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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政府同意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四年六月十四日关于本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若干意见区人民政府:为规范万人就业项目的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万人就业项目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万人就业项目的相关费用标准(一)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标准。

社会协管类每人每月一般为1000元(含交通费、误餐费补贴200元);公共服务类每人每月一般为800元(含交通费、误餐费补贴200元)。

(二)社会保险费标准。

项目执行单位(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一次性上岗培训费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沪府办【2004】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

项目执行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护。

向公共服务类上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向社会协管类上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识别用品,费用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450元。

(五)必需的日常办公管理经费。

公共服务类日常办公管理经费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社会协管类日常办公管理经费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从业人员收入、劳动防护及识别用品费用、必需的日常办公管理经费的标准,根据岗位差别和工作强度大小等因素确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11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11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11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2012年制定的《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8月17日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审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结合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政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基本支出预算的定员定额管理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编办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标准.第六条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第七条人员经费预算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其他人员经费等.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编办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支出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第九条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予以分类分档设定.公用经费定额分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考虑到部分单位因编制内实有人数较少而难以统筹安排,在综合定额标准基数的基础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设定分档系数.第十条公用经费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其中:可以按单项量化的支出,按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不能按单项量化的支出,原则上按量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预算.单项定额的项目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综合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日常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详见附件).第十一条学校、公立医院按相关规定执行,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逐步完善.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与核定第十二条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部门.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预算单位.第十四条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如遇国家、本市出台有关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第十六条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用于项目支出;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公用经费单项定额之间、单项定额与综合定额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附件:公用经费定额项目的主要内容附件:公用经费定额项目的主要内容定额项目主要内容一、公用经费单项定额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青府办发〔2013〕68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13〕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8月12日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沪委〔2009〕8号)和《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09〕9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为区政府主管财政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实行支出绩效管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民生改善支出,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三)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区与街镇、开发区域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四)研究制定本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财政监督职能。

(五)接管原由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项目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控性,配合《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意见》(青府发〔2006〕119号)。

第三条适用范围使用区政府性资金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投资达3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第四条会审论证方式(一)部门会审结合聘请专家论证方式。

根据投资项目的类别,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会审并聘请相关学科和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二)委托中介论证方式。

指定或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咨询机构组织咨询论证活动。

第五条相关方职责(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符合项目建议书要求的项目前期报告,即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性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总投资及构成、资金来源及构成、建设周期、项目建成后的营运管理等。

(二)区发改委负责项目建设必要性、经济可行性、投资比选方案的预审。

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议。

(三)区规土局负责项目建筑容量的预审,以及提出选址和设计比选方案及负责用地的审核。

(四)区房管局及项目所属(镇、街道)提出动拆迁方案及测算。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农[2007]4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农[2007]41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农[2007]41号)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财政局:现将《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上海市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对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和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条件第五条贴息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同时适度扶持有一定规模,确能带动农民致富,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申请贴息资金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资源优势特出,区域特色明显;具有显著的项目辐射带动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工商注册登记2年以上,最近连续2年有盈利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三)、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并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规范的合同文本,从农户收购的原材料占企业全部原材料的70%以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新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局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编制方案(指导思想、原则和预算定额等),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下达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下达。

(二)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工作,对新区预算内外各类资金的统筹平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拟定《部门预算编审工作通知》,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具体要求等,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实际需求,提出部门预算收支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阅后报送财政局。

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初步汇编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对总预算收、支、余规模和结构以及各项重点支出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核,必要时提交新区财经领导小组或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细化预算,并向各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沪财发[2018]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8.03.21【实施日期】2018.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沪财发〔2018〕3号)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的要求,我局对2017年6月30日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66件,全文失效的54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2.全文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3月21日附件1:全文废止的文件目录1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综〔2000〕28号2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4〕45号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2〕81号4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沪财预〔1989〕30号5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1〕91号6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0〕76号7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3号8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44号9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外〔2002〕31号10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外经〔2002〕56号12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03〕89号沪价费〔2003〕77号1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14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24号15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沪财税〔2011〕131号16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51号17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4〕7号18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19 市财政局 市劳改局市武警总队 关于驻劳改、劳教单位武警部队营房、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农〔1988〕134号20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财行〔1995〕6号21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22市财政局 市外事办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行〔2009〕10号23 市财政局 关于下发《上海市合同制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沪财行〔2013〕8号24市财政局 市机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14号25 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35号26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27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49号28 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29 市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财库〔2009〕44号30 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沪财库〔2011〕4号31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30号32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1号3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3〕11号3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4号35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2〕2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关于本市房地产登记费收缴分配办法的通知关于使用“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关于调整本市会议、市内出差误餐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发〔2020〕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发〔2020〕7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发〔2020〕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3月9日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本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需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规〔2019〕46号)及市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基础,统筹协调,推动本区长期护理统一需求评估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着力提高长期护理需求评估质量,提升失能老人长期护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政策导向、资金筹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发挥街镇、居(村)委会作用。

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老年护理服务供给,共同促进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居家为主,机构支撑以社区居家照护为主体、养老机构照护为补充、社区医疗卫生资源为依托,推进本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三)坚持整合资源,科学规划充分发挥本区已全面实施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优势,进一步整合卫生健康、养老服务资源,加强政策衔接,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升保障能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研究室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研究室、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日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改善全区未参加城保、镇保和农保等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农民(以下简称未参保老年农民)的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就调整我区未参保老年农民养老补贴标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自2008年4月1日起,调整具有本区常住户籍、60周岁以上的未参保老年农民的养老补贴标准:对60周岁至65周岁(含60周岁)的未参保老年农民,其养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未参保老年农民,其养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5元;对《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年市政府第22号令)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不能参保的农民,其养老补贴标准参照2008年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实施,调整为每人每月235元。

二、对未参保老年农民的养老补贴,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三、区财政根据各镇(街道)经济实力和享受养老补贴人数等实际情况,实行差别政策,具体分三档实施:第一档为赵巷镇、徐泾镇、香花桥街道,区财政不予补贴;第二档为华新镇、重固镇、朱家角镇、夏阳街道、盈浦街道,由区财政对60周岁至65周岁(含60周岁)的未参保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55元予以补贴;对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未参保老年农民按每人每月65元予以补贴;对农保政策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不能参保的农民按每人每月95元予以补贴。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近年来,在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各部门在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资金存放管理不够透明,存在廉政风险甚至利益输送现象;资金存放不够规范,存在资金安全隐患;资金存放管理不够科学,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未综合考虑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因素。

为此,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当前资金存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

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青府办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23〕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0日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和我市、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成本效益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绩效导向,深入推进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推动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业务流程再造,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提供有力支撑,推动财政治理效能和政府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总体设计,分步推进。

统筹谋划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路径和制度体系,将成本预算绩效管理从项目支出向部门预算、政府预算拓展,从区向镇延伸。

(二)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聚焦重点项目、重点政策、重点领域,找准绩效基线,对标流程规范,确定成本定额,强化成本管控约束,加大结果应用力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坚持优化机制,健全体系。

将成本效益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建立科学规范、约束有力的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科学合理、动态调整、分类分档的支出标准体系。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20〕10号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1〕119号)、《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分配政府性基金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分配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青浦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本区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切实做到节约、集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开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实施占补平衡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府发〔2005〕6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拟定青浦区占补平衡指标结算办法。

一、经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确认的占补平衡指标,根据土地复垦整理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指标分成比例:(一)通过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复垦获得的指标,50%计入整理复垦的镇、街道、区级公司。

(二)通过建设用地复垦获得的指标,70%计入整理复垦的镇、街道、区级公司。

(三)对于特殊复垦项目,如未纳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内已建成的建设用地、农民住宅等,复垦成本确实较大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将指标100%计入整理复垦的镇、街道、区(四)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农民建房的,100%计入整体复垦的镇、街道。

上述规定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上海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确认的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之前确认的地块仍按原办法执行,因市局挂帐提前使用的指标与本办法实施后的差价,六类用地由区政府及相关镇、街道、区级公司分别承担50%,工业、公益性项目用地由区政府承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浦府[2005]277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7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强化依法科学理财,增强财政预算管理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编制(一)财政总预算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区财政总预算,并组织开展全区预算编制工作。

总预算由区本级预算、功能区域预算、街镇预算组成。

各级预算的内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国资经营预算、政府专项基金(资金)预算、土地储备收支预算、其他收支预算等。

新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各委办局预算建议数及功能区域、街镇预算情况等,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财政预算方案,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年度预算草案在充分征求区人大意见后,正式提交区人代会审议批准。

(二)功能区域预算功能区域管委会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编制本区域财政预算,并管理、指导所辖街镇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功能区域财政预算由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汇编财政总预算。

功能区域管委会汇总街镇预算,形成功能区域财政总预算,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三)街镇预算街镇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管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青府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作如下通知:一、责任主体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对由其起草或实施的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负责。

二、工作要求(一)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2及附件3中的部分),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及时开展梳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相应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后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

1.对经评估拟延长有效期或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发布。

发布的格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发布的参考格式的通知》(沪府法[2012]14号)执行。

2.一件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时的牵头部门汇总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梳理评估。

3.对经评估后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施的,宣布失效或废止(二)对2010年5月1日后至2014年底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梳理: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以及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

政策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预算主管部门开展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实施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对本部门的财政政策进行绩效管理,健全本部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人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人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人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人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2006年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人》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完成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后公开。

特此通知二○○六年四月三十日2006年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人一、产业结构调整1、强化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力度。

实施"区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争创活动,做好专利试点工作,开展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申报国家级、市级创新基金和国家级新产品,建设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信息、科技孵化等服务平台,建立2-3家市级技术研发中心,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区先进制造业标准资料库。

责任人:科委主任李维克,配合责任人:青浦工业园区集团公司总经理于海平。

加快发展"4+1"主导产业。

编制《青浦区招商引资企业目录》、《品牌》和《青浦区工业主导产业和服务业发展重点指南》,把好工业项目准入关,完善工业项目评估制度。

继续实施第二轮淘汰劣势企业行动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淘汰79家劣势企业中的90%以上。

责任人:经委主任徐惠新,配合责任人:青浦工业园区集团公司总经理于海平。

2、加快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先进制造业健康快速发展。

全年力争实现合同外资5亿美元,力争到位外资3亿美元,推动50家落户企业开工。

责任人:青浦工业园区集团公司总经理于海平,配合责任人:外经委主任潘海林、经委主任徐惠新、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干火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青浦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青浦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青浦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青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青浦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青浦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1年4月21日2021年青浦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青浦区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持续加大公开力度,增加公开深度,提高公开精度,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一、夯实政务公开基础,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一)规范政务信息管理。

政府网站引用或登载行政法规的,要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的国家正式版本,及时更新完善。

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系统清理本行政机关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

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审查和公开前发布审查工作机制,区政府各部门报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应明确公文公开属性,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定为主动公开的要同步报送政策解读稿件,对缺项的原则上予以退文。

各街镇、区政府各部门要对2010年以来本单位未开展过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政府公文进行全面梳理和属性认定工作,整理本单位的重点制度文件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中的“政策文件”栏目集中公开。

围绕企业群众创业办事需求,强化“一类事”政策文件主题分类,提高分类的精准性和查阅的便捷性。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现将“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体制规范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2008〕7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区(县)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沪财预〔2010〕69号)精神,现就本区财政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导向,建立完善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政策体系,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扩大财源基础和优化财源结构,提升财政扶持资金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本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着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严禁对高污染、高耗能、高危险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二)转变方式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着力推进财政扶持方式与手段的转变,财政扶持政策不得与税收直接挂钩,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扶持。

(三)规范操作财政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区财政局统一办理资金拨付工作。

(四)稳步推进财政扶持政策分阶段实施,逐步到位,确保本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吕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吕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吕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8.30
•【字号】青府发〔2023〕40号
•【施行日期】202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吕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青府发〔2023〕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人民政府决定:
任命吕剑为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费晓勤为青浦区财政局副局长,免去其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朱雪生为青浦区水务局副局长,免去其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命费金卫云为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任命陆广军为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免去其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任命马晨亮为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任命杨雪虹为青浦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任命胡炯为青浦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
免去周兢青浦区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吴建平青浦区水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沈根弟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朱亮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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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文件青财建〔2019〕61号关于印发《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我局讨论通过了《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办法》(青财建〔2019〕58号)、《青浦区财政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为规范准则》及《财务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廉洁从业自律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财政局2019年6月10日青浦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文件青财建〔2019〕58号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财务监理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建[2008]8号)、《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青府发[2013]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为入围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理机构。

三、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方式区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农业科和监督科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组成员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包括五人)。

最终考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对财务监理机构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考核是指区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对财务监理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廉政纪律等方面进行的考核。

年度考核是指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综合评定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表现。

第三章 考核内容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与上级重点工作要求,确定考核内容重点、进行指标设计与分值赋权。

一、日常考核内容(一)区财政局对财务监理机构的日常考核1、项目审价结束后,由项目专管员根据项目实际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廉政纪律3 个方面19项内容(详见附件1)。

2、项目审计结束后,由项目专管员根据审计复审情况对财务监理机构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内容包括2项内容(详见附件2)。

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投诉建议及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财务监理机构发出《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督办单》(详见附件3)。

财务监理机构应在收到督办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区财政局整改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落实整改。

整改工作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以提交整改报告为准。

(二)项目实施单位对财务监理机构的日常考核项目审价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财务监理机构的服务表现进行考核评分,评分表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局,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效率、廉政纪律2个方面7项内容(详见附件4)。

二、年度考核内容采取年末集中考核的方式,由财务监理机构进行年度工作汇报,考核工作组集体讨论,综合评定财务监理机构年终得分,计算公式如下:年终得分=日常考核平均分+加分事项-减分事项日常考核平均分:对每家财务监理机构日常考核评分的加权平均分值。

如财务监理机构日常考核项目数少于十个,年末补充尚未审价的全过程跟踪项目进行日常考核评分,考核分值根据每个项目可考核内容进行相应折算。

加分事项:1、财务监理机构高效服务于区重点项目,表现突出,受到区级层面表扬的,每一事项加2分;2、财务监理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监管机制,提出改进建议并被采纳的,加2分。

减分事项:1、财务监理机构服务不到位,影响区重点项目推进,受到区级层面批评的,每一事项减2分;2、财务监理机构报告严重失实,存在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每一事项减5分;3、 财务监理机构在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每一事项减2分;4、财务监理机构收到督办单的,每一事项减2分,后续整改不到位的,每一事项再减2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与应用一、财务监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年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其中,年终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且排名前40%为优;优以下, 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70分—80分(含70分)为合格, 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财务监理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与财务监理服务费用相挂钩。

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全额支付财务监理费。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扣除20%的财务监理费。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全部财务监理费,取消项目委托资格和下一轮入围资格。

三、日常考核中如发现财务监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扣除该项目全部财务监理费,取消项目委托资格和下一轮入围资格。

(一)审价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工程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与审计结果相差±3%以上的;(二)因财务监理机构的失职造成突破控制概算的;(三)财务监理机构在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财务监理机构收到督办单,整改期间暂停新项目分配。

六、财务监理机构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相挂钩。

考核排名在前的财务监理机构优先分配项目。

第五章 附则一、本办法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同时作废。

二、本办法由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区财政局对财务监理服务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1;2、区财政局对财务监理服务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2;3、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督办单;4、项目实施单位对财务监理服务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

财务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行为规范准则一、基本要求(一)财务监理机构1、财务监理机构应本着“独立、科学、真实、守法”的原则,为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监理工作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服务,并对质量负全部责任。

服务期内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青浦区有关规定、招标要求及投标承诺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青浦区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主体的委托要求编制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包括项目概述、监理目标、监理依据、监理内容、监理人员配备、监理报告形式、监理实施措施要点、质量保证措施、监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等内容。

其中重点项目财务监理实施细则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3、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所编制的财务监理实施细则,有序地开展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工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如财务监理机构不能按照原定实施细则工作的,除应及时调整实施细则外,还需报项目实施单位说明调整原因。

重点项目需报财政部门备案。

4、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不同的财务监理工作阶段,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监理工作报告。

报告的编制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对反映建设项目或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性要准确,不得瞒报、漏报项目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

5、财务监理机构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全面复查、重点复查、专家会审等办法,对财务监理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工作结果和工作报告等进行稽(复)核,并就稽(复)核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定期报项目实施单位。

6、及时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审价及项目投资成本分析报告,做好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分析工作。

财务监理机构必须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并将所承接业务进度情况,每月按时报项目实施单位。

因特殊情况,致使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财务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并合理提出和确定完成时间。

7、 财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财务监理资料的档案管理,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现场踏勘测量资料、取证资料、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反馈意见、财务监理意见书、财务监理工作报告等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8、财务监理机构如遇特殊因素导致服务不能正常提供,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发函报委托方批准。

(二)财务监理机构工作人员1、财务监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准确合理运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恪守客观公正、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工作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守工作秘密。

2、财务监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且近五年来没有违法或违规的执业行为。

财务监理机构委派人员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不得以注册造价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委托服务。

3、财务监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与被服务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财务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服务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财务监理机构应主动回避。

4、 财务监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做到及时响应。

5、 财务监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应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在执行任务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报。

二、具体工作要求财务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实际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参考如下:(一)资金监控工作1、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预算的审查,审查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超计划或漏项投资等情况。

2、对项目勘察、设计、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市政配套增容费等前期费用进行审核,检查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3、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年度预算计划,加强对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核。

4、参与项目招投标以及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经济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对合同中相关的经济条款提出审核意见,并做好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5、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对施工图预算、甲供材料、设备采购等价格的审核工作。

6、审核经施工监理确认的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对照施工合同和预付工程款,为项目(法人)单位签署支付工程款的审核意见。

7、严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建设,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因设计变更、施工实际情况变化等引起的造价变更的审核签证工作。

对于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的各项开支提出审核意见。

8、做好政策性调整、设计变更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项目投资的情况分析,建立实际投资与概(预)算动态对照分析表。

9、工程竣工后,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包括供料、设备价款、施工用水、用电的审核抵扣等)。

10、项目全部完成后,审查项目全部费用,审核项目造价。

对实际总支出与项目总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二)财务管理工作1、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计划外工程,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非法占用。

2、协助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年度、月度资金用款计划,并予以初审。

3、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正确设置会计账户,指导项目(法人)单位规范运用,正确及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

4、加强对建设项目成本、费用等检查,确保各项开支符合国家规定。

5、加强对项目(法人)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领用三个环节的管理及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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