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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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

招标投标主要法律规范清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办发[2000]54号)4.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三、部门规章(一)综合类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18号令)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9号令)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8.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9.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400号)10.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12.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13.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14.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5]1282号)15.国家发改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1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36号令)17.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18.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1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20.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22.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456号)2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797号)25.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8号令)26.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2002]8号令)2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建设[2000]56号)28.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标挂钩暂行办法29.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部[2000]2号令)30.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31.水运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水运发[2006]333号)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34.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二)施工类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2.关于改革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制度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40号)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2008]39号)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7号令)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核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6.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7.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通部[2003]70号)8.铁道部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2001]14号令)1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三)货物类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2.气象部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气发〔2009〕79号)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5.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商产发〔2007〕331号)6.交通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10.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9号令)11.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12.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外经部[2002])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四)服务类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2.铁道部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10〕187号)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7]165号)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5号令)6.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金[2005]103号)7.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房〔2003〕130号令)8.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4号令)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10.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2]3号令)11.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40号令)1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6号令)1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通部[2001]582号)14.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1]4号)15.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1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地方性法规、规章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5.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6.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8.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9.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0.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1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1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1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16.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17.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1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9.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21.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22.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23.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24.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5.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26.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五、标准文本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3.《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1年版)。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达到本级政府规定数额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获得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支持的企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程序规范、实事求是、以查促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不得向被稽查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以及对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章稽查职责第七条稽查人员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稽查特派员和其他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稽查工作人员。

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

稽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稽查职责包括下列内容:(一)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投资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等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工期等。

(三)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投资效益情况。

重大建设稽察制度

重大建设稽察制度

重大建设稽察制度1. 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重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不仅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为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由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额巨大,往往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如违规用地、违规招标、违规开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也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质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于2016年开始建立了针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制度。

2. 稽察制度的意义及背景稽察制度是指通过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和取证等方式,查明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和证据,以便给出相应的处置意见或处罚结果。

在重大建设项目中,稽察制度的意义尤为重要,它可以帮助项目监管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从而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

稽察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中的应用,早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探索,2006年初步建立稽查工作制度,2016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大棚房”整治和规范行动,这也标志着我国将稽察制度正式引入到重大建设项目中来。

3. 稽察制度的内容和流程稽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受理稽查、稽查派驻、稽查整理和稽查报告。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四个环节的内容。

3.1 受理稽查在重点建设项目、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问题、社会稳定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被举报或发现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2 稽查派驻如果经初步审查,需要进行稽查的话,将会对相关部门进行派驻。

稽查组在派驻时,应向相关单位说明工作目的、内容、程序及稽查时间等,协调好人员安排和工作安排。

3.3 稽查整理稽查组将对相关单位的用地规划、工程项目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资金拨付、工程进度、安全环保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逐一进行调阅和整理。

3.4 稽查报告最后,稽查组将根据实际稽查情况,撰写稽查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情况:将所有受理稽查的问题都进行清单式的简要列举,并说明已经完成的稽查任务。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清单(215件)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10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08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14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7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15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11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14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15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15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10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12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18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17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15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1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14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16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0年施行)-END-。

宏观经济政策分类模拟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一)

宏观经济政策分类模拟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一)

宏观经济政策分类模拟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 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的,要经批准。

A.国务院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所在省市政府D.主管部门答案:A2. 对于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公益事业、行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受益面广,社会效益高而直接经济效益低,需要政府采取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进行项目建设。

A.直接投资B.资本金注入C.补贴D.转贷答案:A3. 项目法人的职责,是对项目的负责。

A.全过程B.生产经营C.建设实施D.资金筹措答案:A4. 为补偿旧资本消耗而进行的投资被称为。

A.净投资B.重置投资C.固定资产投资D.流动资产投资答案:B5. 建设项目是指建设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合同方式确定建设项目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A.监理制B.合同制C.招、投标制D.资本金制答案:B6. 关于政府资金的转贷,下列叙述有误的是。

A.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B.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C.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D.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答案:D7. 是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投资监管体系中处于实施监管的地位。

A.人大监督B.群众监督C.审计监督D.法律监督答案:C8. 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工程建设及相关工作的投资为。

A.房地产开发投资B.基本建设投资C.更新改造投资D.其他投资答案:B9. 是通过对政府控制价格的产品进行价格调整,达到调控投资的目的。

A.价格调控B.税收调控C.金融调控D.利率调控答案:A10. 下列关于投资主体的叙述中,有误的是。

水利工程知识点-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水利工程知识点-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1998年汛期发生长江、松花江和嫩江特大洪水,10月20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要求“抓紧加固干堤,建设高标准堤防,清淤除障、疏浚河湖”,长江、黄河、松花江、嫩江的干堤、二级堤防加固和河道清淤工程开始建设,其他流域根据轻重缓急也开始实施,拉开了水利工程大规模建设的序幕。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管理,针对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巡视检查办法》(水建管〔1998〕530号),开始对堤防工程项目进行巡视检查。

这就是稽察的起步。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同时宣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巡视检查办法》(水建管〔1998〕530号)废止。

水利部成立了“稽察办”,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

这时的水利稽察工作主要由水利部开展,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协助和支持,稽察项目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由建设与管理司负责。

2008年水利部设立了安监司,稽察工作交由安监司负责。

2011年,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8月17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2011]425号),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结合当地水利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水利稽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地水利稽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律法规全书 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20》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律法规全书 含典型案例及文书范本  20》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04
二、建设用地规划与 审批
05 三、资质管理
06 四、工程项目报建
目录
07 五、工程招投标
09 七、工程发承包
08 六、勘察设计 010 八、工程施工
目录
011 九、工程监理
013 十一、执法监督
012 十、竣工验收
本书涵盖建筑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相关示范文本,书中收录文件均为 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很新法律文件。全文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 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重点法律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 本。
03
3.施工管 理
04
4.质量控 制
06
(3)工程建 设标准化管 理
05
(2)房屋建 筑质量
5.工程价款 6.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许可证
7.环保、抗震、消防、 节能
九、工程监理
01
建设工程监 理范围和规 模标准规定
02
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管理 规定
03
工程监理企 业资质管理 规定实施意 见
04
01
注册建造师 执业管理办 法(试行)
02
注册建造师 管理规定
03
注册监理工 程师管理规 定
04
注册监理工 程师注册管 理工作规程
06
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管 理规定
05
住房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 简化监理 工...
四、工程项目报建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 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
批事...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 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
压覆重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简化报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重大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9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及项目建设风险,确保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公司章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重大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公司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对于100万以下的项目,在符合本条第(三)项至第(九)项原则的情况下,由战略发展部请示公司领导确定是否为重大项目;(三)涉及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民生项目;(四)###公司涉及战略发展的项目;(五)###公司新型的市场拓展项目;(六)###公司技术创新型项目;(七)###公司业务系统建设项目;(八)###公司投资及融资项目;(九)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从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大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大前期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管理是指公司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决策、实施及后续工作等全过程实施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重大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二)符合###公司经营方向和发展战略原则;(三)坚持运作流程规范科学原则;(四)坚持规模适度并注重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重大项目规划第七条###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每个重大项目的规划。

由战略发展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战略发展部汇总并予以完善后,上报公司办公会审批.公司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的项目规划,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重大项目规划应当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战略发展部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并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经公司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按照有关规定,公司重大项目规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履行报备程序;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履行报批程序.第三章重大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十条公司办公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是公司重大项目规划及管理的决策机构,统筹审定公司的重大项目规划,决定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文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0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 5 月18 日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以及《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等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稽察)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州使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稽察工作的领导,并将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确保稽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稽察工作中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6号令)2000年8月17日国家计委令第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查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实行稽查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查特派员工作。

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查的组织工作和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查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查。

稽查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查。

第九条稽查特派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查单位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核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2日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市人民政府担保融资的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四)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下称稽察办)具体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配备三名正科级稽察特派员。

各旗区也应明确相应履行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稽察人员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工作。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设项 目关系 国计 民
生, 建设 项 目档案是建设项 目的真实记录 , 是对建设 项 目进行稽 查 、 审计 、 监督 、 管理 、 验收 以及维护 、 改 造 的重要依据 , 是项 目建设过程 中产生 的无 形资产 。 建设项 目档案管 理是工程质 量管理 的重要 内容 , 做 好项 目档案 的收集、整 理工作,对于项 目 产后运 投 行、 维修 、 理、 管 改扩 建等工 作都起着十 分重要 的作
4 涉 及 广 . 目法人、 设计 、 施工 、 监理、 上级与地方以及各专业管 理部门等各方面关系庞杂 .人员变动 太,专业种类 项 目档案作为项 目信 息的载体包 罗万象 ,涉及 多. 使项 目档案的来源多元化 , 增加 了积累和收集 工 到许 多相关方并受 到各种 条件的制约。项 目档案 工 作的难度 。其次是周期性 强 项 目的周期性管理特 作不是一个孤立 的管理 系统 ,做好项 目档案 工作 需
再独立设置 , 编制进一步压缩 , 人员更迭较大, 由于 承包商的足够重视。 整天忙于事务性工作,缺乏对项 目档案管理人员的 系统培养。 三 、 目档案 管理 应采 取 的对策 项
4 建立项 目档案 自 . 检制度 项 目结束后,建设单位要组织有 关单位人员对 项 目档案进行 自检 , 要按照完整性 、 准确性 、 统性 系
《 机电兵采档案》 0 7年摹 1 2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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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专题研讨
有些单位重立项 、 轻管理, 对项 目档案管理的程 序缺乏控制 ,档案部 门无法及 时按程序监控项 目的
3从 源 头介入 把好 合 同签定 关 .
档案部 门要积极参与合 同签定工作 ,运用合 同 施工 、 监理单位在档案资料管 全过程 , 只好在项 目验收前突击 “ 补课 ” ,使项 目 档 契约的形式确定设计、 凭借合 同的规定, 把好档 案管理工作 出现脱节和滞后; 档案部 门平 时检查 、 指 理中应履行 的职 责和义务, 案归档移交关 。把工程文件材料的积累、 整理、 归档 导、 监督力度不够。 工作作为合 同的一项独立条款 ,对竣工文件材料 的 4对项 目档案管理的人员培养不够重视 . 归档份数、 时间、 质量、 违约等提出明确要求, 以引起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单位 的档案部 门不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中 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中 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重大工程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不断上马,工程投资不断增大。

但职务犯罪的苗头也不断显现,“工程上马,干部落马”、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

职务犯罪对重大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使国家资金遭受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危害极大。

因此,认真分析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是摆在我们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是惩治和预防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内职务犯罪案件,确保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服务经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建设领域中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重大工程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原因非常复杂,其根本原因是:一是权力的失控。

掌握权力的人,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缺乏自我约束,不能正确行使职权,导致违法犯罪出现;二是制度不健全,监督执行不到位,管理上出现了漏洞。

三是重大工程建设的环节比较多,包括项目的立项,用地审批、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材料采购、质量验收、工程的预决算等等,资金使用的项目繁杂,任何环节不注意,就会在资金使用上出现问题,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2 建设领域中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其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征用环节的贪污、渎职犯罪;二是建筑物拆迁环节的贪污、渎职犯罪;三是配套辅助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

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材料采购、配套工程决算和验收等諸多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就会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发生埋下隐患。

3 建设领域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一是权钱交易现象突出,涉案金额大,贿赂案件比例最高:二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是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三是从工程建设从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监理、质检、验收及工程款项、资金运作等具有环节成为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一个领域;四是共同贪污、合伙作案的情况较为普遍,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五是作案手段诡秘,隐蔽性更强;六是造成的后果严重。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3年5月1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融资,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稽查,是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并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或者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直属项目进行稽查。

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具体负责稽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的主要内容:(一)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二)被稽查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有关情况;(四)被稽查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可采取定期稽查或者不定期稽查、全面稽查或者专项稽查等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查,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查,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铁路工程法律法规及部颁文件目录

铁路工程法律法规及部颁文件目录

铁路工程法律、法规及部颁文件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 月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 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 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10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 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 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 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 年1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 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 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 年10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 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 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年8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 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 年8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 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10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 号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10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 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 年8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 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12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 号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 年1 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 年6 月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土地复垦规定1988 年11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 号4.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 年3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 年8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 月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 月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 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年3 月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9 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 月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7 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 月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34 号 120 号184 号 198 号231 号253 号256 号279 号284 号293 号302 号313 号349 号2003 年 5 月 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7 号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部分 建设管理一、建设管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2004]20 号 2004 年 7 月 16 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 [2004]159 号 2004 年 1 月 21 日 3.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 [1996]673 号 1996 年 4 月 6 日 4.铁道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 <<合资铁路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铁计 [1996]55 号 1996 年 5 月 31 日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建设 [1996]1105 号 1996 年 6 月14 日6.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 [1999]693 号 1999 年 7 月 29 日 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计委令第 6 号 2000 年 8 月 17 日2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13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2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 年 12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0 号2003 年 11 月 2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8.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铁道部铁建[1998]66 号1998 年5 月22 日9.新建铁路命名的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计函[1998]375 号1998 年12 月28 日10.铁道部关于加强合资铁路工作的通知铁计[1999]155 号1999 年12 月1 日1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 号2003 年7 月31 日12.铁道部关于加强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计函[2003]564 号2003 年12 月31 日13.铁路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7 号2004 年1 月31 日14.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45 号2004 年4 月13 日15.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铁科技[2004]78 号2004 年7 月13 日16.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铁计函[2004]393 号2004 年7 月23 日17.铁道部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 号2004 年8 月10 日18.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93 号2004 年8 月23 日19.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铁计函[2004]554 号2004 年10 月10 日20.铁道部关于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办[2004]108 号2004 年10 月18 日21.铁道部关于执行或采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建设[2004]140 号2004 年11 月30 日22.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 ]143 号2004 年12 月13 日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 号2001 年7 月4 日24.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2003 年2 月13 日、建设用地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2001 年4 月30 日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2004 年10 月21 日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国土建字[1992]144 号1992 年10 月27 日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 号1999 年3 月2 日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 号1999 年4 月28 日6.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发[1999]15 号1999 年9 月7 日7.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 号2000 年6 月20 日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 号2001 年5 月30 日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 号2001 年7 月25 日10.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 号2001 年10 月22 日11.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2 号2003 年3 月1 日12.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暂行)铁道部铁运[2003]71 号2003 年8 月6 日三、环境保护、消防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 号1998 年8 月14 日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 号1999 年8 月6 日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 号2002 年10 月13 日4.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4] 154 号1994 年11 月28 日5.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 号1995 年6 月12 日6.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 号1995 年6 月12 日7.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112 号1995 年8 月30 日8.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铁计[1997]46 号1997 年4 月23 日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 号1999 年2 月18 日1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 号1996 年10 月16 日11.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公安函[1999]234 号1999 年7 月21 日12.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公安[2000]25 号2000 年4 月1 日1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 号2004 年6 月9 日14.铁道部转发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铁公安函[2004]345 号2004 年7 月4 日第三部分建设市场管理、综合管理1.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 号2001 年4 月27 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 号2001 年10 月31 日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 号2002 年3 月8 日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建建[1996]240 号1996 年4 月22 日5.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 号1996 年6 月4 日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 号1998 年1 月6 日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 号1999 年1 月21 日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 号2004 年2 月3 日9.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1999]142 号1999 年11 月6 日10.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58 号2004 年8 月23 日11.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 号2004 年12 月31 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 号2003 年11 月23 日1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建市[2004]1 号2004 年1月3日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2000 年5 月3 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2004 年7 月12 日3.铁道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1 号2004 年8月11 日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 号2000 年5 月1 日5.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 号2000 年7 月1 日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笫5 号2000 年7 月1 日7.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 号2000 年8 月29 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 号2000 年10 月18 日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 号2001 年7 月5 日10.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 400 号2001 年7 月27 日1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 号2002 年1 月10 日1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2002 年10 月15 日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 号2003 年2 月22 日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 号2003 年3月8 日1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 号2003 年6 月12 日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 号2004 年6 月21 日1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0]56 号2000 年5 月12 日18.铁路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1]333 号2001 年9 月14 日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8 号2002 年8 月24 日20.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2003]20 号2003 年3 月19 日21.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文件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 号2004 年1 月29 日2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道部办公厅办建设发[2004]7 号2004 年1 月29 日23.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 号2001 年7月18 日24.铁路建设项目投标承诺及合同兑现评议暂行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工[2002]27 号2002 年3 月25 日25.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 号2002 年7月25 日26.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通知铁路电报400 号2002 年8 月19 日27.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建[2003]83 号2003 年11 月19 日28.铁道部监察局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整顿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监发[2003]7 号2003 年12 月25 日三、合同管理1.合同鉴证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 号1997 年11 月3 日2。

建设工程稽查工作方案

建设工程稽查工作方案

建设工程稽查工作方案一、绪论建设工程稽查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以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等方面的工作。

建设工程稽查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稽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稽查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

二、工作目标1.保障工程质量。

通过稽查工作,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2.监督施工安全。

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3.规范资金使用。

对工程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杜绝贪污腐败行为,确保工程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4.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通过稽查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5.服务于人民。

建设工程是为了人民的福祉,稽查工作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保障公共利益。

三、稽查工作机构和职责1.建设工程稽查机构设置稽查机构由稽查领导小组、稽查办公室和稽查人员组成。

稽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和决策重大问题,稽查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稽查工作。

稽查人员依据工作任务开展实际稽查工作。

2.稽查领导小组成员稽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建设主管部门领导、监理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方代表。

负责制定和监督稽查工作的开展。

3.稽查办公室设置稽查办公室包括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稽查人员。

负责具体的稽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4.稽查人员选聘稽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稽查工具和方法,有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稽查工作内容1.施工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

2.材料和设备采购监督对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核实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合规性,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项目稽查在建设过程中实施运用论文

项目稽查在建设过程中实施运用论文

项目稽查在建设过程中的实施与运用【摘要】政府投资项目随着国家投资力度的加强加快了步伐。

如何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做到决策科学、监管到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运用项目稽察方法透析了普遍存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问题,并通过动态投资控制、规范招投标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等方法,科学动态的管理整个项目建设过程。

基于项目稽察的重要性,政府部门需健全项目稽查工作的制度化与运行体系,从而增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关键词】项目稽察;科学决策;动态管理;制度化;运行体系一、加大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必要性目前,上海市各区县为了加强重大项目的稽查力度,都在区政府机关单独设置了稽查办公室机构,配备了独立编制,牵头开展项目稽查工作,并由发改委、财政局、建交委、规土局、审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稽查工作小组,注重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健全项目稽察工作机制和运行体系。

常规的做法是:各区县每年在全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抽取小比例开展稽查工作。

通过几年具体稽查工作的实践,发现了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了共性问题,集中在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内容改变、招投标、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进度、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引起政府主管单位的高度关注。

二、项目稽查过程中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1)建设程序方面。

一是未按各类别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项目,不应简化程序的却简化了程序。

例如,某些政府投资项目明明超过了3000万元,却未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只是实施了邀请招投标。

二是开工后补办必要的文件。

项目开工时未办备各种批准文件,建设中逐步补齐。

三是批复文件的时间顺序不符合规定。

有的审批文件齐全,但批复时间顺序不合规。

四是项目建成后未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有些项目甚至拖了2~3年还未办理竣工验收或进行审计决算,不办理房产证等,大多是因为前期建设程序做不全或做不到位。

(2)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方面。

一是资金不落实或资金拨付不及时,有些是财政资金拨付不及时或者是地区配套或自筹资金不到位;二是投资严重超概算或投资规模失控;滞留、截留和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三是资金混帐管理、未分帐核算;财务管理不规范。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权限:对本辖区内经营 服务性收费进行检查 县级权限:对本辖区内经营 服务性收费进行检查
法律授权 法律授权 法律授权 法律授权 规范性文件设定 法律授权 法律授权
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对本辖区内市场 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县级权限:对本辖区内市场 价格行为进行检查
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
行政检查 序号
项目名称
1 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监督检查
2 对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监督检查
展和改革局投资 管理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的通知》 第十一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收费 管理股
(1997年粤府令第19号)第四条。 2.《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
三十三条。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 检查分局
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第五条 。
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国
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 检查分局
十三条。 2.《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第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 二十八条。
市级权限:对本辖区内省、 市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 县级权限::对本辖区内省 、市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
市级权限:对本辖区内政府 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检查 县级权限:对本辖区内政府 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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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2000年8月17日国家计委令第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查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实行稽查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查特派员工作。

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查的组织工作和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查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糟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查。

稽查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查。

第九条稽查特派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听取被糟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糟查单位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糟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查将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查,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查工作。

第十条被稽查单位应当接受稽查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如实向稽查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查特派员的工作,为稽查特派员提供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稽查特派员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查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查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稽查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查报告。

稽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查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稽查报告由稽查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发现被稽查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查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稽查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查特派员由司(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稽查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七条稽查特派员助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

稽查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稽查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查一般不得超过3年。

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

第二十条稽查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稽查特派员开展稽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第二十二条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查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查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稻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购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被稽查单位发现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被稽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被稽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查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查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查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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