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通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减少不良反应,防止滥用、误用和流失。
第三条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小组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科主任担任组长。
第四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下设麻醉药品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药剂科,设专人负责。
第五条麻醉药品使用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二、采购与储存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
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防止药品流失。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防止药品过期、变质。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地点应设专人管理,实行双锁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三、调配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调配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调配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调配时间等。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时间等。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的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开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登记。
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应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麻醉药品管理小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和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处方领取人和处方调配人应该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五、临床科室应当对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抱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执笔医生、执行护士签名2名..专册登记保存3年..六、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或者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生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病历;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疹癌症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八、领取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需将原批号的空安瓶交回药剂科;并记录回收数量..九、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并开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精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联合负责此次专项检查的指挥协调..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精心落实方案;积极组织、认真实施..此次专项检查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要按规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同时统一步调、协调行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及督查..二、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内容..要通过本次检查达到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自律;加强政策宣传、转变用药观念与扩大医疗使用;规范临床用药与调整盐酸哌替啶不合理用药机构等预期目的..专项检查前;要结合宣传贯彻培训规定;全面开展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工作..专项检查期间;要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对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要按照规定逐条检查落实情况;包括管理网络建立及落实;相关人员职责的制定及落实;贮存设施配备;管理制度制定及记录;台帐记录和帐、物相符;麻醉药品处方量开具量;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和供药等..重点关注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的使用去向及氯胺酮注射液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情况..三、严格检查程序;强化检查效果..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检查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对不良行为及时记录备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或暂停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资格..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依法查处;发现的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注意工作结合;提高检查效率..在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根据综合工作安排;注意做好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与贯彻落实两部门联合规定相结合;二是与开展“药品放心工程〃及贯彻落实处方管理规定相结合;三是与药监、卫生系统根据职能建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管基础档案、建立诚信机制相结合;四是与二类精神药品、药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管相结合..五、时间安排..一自通知下发起到11月15日前;各市组织培训..二11月底前;各医疗机构按标准自查整改;并分别向所在市药监局、卫生局上报自查小结..三12月15日前;各市联合组织检查组实施专项检查..四12月30日前;各市药监局、卫生局汇总专项检查情况并分别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应全面反映辖区内医疗机构目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状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麻醉药品采购制度一、麻醉药品只限于临床需要..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经批准后发给“麻醉药品供应印刷卡”;按照批准的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二、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按照规定的品种、剂型、数量采购..三、采购麻醉药品时;需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门麻醉药品采购人员本人携身份证、“麻醉药品供应印鉴卡”、“麻醉药品申购单”;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四、采购麻醉药品时;需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共同清点麻醉药品的品种、剂型、数量、并注意有无麻醉药品的破损..如有破损;当面调换..五、采购回的麻醉药品;由指定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原始单据填写入库单..准确无误后验收入库..六麻醉药品采购禁止现金交易..麻醉药品验收制度一、购入麻醉药品;由指定的药剂人员负责检查验收..二、验收时根据原始发票认真核对品种、剂型、数量、检查准确无误后填写入库单..三、验收时如发现麻醉药品实物与单据所载数量、规格、品种不同;应当面指出;并根据情况更正或退换..四、验收人员对药品规格及质量性能负责检查;必要时进行分析化验或校验..麻醉药品保管制度一、麻醉药品由药品病床负责人专人保管;并指定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认真负责人员担任麻醉药品保管人..二、保证麻醉药品在临床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麻醉药品进行严格管理..三、药剂科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严防差错和漏洞..四、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严禁自行销售..五、对霉变、过期、损坏、失效的麻醉药品;保管人员应及时查看、清理;并造表服医院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而且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改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改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六、开写麻醉药品处方;应保存三年备查..七、应及时清理核对所保管的麻醉药品;如发现帐物;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坚决做到帐物相符..八、发现麻醉药品丢失;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麻醉药品使用制度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有医师以直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二、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十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字开方医生姓名;配方人员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三、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者借用麻醉药品;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有权拒绝发药..四、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五、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麻醉药品;如发现此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部门报告..麻醉药品包装材料销毁制度一、建立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本;并及时登记记录交回和销毁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数量..二、麻醉药品使用人员将当日治疗发药后的麻醉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登记保管好;并与第二天交结药房管理人员;经核对后;由麻醉药品保管人员统一销毁;并由领导监销..三、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经清点后退回药房;药房凭麻醉药品处方和空安瓶发还麻醉药品..四、药房负责将每天送回的麻醉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放置妥当;并请医院领导定期监督销毁..麻醉药品值班制度一、设立麻醉药品 24 小时值班制度..二、值班人员应严格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麻醉药品的安全..三、值班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并认真记录当天麻醉药品库房情况;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于次日下午八时向下一班交班..四、次日值班人员应认真核对前一班的值班记录;并与麻醉药品库房的实际情况相对照;班班相交..五、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所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六、值班人员发现麻醉药品库房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向领导报告;发现麻醉药品流失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培训
• 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 (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 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 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 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 ③医疗机构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科室必须配备保险柜, 门、窗有防盗设施及交接记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臵并有专人值守。
常见的麻醉药品品种
• 麻醉药品品种(2007年10月11日发布, 2008年1月1日起 施行,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 • 全世界共有123个品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有21个品种, 常见的品种有: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哌替啶片、盐酸 吗啡注射液、硫酸吗啡控释片(美施康定)、盐酸羟考酮 控释片(奥施康定片)、磷酸可待因片、枸橼酸芬太尼注 射液、注射用盐酸瑞芬太尼、注射用盐酸舒芬太尼、芬太 尼透皮贴剂(多瑞吉贴剂)、盐酸布桂嗪注射液(强痛定 注射液)。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 发布日期及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2007年10月11日公布 •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麻醉药品:123种 • 精神药品: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 一类精神药品53种 • 二类精神药品79种
•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 • 附件: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样式) •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样式) • •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管理规定
•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 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 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培训
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选择性地抑制和兴奋某些器官或感觉系统,使人的意识、感觉及 反射消失,引起骨骼肌松弛及抗拮抗等作用。
精神药品
通过影响大脑内的神经递质来发挥作用,可以改变人的情绪、思维和行为。不同种类的精神药 品有不同的药理作用和机制。
临床应用与风险
临床应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领域具有广泛应用,如手术麻醉、镇痛、镇静、抗焦虑等。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它 们可以有效地缓解患者的痛苦和焦虑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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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与
06
检查
监管部门职责及权限划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医师 处方权的审核和管理。
公安机关
负责打击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相关场 所和人员的治安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良反
05
应监测与报告
不良反应类型及表现
01 过敏反应
包括皮疹、瘙痒、呼吸急 促等过敏症状。
03 中枢神经系统反应
如头痛、眩晕、失眠、焦
虑等。
02 心血管系统反应
如心悸、高血压、低血压
等。
04 消化系统反应
如恶心、呕吐、腹泻、便
秘等。
监测方法与报告流程
监测方法
通过定期观察和记录患者用药后的反应,及时发现不良反应。
报告流程
医护人员应立即停止用药,报告上级医师和药剂科,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药 剂科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将结果上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
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建立
关于进一步规范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麻精药品使用的通知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医疗部联合药学部决定进一步加强住院患者麻、精药品使用管理,规范住院患者麻、精药品应用流程,特制定和强调以下规定,望各科室严格执行。
1.使用“麻、精一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开具“麻、精一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取药时必须携带处方。
病房药房负责审查,无处方者拒绝发药。
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缺少处方,责任由使用者和发药者共同承担。
2.开具“麻、精一药品”处方必须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全面填写“麻、精一药品”处方要求的内容。
杜绝代签现象。
病房药房负责审查,拒收不合格处方,拒发药品。
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麻、精一药品”处方,责任由处方者和审查者共同承担。
3.“麻、精一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废贴必须于使用后第二天送交病房药房。
病房药房实行严格发放、回收登记,对逾期不交者将给予相应处罚。
4.由于病区固定备用药品的使用,所用药品和回收安瓿的批号可能不一致。
为使安瓿、废贴顺利回收,同时实现药品批号追踪结果一致,决定启用“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见附件)。
“麻、精一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废贴回收时必须同时填写、携带“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
无“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拒绝接收和发药。
5.使用病区备用“麻、精一药品”后补取药物时,必须同时携带“麻、精一药品”处方、空安瓿或废贴及“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于用药后次日领药,病房药房负责审查登记,缺少其一或逾期者拒绝发药。
以上规定自2013年9月26日起执行,由病房药房负责审查,医疗部、药学部共同监管。
附件: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医疗部药学部2013年9月26日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注:表中核对者为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者。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和考核培训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和考核培训规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我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规范化管理培训、定期考核作出如下规定。
一、培训考核主体(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二)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质控中心、卫生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社会组织、团体承担培训工作。
(三)其他医疗机构可参加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社会组织、团体组织组织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具体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培训考核对象(一)本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具有调剂权且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调剂工作的药师。
(二)各培训医疗机构可结合医院情况,将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药学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纳入培训对象。
三、培训考核内容(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及常见误区;(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七)职业道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八)各级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部门)和医疗机构认为应当培训和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培训方式(一)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学时。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授课教学,但线上授课时长不得超过总时长的一半。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近期,我局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材料时,发现部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麻精药品存放、管理不严、培训工作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麻精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和审核工作。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根据新制定的“广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办理指南”(附件1),认真组织对医疗机构首次申请或换发《印鉴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做好2009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管理漏洞,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09年6月11日前,对辖区内持《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和人员、采购和储存、调配和使用、安全管理等;重点检查麻精药品的存放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进出库管理登记、交接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过期药物未销毁等,检查总结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书面报我局医政处,我局将根据检查情况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内执业医师及药学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我局委托广州市医师协会,对全市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及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广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证书》,该证书作为办理麻精药品处方(或调剂)权和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印鉴卡》的依据。
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培训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
二、基数的建立与调整
3. 基数的调整:病区、手术室、诊室和调剂室可适时调整
基数量,调整时,流程同麻精药品基数申请. 4. 基数的批准:基数申请获批后,药学部门应当并向申请
科室或部门出具纸质的“麻精药品基数表”。
基数申请表
调剂室基数表
病区基数表(住院药房存)
——第八章 基数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麻精药品管理的要求 : 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其生活质量 严格环节管理,防止麻精药品流失 发挥药师作用,促进药品合理应用
人物法
环 信环环相接、丝丝入扣
麻精药品管理的实施
麻精药品管理要素:人、物、法、信、环
人
院内
院内 /外
医
药
护
患者/ 家属
麻精药品管理的实施——人
医
门诊/住院
诊疗 病历 处方
药
药品: 采、验、存、 调 、发、报 处方: 登、评、报、 存、销 废弃物: 收、毁 药、 瓶、贴 药学监护 。。。
护
取 存 用 记 交 接
患
知情 教育
麻精药品管理的实施——人
医生: ➢ 资格: 培训合格,授予处方权,定期上报名单
➢ 要求: 本单位、签字留样、不为自己开、合理用药
➢ 督促: 点评、反馈、通报、绩效、权限挂钩 药师:
5.2 双人出库、三人交接原则:按照出库单逐项核对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 核对无误后,发药人和复核人、领药人在出库单上签字。
易出现问题的结点 ?
1. 处方、调剂资格授予(授权、调整文件,报备) 2. 验收(时间、逐支) 3. 基数管理 4. 处方书写 5. 门诊注射剂使用(哌替啶、吗啡注射剂) 6. 验收、使用登记等各种记录 7. 病区药品(批号)、回收药物(独、用)储存 8. 安瓿、废贴回收销毁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闽卫医政函〔2020〕532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0〕532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按照中央、省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近年来,我省陆续发生非法贩卖精神类药品案件,个别医务人员受利益驱使直接参与贩买,含可待因复方制剂等精神类药品从基层诊所非法流失,暴露出麻精药品监管漏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认真梳理当前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对基层医疗机构不是以治疗为目的购进麻精药品违法倒卖获利、非法转借转租生产经营资质、签订伪造虚假合同证明、网上非法购进制药原料生产及销售产品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推进特殊药品监管系统使用管理从2021年1月1日起,购买使用麻精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省药监局建立的特殊药品监管系统上注册(http://220.160.52.165:8280/fdasds/user/login.jsp,用户操作见网页说明),并按规范登记购买使用情况,及时填报麻精药品购销存等信息,建立可追溯的身份登记机制,记录购买人身份信息,建立出入库登记机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第六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通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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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的通知
各科室、各委员会:
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我院拟定于2016年6月3日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2016年9月22日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现将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对象
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合格证的医师药师及合格证到期的医师药师.
二、培训时间
1、2016年6月3日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
2、2016年9月22日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
三、培训地点
四楼大会议室.
四、培训教师
、
五、培训内容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
2、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六、考核形式
培训结束采取笔试进行考核.
七、培训人员花名、签到册、影像等相关资料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备案.
八、培训合格人员将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权.
2016年5月30日。
授予护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通知
授予护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权的通知
1. 背景信息
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为了提高卫生系统的工作效率和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本通知宣布授予护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 目的
提供了护士们合法合规地处方和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权限,使其能够更好地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
3. 授予权限
根据相关法规,护士具备以下权限:
- 处方麻醉药品,包括但不限于氧化亚氮、吗啡等。
- 处方第一类精神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安眠药、抗焦虑药等。
4. 条件和要求
为了保证护士行使处方权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请护士们遵守以下条件和要求:
- 持有相应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 参加相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培训。
- 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处方和管理工作,确保合法合规。
5. 监督和管理
为了确保护士的处方权行使正常、合法和安全,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责。
6. 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即日起生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代替之前的相关通知。
以上内容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解读
六、提高麻精药品信息化管理水平
1.医疗机构要加大麻精药品管理软硬件的投入力度,依 托现代化院内物流系统和信息化平台,加强麻精药品 全流程管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 全程闭环式可追溯管理。
2.已实施电子印鉴卡管理的地区,要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尚未实施的地区,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尽早实现印鉴 卡信息化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 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管理的通知》解读
加强管理?
保
严
证
防
临
流
床
入
合
非
理
法
需
渠
求
道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管理工作
了解麻精药 品具有明显 的两重性: 一方面有很 强的镇痛镇 静等作用; 另一方面连 续使用易产 生依赖性、 成瘾性。
认真加 强麻精药 品管理的
求的同时,防 止麻精药品从 医疗机构流入
患漏洞。 具体措施。 非法渠道。
二、完善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
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印鉴卡管理规定》等。
• 4.加强手术室药品安全防范,安装视频监控装 置,以监控取药及回收药品等行为。
• 6.麻精药品的使用及回收管理要做到日清日结、 账物相符。
• 7.对癌痛等需长期门诊使用麻精药品的慢性病 患者,应当通过信息化或建立门诊病历等方式, 详细记录每次取药的病情评估及处方情况。
四、规范麻精药品处方权限及使用操作管理
1.明确麻精药品管理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培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 中使用。
•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 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 者随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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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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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 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 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 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 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 员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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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 赖性,停药会产生戒断症状能成瘾癖的药 品。
• 精神药品:系指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 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精神依赖 性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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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卫生部公布《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包括治疗急性疼痛、慢性疼痛、癌性疼痛 时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临床麻醉的用药原则。
药物之前,患者与医师必须对治疗方案和预期效果达成共识,强调功能改善 并达到充分缓解疼痛的目的。 • (三)开始阿片类药物治疗后,患者应至少每周就诊1次,以便调整处方。当治 疗情况稳定后,可减少就诊次数。经治医师要定期随访患者,每次随访都要 评估和记录镇痛效果、镇痛改善情况,用药及伴随用药和副反应。 • (四)强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如疼痛已缓解,应尽早转入 二阶梯用药,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 (五)对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在用药剂量和次数上应放宽。但使用 管理应严格。 • 由于吗啡的耐受性特点,因此,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 极量限制,即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 但应严密注意监控不良反应。注射剂处方1次不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 处方1次不超过15日剂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1次不超过7日用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培训
精神药品
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人兴奋或抑制,反复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 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具有很强 的成瘾性和依赖性。
作用机制与临床应用
盘点制度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 ,核对药品数量和质量, 确保账物相符。
报损处理
对过期、损坏或不合格的 药品进行报损处理,并做 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03 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的使用与监 管
使用规范与注意事项
适应症与禁忌症
明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适应症,避免滥用和误 用。
处方开具与审核
医生需经过培训并取得相 应资质才能开具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处方。
培训内容
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基本 知识、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 、应急处理措施等。
资质要求
从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 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 能,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
设备设施维护与更新计划
设备设施清单
建立详细的设备设施清单,包括储存 设备、运输设备、检测设备等。
维护与更新计划
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维 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 用。
异常情况处理与报告制度
异常情况识别
及时发现并识别使用过程中的异 常情况,如过敏反应、过量使用
等。
紧急处理措施
制定紧急处理措施,如心肺复苏 、洗胃等,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报告制度
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
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04 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的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通知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2016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的通知各科室、各委员会: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我院拟定于2016年6月3日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2016年9月22日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现将培训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对象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合格证》的医师药师及《合格证》到期的医师药师。
二、培训时间1、2016年6月3日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
2、2016年9月22日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
三、培训地点四楼大会议室。
四、培训教师***、***五、培训内容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2、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六、考核形式培训结束采取笔试进行考核。
七、培训人员花名、签到册、影像等相关资料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备案。
八、培训合格人员将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权。
2016年5月30日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обучения,дл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以下无正文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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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的通知
各科室、各委员会:
根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我院拟定于2016年6月3日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2016年9月22日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现将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对象
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合格证》的医师药师及《合格证》到期的医师药师。
二、培训时间
1、2016年6月3日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培训。
2、2016年9月22日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
三、培训地点
四楼大会议室。
四、培训教师
***、***
五、培训内容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
2、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六、考核形式
培训结束采取笔试进行考核。
七、培训人员花名、签到册、影像等相关资料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备案。
八、培训合格人员将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权。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