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规范水利建设行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稽察,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利稽察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监督、严格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水利稽察实行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稽察工作,组织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和有中央投资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机构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受水利部委托对地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对流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稽察工作,对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水利稽察工作。
第六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察办)是水利部水利稽察工作机构,设在安全监督司。
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和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为部稽察办成员。
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水利稽察工作机构。
第七条稽察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二)跟踪稽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三)负责稽察特派员、专家的日常管理;(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稽察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稽察工作,根据需要派出稽察组具体承担稽察任务,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或组长(以下统称特派员)、稽察专家和特派员助理等稽察人员组成。
稽察专家应根据任务要求,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包括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重大建设稽察制度
重大建设稽察制度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重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不仅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为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由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额巨大,往往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如违规用地、违规招标、违规开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也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质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于2016年开始建立了针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制度。
2. 稽察制度的意义及背景稽察制度是指通过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和取证等方式,查明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和证据,以便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或处罚结果。
在重大建设项目中,稽察制度的意义尤为重要,它可以帮助项目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从而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稽察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中的应用,早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探索,2006年初步建立稽查工作制度,2016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大棚房”整治和规范行动,这也标志着我国将稽察制度正式引入到重大建设项目中来。
3. 稽察制度的内容和流程稽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受理稽查、稽查派驻、稽查整理和稽查报告。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四个环节的内容。
3.1 受理稽查在重点建设项目、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问题、社会稳定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被举报或发现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2 稽查派驻如果经初步审查,需要进行稽查的话,将会对相关部门进行派驻。
稽查组在派驻时,应向相关单位说明工作目的、内容、程序及稽查时间等,协调好人员安排和工作安排。
3.3 稽查整理稽查组将对相关单位的用地规划、工程项目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安全环保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逐一进行调阅和整理。
3.4 稽查报告最后,稽查组将根据实际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情况:将所有受理稽查的问题都进行清单式的简要列举,并说明已经完成的稽查任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据9部委第23号令修改)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号令)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执行。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有关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六条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8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第十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三条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第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第十六条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稽察特派员由司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第十七条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第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第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第二十条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七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事业单位,厅直有关单位:现将《2022年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水利厅2022年3月24日2022年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水利监督工作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提升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积极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围绕水利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要求,严格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责任,着力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序有力有效开展项目稽察,以实绩实效为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监督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完善稽察工作制度1.依据水利部修订后的《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发现问题责任追究办法》,适时制定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印发《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作业指导书》,进一步规范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稽察工作。
2.制定《现场稽察工作流程》《稽察人员选派和考核办法》《现场稽察行为规范》等制度标准,动态调整修订《水利建设项目稽察重点核查事项问题清单》,进一步规范稽察人员选派考核、现场稽察工作流程和稽察人员行为。
(二)组织实施省级稽察1.对2022年省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现全覆盖(与质量安全巡查项目不重复检查);对国家确定的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和重点推进的150项重大水利工程涉及我省的项目稽察50%。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8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文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0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 5 月18 日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以及《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等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稽察)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州使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稽察工作的领导,并将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确保稽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稽察工作中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重点建设工程检查制度
重点建设工程检查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目的在于确保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防范和减少工程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
1. 成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2.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审。
三、检查内容
1. 工程设计文件的合规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材料采购、施工操作、工艺流程等。
3. 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4.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四、检查方式
1. 定期检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计划执行定期检查。
2. 不定期检查: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随时组织突击检查。
3. 自查自纠: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自我检查和问题整改。
五、责任追究
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2.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2日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市人民政府担保融资的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四)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下称稽察办)具体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配备三名正科级稽察特派员。
各旗区也应明确相应履行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稽察人员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工作。
重点建设工程督查制度
重点建设工程督查制度一、制度框架督查制度的框架应当明确,包括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等关键要素。
其中,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是制定督查制度的根基,确保所有活动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而目的则是为了保障工程按质按量完成,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督查组织机构,该机构由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机构内部要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保证督查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操作流程详细规定督查的操作流程,包括计划制定、现场检查、问题处理、结果反馈等步骤。
每个步骤都要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整个流程的透明和高效。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并跟踪整改效果,形成闭环管理。
四、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方面,要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采用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提高监督检查的科技含量和准确性。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处理结果公开,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鼓励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持续改进督查制度本身也需要不断优化和改进。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相关条款,确保督查制度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需求。
一个科学、合理、高效的重点建设工程督查制度是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关键。
通过上述范本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升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风险,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结语:。
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14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稽察职责第三章稽察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条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土地批租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中央补助投资资金、国债专项资金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三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开展稽察工作应当遵循职责明晰、各方协作、程序规范和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监督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计划,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合作,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结果共用。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稽察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章稽察职责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实施稽察:(一)项目审批手续履行情况;(二)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的执行情况;(三)资金落实和到位情况;(四)建设进度、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情况;(五)投资概算和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六)竣工验收情况;(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实施时间】2002-02-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6号令),特制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十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2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计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4号)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执行。
工程稽察工作制度
工程稽察工作制度工程稽察,简而言之,就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保证工程按照既定的标准和要求顺利进行。
一个有效的工程稽察工作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1. 制定明确的稽察目标:制度应明确稽察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符合合同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2. 规定稽察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采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
3. 确定稽察的责任主体:明确由哪个部门或机构负责稽察工作,以及各参与方的职责和权利。
4. 设定稽察的流程和方法: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审查等多种形式。
5. 强化问题整改和反馈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制度应规定整改时限和要求,并建立问题反馈和追踪机制。
6. 建立激励与惩罚机制: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此确保制度的执行力。
我们将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来具体说明这套工程稽察工作制度的应用。
案例名称:XX大桥建设项目项目背景:XX大桥是一项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总投资达数亿元,预计建设周期为三年。
稽察实施:- 在项目启动之初,稽察小组成立,成员包括来自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专家的代表。
- 稽察小组制定了详细的稽察计划,包括每月的定期检查和每季度的全面审查。
- 在日常监督中,稽察小组通过现场巡查、会议讨论和文件审查等方式,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 当发现问题时,稽察小组会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方案并实施。
- 稽察小组还会定期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通过这样的稽察工作制度,XX大桥建设项目得以顺利完成,各项指标均达到预期目标,得到了业主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总结:。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5•【字号】苏发改规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12号2011年12月25日)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为了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国有资金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我委制定了《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该《办法》已经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国有资金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对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投标、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情况;(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投资效益情况;(三)被稽察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四)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业经2016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6年7月5日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委派,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负责指导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计稽察[1999]1496号•【施行日期】1999.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稽察〔1999〕1496号1999年10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为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促进国家出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委研究制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委。
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益和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促进国家出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二)重大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出资、融资,并经国家计委认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计委、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应建立监测和重大建设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河南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初,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就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形象进度和外部建设环境等方面,向省政府递交《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7.11【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5年7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2005年7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出资、融资,对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稽察,是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稽察人员,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对下列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二)利用国家预算内补助资金、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三)利用国家安排的国外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四)自治区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建设项目;(六)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自治区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六条稽察人员包括稽察特派员、稽察助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助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本部门公务员中选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
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司(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二十条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
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