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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笛[Siren]多装于灯塔或灯船上,用电力推动 或压缩空气、蒸汽流经旋转气孔而发声。声音清 晰、洪亮,有效距离可达3至10海里。
此外,还有雾炮[Gun]、爆响雾号
[Explosive Fog Signal]、莫尔斯雾号[Morse Code
FogSignal]、水下振荡器等。
以上航标音响装置所发出的声音,常随天气
A系统于1974年进行实地试验,经 修改后国际航标协会执委会于1975年 通过,至1976年由联合国政府间海事 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缩写为 IMCO]批准,整整经历了40年。A系 统自1977年4月首先由英国航标当局实 施以来,陆续在欧洲、非洲、大洋州 和亚洲的一些国家中付诸宾施。
情况而有所变化。如浮标上装的雾钟、雾哨在有 风浪时才能发声,其音量大小随风浪大小而变; 所有音响装置发声所达距离的远近,还会随风向 及风力等因素而变。
3、航标无线电装置
随着各类船舶广泛应用无线电测向仪、 导航雷达等无线电技术器材在海上定位和 引导航行,一些航标上或航标附近逐步增 设了相应的无线电装置,以供航海人员在 较远距离或能见度不良时用上述器材准确 判定航标所在方向和位置。常见的无线电 装置有: (1)无线电指向标 (2)雷达航标
有的灯标为扇形光灯标,光弧可控制在 规定的扇面内发射灯光,有的可控制在不 同扇面内发射不同颜色的灯光,以指示某 些范围内存在危险物,某些范围内可安全 航行。
灯标光弧扇面界线的方位,系按顺时针 方向计算,由海上看灯标的真方位。应注 意,因受大气情况变化的影响,光弧扇面 界线有时不甚分明,航海人员不能仅靠光
(2)雾锣 雾锣[Gong]用于有人看守的灯塔及灯 船上,凡遇有雾或天气朦胧,每隔一定时 间以机械操作或人工连续敲锣发声,其有 效距离和雾钟差不多。 (3)雾哨 雾哨[Whistle]装于部分浮标上,利用 波浪起伏吸进和压缩空气,经气哨泄出发 声。有效距离约1至4海里。
(4)雾角
雾角[Horn]或低音雾角[Disphone] -般安装在 靠近港口的岸边或有发电设备的灯塔上,用压缩 空气或电力推动簧膜而发声。能清晰地发送信号 编码,供过往船舶收听和识别,有效距离为3至5 海里。 (5)雾笛
(2)雷达航标
雷达航标包括雷达反射器、雷达应答 器、雷达指向标等,通常作为一种技术装 置附设于陆上航标和水上航标。例如,雷 达反射器一般装于灯船、灯浮上,雷达应 答器一般装于灯塔、灯桩、灯船、灯浮上, 雷达指向标一般装于灯塔、灯船上。
灯光、音响、无线电三种技术装置常组合安 装于某一个航标,其技术资料除《航标表》中 有详细记载外,在海图及其他有关航海图书资 料上一般以缩写形式加以注明。
B2.3 标体纵向色条的划分方法 B2.3.1 杆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四条。 B2.3.2 球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六或 八条。 B2.3.3 柱形浮标浮体水线以上纵向等分成六或 八条(分别按灯架为三角形或四边形而定)。灯 架每面纵向分成两条,与浮体的色条相连贯。 B2.4 标体纵向色条的着色 安全水域标:红白二色相间。
(2)方位标志[Cardinal Marks]与航 海罗经结合使用,设在以危险物或危 险区为中心的北、东、南、西四个象 限,分别命名为北方位标、东方位标、 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 在本标同名一侧。方位标志也可设在 航道的弯道、分支汇合处或浅滩的终 端。如北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
(3)孤立危险物标志[Isolated Danger Marks]设置或系泊在孤立的 危险物之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 方,标示孤立危险物所在,船舶应参 照有关航海资料避开该标航行。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我国在国际海Biblioteka Baidu浮标制度(A区域) 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于1984年 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 标准(GB 4696-84),并已于1985年8月1 日付诸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 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固 定标志(不包括灯塔、扇形光灯标、导 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该标准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 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 志五类,它们可以结合使用。表示标志 特征的方法:白天以标志的颜色和形状 或顶标来表示;夜间以标志的灯质,即 光色、灯光节奏和周期来表示。该标准 规定的基本浮标形状有罐形、锥形、球 形、柱形和杆形等五种,而顶标形状只 有罐形、锥形、球形和叉形四种。
国际上有关航标对海上浮标系统 的研究,自1936年日内瓦会议曾接近 于达成统一浮标系统的国际协议起, 1957年国际航标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house Authorities 缩写IALA]成立后继续研究,1965年 该协会设立国际技术委员会对世界上 30多种不同的海上浮标制度进行专门 研究和协调,至1971年后形成A、B两 种浮标系统;
B2.2 标体水平色带的着色 B2.2.1 推荐航道左侧标:上、下段红色,中 段绿色。 B2.2.2 推荐航道右侧标:上、下段绿色,中 段红色。 B2.2.3 孤立危险物标:上、下段黑色,中段 红色。 杆形浮标作孤立危险物标志时,水线以上标 体也可等分为五段,自上而下,第一、三、五 段均为黑色,第二、四段为红色。 B2.2.4 北方位标:上段黑色,下段黄色。 B2.2.5 东方位标:上、下段黑色,中段
(1)侧面标志包括左侧标、右侧标、推荐 航道左侧标和推荐航道右侧标。
左(右)侧标设在航道的左(右)侧,标 示航道左(右)侧界限,顺航道走向行驶 的船舶应将该标置于本船左(右)舷通过。
推荐航道侧标设在航道分叉处,标示推荐 航道在该标的左(右)侧。
用于特定航道时,标示该航道的左(右) 侧界限,顺航道走向行驶的船舶应将该标
B2 两种颜色相间的浮标的带、条划分及 着色方法 B2.1 标体水平色带的划分方法 B2.1.1 二等分法,适用于南方 位标及北方位标。 杆形浮标水线以上的标体二等分, 自上而下称为上段和下段。 柱形浮标水线以上至浮体顶面为一
B2.1.2 三等分法,适用于推荐 航道左侧标、推荐航道右侧标、孤立 危险物标及东方位标、西方位标。 罐形、锥形或杆形浮标水线以上 的标体三等分,自上而下称为上段、 中段、下段。 柱形浮标水线以上至浮体顶面为下 段,灯架横板上沿以上为上段,上、 下段之间为中段。
B3 其他要求 凡受本标准约束的水中固定标志(立标、 灯桩及活节式灯桩)的着色,标身水线 (指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部分,均按照 相应作用的杆形浮标的着色处理。对分段 图色的标志应将最下一段的着色自平均大 潮高潮面尽量向下延伸。
附录C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编号
C1 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两座以上的水上助航标志时,为便于识别和管 理应进行编号。 C2 标志编号应遵循航道走向的顺序编排。 C3 不同的航道可以分别编号。同一航道的标志号码可按顺序连续编 排,也可按左双右单编排。如需区别不同的航道,可在编号前冠以航 道名称或地名的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 C4 编号一律采用阿位伯数字,标示在浮体的顶板或灯架的标志板上, 数字和字母采用标准黑体字,要求字迹清晰明显。编号的颜色,在红、 绿、黑的底色上用白色;在黄、白的底色上用黑色。 C5 航道中标志有增减时,减少标志后其他标志的编号可暂不改动; 增加标志的号码,可暂用前一座标志的号码并在其后面另加一个数字, 例如在13与14号标志之间增加一个标志时,新增标志的编号即为 “13-1”,以此类推。当标志变动过多使用不便时,应重新编号。 C6 杆形标志因为标身小,可不写编号。
2、航标音响装置
为了在雾中使航海人员能判别航标所在的方 向,在一些航标上设有音响装置,以特定的音响 信号引导船舶航行。常用的音响装置有: (1)雾钟 雾钟[Bell]是一种最古老、最简单的音响 装置,常设在礁石或浅滩附近的灯浮或无人看守 的灯船上,借波浪起伏摇摆,自动敲打铜钟发声。 雾钟的声音强弱决定于钟和风浪的大小。一般有 效距离约1至2海里。
表7
附录A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灯质及用途
本标准中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 灯质及用途应符合表A1的规定。
附录B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表面色的着色方法
B1 单一颜色的浮标着色方法 凡单一颜色的标志,即左侧标、右侧标、 专用标,不论何种形状,标体水线以上部 分及顶标均为同一颜色,即左侧标为红色, 右侧标为绿色,专用标为黄色。 专用标上的特殊标记,按表7规定标示 在灯架标志板上或标体的明显处。
附录D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图例
附录E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配布示意图
E1 配布示意图(白天)(见图E1)。 E2 配布示意图(夜间)(见图E2)。 E3 配布示意图(海图式样)(见图E3)。
(1)无线电指向标
无线电指向标[Radio beacon]按无线 电波发射方式分为环射式、定向式、旋转 式三种,我国采用环射式。环射式无线电 指向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射无方向性的特 定电波,供船舶用无线电测向仪测定电波 来向以引导航行。附属于灯塔的无线电指 向标,其无线电信号发射架就设在灯塔附 近。
B系统已在1980年初完成,并被美 洲及亚洲的日本、南朝鲜、菲律宾等 国家和地区使用。1980年11月于东京 召开的第十届国际航标会议上,在A、 B系统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并通过了全 世界海上浮标综合制度的规则,这是 国际航标史上的一件大事。
新的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包括 有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 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等五类。 其中除了侧面标志分为A区域和B区域外, 其他各类标志的内容和特征都是完全一 致的。所谓A区域和B区域的区别,就在 于侧面标志中A区域是左红右绿、左罐 右锥,而B区域是左绿右红、左锥右罐。 A、B区域的划分,与执行原A系统、B 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划分一致。
中国航标技术装置
1、航标发光装置(灯器)
航标中除少部分立标和浮标之外,其余 均装有不同规格的灯器,灯器的电源包括 外接源或自身的太阳能装置、风力或波力 发电装置等供电。 装有灯器的航标即灯塔、灯桩、灯船、 灯浮可统称为灯标。灯标在夜间用所显示 的特定的光色、灯光节奏和周期作为标志 的识别特征,以便航海人员易于辨认。 目前我国灯标使用的光色有白、红、绿、 黄、橙等五种,其灯光节奏有十余种。
例如,在海图上某灯塔符号旁注有“闪白 10秒60米15海里(雾笛)(雷应答)(电指 向)”等字样,即表示该灯塔闪白光,周期 10秒,灯塔高度60米(有平均大潮高潮面至 光源中心的高度),灯光射程15海里,灯塔 上附设有雾笛、雷达应答器、无线电指向标等 设备。
国际海区 水上助航标志制度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具有国际 性质,它直接关系到海上船舶的航行 安全。但是过去百余年来世界各国和 地区的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即海上浮 标)制度比较混乱,给航海人员带来 极大不便,甚至造成航海事故。因此,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在国际范围的 统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安全水域标志[Safe Water Marks] 设在航道中央或航道的中线上,标示 该标周围均为可航水域,船舶可在其 任何一侧航行,该标亦可代替方位标 或侧面标指示接近陆地。
(5)专用标志[Special Marks]主要不是 为助航目的而设置的,它用于指示某 一特定水域或特征。各种不同用途的 专用标必要时在有关航海图书资料中 予以说明。为了便于识别和使用各种 专用标,在标体明显处漆以特殊标志, 其灯光采样莫尔斯信号。
侧面标志[Lateral Marks]根据航道走 向配布,用以标示航道两侧界限或标 示推荐航道、特定航道,如疏浚航槽。
当船舶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 一侧为航道的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 的右侧。
浮标习惯走向: (1)船舶从海上驶向港口、河道、港湾或其 他水道所采用的总走向,即进口方向; (2)若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按围绕大 片陆地的顺时针方向; (3)由浮标主管当局确定的方向。并用特定 符号表示。
此外,还有雾炮[Gun]、爆响雾号
[Explosive Fog Signal]、莫尔斯雾号[Morse Code
FogSignal]、水下振荡器等。
以上航标音响装置所发出的声音,常随天气
A系统于1974年进行实地试验,经 修改后国际航标协会执委会于1975年 通过,至1976年由联合国政府间海事 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缩写为 IMCO]批准,整整经历了40年。A系 统自1977年4月首先由英国航标当局实 施以来,陆续在欧洲、非洲、大洋州 和亚洲的一些国家中付诸宾施。
情况而有所变化。如浮标上装的雾钟、雾哨在有 风浪时才能发声,其音量大小随风浪大小而变; 所有音响装置发声所达距离的远近,还会随风向 及风力等因素而变。
3、航标无线电装置
随着各类船舶广泛应用无线电测向仪、 导航雷达等无线电技术器材在海上定位和 引导航行,一些航标上或航标附近逐步增 设了相应的无线电装置,以供航海人员在 较远距离或能见度不良时用上述器材准确 判定航标所在方向和位置。常见的无线电 装置有: (1)无线电指向标 (2)雷达航标
有的灯标为扇形光灯标,光弧可控制在 规定的扇面内发射灯光,有的可控制在不 同扇面内发射不同颜色的灯光,以指示某 些范围内存在危险物,某些范围内可安全 航行。
灯标光弧扇面界线的方位,系按顺时针 方向计算,由海上看灯标的真方位。应注 意,因受大气情况变化的影响,光弧扇面 界线有时不甚分明,航海人员不能仅靠光
(2)雾锣 雾锣[Gong]用于有人看守的灯塔及灯 船上,凡遇有雾或天气朦胧,每隔一定时 间以机械操作或人工连续敲锣发声,其有 效距离和雾钟差不多。 (3)雾哨 雾哨[Whistle]装于部分浮标上,利用 波浪起伏吸进和压缩空气,经气哨泄出发 声。有效距离约1至4海里。
(4)雾角
雾角[Horn]或低音雾角[Disphone] -般安装在 靠近港口的岸边或有发电设备的灯塔上,用压缩 空气或电力推动簧膜而发声。能清晰地发送信号 编码,供过往船舶收听和识别,有效距离为3至5 海里。 (5)雾笛
(2)雷达航标
雷达航标包括雷达反射器、雷达应答 器、雷达指向标等,通常作为一种技术装 置附设于陆上航标和水上航标。例如,雷 达反射器一般装于灯船、灯浮上,雷达应 答器一般装于灯塔、灯桩、灯船、灯浮上, 雷达指向标一般装于灯塔、灯船上。
灯光、音响、无线电三种技术装置常组合安 装于某一个航标,其技术资料除《航标表》中 有详细记载外,在海图及其他有关航海图书资 料上一般以缩写形式加以注明。
B2.3 标体纵向色条的划分方法 B2.3.1 杆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四条。 B2.3.2 球形浮标水线以上标体纵向等分成六或 八条。 B2.3.3 柱形浮标浮体水线以上纵向等分成六或 八条(分别按灯架为三角形或四边形而定)。灯 架每面纵向分成两条,与浮体的色条相连贯。 B2.4 标体纵向色条的着色 安全水域标:红白二色相间。
(2)方位标志[Cardinal Marks]与航 海罗经结合使用,设在以危险物或危 险区为中心的北、东、南、西四个象 限,分别命名为北方位标、东方位标、 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 在本标同名一侧。方位标志也可设在 航道的弯道、分支汇合处或浅滩的终 端。如北方位标设在危险物或危险区
(3)孤立危险物标志[Isolated Danger Marks]设置或系泊在孤立的 危险物之上,或尽量靠近危险物的地 方,标示孤立危险物所在,船舶应参 照有关航海资料避开该标航行。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我国在国际海Biblioteka Baidu浮标制度(A区域) 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于1984年 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 标准(GB 4696-84),并已于1985年8月1 日付诸实施。该标准适用于中国海区及 其海港、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和水中固 定标志(不包括灯塔、扇形光灯标、导 标、灯船和大型助航浮标)。
该标准包括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 立危险物标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 志五类,它们可以结合使用。表示标志 特征的方法:白天以标志的颜色和形状 或顶标来表示;夜间以标志的灯质,即 光色、灯光节奏和周期来表示。该标准 规定的基本浮标形状有罐形、锥形、球 形、柱形和杆形等五种,而顶标形状只 有罐形、锥形、球形和叉形四种。
国际上有关航标对海上浮标系统 的研究,自1936年日内瓦会议曾接近 于达成统一浮标系统的国际协议起, 1957年国际航标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house Authorities 缩写IALA]成立后继续研究,1965年 该协会设立国际技术委员会对世界上 30多种不同的海上浮标制度进行专门 研究和协调,至1971年后形成A、B两 种浮标系统;
B2.2 标体水平色带的着色 B2.2.1 推荐航道左侧标:上、下段红色,中 段绿色。 B2.2.2 推荐航道右侧标:上、下段绿色,中 段红色。 B2.2.3 孤立危险物标:上、下段黑色,中段 红色。 杆形浮标作孤立危险物标志时,水线以上标 体也可等分为五段,自上而下,第一、三、五 段均为黑色,第二、四段为红色。 B2.2.4 北方位标:上段黑色,下段黄色。 B2.2.5 东方位标:上、下段黑色,中段
(1)侧面标志包括左侧标、右侧标、推荐 航道左侧标和推荐航道右侧标。
左(右)侧标设在航道的左(右)侧,标 示航道左(右)侧界限,顺航道走向行驶 的船舶应将该标置于本船左(右)舷通过。
推荐航道侧标设在航道分叉处,标示推荐 航道在该标的左(右)侧。
用于特定航道时,标示该航道的左(右) 侧界限,顺航道走向行驶的船舶应将该标
B2 两种颜色相间的浮标的带、条划分及 着色方法 B2.1 标体水平色带的划分方法 B2.1.1 二等分法,适用于南方 位标及北方位标。 杆形浮标水线以上的标体二等分, 自上而下称为上段和下段。 柱形浮标水线以上至浮体顶面为一
B2.1.2 三等分法,适用于推荐 航道左侧标、推荐航道右侧标、孤立 危险物标及东方位标、西方位标。 罐形、锥形或杆形浮标水线以上 的标体三等分,自上而下称为上段、 中段、下段。 柱形浮标水线以上至浮体顶面为下 段,灯架横板上沿以上为上段,上、 下段之间为中段。
B3 其他要求 凡受本标准约束的水中固定标志(立标、 灯桩及活节式灯桩)的着色,标身水线 (指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部分,均按照 相应作用的杆形浮标的着色处理。对分段 图色的标志应将最下一段的着色自平均大 潮高潮面尽量向下延伸。
附录C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编号
C1 在一个区域内设置两座以上的水上助航标志时,为便于识别和管 理应进行编号。 C2 标志编号应遵循航道走向的顺序编排。 C3 不同的航道可以分别编号。同一航道的标志号码可按顺序连续编 排,也可按左双右单编排。如需区别不同的航道,可在编号前冠以航 道名称或地名的汉语拼音的首位字母。 C4 编号一律采用阿位伯数字,标示在浮体的顶板或灯架的标志板上, 数字和字母采用标准黑体字,要求字迹清晰明显。编号的颜色,在红、 绿、黑的底色上用白色;在黄、白的底色上用黑色。 C5 航道中标志有增减时,减少标志后其他标志的编号可暂不改动; 增加标志的号码,可暂用前一座标志的号码并在其后面另加一个数字, 例如在13与14号标志之间增加一个标志时,新增标志的编号即为 “13-1”,以此类推。当标志变动过多使用不便时,应重新编号。 C6 杆形标志因为标身小,可不写编号。
2、航标音响装置
为了在雾中使航海人员能判别航标所在的方 向,在一些航标上设有音响装置,以特定的音响 信号引导船舶航行。常用的音响装置有: (1)雾钟 雾钟[Bell]是一种最古老、最简单的音响 装置,常设在礁石或浅滩附近的灯浮或无人看守 的灯船上,借波浪起伏摇摆,自动敲打铜钟发声。 雾钟的声音强弱决定于钟和风浪的大小。一般有 效距离约1至2海里。
表7
附录A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灯质及用途
本标准中所列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 灯质及用途应符合表A1的规定。
附录B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表面色的着色方法
B1 单一颜色的浮标着色方法 凡单一颜色的标志,即左侧标、右侧标、 专用标,不论何种形状,标体水线以上部 分及顶标均为同一颜色,即左侧标为红色, 右侧标为绿色,专用标为黄色。 专用标上的特殊标记,按表7规定标示 在灯架标志板上或标体的明显处。
附录D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图例
附录E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配布示意图
E1 配布示意图(白天)(见图E1)。 E2 配布示意图(夜间)(见图E2)。 E3 配布示意图(海图式样)(见图E3)。
(1)无线电指向标
无线电指向标[Radio beacon]按无线 电波发射方式分为环射式、定向式、旋转 式三种,我国采用环射式。环射式无线电 指向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射无方向性的特 定电波,供船舶用无线电测向仪测定电波 来向以引导航行。附属于灯塔的无线电指 向标,其无线电信号发射架就设在灯塔附 近。
B系统已在1980年初完成,并被美 洲及亚洲的日本、南朝鲜、菲律宾等 国家和地区使用。1980年11月于东京 召开的第十届国际航标会议上,在A、 B系统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并通过了全 世界海上浮标综合制度的规则,这是 国际航标史上的一件大事。
新的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包括 有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孤立危险物标 志、安全水域标志和专用标志等五类。 其中除了侧面标志分为A区域和B区域外, 其他各类标志的内容和特征都是完全一 致的。所谓A区域和B区域的区别,就在 于侧面标志中A区域是左红右绿、左罐 右锥,而B区域是左绿右红、左锥右罐。 A、B区域的划分,与执行原A系统、B 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划分一致。
中国航标技术装置
1、航标发光装置(灯器)
航标中除少部分立标和浮标之外,其余 均装有不同规格的灯器,灯器的电源包括 外接源或自身的太阳能装置、风力或波力 发电装置等供电。 装有灯器的航标即灯塔、灯桩、灯船、 灯浮可统称为灯标。灯标在夜间用所显示 的特定的光色、灯光节奏和周期作为标志 的识别特征,以便航海人员易于辨认。 目前我国灯标使用的光色有白、红、绿、 黄、橙等五种,其灯光节奏有十余种。
例如,在海图上某灯塔符号旁注有“闪白 10秒60米15海里(雾笛)(雷应答)(电指 向)”等字样,即表示该灯塔闪白光,周期 10秒,灯塔高度60米(有平均大潮高潮面至 光源中心的高度),灯光射程15海里,灯塔 上附设有雾笛、雷达应答器、无线电指向标等 设备。
国际海区 水上助航标志制度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具有国际 性质,它直接关系到海上船舶的航行 安全。但是过去百余年来世界各国和 地区的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即海上浮 标)制度比较混乱,给航海人员带来 极大不便,甚至造成航海事故。因此, 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制度在国际范围的 统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安全水域标志[Safe Water Marks] 设在航道中央或航道的中线上,标示 该标周围均为可航水域,船舶可在其 任何一侧航行,该标亦可代替方位标 或侧面标指示接近陆地。
(5)专用标志[Special Marks]主要不是 为助航目的而设置的,它用于指示某 一特定水域或特征。各种不同用途的 专用标必要时在有关航海图书资料中 予以说明。为了便于识别和使用各种 专用标,在标体明显处漆以特殊标志, 其灯光采样莫尔斯信号。
侧面标志[Lateral Marks]根据航道走 向配布,用以标示航道两侧界限或标 示推荐航道、特定航道,如疏浚航槽。
当船舶顺航道走向航行时,其左舷 一侧为航道的左侧,右舷一侧为航道 的右侧。
浮标习惯走向: (1)船舶从海上驶向港口、河道、港湾或其 他水道所采用的总走向,即进口方向; (2)若在外海、海峡或岛屿之间,按围绕大 片陆地的顺时针方向; (3)由浮标主管当局确定的方向。并用特定 符号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