勘工作结束后,理赔人员应缮制《现场查勘报告》。

《现场查勘报告》要求内容完备、缮制规范。

现场查勘要对死亡猪母的损失数量、残值等情况进行核定,并有保险双方人员的签字确认。

根据死亡原因证明、自然灾害证明,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第七条发生大面积疫病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节定损环节第八条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2013年强农惠农政策(部分)

2013年强农惠农政策(部分)

2013年强农惠农政策(部分)作者:文摘来源:《湖南农业》 2013年第11期畜牧良种补贴政策为推动家畜品种改良,提高家畜生产水平,带动养殖户增收,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2年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

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

2013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61亿元,全面启动了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通过补贴鼓励农民大面积应用实践证明能够有效预防和减轻灾害损失,促进粮食稳产增产的重大技术。

主要包括:在小麦主产区全面实行“一喷三防”补助,在东北地区实施水稻大棚育秧补助,在南方早稻主要产区实施早稻集中育秧补助,在东北启动抗旱“坐水种”补助,在西南实行玉米地膜覆盖种植补助,在西北地区推广全膜覆盖沟播种植和膜下滴灌补助,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等。

2013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相关补贴力度,积极推动实际效果显著的关键技术补贴常态化。

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政策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667公顷)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50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

2013年,国家继续在重点产区实行整建制推进,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模式。

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范围。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时间:2015-08-07 10:44来源:未知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一:为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流程,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江苏省政府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实务规程(试行),请各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经办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承保实务一、承保实务流程示意图二、展业前期宣传和准备工作(一)展业宣传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并由财政给予投保农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是一项惠农措施和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障农民遭灾受损后得到经济补偿。

在“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下,政府和经办公司应密切配合,采取电视、广播、宣传单、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要针对农业保险特点和农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宣传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积极宣传省、市、县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部署,各级财政的补贴政策;宣传经办公司的网点、人才、经验、服务规程;宣传当地发生的农业保险重大理赔案例;详细介绍保险产品及相关条款的内容,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确定、赔偿方式及被保险人的义务等。

(二)展业准备1、组织准备:各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农业保险业务指导工作组,由农工办、农林、财政和经办公司派员组成,负责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并在农户个人交费等具体工作中发挥组织保证作用;经办公司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2、人员培训:经办公司应对相关展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各级政府补贴规定、农业保险条款、条款说明及实务操作规程,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财务、防灾和其他相关知识。

3、承保准备:1)相关展业人员应调查和了解本地农作物的数量、品种、种植面积、生长期、种植习惯、上年度种植单位物化成本、生产条件及管理水平等相关情况;调查和了解本地近3-5年内的暴雨、洪水、内涝、暴风、冰雹、冰冻等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发生的频率、损失情况和有关气象资料。

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方案.doc

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方案.doc

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民生工程为契机,以农业增效、农民收入为重点,以保障农民灾后及时经济补偿为出发点,尽可能恢复生产能力,积极稳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2)基本原则XXXX年实际种植、育种要求应保证。

具体指导任务应由县农委单独下达。

(3)承办机构。

政策性种植保险由国源农业保险公司中心支行承办;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县分公司承担。

三、主要内容(1)保险类型在XXXX,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包括的品种有水稻、油菜、小麦、玉米、棉花、能够繁殖母猪和奶牛,保险的实施应保证。

(二)保险金额和费率根据省、市政府文件要求,补贴保险水平按照“低保证、广覆盖”的原则确定,种业品种保险金额和费率分别确定为:XXXX,所需工作经费安排在年度预算。

中(4)保险责任按照省政府4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种植保险责任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除政府分洪蓄滞洪外)、内涝、雪灾、冰雹灾害、冰冻灾害、干旱、给被保险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水产养殖业的保险责任是重大疾病造成的死亡、自然灾害、事故和强制狩猎。

(e)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经营”模式。

业务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承担。

水产养殖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公司在政府补贴保费政策框架下独立经营、自筹资金。

(6)保险方法对于种植,各乡镇督促村委会牵头组织,协助保险机构上门收取,认真按品种填写保险户口簿和家庭保险卡,户口簿应由参保农民签字盖章,家庭保险卡应留在参保农民现场作为缴费依据。

在各村汇总后,将保险明细提交到镇农业保险办公室。

参保户名单及汇总表由镇农业保险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农业保险服务部门。

保险手续由保险机构统一办理,以镇为单位。

大农户、龙头企业也可单独向国源农业保险服务部门投保。

畜牧业由县畜牧兽医局、镇畜牧站领导保险机构做好农民投保。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业保险费率,同时对起赔标准、免赔率都进行较大幅里提出的2022年农业保险深度标准目标值)之下;农业政策性保险密度(农业保费/农业从业人口)反映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程度,虽然指标逐年上500元/人,达到518.03元/人,但基于第一产业从业人数每年3%~5%左右的下降幅度。

表明农业保险在经济中的地位仍然偏弱,与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农业保险政策健全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政府需要通过相关政策法规或资金扶持的方式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2007-2019年,各级政府对江苏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累计投入资金239.6亿元,但与全省农业保险的需求相比还比较欠缺。

特别是农业高效设施农业由于种植面积逐年增加,保险需求多样化,但保费收入占比还不大,保费财政补贴覆盖面低。

有些地方特色险种不在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内,基层政府财政压力大,扶持有限。

在灌南、滨海等地的稻虾综合种养项目,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农户也有保险诉求,但龙虾等创新性的险种,无财政资金补贴,市场风险大,保险机构尚未开办。

另外,对于纯商业性保险,农户自缴保费高,整体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机构市场推广难度大。

农险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一是运行模式转变面临挑战。

首先是江苏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虽然发展较快,但当前小农户依然较多,面广量大的小农户如何投保是困扰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难题。

在联办共保模式下,主要依靠村级集体组织投保,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难题,但也存在一些侵犯农民利益的情况。

市场化运营以后,村集体集中投保、集中理赔受到冲击,一户一保、一户一赔可能成为发展趋势。

这必将增加保险机构的工作量,需要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引进科学的承保理念和方法。

二是查勘定损有难度,理赔周期长。

农业灾害具有时间集中、突发等特点,保险机构查勘定损理赔时间较长。

另外,农业农村、气象、物价、财政等农业保险等成员单位之间配合和协调需要加强。

审核环节多,审批时间长、资金拨付慢,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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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四)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五)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三)山体滑坡、泥石流;(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五)款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三)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含)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能繁母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书;(三)损失清单;(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二)发生第五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头)×(每头保险金额-每头能繁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母猪与非保险母猪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母猪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保险母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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