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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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的探讨
引言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有趣的是,遗产税将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联系到了一起。国际上看,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对遗产征税的比例达91%,而对遗产征税的国家多是当今最具效率和竞争力、科技领先的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从国内看,建国后,我国曾多次酝酿开征遗产税,在1990年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就有对过高收入要通过税收,包括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和赠与税等,进行必要调节的语句。1994年,在税制改革所构建的体系中,遗产税被列为即将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李鹏同志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纲要》报告中指出:国家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打击不正当竞争,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以及开征包括遗产税在内的税种调节过高收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论述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时明确指出,要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在2000年,第十个五年规划建议中曾提出开征遗产税。2004年,财政部拟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幷没有获得通过。2013年2月,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沉寂了10年的遗产税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先富带后富的政策,优先发展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这确实使得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中1978 年国内生产总值3645.2 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81 元,到2013 年国内生产总值568,845.21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1,907.59元)。但仍然存在较多的贫困人口(2013 年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中,最低收入户,占全国总户数10%,其中困难户3287,占全国总户数的5% ,而农村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户数占到了40%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比较困难,其基本的生活需要都尚未满足。所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贫富差距的问题
根据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由于从税收政策角度调节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问题的遗产税,具有能通过再分配财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社会心理疏导、鼓励自力更生、抑制贪污腐败等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辅助性的财政效应,富裕阶层的出现也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奠定了经济基础。因此遗产税的开征问题再次引发热烈讨论。二、我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一)遗产税的效应
1.财政收入效应
遗产税设立之初大都是为了筹集军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是现代遗产税的财政收入职能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慢慢弱化了,被调节职能所取代。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情况表明遗产税和赠与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普遍不大,且很多国家呈下降趋势。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为100614.28亿元。按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如果遗产税收入能达到我国税收总额的0.3%-0.5%( 美国联邦遗产税收入约占联邦税收总额的1.4%,德国、西班牙、英国的遗产税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6% ,韩国约占0.9%,法国约占2% ,冰岛、葡萄牙、卢森堡约占0.3%),那么我国遗产税收入则为301.84亿元至503.07亿元。这个数额远远超
过了不少收入不高但征收成本却很高的小税种,比如船舶吨税、烟叶税和车船税(2012年船舶吨税为40.98亿元,烟叶税收入为131.78亿元,车船税收入为393.02亿元)。当然,随着我国富裕人士财富的快速增长、遗产税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税收部门征管水平的增加,遗产税收入也会随之增长的。
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能够征收到得收入尽管规模不大,但是对财力匮乏的西部地区经济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政收入。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同样1块钱对穷人和富人来说效用是不一样的,对穷人来说增加1块钱的收入可能是雪中送炭,效用极大;然而对于富人来说,增加这1块钱的收入所得到的效用可能为0。就如禹奎所提倡的,遗产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不管是把遗产税收入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还是支援贫困人群,根据帕累托最优状态标准,我国的社会效应都会有大幅提升。
2.缩小贫富差距效应
遗产税是政府对富人死后留给后代的财产征税的,再把征收的税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到其他人群手中,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遗产税直接防止了财富过于集中在某些人群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富二代”、“富三代”所继承到的财产数量,使得“穷二代”和“富二代”之间的起点相对公平许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通过比较美国、日本、新加坡、台湾开征遗产税前后的基尼系数,来证明遗产税有缩小贫富差距的效应
可见,基尼系数在开征后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说明遗产税有缩小贫富差距的效应,我国应开征遗产税。
3.慈善捐赠效应
从世界各国的遗产税法律中都能找到慈善捐赠可以从应纳税遗产或者赠与中扣除的规定。例如美国税法规定,遗产税纳税人可以从应纳税遗产和赠与财产中全额扣除向国内协会、公司或者政府机关的慈善机构的捐赠。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捐赠给政府、公立教育、文化、慈善机构等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日本将纳税人在纳税期限之前捐赠给特定公益法人或者地方政府的财产定义为非纳税财产。
就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情况来看,税率的设计都比较高,很多国家的最高档税率都在50%以上。财产继承人作为理性经济人会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以合法避税,降低税收负担。慈善捐赠正是他们可以利用的手段,这也正是遗产税制设计的目的之一。正如上海社科
院研究员成涛在接受采访的时候指出企业家采取合法手段做税收筹划在任何国家都是正当的,我们不能将这种行为直接与道德挂钩,但是可以利用这点,在制定遗产税法律时将企业家引向慈善,让他们既少交了税又服务了社会,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在我国大部分学者都把慈善捐赠称之为“第三次分配”,因为慈善捐赠不仅可以从社会认知体系的层面促进社会公平,还可以弥补政府再分配的制度局限,达到政府再分配无法达到的效果。然而,中国人传统思想就是奋斗一辈子获得尽可能多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孙,慈善事业在我国的发展不容乐观。
2010年11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慈善蓝皮书》,对比了包括中国、美国、英国、巴西、印度在内的五个国家,捐赠占各个国家GDP的比重,中国最低,仅占0.01%,可见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缓慢,而对比2013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与《中国十大慈善家排行榜》,十大富豪无一人登上“年度十大慈善家”排行榜。虽然决定慈善捐赠的因素不仅仅有遗产税,还有文化信仰、价值观念、捐赠动机等等因素,其他因素很可能才是主导因素。但是由于慈善捐赠降低了财产代际转移的相对价格,肯定会影响纳税人的行为选择,进而对慈善捐赠有刺激作用。因此,遗产税对慈善捐赠有引导、刺激和鼓励的效应,所以我国应开征遗产税。
4.反腐败效应
开征遗产税势必要实现财产实名制,个人财产都会越来越透明,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行为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第一,增加了受贿者的经济成本,受贿不仅冒着违法风险,还可能因为开征遗产税要缴纳一部分给国家;第二,财产实名制大大增加了受贿行为暴露的可能性,个人财产透明化,政府部门方便监控。因此,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反腐败。
虽然腐败问题不是靠一个遗产税就能简单解决的,它需要的是整个体制、制度的配合。但是要顺利开征遗产税就需要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这个层面上来说遗产税就促进了反腐体制和制度的发展。
5.培养纳税意识效应
目前,我国大部分群众对遗产税的了解很少,存在一定抵触心理。但如果经舆论宣传之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开征过程本身就是对纳税人的纳税知识普及。另外,允许纳税人运用非违法手段做合理的税收筹划,以减少遗产税应纳税额。但这一做法的前提要求是纳税人对遗产税法有充分的了解,这一要求也普及了纳税人的纳税知识,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最后,遗产税的开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遗产税在我国的推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会有整体上的提高。
(二)必要性
1.完善我国税制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明显的一点就是我国税制的收入功能过强而调节功能缺失。调节功能缺失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