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备案)[2009]N96号-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生猪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 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丹毒、蓝
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高温热应征。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一下方式 计算赔偿:
•
1:每次事故保险人按实际存栏数的0.5%扣除绝对免
赔头数(四舍五入),但绝对免赔头数最低以2头、最高
80头为限;
• 2: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时,则每头生猪最 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市场价格。
• 3:如被保险人的生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90%, 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生猪养殖保险费率表
投保数量
投保数量≤1000头 1000头<投保数量≤5000头 5000头<投保数量≤10000头
投保数量>10000头
投保数量系数
1.00 0.95 0.90 0.80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
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的疾病而
• 4:保险生猪被洪水冲走流失的,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的 50%计算生猪死亡数量;
• 5:种猪的赔偿金额按照使用年限比例递减,每使用一年 扣除保险金额的20%。
• 育肥猪的赔偿金额按尸重和每公斤保险金额确定,计算公 式为:
能繁母猪保险条例
关于印发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号:赣财农[2007]128号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7日生效日期:2007年09月17日文号:赣财农[2007]128号附件下载:《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调动广大养猪户的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建立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生活,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直接补贴。
第三条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是指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第四条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 败血症、猪瘟、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10)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泄洪区、行洪区内,猪舍内布局及圈舍环境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二)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应当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三)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的母猪因下列原因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二)在观察期内患第三条(一)中的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第五条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
第六条保险母猪的保险费率为6%。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第七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条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或捕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能繁母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能繁母猪和奶牛政策性保险工作调研报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有关精神,我县自2007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了能繁母猪和奶牛养殖政策性保险参保工作,经过三年的实施,有效增强了养殖户抵御重大动物疫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了养殖风险,维护了市场稳定,促进了生猪、奶牛的稳定健康发展。
近期,我局根据县政府指示,开展了调研工作,现汇报如下:一、能繁母猪、奶牛养殖保险工作开展情况(一)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参保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东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具体承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费为60元,其中省、县财政共补贴48元,农户自行承担12元。
我县将能繁母猪补贴与保险工作进行有机统一,对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按国家规定发放补贴,未参保的不予发放,此办法有效促进了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08年,全县共有6.74万头能繁母猪参保,占能繁母猪总数的96%,参保数和参保率位居全市第一。
我们首先由乡镇农技推广站配合村委会做好能繁母猪登记、核对,对全县能繁母猪数量进行摸底,然后由农经服务站负责收取农户须上交的保费,并做好造册、开票、统计和汇总工作,所收取的保费及上级补贴保费由县财政局同意提取大灾基金后,70%存入县农险基金专户、30%存入人保财险公司农险专户。
由于能繁母猪只有在意外自然灾害和指定重大疫病导致死亡的条件下才能得到相应赔偿,所以对能繁母猪死亡原因的鉴定非常重要。
为此,我们派出县畜牧兽医站、畜禽改良站、县兽医卫生监督所等业务部门的兽医技术人员轮流协助县人财保险公司对报险母猪死亡原因进行现场定损,保障养殖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截止今年7月8日,全县共报案死亡母猪5340头,全部勘查结束,保险公司按程序办理了的理赔手续。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27号-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育肥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育肥猪(以下简称保险猪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投保的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二)投保时两个月以上或体重20公斤以上;(三)存栏量100头以上;(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六)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育肥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育肥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猪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疾病责任:败血症、蓝舌病、蓝耳病、猪副伤寒、猪丹毒;(二)自然灾害: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保险猪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标的;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发生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三)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捕杀(含同群猪)。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一、保险对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能繁母猪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 8 月龄以上(含)4 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存栏量 30 头以上(含);或者能繁母猪存栏量在 30 头以下的养殖户,要以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4、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认定,并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保险能繁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能繁母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或未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
4、能繁母猪因被盗、走失、打架、互殴、中毒、触电、中暑、淹溺造成的死亡。
5、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
6、淘汰宰杀、超过 4 周岁的能繁母猪。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_____元。
2、保险费: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费为_____元。
保险费由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
五、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保险理赔1、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能繁母猪死亡后,应在_____小时内(具体时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报案,并保留事故现场。
生猪保险
保险金额
(一)保险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 价格的6成;
(二)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按当地饲养一头100公斤育肥猪 总成本的6成确定,最高不超过600/头。分批投保的,投 保数量按每批存栏数确定;按一年期投保的,投保数量按 当年累计出栏数确定,同时必须确定投保存栏数,当年累 计出栏数不低于投保存栏数的2.4倍。
农业保险共保体生猪养殖 保险条款
保险条件
(一)种猪在8月龄至4岁之间;育肥猪体重在10公斤以上; (二)建厂一年以上,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单个场存栏基础为母猪10头以上或每批存栏育肥猪50
头以上,按年投保的年出栏育肥猪200头以上;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一下方式 计算赔偿:
•
1:每次事故保险人按实际存栏数的0.5%扣除绝对免
赔头数(四舍五入),但绝对免赔头数最低以2头、最高
80头为限;
• 2: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时,则每头生猪最 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市场价格。
• 3:如被保险人的生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90%, 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 4:保险生猪被洪水冲走流失的,保险人按冲走流失数的 50%计算生猪死亡数量;
• 5:种猪的赔偿金额按照使用年限比例递减,每使用一年 扣除保险金额的20%。
• 育肥猪的赔偿金额按尸重和每公斤保险金额确定,计算公 式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赔偿金额=尸重(公斤)X保险金额/10(公斤)
• 若育肥猪体重超过100公斤,按100公斤计赔。
保险责任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52号-养殖户财产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殖户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养殖户财产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用于专业化养殖的栏舍、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 暴风、台风、龙卷风;(四) 暴雨;(五) 洪水;(六)暴雪、冰雹;(七)泥石流、山体滑坡;(八)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各种间接损失;(五)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六)由于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免赔(率)额第七条栏舍、房屋及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协商确定。
第八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赔偿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
能繁母猪保险条款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理赔实务(暂行)第一节报案环节第一条发生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95518报案,95518接到报案后应立刻通知县(市、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代办员报案,代办员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乡镇保险代办站上报,并向支公司转报案,支公司向95518转报案。
第二条支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做好登记,并及时查抄、复印保险单及保险清单,经核实属于保险母猪的,应立即调度代办员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下简称理赔人员)到场查勘。
第三条开办业务的省、市公司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支公司的理赔权限。
理赔权限以下的赔案由各支公司自行安排查勘、核损工作。
超支公司权限的,应向分公司理赔部/理赔中心上报,分公司统一安排人员或授权支公司处理。
赔案的审批权在地市公司。
第二节查勘环节第四条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做好自身防疫保护工作,包括佩戴口罩、手套、鞋套等防护用品,并带齐数码相机等查勘工具赶赴现场进行查勘。
第五条现场查勘中,理赔人员应对死亡母猪的标识、数量及现场全貌等进行详细拍照或录像,了解栏舍及饲养情况和诊断情况,协助被保险人填写相关单证,收集理赔必要材料。
代办站要及时收集理赔单证和相关材料,并及时转交保险公司。
理赔人员对已定损的死亡母猪要及时注销二维码,并协助收回耳标。
第六条实地查勘工作结束后,理赔人员应缮制《现场查勘报告》。
《现场查勘报告》要求内容完备、缮制规范。
现场查勘要对死亡猪母的损失数量、残值等情况进行核定,并有保险双方人员的签字确认。
根据死亡原因证明、自然灾害证明,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第七条发生大面积疫病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节定损环节第八条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
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 县(市、区)支公司乙方:xx 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及防疫工作的通知》(人保财险发, 2010? 34 号)的精神,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障养殖户的饲养积极性和利益,有效降低能繁母猪养殖经营风险,增强养殖户抵御疫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形成能繁母猪保险与防疫的有机结合,经双方协商,就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合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目的通过能繁母猪保险与防疫合作,优化资源配臵,进一步强化能繁母猪生命周期全程监控管理,增强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保险与疫病防治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保障体系,共同提高服务“三农”能力。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基础上,确立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共同遵守。
(二)优势互补、服务三农。
甲乙双方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共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和防疫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三农”工作水平。
(三)立足长远、深化合作。
甲乙双方从建立长远合作关系的角度出发,积极扩大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提升合作层次,确保合作长期、稳定开展。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 促进能繁母猪防疫工作。
甲方主动加强与乙方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保险的专业优势及宣传推动作用,配合乙方做好能繁母猪防疫工作。
(1)无害化处理。
配合乙方做好疫病防控、疫病诊断工作,联合乙方共同监督养殖户对病死能繁母猪做好无害化处理。
(2)疫情处理。
当确认发生重大疫情或重大死亡时,严格遵守政府和疫控部门对疫情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乙方和上级通报,并尽力协助提供服务。
2. 完善能繁母猪保险管理体系。
(1)严格承保条件。
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承保规范作业流程,对不符合承保条件、没有佩戴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或与佩戴的专用耳标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IAC)操作手册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PICC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操作手册PICC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项目组2007/08Version 6.15.2目录1.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IAC)保险业务处理 (1)1.1承保业务处理 (1)1.1.1 投保单录入 (1)1.1.1.1 新保投保单录入 (1)1.1.1.2 新保投保单复制 (5)1.1.2 保单补录 (6)1.1.3 保单打印 (6)1.1.4 清单打印 (6)1.2 批改业务处理 (7)1.2.1 批改处理 (7)1.2.1.1 批改录入 (7)1.2.1.2 修改批文 (10)1.2.1.3 批单删除 (10)1.2.1.4 批改清单 (11)1.2.1.5 批文抄件打印 (11)1.2.1.6 批文正本打印 (11)1.3 理赔业务处理 (12)1.能繁母猪养殖保险(IAC)保险业务处理1.1承保业务处理1.1.1投保单录入1.1.1.1新保投保单录入1.在系统主画面中,按1键进入投保单管理界面(如图1.1.1.1-1)图1.1.1.1-1投保单管理主画面2.按1键进入新保单录入画面(如图1.1.1.1-2)图1.1.1.1-2投保单录入画面3.按A键进入单号确认画面(如图1.1.1.1-3),单号17至22位可以修改。
图1.1.1.1-3单号确认画面系统给出默认单据号,用户可以根据需要修改,录入单号后按回车键,进入新保录入画面(如图 1.1.1.1-4),录入保单各项信息以及政府补贴比率的录入。
在录入了各级政府补贴比率后,系统自动带出政府补贴金额。
图1.1.1.1-4新保投保录入画面注:1)中央政府补贴系数默认带出为0.5;2)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县财政的补贴系数之和不能大于1;4.CONTROL-P查看交费计划,如图1.1.1.1-5,RB*为政府补贴金额,R21为农户自交保费。
图1.1.1.1-5查看交费计划画面5.使用热键CONTROL-I录入客户信息(如图1.1.1.1-6),并可对客户信息进行增加、复制、修改、删除、上下条查看、定位查看等操作。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 九 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 供。 第 十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 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 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母猪在保险期间内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保险母猪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
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 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二)以饲养场为单位投保的,如能繁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所涉及到的保险合同由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承保分户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能繁母猪养殖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个养殖农户养殖头数在30头以上(含)的,可以自行投保;单个养殖农户养殖头数不足30头的,应当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保险标的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能繁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一)该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二)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含);(三)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四)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五)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经保险人和畜牧管理部门验体合格。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所导致的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重大病害。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
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能繁母猪保险缴费索赔有办法
能繁母猪保险缴费索赔有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案例:养猪大户陈长根在当地人保给自己养殖的100头能繁母猪投了保,一个月后因山体滑坡死亡了50头生猪,剩下50头后来又因猪蓝耳病被政府集中
扑杀(每头母猪政府扑杀专项补贴500元),该案陈长根应缴多少保险费用,能
得到多少损失赔偿。
【总页数】1页(P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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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能繁母猪的保险条款
黑龙江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是国家为调动广大养猪户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建立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采取财政补贴的畜牧养殖业保险险种。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三条养猪场或个人饲养的能繁母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投保本保险:(一)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泄洪区内,猪舍内布局及圈舍环境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二)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应当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并有记录;(三)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本条列明的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或发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疫病政府强制捕杀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二)在观察期内患第四条(一)中的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第六条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
养猪保险条款(范本)( word 版)
养猪保险条款(范本)养猪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猪场均可投保: *****(一)舍饲基础母猪50头以上或年出栏商品猪500头以上;(二)猪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场内布局及围舍环境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规章制度健全;(三)投保猪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投保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并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投保育肥猪体重为10公斤至100公斤;投保种猪的使用年限在三年以下;(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猪只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冰雹、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二)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投保猪只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二)冻饿、中暑及互斗致死、淘汰宰杀;(三)圈外死亡;(四)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五)因疾病引起的死亡;(六)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死亡以及其它任何损失。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猪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猪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三)管理不善导致的投保猪只损失;(四)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五)由于政府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六条保险金额: *****(一)种猪按定额方式承保,具体金额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二)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不超过当地饲养一头100公斤育肥猪总成本的八成。
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
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市、区)支公司乙方:xx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及防疫工作的通知》(人保财险发〔2010〕3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和疫病防治工作,保障养殖户的饲养积极性和利益,有效降低能繁母猪养殖经营风险,增强养殖户抵御疫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形成能繁母猪保险与防疫的有机结合,经双方协商,就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合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目的通过能繁母猪保险与防疫合作,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强化能繁母猪生命周期全程监控管理,增强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保险与疫病防治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保障体系,共同提高服务“三农”能力。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平等自愿、合作共赢。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基础上,确立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共同遵守。
(二)优势互补、服务三农。
甲乙双方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共同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和防疫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三农”工作水平。
(三)立足长远、深化合作。
甲乙双方从建立长远合作关系的角度出发,积极扩大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提升合作层次,确保合作长期、稳定开展。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促进能繁母猪防疫工作。
甲方主动加强与乙方沟通合作,充分发挥保险的专业优势及宣传推动作用,配合乙方做好能繁母猪防疫工作。
(1)无害化处理。
配合乙方做好疫病防控、疫病诊断工作,联合乙方共同监督养殖户对病死能繁母猪做好无害化处理。
(2)疫情处理。
当确认发生重大疫情或重大死亡时,严格遵守政府和疫控部门对疫情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乙方和上级通报,并尽力协助提供服务。
2.完善能繁母猪保险管理体系。
(1)严格承保条件。
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承保规范作业流程,对不符合承保条件、没有佩戴能繁母猪专用耳标或与佩戴的专用耳标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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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能繁母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以下简称保险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病毒、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二)自然灾害: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风灾、暴雨、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能繁母猪的死亡责任,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军事行动;(四)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母猪;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六)失去生育能力或丧失生育能力后宰杀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发生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第八条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70%。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
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费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能繁母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三)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疾病死亡证明;(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母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母猪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二)因高传染性疫病强制扑杀的: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母猪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保险母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