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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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各部门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应当由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委派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到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从事稽察工作。

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投资重点,制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计划。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3]17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4.02【实施日期】2003.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7号2003年4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计委拟订的《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出资、融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任免稽察特派员。

依照本办法组织稽察的建设项目名单,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确定。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日期:2000-4-27执行日期:2000-4-27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开工准备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工程验收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重大建设稽察制度

重大建设稽察制度

重大建设稽察制度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重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不仅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为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由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额巨大,往往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如违规用地、违规招标、违规开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也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质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于2016年开始建立了针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制度。

2. 稽察制度的意义及背景稽察制度是指通过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和取证等方式,查明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和证据,以便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或处罚结果。

在重大建设项目中,稽察制度的意义尤为重要,它可以帮助项目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从而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稽察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中的应用,早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探索,2006年初步建立稽查工作制度,2016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大棚房”整治和规范行动,这也标志着我国将稽察制度正式引入到重大建设项目中来。

3. 稽察制度的内容和流程稽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受理稽查、稽查派驻、稽查整理和稽查报告。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四个环节的内容。

3.1 受理稽查在重点建设项目、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问题、社会稳定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被举报或发现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2 稽查派驻如果经初步审查,需要进行稽查的话,将会对相关部门进行派驻。

稽查组在派驻时,应向相关单位说明工作目的、内容、程序及稽查时间等,协调好人员安排和工作安排。

3.3 稽查整理稽查组将对相关单位的用地规划、工程项目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安全环保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逐一进行调阅和整理。

3.4 稽查报告最后,稽查组将根据实际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情况:将所有受理稽查的问题都进行清单式的简要列举,并说明已经完成的稽查任务。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07.11【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2005年7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2005年7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出资、融资,对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稽察,是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稽察人员,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对下列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二)利用国家预算内补助资金、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三)利用国家安排的国外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四)自治区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建设项目;(六)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稽察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自治区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管理机构、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六条稽察人员包括稽察特派员、稽察助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助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本部门公务员中选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8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

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建设项目稽察要点及方法介绍

建设项目稽察要点及方法介绍
项目常见问题及分析
问题分析--建设程序
1、建设程序方面 主要表现形式: ①未按各类别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项目,应该简化 程序的未简化,不应简化程序的却简化了程序:如有 的要求简化程序后只要求审批规划建设方案和初步设 计,实际执行中依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 有的要求按基本建设管理审批项目,实际执行中却少 了其中某些环节,有的少可研报告,有的缺初步设计 和概算等。
稽察内容
• 全过程稽察:项目建设前期、实施、投产全过程 • 建设程序:项目报批、计划执行等方面 • 实施各环节: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等管理, 工程施工和监理,进度、质量、投资控制,资金使 用和财务管理、设计变更、工程结算、 • 投产:财务决算、工程验收和资产移交、项目后评 价等环节。
第二部分

稽察工作方式
稽察工作一般有几种类型:
• • • • • • •
专项稽察: 经常性稽察: 个案(单项)稽察: 举报核查: 领导批办事项: 专项检查: 重大问题调研:
稽察工作程序
• • • • • • • • • • • 确定稽察目的、目标、任务 选择具体项目,编制总体稽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发出稽察通知书 成立工作组,研究具体稽察工作方案 现场检查: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沟通情况 交换意见 撰写稽察报告并上报领导 反馈决策部门意见和建议 下发整改通知或稽察意见书 跟踪检查和复查整改情况 研究规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问题分析--建设管理
3、项目建设管理方面 主要表现形式: ① 未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 ② 未严格落实项目合同管理制; ③未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 ④项目质量管理不到位; ⑤工程现场管理不规范; 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质量不合格。
问题分析--招投标
4、招投标方面 主要表现形式: ① 应实行招投标而未实行招投标 ②应实行公开招投标而未实行公开招投标 ③邀请招标未经批准 ④招投标程序不规范 ⑤手续不完备 ⑥其他招投标不规范问题。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文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0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 5 月18 日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以及《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等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稽察)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州使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稽察工作的领导,并将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确保稽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稽察工作中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

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 2 -第六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2日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市人民政府担保融资的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四)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下称稽察办)具体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配备三名正科级稽察特派员。

各旗区也应明确相应履行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稽察人员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青政办[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4]1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青海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四)产业升级改造骨干项目;(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六)其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本省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重点在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三类。

已批准开工报告或已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列为重点在建项目;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列为重点预备建设项目;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为重点前期项目。

上年未完工的重点在建项目,原则上转列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每年年初确定,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部门、本地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平衡后,向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综合平衡,提出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三)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建设项目稽察检查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稽察检查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稽察检查工作程序建设项目稽察检查是依照政府行政法规、政策文件、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对项目建设程序进行规范性监管及时纠正整改不规范建管行为以达到建设项目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项目稽察检查涉及到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方案设计、项目审批、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基建计划、基建拨款、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进度、质量监督、投资控制、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资料管理、工程结算、财务结算、财务审计、资产移交、项目后评价等一系列建设管理文件资料;还涉及到所有参建单位延伸检查。

对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属于正常直接稽察检查而对参建单位则属于延伸性稽察检查范畴。

项目稽察检查按项目建设先后时序依次查阅资料发现问题相互验证并提请项目单位和参建单位进行必要解释或文字说明。

重大问题调研是针对一批项目普遍存在问题利用稽察工作手段和工作方法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一、工作原则建设项目稽察检查实行的是一种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稽察检查只是一种监管工作手段规范建设项目管理才是真正的监管目的。

因此建设项目稽察检查要注意坚持“监督指导、规范管理、协调服务、保驾护航”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

二、工作方式建设项目稽察检查要注意结合上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发改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急于解决的重大问题而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方式通常有经常性稽察、程序性稽察、专项稽察、专项检查和重大问题调研等五种工作方式。

三、工作程序 1、确定具体项目编制工作大钢; 2、下发稽察或检查通知书要求项目单位做好受检查的准备通知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3、聘请专家组成工作小组研究工作方案;4、现场稽察检查:察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收集资料、口头交换意见;5、撰写稽察或检查报告;6、与项目单位书面交换意见;7、稽察(检查)报告上报领导审阅;8、下发整改通知书; 9、跟踪检查落实整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舒圣佑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四)对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五)参与本行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业经2016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16年7月5日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委派,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负责指导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计稽察[1999]1496号•【施行日期】1999.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稽察〔1999〕1496号1999年10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为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促进国家出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委研究制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委。

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提高稽察工作的效益和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促进国家出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二)重大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出资、融资,并经国家计委认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特派员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计委、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为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应建立监测和重大建设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现场稽察与平时监控相结合;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建设项目稽察要点及方法介绍(PPT62页)

建设项目稽察要点及方法介绍(PPT62页)

稽察内容
? 全过程稽察: 项目建设前期、实施、投产全过程 ? 建设程序 :项目报批、计划执行等方面 ? 实施各环节 :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等管理,
工程施工和监理,进度、质量、投资控制,资金使 用和财务管理、设计变更、工程结算、 ? 投产:财务决算、工程验收和资产移交、项目后评 价等环节。
第二部分
④批复文件的时间顺序不符合规定。有的审批文件齐全, 但批复时间顺序不合规。
⑤方案变化、建设地址变更和内容大幅度调整等未履行必 要的变更手续。
⑥施工图设计缺少消防、地震、气象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 见或施工图未经批准,设计变更缺少四方签证。
⑦项目建成后未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问题分析--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
? 为争取中央资金,盲目申报项目; ? 前期工作不深入; ? 建设条件不落实; ? 管理跟不上、不到位; ? 认识上存在问题。
第三部分 稽察要点及稽察方法
稽察方法
? 审批程序:批文有没有,合格不合格; ? 建设资金:到位没到位,挪用没挪用; ? 工程进度:开工没开工,进度滞后不滞后; ? 招标投标:招标没招标,规范不规范; ? 建设内容:调整没调整,批准没批准; ? 建设管理:规范不规范,到位不到位。
问题分析--工程进度
6、工程进度方面 主要表现形式 : ①因前期工作不深入、外部条件不落实未按要求开
工; ②因前期工作不深入、资金配套问题等导致项目进
展缓慢。
存在问题分析
? 从项目存在问题分析,大中型基建项目较为规范, “小而广”项目问题较多。原因:
? 投资体制改革后项目审批改变;小而广项目审批程 序简化,审批规定贯彻不到位;简化审批手续加快 了审批速度,但降低了项目前期管理的标准;
? 提出政策措施。通过稽察,针对建设项目出现 带有共性性的问题,提出供上级部门和领导参 考的有普遍意义的决策、政策建议,供行业主 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参考的有指导意义的规划、 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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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后评价。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遵循依法监督、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协作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稽察的项目进行抽查和监督。

下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上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落实稽察整改事项。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方式和电子邮箱等其他举报途径和方式,受理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对稽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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