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工伤如何处理(精)

合集下载

超龄工人工伤保险条款

超龄工人工伤保险条款

超龄工人工伤保险条款超龄工人是指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超龄工人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针对超龄工人的工伤保险条款,需要特别关注和规范,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针对超龄工人的工伤保险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和保障标准。

超龄工人在工作中同样可能面临意外伤害,因此应当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

保险条款应当规定超龄工人在工伤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补助等方面的保障标准,确保他们在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

其次,保险条款还应当规定超龄工人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

在工伤认定方面,应当根据超龄工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和身体状况,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确保认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还应当规定对超龄工人的工伤鉴定和评定标准,确保其受到的工伤赔偿能够真实反映其受伤程度和影响。

此外,保险条款还应当规定超龄工人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超龄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其在工伤发生后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同时,还应当规定保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工伤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超龄工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保险条款还应当规定超龄工人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龄工人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超龄工人工伤保险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保障超龄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总之,针对超龄工人的工伤保险条款需要综合考虑其特殊性和实际情况,明确保障范围和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超龄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补偿。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重视超龄工人工伤保险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超龄工人的合法权益。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近年来,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劳动力市场的紧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也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例中,涉及了一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该案例引发了广泛讨论。

这位工人名叫李明(化名),今年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然而却在工作中发生严重的工伤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员工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的年龄,一般是60岁,而李明已经64岁,他的出现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根据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虽然李明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他的工伤认定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法庭认为,工伤认定是依据工伤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决定的,而不是根据员工的年龄。

李明在工作过程中遭受重伤,导致了他的身体严重残疾,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这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因此,法庭判决李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支付相应赔偿。

这一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由于身体机能下降,工伤发生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对于工伤认定应该有所限制。

然而,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工伤的发生并不完全取决于年龄因素,而是与工作环境和安全制度等因素有关。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来说,如果在工作中遭受了工伤,他们同样应该享有工伤保险的保障和相关赔偿。

此外,在这个案例中还涉及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合理性问题。

一些人提出了质疑,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是否应该再次调整法定退休年龄,并适当延长工作年限。

他们认为,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在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拥有很好的体力和工作能力,延长工作年限可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价值,同时也减轻了养老保险的负担。

然而,延长工作年限也引发了一些担忧。

一些人担心,如果工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被要求工作,他们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健康风险,增加了工伤的发生几率。

因此,他们主张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退休政策,对于体力劳动密集型的工作,可以适当降低法定退休年龄,以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精)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精)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最高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

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

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得工伤怎么赔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得工伤怎么赔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得⼯伤怎么赔
在现实⽣活中⼯伤是经常发⽣的安全事故,发⽣⼯伤后,劳动者可以申请⼯伤的认定,确定为⼯伤的由⼯伤保险基⾦对劳动者进⾏赔付,那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得⼯伤如何赔偿?下⾯由店铺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得⼯伤怎么赔
⽤⼈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如果达到退休的年龄后发⽣⼯伤的,⼯伤保险条例怎么处理是没有规定的,但如果未办理退休⼿续的,可按⼯伤进⾏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通知》
五、五级⾄⼗级⼯伤职⼯⼯伤待遇处理办法。

五级、六级⼯伤职⼯,经本⼈书⾯要求,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伤职⼯距按⽉享受基本养⽼⾦年龄不⾜ 5 年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全额⽀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每满⼀周年递减 20% ;⼯伤职⼯办理退休⼿续且按⽉享受基本养⽼⾦的,不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如果达到退休的年龄后发⽣⼯伤的,⼯伤保险条例怎么处理是没有规定的,但如果未办理退休⼿续的,可按⼯伤进⾏处理。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困境及解决路径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困境及解决路径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困境及解决路径摘要:我国现有的工伤争议程序分为两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赔偿。

在申请工伤认定中,一般需要先行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但是在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未达成统一的情况下,现有法律制度通过列举形式规定了劳动者认定工伤的情形。

但是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农民工”适用冲突、政策参保覆盖面有限、工伤待遇并未有统一规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阻碍笔者建议通过统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关系认定、新增专门的工伤保险项目、制定工伤损害赔偿统一标准等措施予以解决。

关键词: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责任一、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现状我国现有的工伤争议程序分为两步,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赔偿。

在申请工伤认定中,一般需要先行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认定的不同,为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权益,人社部与司法机关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旨在绕开传统的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提的工伤认定条件,通过列举形式规定超龄劳动者认定工伤的情形:(一)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责任(二)务工农民工伤保险责任。

(一)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了两类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一是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参保方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这类劳动者不区分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达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劳动的劳动者,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二)“务工农民”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答复形式确定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能够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如何认定超龄工伤保险

如何认定超龄工伤保险

如何认定超龄工伤保险
超龄工伤保险是指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然继续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超龄工伤保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超龄工伤保险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工伤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因此首先要确定该人员是否已经超过退休年龄。

2. 工作状态:超龄工伤保险适用于继续工作的人员,因此要确定该人员仍然在工作状态,即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或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3. 工伤程度: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失的,因此需要经过医疗鉴定确定工伤的程度和性质。

4. 工伤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因此需要证明工伤事件与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工伤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而不是在工作时间之外或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

5. 合法性审查:超龄工伤保险认定还需要对工伤保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超龄工伤保险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可能
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操作时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最高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

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

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工伤50周岁退休

工伤50周岁退休

工伤50周岁退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员工因工负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前退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退休的条件共有两项:一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患有因工负伤造成的职业病或者鉴定为工伤残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所以,当工伤职工达到50周岁时,还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工伤退休待遇。

然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果因工致残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职业,也可以享受工伤退休待遇。

但是该待遇的发放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伤职工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

总之,当工伤职工达到50周岁时,还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一般情况下无法享受工伤退休待遇。

不过,根据具体情况,工伤职工可以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政策规定,并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申请。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问题一、超龄人员工伤的认定超龄人员再就业,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

比如医生、老师,也包括我们的律师行业,很多老律师、老前辈由于对律师事业的热爱,在退休以后,继续从事律师工作。

还包括用人单位的门卫和保洁人员,他(她)们大多是城、乡居民的超龄人员等等。

对超龄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超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理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不管其身份是农民、居民或离退休人员,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均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第二种观点认为: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理由是: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超龄人员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应当认定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我国目前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职工退休年龄有延长的呼声,务工人员有老龄化的趋势,为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

最高院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工伤的6个处理意见(2016)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为了便于大家掌握该类纠纷的处理原则,现依据最高法院、人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归纳出6个处理意见并分析其适用要点,供大家在实务操作中参考:一、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适用要点】看清楚这个答复适用的前提:“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最高法院能否偷偷的告诉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法和途径呢?呵呵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处理意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适用要点】注意这答复中的关键词:“进城务工农民”!不是务工农民能不能用?我可以说这答复完全不接地气,与实践中的做法仍然脱节,大多数地区的工伤认定部门都不信这个答复。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条例。

三、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该处理意见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在该复函中认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出现对《 工伤保险条例》 的适用范 围、 主体资格 、 工伤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挑战 , 特别是超过法定退休年 龄人 员进 入劳 动生 产领 域所 引发 的工 伤认 定 问题 尤其 突 出。 由于 《 动 法 》 《 伤 保 险 条例 》 劳 和 工 没有 给
予 明确 的规定 , 同地 方 劳 动 与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对 于 超 龄 劳 动 者 因 工作 原 因 引 发 的事 故 损 害是 否 适 用 不 《 工伤保 险条例 》 问题 , 出现 了截 然相反 的立法例 。
超 龄 劳 动 者 工 伤 保 险待 遇 问题
黄 晶
( 辽宁科技大学 经济 与法律学 院, 辽宁 鞍山 14 5 ) 10 1
摘 要 : 针对超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 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适用工伤待遇问题进行讨论, 认为作为劳动者
只要与 用人单位 形成 了事 实的 劳动关 系, 工伤 事故是 因工作原 因引起 的, 劳动者 就可 以向用人 单位主 张工伤
《 工伤 保 险条例 》 2条 和第 6 条 规定 , 第 1 适用 《 伤保 险条例 》 工 的主体 , 与用 人单 位 形成 劳 动关 系 是
(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各种用工形式 、 各种用工期限的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依据这一规定 以及 长期 形成 的 “ 法定退 休 年龄 ” 的观 念 , 司法 实践 中, 超过 法定 退休 年龄 人 员是 否适 用 《 伤 保 险条 对 工
保 险赔 偿 请 求 。
关键 词 : 法定退休年龄; 超龄劳动者; 工伤保险待遇; 权利
中图分 类号 :92 1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 7. 4 (00 0- 8- 1 2.8 ) 2 A 1 41 82 1)1 04 4 6 0 0 0

最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 精品

最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 精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王维永我国劳动法律对农民工工作年龄尚无强制性规定。

因此,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原告卜德周属农村居民,2019年7月1日在其61岁时,与第三人重庆阳北煤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井下采煤工作,第三人为其申办了工伤保险。

2019年6月12日,原告在第三人的煤矿工作时被垮塌下来的石块砸伤右手。

2019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4月8日,被告人社局向原告发出补正材料通知,要求其提供权威部门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原告于同年4月26日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该仲裁委以原告年满60周岁,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同年10月送达原告。

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社局作出奉节人社伤险认不受字[2019]29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不服,向奉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4月11日奉节县人民政府作出奉节府复决字[2019]3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人社局的不予受理行为。

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奉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其与第三人劳动关系成立,现行法律并未对农民工工作年龄作出禁止性规定,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告辩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只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其因工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险保险先行支付条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险保险先行支付条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险保险先行支付条件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工伤保险是否会先行支付?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当职工因工受伤或患病后,需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一旦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能够继续享受这项保险待遇呢?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一旦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还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该是根据工伤的发生时间来决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退休之前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应该先行支付,直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这意味着,即使职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工伤是在退休前发生的,他们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一旦职工在退休后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的支付就会有所不同。

根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他们的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养老保险来支付。

这意味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伤发生后,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转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证了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病时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滥用工伤保险的可能性。

毕竟,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总的来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工伤保险是先行支付的,但是只限于工伤发生在退休前的情况。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工伤,将由养老保险来支付。

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滥用工伤保险的可能性。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的三个答复

【律师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的三个答复

【律师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的三个答复欢迎您在微信中回复文字“首页”点击可进入微网站查看更多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问题的三个答复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

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lt;工伤保险条例&gt;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2012]苏行他字第0002号最高人民法院:原告杨通诉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向南京中院请示。

南京中院于2012年3月7日以(2012)宁行他字第1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终止一案的请示》向我院书面请示。

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

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

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
超龄人员工伤是指职工年龄已经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或者患病的情况,此时职工已经不再享有劳动保险待遇,但仍然需要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 一次性工伤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是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职工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一次性意外伤害,超龄人员的一次性工伤补偿金标准与普通职工相同,根据受伤程度和工龄计算。

2.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工伤保险制度中为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造成的残疾而发放的一种社会保障待遇。

超龄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与普通职工相同,根据职工伤残等级和工资计算。

3. 医疗费用:超龄人员工伤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受伤情况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如果需要住院治疗,则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来实行。

总之,超龄人员工伤赔偿标准与普通职工相同,依据职工受伤情况和工龄、工资等因素计算。

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为超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障。

退休之后有劳务关系受工伤怎么赔偿

退休之后有劳务关系受工伤怎么赔偿

退休之后有劳务关系受⼯伤怎么赔偿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办理退休登记,领取基本的养⽼⾦。

⽽在现实⽣活中,有些退休⼈员会继续参加⼯作的,参加⼯作就有可能受伤,那么退休之后有劳务关系受⼯伤如何赔偿?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退休之后有劳务关系受⼯伤怎么赔偿退休之后继续参加⼯作,退休⼈员受伤的,不属于⼯伤,所以不能获得⼯伤赔偿。

⽽是由⽤⼯单位进⾏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单位责任】⽤⼈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作⼈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上班途中发⽣车祸了算不算⼯伤依据我国《⼯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能够认定为⼯伤的范畴,因此在上班途中发⽣车祸中,如果⾃⾝是⾮主要责任的受害者才能认定为⼯伤。

具体地,根据员⼯是被撞的受害⽅,或者是也受了伤的车祸制造者,是否认定可以分为以下情形处理:1、若员⼯是受害⽅如果在上班途中发⽣了车祸,员⼯是受害者⼀⽅,车祸制造者是另⼀⽅时,那么在员⼯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员⼯的上班⽅式可以进⾏以下具体分析:(1)如果员⼯是⾛路去上班,在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的前提下被撞了,那么作为⼀起⾏⼈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该员⼯必然不是承担主要责任的⼀⽅,是可以向公司申请享受⼯伤待遇的。

(2)如果员⼯是骑着机动车包括电动车、⼩汽车去上班的,途中发⽣被对⽅的机动车所撞的交通事故,如果员⼯没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则,那么主要责任也不在该员⼯这边,因此,员⼯也可以享受⼯伤保险待遇。

即⽆论⾛路,⾃⼰开车还是坐公交车,只要在上班途中发⽣的车祸不是由本⼈来负主要责任,那么就能划⼊⼯伤范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因⼯伤亡的是否适⽤《⼯伤保险条例》进⾏⼯伤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农民因⼯伤亡的,是否适⽤《⼯伤保险条例》进⾏⼯伤认定最⾼⼈民法院蔡⼩雪⼀、基本案情东营市中级⼈民法院在审理李某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政确认⼀案中认定如下事实:李某之夫许长蜂系利津县明集乡⽟皇庙村农民,1942年9⽉15⽇出⽣。

许长峰⾃2008年6⽉2⽇⾄2008年9⽉29⽇在东营市龙翔⽯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作。

2008年9⽉29⽇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三轮车过公路时,与⼀机动车相撞,发⽣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

原告李某于2008年12⽉30⽇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5⽇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出⽣,⾄受伤之⽇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伤保险条例》以及《⼭东省⼯伤认定⼯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02号《⼯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李某不服,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东营市中级⼈民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应不属于《⼯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式解决。

理由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受聘到新⼯作单位⼯作,在⼯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员与现⼯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

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9⽇发布的《关于制⽌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年满50周岁,⼥⼲部年满55周岁。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

2020年(金融保险)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20年(金融保险)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金融保险)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壹0年三月十七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最高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垦利县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壹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

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壹致,特向你院请示。

壹、案件的由来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利津县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1942年9月15日出生。

许长峰自2008年6月2日至2008年9月29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X 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2008年9月29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和壹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许长峰死亡。

原告李克英于2008年12月30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5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超龄人员工伤保险

山东超龄人员工伤保险

山东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山东超龄人员工伤保险是指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工作的人员,提供工伤保险保障的政策。

在山东省,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超龄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山东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的实施对于超龄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工作是超龄人员生活的一部分,超龄人员依然为社会和家庭做出贡献,因此他们应该享受到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保险可以在超龄人员工作期间,对他们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提供及时、准确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其次,山东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的实施有利于维护超龄人员的合法权益。

超龄人员虽然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他们并没有放弃工作或者停止对社会的贡献。

工伤保险的实施可以让超龄人员在工作中拥有相应的保障和权益,防止他们在工作中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此外,工伤保险对于超龄人员来说也是一种社会保障的表现,可以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社会认同度,增强他们对于社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再次,山东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也具有重要意义。

超龄人员积极参与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

而如果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没有相应的保险保障,可能会导致其生活质量下降,增加社会福利负担,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为超龄人员提供工伤保险保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

最后,山东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的实施还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通过推行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在为超龄人员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增加保险制度的全面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山东超龄人员工伤保险的实施对于超龄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合法权益的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显著进展,在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1亿人,参保单位705万户,11年来累计享受待遇人数达1402.8万人,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持续提高。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我部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之后,又拟定了《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工伤保险政策,提高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共10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现说明如下:一、关于领取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规定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对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都有对符合规定的近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规定。

待遇项目相同,但给付方式有所差别,如何领取待遇更为合适,需要由具体相对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领取。

如,因具体相对人的年龄与健康状况不同,是领取定期发放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是领取一次性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在选择上会因人而异。

为更好地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其中一种社会保险遗属待遇。

”(第一条)二、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的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是针对职业伤害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伤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工伤如何处理
【案例描述】周某(女)出生于1950年3月,以前是一个农民,没有工作单位。

2002年8月至2003年11月在一园林公司打工,每天约15元工资,每月450元左右,没有休息日,公司也没有与周某签订合同。

2003年11月30日晚,在下班的路上周某发生车祸,头上、胸部、肋骨等多处受伤,在医院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单位没有支付医药费,也没有申报工伤。

2004年1月,周某家人就此事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认为,周某1950年3月生,至出事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能认定工伤。

请问:"劳动保障局的答复对吗?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为什么?
【案例评析】
(1)排除周某的年龄因素,从周某的受伤情况来分析,周某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周某应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但是,由于周某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从劳动法律上说,周某已经丧失了劳动行为能力(我国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界定范围是: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因此,笔者认为,周某由于年龄的问题,不能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周某与单位的关系应属劳务关系。

为将这种劳务关系发生的事故排除在外,个别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地方规定。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这些规定是有法律和理论依据的。

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没有劳动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意味着没有了维权途径,如果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规定未予受理,建议劳动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