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要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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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内容要点
市运输管理处对近年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法规和管理要求进行梳理,汇集成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内容要点,要求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企业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学习并熟记掌握,同时作为相关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
一、经营许可资质类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
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
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二、专用停车场管理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的I类包装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划定相应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已设立的,应当按照规划迁移。
(三)停车场自有或者租借期应在有效期内的,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停车场地经审批后,地址,面积不得发生变动,不得挪作他用。
(四)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固定隔离设施不得低于米,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五)专用停车场安全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有效。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检查认真到位。
(六)专用停车场只停放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空车,无装有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重车停放现象。
(七)专用停车场由专人负责看管,“三类高危”与其他专用车辆固定隔离停放。
三、车辆管理类
(一)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专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的管理,按时进行二级维护、等级评定、安全附件检测及槽罐车罐体检测,槽罐车罐体应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阀,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车技术标准,并经各项检测合格后方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加强专用车辆例行检查,确保专用车辆达到各项技术状况及部件始终达标,加强专用车辆每日出车前的检查和回场后的保养,保持专用车辆整洁,保证专用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专用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与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相适应。
(三)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维护和等级评定。
(四)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内容齐全,按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的做好记录,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五)专用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防护设施(火星熄灭器、静电导电带、电源总开关)并按时进行检测。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要进行专项检测。
(七)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八)装运特定(17种)品类的槽罐车罐体应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
急切断阀。
(九)专用车辆顶灯、标志标识应正确安装并有效,专用车辆车容车貌保持清洁。
(十)专用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设备能正常使用。无设备异常情况。
(十一)专用车辆按运输类项配带安全卡及相关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十二)专用车辆技术状况正常(无制动劣化、转向不良、灯光系统、信号装置损坏、车速表故障、轮胎磨损严重、发动机故障、后视镜损坏、刮水器失效、制动防抱死系统失效、电器线路老化等)。
(十三)专用车辆按规定配备有效灭火器,运送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固定的木质地板。
(十四)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齐识别标志、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用具、液态废物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吸附棉、沙土、铲子、容器等)。
四、从业人员管理类
(一)应对聘用的运输经理人、专职安全管理干部、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核查,严格执行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上岗制度、离职报备和人员过户要求。未经运管系统登记注册的本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一律不得安排出车任务,并注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严格排查从业人员队伍(特别是驾驶员、押运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吸毒情况及安全稳定状况,加强每日出车前的驾驶员、押运员有影响安全行车因素的检查,防止“带病出车”现象发生。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员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