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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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

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关于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我中心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我中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2016年《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服务协议》及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按病种分为四类,根据2016年【门特服务协议】的规定,我中心可开展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业务的病种有: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共计四种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第三条(起付标准)

(一)我中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6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

(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

第四条(申办程序)

门诊特殊疾病申办实行归口管理,由经授权的(附件2: 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人员一览表)相关医生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申请并负责治疗方案和随访方案的确定。

(一)初次申办。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凡初诊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申请条件的患者,由患者主治医师对病人身份证和医保卡进行身份核实并签字确认,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材料(检验、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证等)制订治疗及随访方案,并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同意后完整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即治疗方案),,医保科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并签章后备案存档。

(二)复诊

对已经申办门诊特殊疾病的复诊病人,由主治医师拟定治疗方案,需调整治疗方案的申请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未做调整治疗方案可直接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医保科进行申报资料审核并签章后备案存档。

(三)变更治疗方案

需经主治医师更改治疗方案并提出申请,经授权责任人审核签字,医保科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并打印变更申请表签章后备案存档。

第五条(注意事项)

(一)一个审核期内,不得新增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二)院外检查及购药,不予报销。

(三)审核期内,应做好对患者的政策解释工作,患者在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妥善处理,对于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向门诊特殊疾病领导小组提出,由中心向局上请示妥善处理,不得推诿。

(四)审核期内,使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一种药品的费用;使用同种通用名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按同类药品低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做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一种检查的费用。

(五)审核期内,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六)延长开药时间。参保人员如外出探亲、出差需延长开药时间,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主治医生根据参保人员具体病情,提出延长开药的时间的意见,在处方上注明原因备查。

第六条(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

我中心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和药品必须符合《附件》的规定。

第七条(管理原则)

(一)门特医师对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的确定和审批必须遵循“循证、有效、安全、方便、经济”的原则,以成劳社办【2008】467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2016年版)以及各种疾病的临床路径及诊疗常规为依据。

(二)授权复审责任人负责对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上述治疗原则的方案有权进行修改、调整。

(三)医务科对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进行最后审查,对门特医师及初审责任人的治疗方案、诊疗行为进行监督。对不严格执行上述原则的门特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将按照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本院申报、审核及开展门诊特殊疾病业务资格。

(四)应管理部门要求,医院已将门诊特殊疾病申办人名单及其医师资格证号码、执业证号码以及执业地等信息上报市医保局备案。因其他原因需新增申办人或发生申办人员变更,需由医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责任人审签同意、医务科复审授权。

(五)医保科负责本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登记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协调与上级医保部门的关系,收集反馈意见并定期向医务科提供书面情况汇总,由医务科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诊治管理)

(一)诊治方案管理

1、城职、城居:严格按照成劳社办【2008】467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行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检查和开药。处方用量最长不超过15天,治疗同一种疾病的用药不超过3种等。

(二)处方管理

2、门诊特殊疾病用药必须单独开具处方。

3、医生在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计划和开具用药处方时,必须规范书写,使用药品通用名。

(三)随访管理

1、原则上慢性疾病由门特医师进行随访管理,并对治疗方案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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