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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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修正)
1.制定依据
本条件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条件规定了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须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基本技术条件。
2.2.本条件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货运站业务的经营者。
2.3.本条件是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经营货运站业务的经营者进行开业审查的依据。
3.货运站的定义和分类
3.1.本条件所称的货运站是指以场地、仓库、库棚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货物仓储、中转、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物流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包括综合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等类别。
3.2.综合货运站是指以仓库、库棚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除集装箱堆存和中转以外的货物的仓储、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
3.3.集装箱货运站是指以集装箱堆场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集装箱重箱或者空箱的堆存、中转和装卸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
4.货运站的设置和建设要求
4.1.货运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和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
4.2.货运站所用场地为自有的应当具备土地产权证明,所用场地为租用的应当与出租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
5.货运站的设施条件
5.1.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仓储库棚、堆场、场地和道路等必要的业务经营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5.2.经营综合货运站的占地总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分支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集装箱货运站的占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分支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5.3.货运站应分别设有车辆进、出检查道口。
5.4.站内道路一般应采用双车道无交叉的环形行驶路线。
5.5.堆场、仓库、仓储库棚、道路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6.货运站的设备条件
6.1.综合货运站应具有2台以上动力叉车。
6.2.集装箱货运站应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条件。从事集装箱空箱堆存的应具有2台以上与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堆高专用机械;从事集装箱装拆箱业务的应具有2台以上专用机械叉车。
6.3.货运站应配备必要的消防、照明、视频监控记录设备。
6.4.综合货运站出口应设置车辆称重设备。
6.5.货运站应建立具有监控功能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联网。
7.货运站人员条件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综合货运站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专用机械操作人员与相应的专用机械数量之比应不低于2:1。集装箱货运站及其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包含2名以上验箱师,验箱师和专用机械操作等业务工种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证书或操作证件。
8.货运站制度条件
8.1.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包括车辆进、出检查操作规程,货物堆放、装卸、保管操作规程等。
8.2.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装卸搬运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应急预案等。
8.3.集装箱货运站应建立集装箱进出货运站场的检查制度,应公示集装箱污损认定标准,并提供视频记录。
9.危险货物储存业务特别要求
货运站经营危险货物储存业务的,还应当取得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在本市设立货运站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条件。
11.本条件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原市交通港口局于2011年11月8日制定的《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