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招投标学习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及比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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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衔接问题

浅析我国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衔接问题

浅析我国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衔接问题摘要:工程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采购方式层面来看,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

目前来讲,虽然对《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做出了一定的完善,但实际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对公共资金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此,有必要以工程政府采购为切入点,探究二者的衔接对策,希望能够保障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开展,降低其对公共资金的影响。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衔接问题;工程工程政府采购中涵盖招投标的采购形式,相对来说,政府采购中的规程事项众多,可对工程采购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对于招投标中并未涉猎的事项,工程政府采购中也会作出明确规范。

因此,工程政府采购可实现对采购行为的有效规范,提升采购工作的可靠性,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为此,探究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衔接策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主要差异(一)涉猎范围不同与招投标不同的是,工程政府采购所使用的采购资金均由财政出资,所有利用财政资金所开展的采购活动均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其不仅仅局限于工程采购和货物采购,还包括服务采购。

尤其是其中的服务项目是政府采购特有的内容,招投标中并不包含服务内容,且范围仅限于工程与货物采购。

(二)性质不同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指出,政府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可在行政区域内设立专门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用于开展采购工作,属于以服务为主的服务机构,可在职责范围内以及采购目录内行使采购职能,采购过程中所消耗的经费均由财政支出,参与采购的人员也享有公职人员待遇。

而招投标机构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2017年12月28日以前也需经过国家部门批准才能具备资格,但并不享有行政职能,也不属于政府机构[1]。

在2017年12月28日以后,各级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三)组织形式不同工程政府采购对采购工作组织进行了细致划分,其组织结构包括:采购机构、采购人员、采购专家、供应商、监理机构和审计机关,采购行为和管理行为分别执行。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分析与比较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分析与比较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分析与比较摘要: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工作对政府工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下文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工作入手,对其进行了更加细化的分析,希望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工作有一定的启发。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招标投标;分析与比较;研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实际的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则存在一定的冲突,同时也存在需要协调之处。

但笔者认为实施条例无论是立法理念,还是立法技术方面,都做了较好的衔接。

主要表现在政府采购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概念界定,政府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三个方面,下文对其进行细致阐述,希望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工作有相关的指导作用。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演进轨迹《政府采购法》对招标程序的规定,当时的立法机关和立法者考虑到已有《招标投标法》,其思路停留在沿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即可,无需另行制定相关规制,以避免立法方面的冲突,带来不必要的协调成本。

导致此方面的规定不完整,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也不明确,经过一段时期的采购实践,暴露出了在采购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所以利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招标程序进行补充,并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从而宣告了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建构工作完成,提升了招标投标学科的稳定性和规范效能。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工程方面的衔接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使用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概念,但并没有进一步解释什么是工程建设项目,由此造成适用法律的困惑: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经过政府细化和完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

《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与解决对策一、政府采购领域及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一)政府采购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我国在政府采购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众多,目前发挥效力的主要为《政府采购法》,除此之外,国务院针对政府采购工作前后出台过四个行政法规,分别是1999年6月1日出台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2002年10月7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及2009年4月1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而旨在改变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现状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仍在征求意见中。

(二)招标投标领域的司法实践现状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规定: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中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和受理投诉,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及其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的执法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因此国务院各部门也各自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对其所辖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如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颁布的《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具体到笔者所在省市,在招标投标领域浙江省在2005年颁布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人民政府2003年通过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后来宁波市发改委又印发了《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法律规范文件。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目录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

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

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

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区别是什么?一、两法的起源《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

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后,合格的投标人还剩2家,招标人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

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依据《招投标法》就不合法,《招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但如果依据《采购法》规定就是合法的,《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

浅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七方面的衔接2021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政府采购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年以来处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长期缺位的补位,是招标采购行业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采用招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并行立法的模式,带来了招标法律制度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存的现状。

存在“各抒己见”、“相互冲突”等问题。

业界经常讨论“两部法律的结合”。

考虑到“两法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两法合一”将使中国在加入GPA的谈判中缺乏回旋余地,投标清单远远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工程承包资格管理制度将面临解体,而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将面临国际竞争等重大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很难实现“两法合一”,但在行政法规的法律层面上,将两大法系与法律文件相结合,是历史和现实考量下的权宜之计。

在一定程度上,该条例考虑了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及其下级法律的衔接,有效地促进了两大法系的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首先,在法律适用范围上,《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按照业界窄义的理解,《招标投标法》就是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文件。

但是,到底何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工程”,何为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工程建设项目”,一直存在法律规定差异的问题,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一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定义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将“工程”定义为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招标投标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界定为“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部分,并将“工程”定义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定义为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定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完整word)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完整word)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比较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小林《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于2000年1月1日和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促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廉政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我们通过以下比较分析,对二部法律调整的主体、客体范围和执法主体可以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并为解决法律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1、要努力避免因“二法”理解的差异而产生不必要的工作纠纷、磨擦,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

要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二法"的普遍培训,未经专门培训者,不得从事招标采购业务。

2、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综合管理机构,统—协调、指导、监督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逐步消除多头管理、相互冲突,保护和分割市场的现象。

3、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依法理顺和完善我省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运行管理体系。

4、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包括构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发包和采购。

工程项目的采购交易过程就是工程项目开工至完工的建设全过程,由这一特点决定: (1)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只能按照其技术和管理、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分别组织实施,而无法采用集中采购的模式。

因而,目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应当排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监理;(2)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相结合,如果将工程项目的采购招标从工程项目建设的运行、管理体系中分离出来,必将影响工程项目内在技术管理的整体统一,而不利于工程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的有效控制.5、要改革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使之与未来的政府采购体制协调一致。

按照投资科学决策、工程专业管理、政府有效监督,三者正确定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建立省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科学、高效的运行体系,逐步消除项目个人决策、资金分散拼凑、工程临时“指挥”、政府监督缺位的不规范、低效率现象。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区别是什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而招标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在不熟悉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情况下,我们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混为一谈,下面谈谈它们之间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它从内涵上明确了三个关键问题:采购实体、资金来源和采购方式的转变,即由财政供给经费、各预算管理单位分散购买改为在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统一购买。

实现了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的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有利于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和节约财政资金。

从特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采购部门充当了管理人的职能。

二是非营利性。

政府采购是非商业性、非营利性的购买行为,采购目的是通过购买物资等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三是规范性。

现代国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和条例,政府的任何采购活动都必须按规定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政策性。

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也是政府落实方针政策的关键环节,政府的多项方针政策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来实现。

政府采购制度已形成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各方位参与的机制。

这些与招标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采购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以上特点是招标投标所不具备的。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法律规范上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属于两部不同的法律规范,其立法宗旨、目标、性质、实施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全国人大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的管理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政策性;•规范性;•影响力大。

此外,财政部门实行全方位的监督,也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

(3)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宏观调控手段;•保护民族产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此外,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也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策目标之一。

(4)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防腐倡廉原则;•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的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5)政府采购的程序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

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

在以上10个阶段中,前6个阶段构成合同形成阶段,后4个阶段构成合同管理阶段。

(6)政府采购的方式•按招标范围划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划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按采购规模分类划分为:小额采购方式、批量采购方式和大额采购方式;•按运用的采购手段划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化采购方式;•按招标所经历的阶段划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

山西评标专家继续教育习题-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及比较应用

山西评标专家继续教育习题-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及比较应用

单项选择题问题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评标中,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

(3分) DA:应该废标B:应该废标,并重新招标C:应该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改变采购方式D:可以继续评标问题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 B)。

(3分)A:采购人的子公司B:采购人的分公司C:与采购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兄弟公司D:采购人的母公司问题3: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设定的以下投标人资格条件符合规定的是(C )。

(3分)A:投标人代理制造商投标的,应具有制造商的授权书,并附在招标文件中B:投标人在网上注册备案的政府采购人员应不少于20人C:投标人近三年应有类似政府采购项目的业绩D:投标人应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违法时,应该(D )。

(3分)A:修改招标文件中违法内容B:另行制定评标办法C:对违法内容不予理会继续评标D:停止评标并将理由告诉招标人问题5:工程货物招标时,有关制造厂家授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

(3分)A: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可以分别委托不同的代理商投标B: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C:一个制造商可以委托多个代理商投标D:制造商可以自己和委托的代理商同时投标问题6: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达到()的工程和()的货物必须招标。

(D)(3分)A:60万元,50万元B:120万元,100万元C:200万元,100万元D:400万元,200万元问题7:如果不考虑建设资金性质,以下城建项目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C )。

(3分)A:道路项目B:桥梁项目C:地铁和轻轨交通项目D:垃圾处理项目问题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d)。

(3分)A: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B:5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C:5日内确定中标人D: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问题9: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应该在()提出。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 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目录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二、两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界线及关联性分析 (2)三、实际工作中一些特殊情况的适用实践 (4)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

《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

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

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

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

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由上规定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全不一致的。

《招标投标法》旨在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个人。

调整范围是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即不论招标项目的主体性质和资金来源如何,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

而《政府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的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一、《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规范采购活动的最高法律规范,两法的基本关系是并行的,既有分工又有联系。

两法的区别体现在:《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招标、投标的法律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或者个人。

招标是采购活动采用的方式之一,招标投标流程是采购活动的环节之一。

由于《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对象是法律行为,主要内容是程序性规定,所以《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属于经济法律范畴。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对象是政府采购行为,行为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规范的范围涵盖了政策取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实体法,属于行政法律范畴。

就行为主体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宽于《政府采购法》,后者有些条款虽然涉及供应商,但基本上是赋予其权利,而非规范其行为;就业务流程而言,《招标投标法》规范的范围远窄于《政府采购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法的立法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立法宗旨也是不同的(见《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比较《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两法的联系体现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建立了与《招标投标法》的紧密联系。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谈《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

谈《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

第6卷第8期2018年8月Vol.6,No.8August 2018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谈《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毛林繁(中关村新时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中心,北京 100000)0 引言中国采购或市场交易领域存在两部既相互关联、又独立施行的法律,一是《招标投标法》,二是《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8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五十条修改,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法》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了其第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使采购代理由政府行政许可进入到市·高端视角·收稿日期:2018-06-11作者简介:毛林繁,工程管理博士学位,数学博士后,中国采购协会(香港)首席顾问,咨询委员会主任.注:该文系公众号 “毛林繁 招标投标与采购及PPP 治理”原创所发。

摘要:《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既相互关联又存在不同规则的两部市场交易法律,其宗旨都是规范市场交易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但两部法律并行,却造成实践中同样的项目,市场交易规则不统一。

特别是两部法律的协调、指导部门近年各自出台的一系列实施规则,大行其是,从另一个侧面又向外界暴露出部门权益之争,有损政府形象。

为此,本文再次呼吁,《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依照国际惯例须统一。

关键词:两法;比较;修改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8)08-0007-05On the combination of bidding and bidding law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MAO Lin-fan(Zhongguancun new era public resources market allocation promotion center , beijing 100000)Abstract :Tendering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s both related and different rules of two market law, its purpose is standardize market trading activities, improve economic efficiency, ensure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in parallel, but the two laws are caused in the practice of the same project, do not have a unified market trading rules, especially on the coordination of both in recent years, a serie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s to review their guidance department, big it is, on the other side is exposed to the world again department rights, harm the image of the government to do this, the paper again called for, tendering a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shall be unified.Key words :The reduced; Comparison; Modify the8第 6 卷招 标 与 投 标场自律的发展阶段。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衔接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目标是:把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纳入自己的范围,做到利用规范的操作程序、选择好的供应商、避免暗箱操作、降低采购成本、规范市场、改革财政资金支出、减少腐败等。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进行建设工程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另外对货物、服务的采购,其基本形式如竞争谈判、单一来源、寻价采购和其他采购形式,与招投标方式也类同。

这就界定了对于工程的采购,其方法、程序、目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

从另外角度讲,可以理解为两者同是以法律固定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同是采取基本相同的运行模式,同是程序基本一致,(即从发布公告、到组织招标开标到宣布中标),同是降低成本、选择好的供应商、保护国家和供应商利益。

可以认为:采购中的交易过程和行为一致,但政府采购制度包涵的其他内容和含义更广、更深。

具体实务中政府采购的特点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新的制度,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有某些自身特点,又需要有探索的过程。

在实践过程中,似乎应把握几个要点。

一是,政府采购部门应独立组织和完成采购活动。

目前在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工作中基本由政府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这就在原来的招投标活动上增加了一层制约、监督,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

二是,增加对项目预算的前期评审。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为了安排资金,对采购项目预算都要进行前期评审,这样有利于克服盲目采购,又能限制超预算中标。

(通常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预算,仅提交财政部门备案,实行先期分批拨款,而项目完成以后再进行评审,最终按照评审决算拨付全部资金)三是,接受纪检检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这是通常招投标不具备的程序,这样可以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增加规范力度。

四是,政府采购参与签订合同。

它更有利于起到监督、制约和控制项目完成时间、质量的要求作用。

五是,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的具体事务,这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点,它有利于避免“运动员”、“裁判员”集于一身的嫌疑,又可以方便监督和超脱政府采购本身的牵扯。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及比较应用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及比较应用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及比较应用单项选择题问题1: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评标中,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d)。

(3分)A:应该废标B:应该废标,并重新招标C:应该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改变采购方式D:可以继续评标问题2:以下人员中不可以进入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的是(d)。

(3分)A:采购人代表B:评审专家C:评标现场组织人员D:采购人的其他人员问题3: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违法时,应该(d)。

(3分)A:修改招标文件中违法内容B:另行制定评标办法C:对违法内容不予理会继续评标D:停止评标并将理由告诉招标人问题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公布(a)。

(3分)A:采购预算B:最低限价C:基准价D:标底问题5:如果不考虑建设资金性质,以下城建项目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c)。

(3分)A:道路项目B:桥梁项目C:地铁和轻轨交通项目D:垃圾处理项目问题6: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应(b)三名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分)A:确定B:随机确定C:由采购人和专家共同推荐D: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确定问题7: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设定的以下投标人资格条件符合规定的是(a)。

(3分)A:投标人代理制造商投标的,应具有制造商的授权书,并附在招标文件中B:投标人在网上注册备案的政府采购人员应不少于20人C:投标人近三年应有类似政府采购项目的业绩D:投标人应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8: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当(a)。

(3分)A:拒收B:接收后替投标人密封C:接收后由评标委员会按否决处理D:接收并在开标时如实记录问题9: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以设定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是(c)。

(3分)A:投标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公司B:投标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C:投标人近三年在本省应有类似项目业绩D:投标人应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10: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达到(d)的工程和()的货物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点时间:2015-06-21 | 作者:刘连臣| 浏览:6275《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是它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

《招标投标法》出台于1999年,由国家发改委的前身——国家计委负责起草及后来的推动。

据一位曾参与《招标投标法》起草的学者介绍,该法的出台,是由于“当时工程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问题又集中在招投标上,就先立了《招标投标法》”。

因此这部法律也主要是针对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

3年后,由财政部起草推动的《政府采购法》出台,这部“法理上占优势的《政府采购法》”,在现实中却与之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形成矛盾。

虽然法条中采购项目包含了“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工程建设仍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2004年财政部专门出台了第18号令,规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于是就出现采购人为分成两部分,监管尺度不一样,违法尺度不一样。

以监管为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而在《招标投标法》中,这一权力则散布于各个部门,自监自管。

《招标投标法》实际上是一个程序法,“重点是招标、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涉及公共采购的部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一种分权式管理体制,因而也是各政府部门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方式。

”在实践中,把握两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的不同点是正确实施采购的关键,也是维护采供各方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笔者前些天接到一个关于招标的咨询,一个国有企业进行设备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事招投标中最常用到的法律,二者有何区别与联系呢?一、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众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发的法律,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可以说,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适用该法。

《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第一款中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领域,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还是《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三、从《立法法》的角度来说从《立法法》来说,《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一般法,《政府采购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特殊规定,属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特殊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没有特别规定时,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同根同源》《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招标投标制度,其内容不完全一致,也有二法打架、冲突之说,但实际上内容同根同源,细究起来并无本质区别。

《招标投标法》是通篇规定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法律,对于招标投标程序以及实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比较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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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以下人员中不可以进入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的是()。

(3分)
A:采购人代表
B:评审专家
C:评标现场组织人员
D:采购人的其他人员
问题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达到()的工程和()的货物必须招标。

() (3分)
A:60万元,50万元
B:120万元,100万元
C:200万元,100万元
D:400万元,200万元
问题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可以直接发包给有资质的()。

(3分)
A:采购人的子公司
B:采购人的分公司
C:与采购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兄弟公司
D:采购人的母公司
问题4:政府采购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应()三名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分)
A:确定
B:随机确定
C:由采购人和专家共同推荐
D: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确定
问题5: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评标中,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

(3分)
A:应该废标
B:应该废标,并重新招标
C:应该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改变采购方式
D:可以继续评标
问题6:以下项目必须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的是()。

(3分)
A: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B: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C:政府采购项目
D: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问题7: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

(3分)
A: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B: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说明不同意见及理由
C: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D:向监督部门报告
问题8: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应当()。

(3分)
A:拒收
B:接收后替投标人密封
C:接收后由评标委员会按否决处理
D:接收并在开标时如实记录
问题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分)
A: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B:5个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C:5日内确定中标人
D: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问题10: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应该在()提出。

(3分)
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结果之日起10日内
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C: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
D:中标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
问题11: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设定的以下投标人资格条件符合规定的是()。

(3分)
A:投标人代理制造商投标的,应具有制造商的授权书,并附在招标文件中
B:投标人在网上注册备案的政府采购人员应不少于20人
C:投标人近三年应有类似政府采购项目的业绩
D:投标人应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题12:某工程货物招标项目,有两个投标人提供了同一制造商的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投标。

评标委员会的处理应该是()。

(3分)
A:两个投标人都参加评审,并参加最后综合得分的比较
B:两个投标人都参加评审,选择综合得分高的参加最后综合得分的比较
C:只对价格低的投标人进行评审,并参加最后综合得分的比较
D:两个投标人均作无效投标处理问题
13:工程货物招标项目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时()。

(3分)
A:应该认定投标无效
B:应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应当认定投标无效
C:应该要求投标人提供担保,投标人不能提供担保的应当认定投标无效
D:要求其重新报价
问题14: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违法时,应该()。

(3分)
A:修改招标文件中违法内容
B:另行制定评标办法
C:对违法内容不予理会继续评标
D:停止评标并将理由告诉招标人
问题1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公布()。

(3分)
A:采购预算
B:最低限价
C:基准价
D:标底
问题16:评标工作需要的时间应该合理。

()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3分)
A:监督人员
B: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C:超过一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D: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都
问题17:评标报酬应该根据()确定。

(3分)
A:招标项目金额
B:投标人数量
C:评标时间
D: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
问题18:如果不考虑建设资金性质,以下城建项目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

(3分)
A:道路项目
B:桥梁项目
C:地铁和轻轨交通项目
D:垃圾处理项目
问题19: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可以设定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是()。

(3分)
A:投标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公司
B:投标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
C:投标人近三年在本省应有类似项目业绩
D:投标人应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题20:工程货物招标时,有关制造厂家授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3分)
A: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货物,可以分别委托不同的代理商投标
B:一个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
C:一个制造商可以委托多个代理商投标
D:制造商可以自己和委托的代理商同时投标
多项选择题
问题2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组成。

(4分)
A:全部由专家
B:由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代表和专家
C: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
D:全部由采购人代表
E:由代理机构代表和专家
问题2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价格折算时,应包括()。

(4分)
A:报价范围
B:付款条件
C:交货时间
D:技术满足度
E:技术细微偏差
问题23:以下项目中应该公开招标的是()。

(4分)
A:政府采购项目
B:企业采购项目
C:工程建设项目
D:国家或地方重点项目
E: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问题2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的工作包括()。

(4分)
A:资格预审
B:资格后审
C:符合性审查
D:响应性审查
E:协助采购人处理质疑
问题25:工程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价格调整时应调整的内容包括()。

(4分)
A:按照其他投标人最高价对漏报内容进行加价
B:扣除多报的内容价格
C:对迟交货引起的误期补偿费用计入投标价
D:按照资金的时间价值调增或调减投标价格
E:把技术偏差以价格形式折算并进行加价或减价
问题26:某政府采购服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期为5个工作日日,开标时间为发售当天起的第20天。

发售期满时只有两家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

此时采购人的做法正确的是()。

(4分)
A:向财政部门报告,申请改变采购方式
B:重新招标
C: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限
D: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并发布公告
E:修改招标文件后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期限
问题27:工程货物招标中招标文件关于报价的以下规定不妥的是()。

(4分)
A:经澄清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B:经澄清高于所有合格投标人平均价20%的投标无效
C:经澄清高于采购预算的投标无效
D:经澄清低于成本的投标无效
E:经澄清低于最低限的投标无效价
问题2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下列情形中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是()。

(4分)
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B:评审专家认为其主观项评分错误的
C:评审专家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D:评审专家认为自己评分畸高的
E:评审专家认为自己的评分畸低的
问题29: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必须录音录像的环节包括()。

(4分)
A:专家论证招标文件过程
B:抽取专家过程
C:开标过程
D:评标过程
E:专家处理质疑过程问题30: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包括()。

(4分)
A:招标人确定
B:招标代理机构确定
C:监督部门指定
D:评标委员会推举
E:评标委员会自荐其他专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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