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供水供电单位和个人收取水电费使用票据及相关税收政策问题评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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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非供水供电单位和个人收取水电费使用票据及相关税收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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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个地方的供水供电企业大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收取水电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但是,除此之外的非供水供电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水电费时,比如,物业公司收取小区住户水电费,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水电费,企业收取下属各单位分难水电费,单位收取职工水电费,总表单位收取分表单位水电费等,究竟应该使用什么票据(包括发票)?其相关的税收问题又应如何处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现实的情况是,非供水供电单位和个人收取水电费既有使用国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也有使用地税的营业税服务业发票,还有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税务监制收据、财政监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对此,许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及其它主管部门并没有一个专门的、统一的、明确而有说服力的规定和要求,而是五花八门,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笔者经过深入调查和认真研究认为:第一,非供水供电单位和个人收取水电费,主要还是应该使用国税、地税发票。第二,虽然收取水电费的各种票据不能统一,但无论使用何种票据都必须符合税法(包括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都不得造成不缴和少缴税款,都不得进行不规范的财务与税务处理。

这里的非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甲方,并简称其收取水电费的对象为乙方,供水供电企业为丙方),是指除了供水供电企业之外的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主要有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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