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20)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公路规划的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和公路隧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防护、排水、通风、照明、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使用以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者在旅客运输途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站(场)经营者允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路、站点、班次行驶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终止道路客运经营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14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未报告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刍议
郝振 清
( 西省 交通 运输 厅 , 山 山西 太原 0 00 ) 3 0 1
【 摘 要 】 自由裁量权在我 国的交通行政处 罚中显得 尤为重要。文章认 为制定 交通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应 当遵循 合法性、 合理性和地域适 当性的原 则。具体 制定 交通 行政处 罚裁 量基准 应当借鉴 司法解释模 式, 将违法行为的事实要件 具体 化 , 选取切合 实际的处 罚格 次, 确定细化 的处罚刻度 , 向全社会公 开裁 量基 准。 并
一
处 , 款 的处 罚 均 为 规 定 了一 定 的 处 罚 幅 度 , 予 交 通 行 政 执 罚 赋 法主体一定范围的 自由裁量权。且处罚的 自由裁 量幅度均 比较 大 , 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 5 如《 第 0条规定 :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 由国务 院交通 主管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 、 直 辖市人 民政 府交通 主管部 门依据职权 , 责令改正 , 并根 据情节 轻 重 , 5万 元 以上 2 处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 ( ) 由裁 量 权 在 交 通 行 政 处 罚 中 的体 现 二 自 自由 裁 量权 在 我 国 的 交通 行 政 处 罚 中显 得 尤 为重 要 。 是 这 因为 : 首先 , 交通违 法行为涉及 的 内容广 泛 , 情况复 杂 、 变化迅 速, 法律 、 法规不 可能对所有 情况下 的行政处 罚都规定 得明确 具 体 , 尽 无 遗 ; 次 , 通 问题 的 专 业 性 、 间 性 、 域 性 很 详 其 交 时 地 强, 法律 、 法规不应 该也不 可能对行 政处罚作 过于僵化 的硬性 规定 ; 最后 , 国 目前 的交通 法制 尚不够健全 , 我 有些内容不够完
上海交通委员会有关水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普通货船运输初次发现,能主动送达船舶营运证件的
责令改正,不处罚款
普通货船运输第二次发现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运证缺页或者遗失未办理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营运证未通过年度核查或者未参加年度核查的
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营运证过期未办理或者使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营运证
2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条第三款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
(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防劫车设施和顶灯;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件性能不完好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空调、音响等设施不完好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营运资格证件或者专用车辆牌照不清晰或无效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装置计价器或顶灯的
租赁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超限超载
第二次及以上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 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罚 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 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
严重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 辆
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
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 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千 元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
六十五条 由公路管理机构
2
的车辆,未按照指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路线和速度行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
驶的
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一般 严重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 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
十五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
5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
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严重
首次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 通行证的
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 输车辆通行证,处1万元罚 款
重处罚标准详见附表)
轻微 一般 严重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 、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批评教育后放行 20米的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 总宽度超过3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0米 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千 元罚款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 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 米的
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道路运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客运包车违法从事班车运输经营第二次查处;或其他车辆擅自从事班车经营第一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出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长期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造成危害后果的
轻微
第一次查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一般
第二次查处,配合执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较重
长期违法被查处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或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情节恶劣的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客 一一一 500 元
运
一一一 1000 元 一一一 2000 元
一一一 200 元 货 一一一 500 元 运 一一一 1000 元
一一一 2000 元
100 元
辆营运证
九条
4
道路运输证不按规 定接受年审(省内)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九条第 (四)项
100 元至 300 元/车
300 元
500 元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32 道路运输站(场)经
营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六 万以上 5 万以下;违法所得
条
超过 1 万罚款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第一次 2 万元 第二次 5 万元
道路运输站(场)经
33
300
元至
500
元
31
未按规定悬挂危险 货物运输标志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十三)项
300
元至
500
元
非经营性 2 万元
经营性
5 万元
第一次 第二次
2 万元 5 万元
第三次
10 万元
尚未造成危 害
2 万元
造成较小的 危害
5 万元
造成严重后 果
10 万元
3000 元
3000 元
附件一
常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综合性违法行为
序号
违法行为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
1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运输经营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 2 机构考核合格驾驶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3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例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例【引言】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成因和对策,以期为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提供参考。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案例】案例一:罚款金额随意设定在一些地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查处违章车辆时,罚款金额随意设定,没有明确的依据。
有的执法人员对同一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差别巨大,甚至出现“看人下菜”的现象。
这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案例二:对相同违法行为处理不一在同一地区,针对相同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处理方式各异。
有的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依规给予处罚;而有的执法人员则采取宽松的态度,甚至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这种现象容易导致执法不公,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三:滥用行政处罚权在一些案件中,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权,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而对严重违法行为却轻描淡写。
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解决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处罚标准。
立法部门应细化法律法规,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加强执法部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制定严格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要求,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3.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杜绝执法腐败现象。
4.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执法公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道路运输管理)
15—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 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 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客运经营;使用失效、伪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 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 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 道路客运经营;超越许可 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 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 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 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罚款
县级以上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15—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
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 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
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输经营
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
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 县级以上道路运
以下罚款
Hale Waihona Puke 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10万 县级以上道路运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三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节证据审查与认定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执行第一节罚款的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案件终结第九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号】沪交行规〔2021〕6号
•【施行日期】2021.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城市道
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交行规〔2021〕6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已经2021年7月29日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9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附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交通行政处罚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
处罚裁量标准是指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量刑裁量的标准。
下面将就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裁量标准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裁量标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合法合规。
2. 程度原则,裁量标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缓急,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3. 公正性原则,裁量标准应当保证对所有违法行为实施公正的处罚,不得存在歧视性。
4. 灵活性原则,裁量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对于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处罚幅度。
二、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1. 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裁量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种类,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2. 违法行为的情节,裁量标准应当考虑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3. 驾驶人的主观故意,裁量标准应当考虑到驾驶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对于故意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
4. 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裁量标准应当考虑到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于存在较好交通安全记录的驾驶人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5. 驾驶人的自首情况,裁量标准应当考虑到驾驶人是否存在自首行为,对于自首的驾驶人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三、裁量标准的适用范围。
裁量标准适用于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酒后驾驶、闯红灯、违规变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行为。
在具体操作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裁量标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量刑裁量,并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四、裁量标准的意义与作用。
裁量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通过科学合理的裁量标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交通违法成本,促使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17.03.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规划与设施、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车、综合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坚持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协调;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以人为本,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8•【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年8月8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局长卞百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1996年1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运输条例》)。
《上海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海运输条例》实施以来,本市道路运输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省际道路客运方面,至2004年底,全市开行的客运班线已达1683条,营运总里程达79.5万公里,分别是1996年的3.2倍和5.8倍。
日发班次由1996年的1600班次增加到2004年的3405班次,增加了约2.1倍。
基本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呈扇形辐射苏浙皖等17个省市,496个地、县的公路客运网。
2004年发送旅客总量2465万人次,比1996年的717.2万人次增长了约3.4倍。
(二)道路货物运输方面,2004年本市各类专业道路货运企业共有5400多户,运输车辆64000多辆,货运总量为3.2亿吨,分别是1996年的1.2倍、1.2倍和1.3倍;其中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发展尤为迅速,2004年本市集装箱货物运输企业388户、集装箱运输车辆12944辆、总载重箱位19669标准箱、集疏运总量达819万标准箱,分别是1996年的2.6倍、3.5倍、3.8倍和4.0倍。
贾勇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贾勇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9【案件字号】(2019)沪03行终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审理法官】张文忠沈莉萍徐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贾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当事人】贾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当事人-个人】贾勇【当事人-公司】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某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某某【代理律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贾勇;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被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本院观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上诉人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经立案调查,目前已对涉案驾驶员孔某作出了相应的处罚,上诉人贾勇对此无异议。
上诉人贾勇在庭审中进一步明确表示其要求履职内容为:针对沪AMXXXX 车辆无营运标志、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违法情形,要求被上诉人市交通执法总队履行对海博公司予以处罚的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由上诉人贾勇的书面申请、被上诉人作出的受理告知、答复意见书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等规定,被上诉人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具有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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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以3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量罚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次发生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以5万元罚款
发生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情节严重
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处以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2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O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本裁量基准共涉及14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7.《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9.《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0.《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1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4.《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