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病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病患者及医疗机构相关人员。

三、特殊病种范围1. 恶性肿瘤放化疗;2. 肾透析;3. 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4. 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5. 血友病;6. 再生障碍性贫血;7.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8.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10. 肝硬化失代偿期;11.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 精神疾病;13. 系统性红斑狼疮;14. 帕金森综合症;15. 恶性肿瘤晚期;16. 多耐药肺结核;17. 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丙型肝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2a注射液治疗除外);18. 类风湿性关节炎;19. 甲状腺功能亢进;20. 甲状腺功能减退。

四、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负责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

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职责:(1)负责门诊特殊病患者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待遇发放工作;(2)负责特殊病种的管理、调整及监督工作;(3)负责特殊病患者的咨询、指导及服务工作;(4)负责特殊病患者的病历、费用、待遇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统计及上报工作。

3. 医师职责:(1)对患者进行确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2)根据患者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3)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自我管理能力;(4)负责患者病历的填写、修改及归档工作。

4. 患者职责:(1)按时就诊,配合医师进行治疗;(2)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秩序;(3)按规定缴纳医疗费用;(4)如实提供个人资料,配合医院做好管理工作。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1. 患者持《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到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申请;2. 门诊特殊病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批;3. 患者持《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及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

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

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一、引言特殊疾病门诊是指针对某些少见疾病、罕见病或需要特殊治疗方案的医院门诊部门,为患者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和管理。

这类门诊在医院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需要建立一套良好的管理制度来保障患者的诊疗权益和医疗质量。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优化。

二、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患者权益特殊疾病患者通常需要更加专业和个性化的诊疗方案,而且治疗费用较高。

建立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就诊、得到专业治疗,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医疗费用。

2. 规范医疗流程特殊疾病门诊涉及到诊疗、药物配送、随访等多个环节,需要有明确的医疗流程和管理规范,以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医疗流程,提高医疗效率。

3. 提高医疗质量特殊疾病门诊通常涉及到一些高难度的疑难病例,需要医生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建立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可以优化医生队伍的结构,提高诊疗质量。

三、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制度的内容1. 门诊预约制度特殊疾病门诊患者数量通常有限,为了避免排队等候浪费时间,建立门诊预约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患者可以通过电话、线上平台或者人工窗口进行预约,医院可以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来安排诊疗时间。

2. 专科医生排班制度特殊疾病门诊需要有一支专业的医生团队来提供诊疗服务。

医院可以根据医生的专业特长和患者需求,合理安排医生的排班,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专家诊疗。

3. 诊疗流程管理制度特殊疾病患者的诊疗流程通常比较复杂,包括初诊、检查、确诊、治疗等多个环节。

医院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诊疗流程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确保患者能够顺利完成诊疗。

4. 药品管理制度特殊疾病门诊患者通常需要长期服用特殊药物,医院可以建立一套药品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储存、发放、管理和报废等流程。

同时,医院还可以制定一些相关政策,如药品价格优惠、用药指导等,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特病门诊管理制度

特病门诊管理制度

特病门诊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病门诊管理,保障特病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病门诊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条特病门诊管理主要包括特病门诊范围的确定、特病门诊待遇的享受、特病门诊费用的支付、特病门诊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特病门诊范围第四条特病门诊范围包括以下疾病:(一)恶性肿瘤放化疗;(二)肾透析;(三)肾移植;(四)精神疾病;(五)系统性红斑狼疮;(六)帕金森综合症;(七)肝硬化失代偿期;(八)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九)类风湿性关节炎;(十)甲状腺功能亢进;(十一)甲状腺功能减退;(十二)其他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特殊疾病。

第三章特病门诊待遇的享受第五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特病门诊范围的疾病,可以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医保经办人员申请特病门诊待遇。

第六条申请特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保险手册;(二)特病门诊申请表格;(三)相关疾病的诊断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单位或社区医保经办人员对参保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单上报医保中心。

第八条医保中心对申请特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鉴定通过的人员可以享受特病门诊待遇。

第四章特病门诊费用的支付第九条特病门诊费用包括特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和相关的检查费用。

第十条特病门诊费用由医保中心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支付,参保人员需承担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或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特病门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范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特病门诊的审核审批第十二条医保中心应定期对特病门诊工作进行审核审批,确保特病门诊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医保中心应加强对特病门诊费用的监控,对异常费用进行核查,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违反特病门诊管理制度的行为,医保中心有权进行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程度提高,特殊疾病的发病率逐年增加,给医疗服务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针对特殊疾病的门诊管理,有利于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加强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医疗机构的压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促进患者康复,满足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

四、管理要求1.特殊疾病诊断和评估(1)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首诊医生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和评估。

(2)对于需要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患者,首诊医生应及时转诊至专业科室进行进一步处理。

2.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制定(2)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达到最佳疗效。

3.医疗资源管理(1)医疗机构应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包括医生、护士、设备等,以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需求。

(2)医疗机构要做好医疗资源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4.医疗质量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2)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预防措施,预防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五、工作流程1.患者报到和登记患者到达医疗机构后,前台人员应核实患者的个人信息,并将患者登记入系统。

2.医生接诊和诊断患者报到后,由首诊医生接诊并进行初步诊断和评估,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

3.医疗服务计划制定根据患者的诊断结果和病情评估,医生和康复人员共同制定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

4.执行医疗服务计划医生和康复人员按照医疗服务计划和康复方案进行治疗和康复,监测患者的疗效和病情变化。

5.病例管理和信息统计医疗机构应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病例进行管理和归档,并进行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以为后续服务的优化提供依据。

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特殊疾病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疾病目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疾病,是指危及生命、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或有严重并发症引起的疾病,具备在不使用适应症药物或技术,以及未经治疗或治疗不当可能危及生命、导致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或有严重并发症引起的疾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是指对特殊疾病的诊疗、用药、康复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诊断和认定第五条参保人员怀疑患有特殊疾病的,应当到就医机构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

第六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诊断和认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以院内专家为主,并通过专家组评审。

第七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诊断和认定应当遵循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病历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治疗需要,向所在县市区县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诊断和认定。

第九条所在县市区县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收到参保人员的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诊断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用药第十条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品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特殊疾病用药的目录和规定。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购买门诊特殊疾病用药的,应当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和门诊特殊疾病诊断和认定证明,至指定的药店购买。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购买门诊特殊疾病用药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四章医疗服务第十三条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服务应当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以院内专家为主。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服务,应当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和认定证明,按规定进行就诊。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就诊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符合专业要求的医疗服务,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对门诊特殊疾病的诊疗、用药、康复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费用结算、报销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职责1. 医疗科: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诊断、治疗、费用结算、报销等工作,并定期向医院管理层汇报工作情况。

2. 门诊部:负责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接诊、就诊、治疗等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3. 财务科:负责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费用结算、报销等工作,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四、诊断与认定1. 患者就诊时,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初步诊断,若怀疑为门诊特殊疾病,应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

2. 医生将《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及相关病历资料提交给医疗科,医疗科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的,由医疗科向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认定。

4. 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通过的,发给《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书》。

五、治疗与费用结算1. 患者持《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书》到我院就诊,门诊部负责安排就诊。

2.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门诊部负责对患者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患者治疗结束后,门诊部将费用结算单提交给财务科。

4. 财务科对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5. 费用结算完成后,财务科将报销手续提交给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六、报销与审核1. 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对报销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报销款项拨付至我院账户。

2. 我院收到报销款项后,及时将报销款项发放给患者。

七、监督检查1. 医疗科定期对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门诊部对患者的治疗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治疗效果。

3. 财务科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费用结算、报销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

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报销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特殊疾病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病种:1.恶性肿瘤放化疗;2.肾透析;3.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服用抗凝药物;5.高血压;6.糖尿病;7.风湿性心脏病;8.高血压性心脏病;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2.帕金森式病;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甲状功能亢进;15.甲状腺功能减退;16.慢性阻塞性肺病;17.重度骨质疏松症;18.其他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疾病。

四、特殊疾病认定1.患者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2.具有特殊门诊认定资格的医师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特殊疾病认定条件;3.符合条件者,由医院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书》。

五、特殊疾病报销1.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待遇;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执行;3.报销手续由医院负责办理。

六、特殊疾病管理1.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负责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2.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负责特殊疾病患者的登记、审核、认定、报销等工作;3.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特殊疾病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七、责任与处罚1.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门诊特殊疾病认定;(2)未按规定治疗,擅自停药;(3)擅自转院治疗,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4)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疾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进行医保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措施。

这样的制度主要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他们的就医便利性,同时也希望通过合理的管理,降低医保支出,并优化资源配置。

一、适用范围1.门诊特殊病医保适用范围以国家卫生部发布的特殊病目录为准。

2.门诊特殊病医保须经医院专家团队评估同意,纳入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范围的患者方可享受相关报销政策。

二、医保费用结算1.门诊特殊病医保费用结算按照国家医保政策执行,患者需按规定缴纳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门诊特殊病医保支付。

2.为确保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患者需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病历资料、费用明细等。

三、医保管理流程2.就诊时,医生会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初步诊断,并与专家团队进行沟通,确定是否纳入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范围。

3.符合纳入条件的患者,将由医生向医院医保科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费用预结算。

4.医保科根据患者的门诊特殊病医保政策和费用预结算结果,审核并确认费用结算。

5.患者需按规定缴纳自付部分的费用,并将费用条款保存在就诊资料中,作为后续报销的依据。

四、医保费用事后审核1.医保科将定期对门诊特殊病医保的费用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2.如发现有违规报销的情况,医保科将向患者进行说明并要求退回相关费用。

3.对于涉嫌医保欺诈行为的患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1.医院将对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于更好地优化管理和政策的调整。

2.医院将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医保信息的安全性。

通过上述的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就医便利性,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同时有效管理医保支出,并优化资源配置。

这样的制度不仅符合国家医疗政策要求,也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门诊慢特病规章制度

门诊慢特病规章制度

门诊慢特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诊疗工作,提高患者治疗效果,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诊疗工作。

第三条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指因病程长、发展缓慢、治疗费用高等特点而需要长期、持续就诊的患者。

第四条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疾病。

第二章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第五条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患者需提供合格的病史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

第六条医生应认真分析患者病情,制定科学的治疗方案,并告知患者及时复诊。

第七条患者需按医嘱规范用药,定期复诊检查,配合医生治疗。

第八条医生要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化,根据需要调整治疗方案。

第九条患者需按时复诊,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就诊,需提前通知医生并重新约定时间。

第十条医生需认真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病情变化等信息,建立慢特病患者病历档案。

第三章医患关系第十一条医生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耐心倾听患者的诉求和意见。

第十二条患者要尊重医生的专业意见,积极配合治疗,不擅自更改治疗方案。

第十三条医患之间有任何不满或者纠纷应及时通过医务部门解决,不得在就诊过程中对医生进行人身攻击或谩骂。

第十四条医生要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不得擅自延长挂号时间、收取额外费用等行为。

第四章门诊慢特病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医院要建立慢特病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诊疗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对慢性特殊疾病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七条医院要建立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的安全警示标识,加强医患沟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八条患者和医生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呵护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的健康与安全。

第五章处罚与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生、患者将按医院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医院所有,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医院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门诊就诊的特殊疾病患者。

1.2 特殊疾病是指病程较长、治疗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病等。

1.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2.1 患者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

2.2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治疗周期、治疗费用等因素,对患者是否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2.3 经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3.1 医疗机构应当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3.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3.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和需求,调整治疗方案。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管理4.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为患者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4.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3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工作,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和费用明细。

五、监督管理5.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5.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管理,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附则6.1 本管理办法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解释和实施。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病种患者,在门诊就医过程中的一些规定和管理措施。

特殊病种指那些需要长期治疗和药物维持的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慢性肾功能衰竭等。

这些疾病需要长期的特殊治疗和药物支持,因此,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患者的治疗和医保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要求患者需要提供医保资料和诊断证明。

这是为了确保患者真正符合特殊病种的要求,以及对药物和治疗的真实需求。

患者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医保卡以及相关的病历等材料,以便医保部门对患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

其次,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规定了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用药范围和限额。

特殊病种患者需要长期用药来维持疾病的稳定,因此,医保部门制定了一定的用药范围和限额,以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

医保部门会制定相应的用药目录,患者只能按照目录中规定的药物进行购药和治疗。

此外,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还涉及到患者的就医定点要求。

特殊病种患者需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这是为了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专业人员的治疗水平。

患者只能选择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就诊,否则医保部门将不予报销。

这一规定确保了患者能够获得专业、高效的治疗。

另外,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还规定了门诊就医的费用结算方式。

在患者得到治疗后,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收据,患者需要准确填写资料并进行费用结算。

医保部门要求患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费用结算清单和资料提交,以确保资金的正常流转和药物的供应。

除了上述内容外,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还规定了一些与患者就医相关的其他事项。

比如,患者需要按时进行复诊和检查,以便医生对病情进行及时的监测和调整治疗方案。

同时,患者还需要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如不得擅自更改药物剂量等。

总之,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特殊病种患者的治疗和医保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规定患者的资格审核、门诊用药范围和限额、就医定点要求以及费用结算方式等,为患者提供了更加规范和有序的医疗保障服务。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特殊疾病范围1.本办法所指的特殊疾病,是指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认定为具有特殊治疗需要,且费用较高的疾病。

2.特殊疾病的具体范围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予以确定,并不时进行调整。

三、特殊疾病的认定1.参保人员以经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专家联合会诊认定的方式进行特殊疾病的认定。

2.参保人员需提供与特殊疾病诊断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包括病理学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3.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专家应在收到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认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会诊并出具认定结论。

四、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1.参保人员经特殊疾病认定后,可以根据规定报销其门诊诊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应持有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特殊疾病认定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报销申请。

3.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个人先行支付10%的费用。

4.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金额及方式,由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规定,并不时进行调整。

五、参保人员权益保障1.参保人员在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同时,也应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用药、遵守医嘱并对自己的病情进行监测和管理。

2.参保人员在就诊过程中,如遇到医疗纠纷等问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投诉和申诉,并享受相关的法律保护。

3.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应当优先享受特殊疾病医疗服务,不得因特殊疾病而受到歧视或额外收费。

六、医疗机构责任1.指定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及时、准确地完成特殊疾病的认定工作。

2.指定医疗机构应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和设施,并及时更新特殊疾病治疗技术和方法。

3.指定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医疗服务工作应本着诚信、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

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百度

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百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规范诊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

三、管理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关心关爱患者。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医疗安全。

3. 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四、管理制度1. 诊断标准(1)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2. 治疗方案(1)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2)治疗方案应包括药物治疗、康复治疗、健康教育等方面。

3. 药物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合理用药。

(2)患者用药需经医师审核,确保用药安全。

(3)定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 随访管理(1)建立患者随访制度,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

(2)随访内容包括病情变化、用药情况、生活质量等。

(3)根据随访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健康教育(1)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2)普及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知识。

(3)指导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

6. 信息化管理(1)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患者信息、诊疗信息、用药信息等资源共享。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五、责任与义务1. 医师责任(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2)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3)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 护士责任(1)协助医师进行诊疗工作,确保患者安全。

(2)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3)做好患者用药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3. 管理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3)定期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患有特定、重大临床疾病的患者,在门诊就医过程中的费用支付、医疗保障等方面进行细化、规范的管理措施。

该规定旨在确保特殊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一、特殊病范围确定为了保障特殊病患者的权益,确定特殊病范围是必要的。

根据医学专家的临床实践和疾病研究,制定相关的特殊病目录。

该目录包括了一系列既有确切诊断标准又属于高风险、高费用疾病的病种。

目录不断修订和更新,以适应医学进展和新兴疾病的纳入。

二、门诊诊疗规范在门诊就医管理规定中,要明确特殊病门诊诊疗的规范。

首先,门诊诊疗应由具备相关专科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医生进行,确保病情评估、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

其次,门诊就医的时间和频率应根据病情和患者需求确定,避免不必要的频繁就医和长期住院。

三、特殊病门诊费用支付为了减轻特殊病患者的经济负担,规定了特殊病门诊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标准。

医保基金将按照统一的部分自付比例来支付特殊病门诊费用。

同时,对于特定的高费用药品和治疗项目,可提供额外的费用补贴,使患者能够用更实惠的价格得到必需的治疗。

四、门诊费用报销及结算特殊病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结算是医保管理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病患能够顺利、及时地获得费用报销,规定了门诊费用的报销方式和流程。

患者需要提供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等材料,经医院审核后,医保基金将及时向患者报销合规费用。

五、门诊用药管理为了保证特殊病门诊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规定了门诊用药管理的制度。

医保基金将根据专家评估和相关研究,制定特定病种的用药指南,对门诊用药进行指导。

患者在门诊就医时应根据指南使用特定用药,确保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健康教育与管理为了提高患者的健康素养和自我管理能力,制定了相关的健康教育和管理措施。

医院将通过专业的医疗团队,为患者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包括饮食、运动、药物使用等方面的指导。

同时,建立特殊病患者的定期复诊制度,做到规范治疗和病情监测。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特殊病医保管理制度一、特殊病的定义和范围特殊病是指以临床明确的病种、常见疾病的复杂病例、高风险的疾病、罕见病、重大传染病等为主要范围的疾病。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白血病、肝癌、肾衰竭等需要长期治疗或管理的疾病。

二、特殊病医保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所有符合特殊病认定标准的患者都能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不因经济能力或其他因素造成不公平。

2.优先原则:特殊病患者在医保支付方面享受优先待遇,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治疗或药物。

3.限额原则:对于治疗费用比较高的特殊病,可以设定一定的费用限额,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4.监管原则:医保机构对特殊病诊疗行为进行监管,防止骗保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三、特殊病医保管理的程序流程1.申请认定:患者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和医生证明,向医保机构申请特殊病认定,医保机构审核后决定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2.认定结果通知:医保机构及时将特殊病认定结果通知患者,并告知其享受的医保待遇和支付比例。

3.门诊就医:特殊病患者在医保机构指定的门诊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并按照医保规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费用。

4.报销申请:患者及时将门诊费用凭证和医疗发票等材料提交给医保机构,申请费用报销。

5.报销处理:医保机构审核决定是否予以报销,并告知患者相关费用报销的金额和方式。

6.自付部分处理:患者根据医保规定,自行承担费用的部分按规定支付。

四、特殊病医保管理的具体措施1.医保支付比例:对不同特殊病设定不同的支付比例,一般会设定较高的比例以降低患者经济负担。

2.医院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将具备相应诊疗和管理条件的医院列为特殊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方便患者就近就医。

3.药品报销政策:对于特殊病治疗中的必需药物,设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和管理措施,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药物。

4.医学辅助技术费用管理:对于特殊病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技术治疗的患者,制定相应的费用管理政策,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报销。

5.费用限额管理:对于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病,可以设定一定的费用限额,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医院门诊慢特殊病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慢特殊病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门诊慢特殊病的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特殊病种,需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和管理的患者。

三、慢特殊病种范围门诊慢特殊病种包括以下疾病:1. 恶性肿瘤;2. 慢性肾功能衰竭;3.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 系统性红斑狼疮;5. 再生障碍性贫血;6. 地中海贫血;7. 血友病;8. 帕金森病;9.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0. 精神疾病;11. 脑血管病恢复期;12.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 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14. 肝硬化失代偿期;15. 慢性活动性肝炎;16. 类风湿性关节炎;17. 甲状腺功能亢进;18. 甲状腺功能减退;19. 其他经医保部门认定的门诊慢特殊病种。

四、管理职责1. 医院医保管理部门负责门诊慢特殊病的政策宣传、病种认定、申报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

2. 临床科室负责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诊断、治疗、用药等工作,并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3. 患者需主动向医保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的工作。

五、病种认定与申报1. 患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户口簿等有效证件;(2)疾病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相关检查报告等;(3)医保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 医保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患者予以认定。

3. 患者需在医保管理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六、待遇享受1. 门诊慢特殊病患者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具体报销比例按照医保政策执行。

2. 患者需按规定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七、监督管理1. 医保管理部门对门诊慢特殊病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医院对临床科室和患者的门诊慢特殊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023年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2023年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医保,门诊,就医,管理规定,特别相关文章是您现在所需?可能你尚不了解医保,门诊,就医,管理规定,特别相关文章写作格式内容,下面我整理的医保特别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篇1:医保特别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医保特别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1、必需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特别疾病医疗证》和处方,其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特别病管理。

2、医保特别疾病按规定疾病。

3、特别病人必需到指定科室就诊。

4、特别病只能使用与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的药物。

处方量严格掌握在30天以内的药物剂量。

5、违反规定造成费用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篇2: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方法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方法一、市区转出就医1.范围对象: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因长期在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居住或工作,已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

3.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申请表》,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转入接收手续。

4.异地就医人员持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异地就医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转入市区就医1.范围对象:参与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持有参保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办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且就医地为苏州市区的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单,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接收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单,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特殊病种诊疗管理与服务规范

特殊病种诊疗管理与服务规范

特殊病种诊疗管理与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特殊病种的诊疗管理与服务,提高医院的综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订立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医院特殊病种诊疗科室及相关相关科室,包含但不限于肿瘤科、传染病科、血液科等特殊病种科室。

第三条定义1.特殊病种:指疾病诊断、治疗与常见疾病存在差别或者需要特殊技术、设备和专业知识的疾病。

2.特殊病种诊疗管理与服务:指医院对特殊病种进行的诊断、治疗、病愈及相关服务的管理和规范。

第二章门诊管理第四条专家团队1.医院设立专家团队,由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生构成,负责特殊病种门诊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2.专家团队应定期召开会议,共享经验和研究进展,提高诊疗水平。

第五条预约挂号1.患者需供应相关病历资料,并经专家团队审核后才略预约挂号。

2.门诊预约数量有限,依照先来先服务原则进行挂号。

3.患者取消预约需要提前24小时通知,否则将影响后续的挂号服务。

第六条诊疗流程1.患者到达门诊时,由门诊护士记录基本信息并核实预约情况。

2.患者需要进行相关检查和化验,依照医生的要求完成检查和化验项目。

3.医生依据检查和化验结果进行诊断和治疗。

4.若需要住院治疗,则由医生及时联系相关科室布置住院手续。

第七条病历管理1.门诊建立患者电子病历,记录就诊流程、诊断、治疗方案等信息。

2.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禁止未经患者同意将病历信息外传。

第三章住院管理第八条床位管理1.特殊病种住院床位需依照预约制度进行管理,患者及时报到并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入院。

2.床位紧张时,依据病情优先级进行布置。

第九条住院护理1.每个患者建立住院档案,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入院情况、护理计划等内容。

2.护理人员要依照医嘱进行护理和治疗,保证护理质量和安全性。

3.护理人员要及时上报患者病情变动,以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条手术管理1.手术前,患者需经过严格的术前准备工作,包含身体检查、血液化验等。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患有特殊病的患者进行规范管理和高效治疗,提高门诊特殊病患者的治疗效果,减轻医疗资源的紧张程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建立的。

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给予患有特殊病的患者更好的照顾和关注,帮助他们早日康复,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门诊特殊病种类及管理范围门诊特殊病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疾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精神疾病、癫痫、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儿童特殊病、老年特殊病等。

门诊特殊病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患者档案:为每位门诊特殊病患者建立详细的档案,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病史、诊疗记录、用药情况等,方便医生及时了解患者的病情,制定更加有效的治疗方案。

2. 定期复诊:对于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生应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制定相应的复诊周期,确保患者定期复诊,遵医嘱用药,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健康教育:医生应对门诊特殊病患者进行全面的健康教育,包括病因、病情发展、预防和治疗等方面的知识,帮助患者更好地了解自己的病情,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4. 药品管理:对于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生应严格控制用药量,避免药物滥用及药物相互作用带来的不良影响,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5. 应急处理:对于突发疾病事件或急性加重的情况,医生应能够及时处理,安排患者住院治疗或转诊到专科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6. 定期统计和评估:医院应建立门诊特殊病患者的管理统计制度,定期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方案,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三、门诊特殊病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1.加强组织建设:医院应当成立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小组,建立由主治医师、护士长、药剂师等组成的专业团队,推动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的落实。

2.明确工作流程:医院应建立门诊特殊病管理的工作流程图,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一步都得到有效执行。

3.设立监督机制:医院应建立门诊特殊病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门诊特殊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天彭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关于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方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我中心参保人员根本医疗,标准我中心根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平安,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成都市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的规定结合2021年?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效劳协议?及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业务范围〕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四类,根据2021年【门特效劳协议】的规定,我中心可开展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业务的病种有: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共计四种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第三条〔起付标准〕〔一〕我中心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60元,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

第四条〔申办程序〕门诊特殊疾病申办实行归口管理,由经授权的〔附件2: 天彭社区卫生效劳中心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人员一览表〕相关医生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申请并负责治疗方案和随访方案确实定。

〔一〕初次申办。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凡初诊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申请条件的患者,由患者主治医师对病人身份证和医保卡进行身份核实并签字确认,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材料〔检验、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证等〕制订治疗及随访方案,并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同意后完整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即治疗方案〕,,医保科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并签章后备案存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
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关于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保障我中心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我中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2016年《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服务协议》及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四类,根据2016年【门特服务协议】的规定,我中心可开展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业务的病种有: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共计四种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

第三条(起付标准)
(一)我中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6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
(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再逐次降低。

第四条(申办程序)
门诊特殊疾病申办实行归口管理,由经授权的(附件2: 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人员一览表)相关医生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申请并负责治疗方案和随访方案的确定。

(一)初次申办。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

凡初诊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申请条件的患者,由患者主治医师对病人身份证和医保卡进行身份核实并签字确认,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材料(检验、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证等)制订治疗及随访方案,并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同意后完整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即治疗方案),,医保科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并签章后备案存档。

(二)复诊
对已经申办门诊特殊疾病的复诊病人,由主治医师拟定治疗方案,需调整治疗方案的申请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未做调整治疗方案可直接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医保科进行申报资料审核并签章后备案存档。

(三)变更治疗方案
需经主治医师更改治疗方案并提出申请,经授权责任人审核签字,医保科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并打印变更申请表签章后备案存档。

第五条(注意事项)
(一)一个审核期内,不得新增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二)院外检查及购药,不予报销。

(三)审核期内,应做好对患者的政策解释工作,患者在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妥善处理,对于不能处理的问题,应主动向门诊特殊疾病领导小组提出,由中心向局上请示妥善处理,不得推诿。

(四)审核期内,使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一种药品的费用;使用同种通用名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按同类药品低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做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一种检查的费用。

(五)审核期内,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六)延长开药时间。

参保人员如外出探亲、出差需延长开药时间,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主治医生根据参保人员具体病情,提出延长开药的时间的意见,在处方上注明原因备查。

第六条(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
我中心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药品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数等)。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和药品必须符合《附件》的规定。

第七条(管理原则)
(一)门特医师对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的确定和审批必须遵循“循证、有效、安全、方便、经济”的原则,以成劳社办【2008】467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2016年版)以及各种疾病的临床路径及诊疗常规为依据。

(二)授权复审责任人负责对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上述治疗原则的方案有权进行修改、调整。

(三)医务科对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进行最后审查,对门特医师及初审责任人的治疗方案、诊疗行为进行监督。

对不严格执行上述原则的门特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将按照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本院申报、审核及开展门诊特殊疾病业务资格。

(四)应管理部门要求,医院已将门诊特殊疾病申办人名单及其医师资格证号码、执业证号码以及执业地等信息上报市医保局备案。

因其他原因需新增申办人或发生申办人员变更,需由医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责任人审签同意、医务科复审授权。

(五)医保科负责本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登记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协调与上级医保部门的关系,收集反馈意见并定期向医务科提供书面情况汇总,由医务科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诊治管理)
(一)诊治方案管理
1、城职、城居:严格按照成劳社办【2008】467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行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关检查和开药。

处方用量最长不超过15天,治疗同一种疾病的用药不超过3种等。

(二)处方管理
2、门诊特殊疾病用药必须单独开具处方。

3、医生在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计划和开具用药处方时,必须规范书写,使用药品通用名。

(三)随访管理
1、原则上慢性疾病由门特医师进行随访管理,并对治疗方案进行修订。

2、随访过程中应及时完善相关随访检查项目,对检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根据病情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对门诊调整治疗方案有困难或风险的病人应建议住院治疗。

3、门诊医师有权对病情稳定的特殊疾病患者进行随访观察,并根据已确定的治疗检查方案开具门诊特殊疾病处方和检查申请。

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应及时请相关专科会诊调整方案或收住入院进一步治疗。

第九条(违规处罚)
对违反《基本医疗协议》和本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医生和责任人,将按照《协议》相关条款和《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工作管理办法》及省、市“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对因违反诊疗原则或诊疗操作规范导致病人投诉者,按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条(解释机关)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医保科。

附件
我中心四种二类疾病的诊疗范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发性高血压
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
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糖尿病
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糖尿病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四)脑后遗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抗凝、降脂改善脑功能缺损等);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