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物权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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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物权法》进一步加强土地

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07]3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7.08.27

【实施日期】200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物权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3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物权

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土地登记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物权观念

《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在现行《土地管理

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尤其

是土地登记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生效原则,明确了登记赔偿责任等。《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增强物权观念,切实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完善土地登记相关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土地登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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