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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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职⼯哺乳期保护的规定是什么相⽐于男性,⼥性需要进⾏⽣育,怀胎⼗⽉,⽣产后还有⼀段时间的哺乳期。

在此期间,⼥性的⼯作受到影响,因此这也成为很多⽤⼈单位不能平等对待男性和⼥性的原因。

那么,哺乳期⼥职⼯的权益如何维护?我国法律有没有保护⼥性的相关条例?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哺乳期保护的规定是什么1、《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妇⼥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职⼯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第63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职⼯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的⼥职⼯,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职⼯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条⼥职⼯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第26条妇⼥怀孕、⽣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最⾼⼈民法院施⾏时间:2001-04-16) 34.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

公司员工生育假期调整通知

公司员工生育假期调整通知

公司员工生育假期调整通知
尊敬的公司员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员工的生育假期权益,经公司决定,对公司员工的生育假期做出如下调整通知:
一、产假调整
自即日起,公司将对产假政策做出如下调整: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享有产前假期7天,产假延长至180天,其中带薪产假为98天。

同时,公司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额外的护理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二、陪产假调整
为了更好地照顾新生儿和支持家庭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公司将对陪产假政策进行调整:男性员工的陪产假将延长至15天,并且在配偶生育当日可享受带薪陪产假。

三、哺乳假调整
为了支持员工哺乳需求,公司将为哺乳期女性员工提供每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四、其他事项
员工在享受生育假期过程中,公司将保留其原有岗位,并保障其权益不受任何影响。

员工如需申请生育假期,请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手续。

公司将加强对生育假期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了解自身权益和福利待遇。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司对生育假期政策的调整,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在家庭和工作之间取得平衡,共同创造美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氛围。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三期女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女职工,包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第三条我单位应尊重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保证孕期女职工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孕期保健服务。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减轻劳动强度,避免从事对孕妇身体健康有害的劳动;2. 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安全,避免从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作业;3. 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改善措施,如改善通风、照明等;4. 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知识培训。

第八条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妇建立孕期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孕期检查,确保孕妇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以下特殊保护措施:1.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休息条件;2.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产前产后康复服务;3. 为产假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调整,确保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

第十二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经市政府研究,对贯彻上述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一并研究执行。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

2、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

3、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4、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工间保健操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得合并使用。

二、对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应制定出实施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局批准后执行。

方案应报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备案。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案,报市劳动局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备案。

三、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以及本通知的执行情况由市劳动局负责检查,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负责进行监督;县(区)属及其以下企、事业单位由县(区)劳动局负责检查,县(区)卫生局、工会、妇联进行监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5-8-4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本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规定是立法时经常采用的技术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1)在该条款列举情况时,为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此种办法使该法与其他法相衔接。

职工之家哺乳通知范文大全

职工之家哺乳通知范文大全

职工之家哺乳通知范文大全亲爱的职工之家的全体员工:大家好!作为职工之家管理团队的一员,我非常高兴地向大家宣布,我们公司即将推出一项新的政策,旨在为新妈妈提供更好的哺乳支持和照顾。

此举是我们公司积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的一部分,也是我们对员工福利的进一步提升。

根据该政策,职工之家将为所有需要哺乳的新妈妈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和便利。

以下是我们为大家准备的哺乳通知范文大全:1. 通知主管:新妈妈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她们的主管,以便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哺乳。

通知内容应包括哺乳计划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所需的工作安排调整。

2. 工作时间调整:为了确保新妈妈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哺乳,我们将允许她们根据需要进行工作时间的调整。

新妈妈可以选择提前或推迟工作时间,以便更好地与哺乳时间安排相协调。

3. 专用哺乳室:为了给新妈妈提供一个安静、私密和舒适的环境进行哺乳,我们将设立专用的哺乳室。

该房间将配备舒适的座椅、工作台和婴儿床等设施,以满足新妈妈的各种需求。

4. 哺乳器具提供:为了方便新妈妈进行哺乳,我们将提供各种哺乳器具,如乳头保护器、乳头护理膏等。

这些器具将免费提供,并且将定期更新和消毒,以确保新妈妈的健康和安全。

5. 哺乳咨询服务:我们将邀请专业的儿科医生和产科护士来公司,为新妈妈提供哺乳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他们将定期举办讲座和培训,以帮助新妈妈解决哺乳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困惑。

我们相信,通过这些支持和便利措施,新妈妈们将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享受母亲的喜悦。

我们希望通过这项政策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凝聚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共同共创美好的职工之家。

最后,我希望每一位新妈妈都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和支持,提供最好的照顾给自己的宝宝。

同时,我也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理解和支持这项政策,为新妈妈们创造一个舒适和宽松的工作环境。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职工之家管理团队敬上。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结婚⽣⼦基本上是⼥职⼯的⼈⽣必经阶段,“三期”是⼥职⼯很特别的时期,需要受到企业特别的关注,但是因为这⼀期间给⼯作带来了⼀些不便,个别单位的⾏为就侵害了⼥职⼯的合法权益,那么遇到这些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相关规定有哪些?店铺⼩编为您解答。

劳动法关于⼥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有哪些规定⼀、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单位在⼥职⼯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2012年新出台的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根据此规定,如⼥职⼯未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未营私舞弊或有违法犯罪⾏为给⽤⼈单位造成重⼤损害,正常情况下⽤⼈单位是不能与职⼯解除劳动合同的。

⼆、关于休息休假问题我国《劳动法》第六⼗⼆条规定:“⼥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此⼜做了补充,该《规定》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根据该规定,⽤⼈单位⾄少要给⼥职⼯产假98天,多则不限,由⽤⼈单位⾃由把握。

另外该《规定》第七条第⼆款还对流产假期进⾏了规定:“⼥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关于产假期间⼯资问题⽣育保险待遇中的⽣育津贴即为⼥职⼯产假期间的⼯资。

根据《⼥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第⼀款规定:“⼥职⼯产假期间的⽣育津贴,对已经参加⽣育保险的,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的标准由⽣育保险基⾦⽀付;对未参加⽣育保险的,按照⼥职⼯产假前⼯资的标准由⽤⼈单位⽀付。

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我国法律对女员工哺乳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女员工合法利益。

在社会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哺乳期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违法行为。

下面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法关于女员工哺乳期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安字〔1989〕1号1989年1月20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

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三、四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员工怀孕放假通知模板

员工怀孕放假通知模板

您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政策,现将员工怀孕放假事宜通知如下:一、通知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有相应的休假权利。

为确保怀孕员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护理,保障母婴健康,现就怀孕员工放假事宜进行如下安排。

二、放假条件1. 员工在怀孕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怀孕放假:(1)怀孕满4个月(即怀孕第5个月起);(2)怀孕期间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的;(3)怀孕期间经医院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4)怀孕期间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休息的。

三、放假流程1. 员工需在怀孕满4个月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员工怀孕放假申请表》。

2. 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医疗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放假条件。

3. 经审核确认符合放假条件的,人力资源部门将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放假手续。

4. 员工在放假期间,需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 员工放假期间,公司将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放假期间待遇1. 员工怀孕放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员工怀孕放假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3. 员工怀孕放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返回工作岗位,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并经公司领导批准。

五、注意事项1. 员工在怀孕期间,如需调整工作岗位或休息时间,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 员工在怀孕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并按照医生建议进行休息。

3. 员工在怀孕期间,如发现公司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4. 员工在怀孕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危害母婴健康的工作。

特此通知,请各位员工周知并严格执行。

如有疑问,请联系人力资源部门。

祝各位员工工作顺利,家庭幸福!顺祝商祺!公司名称年月日。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关于⼥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的相关规定因⽣理构造差异,我国法律对⼥职⼯在劳动⽅⾯有特殊的保护。

那么我国法律在⼥职⼯三期期间有什么保护规定呢?店铺⼩编已经为⼤家整理出来了相关资料,欢迎⼤家阅读。

劳动法关于⼥职⼯在三期內的待遇的相关规定劳动法中的规定:《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六⼗三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他规定:《⼥职⼯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五条⽤⼈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第六条⼥职⼯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以上的⼥职⼯,⽤⼈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第七条⼥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妇⼥权益保障法》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职⼯的⼯资,辞退⼥职⼯,单⽅解除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职⼯要求终⽌劳动(聘⽤)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职⼯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晋级⼯资;经单位考核或试⼯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作,保留原⼯资等级。

⼥职⼯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付⼯资。

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保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同时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现结合本中心工作性质及日常情况制定《“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指“三期”分别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孕期需向公司提交医疗机构相关检查证明,已向公司进行了报备,享受孕期待遇,未提供证明未向公司报备的不享受。

产期是指自预产期前 15 天起至满 98 天(含产前 15 天)止。

对于晚育的(女年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的或年满 23 周岁结婚后怀孕初次生育的),可延长女员工产假 30 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女员工(可委托他人)向公司提交休产假申请经审核获准休假,方可享受产期待遇。

哺乳期是指自婴儿出生之日(出生证载明)起至满一周岁止,向公司提交出生证经报备后享受待遇。

二、女员工怀孕妊娠期间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的预约单申请产前检查假,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作正常出勤。

每月产前检查假至多 2 次。

三、怀孕女员工经本市三甲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在经本人提出申请(附上医院证明材料)、本中心主管确认后可享受产前休假。

期间按照病假待遇计发薪资。

休假月份不计发全勤奖。

不再享受本年度带薪年休假。

四、难产者,提供生产医院的医院证明后,增加产假 15 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五、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提供生产医院出生证明后,增加产假 15 天。

(具体天数按当地计生规定表动而变动)文档下载《关于公司三期女员工管理办法》。

女员工三期的管理制度

女员工三期的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员工、合同工、实习生等。

三、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并对公司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女员工的“三期”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女员工本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如实告知公司其“三期”情况。

四、具体规定1. 孕期管理(1)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证明,公司应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2)公司不得安排孕期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劳动强度大、辐射性、有毒有害等岗位。

(3)女员工在孕期需要休息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前休假。

2. 产期管理(1)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产假待遇。

(2)女员工产假期间,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女员工在产假结束后,公司应安排其回到原岗位或同等岗位工作。

3. 哺乳期管理(1)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哺乳假。

(2)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劳动强度大、辐射性、有毒有害等岗位。

(3)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公司应保障其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确保其能够正常哺乳。

五、监督与检查1. 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各部门女员工的“三期”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女员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部投诉。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制度如有修订,以最新修订为准。

注:本制度所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欧阳学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公司孕期员工合同顺延

公司孕期员工合同顺延

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确保孕期员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公司孕期员工合同顺延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背景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二、合同顺延条件1.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经公司批准怀孕。

2. 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

三、合同顺延流程1. 员工怀孕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孕检报告、结婚证、身份证等。

2. 人力资源部门收到证明材料后,将组织审查,确认员工符合合同顺延条件。

3. 经审查确认后,人力资源部门将向员工出具《孕期员工合同顺延通知书》,并告知员工合同顺延的具体时间。

4. 员工收到《孕期员工合同顺延通知书》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确认。

5. 合同顺延期间,员工享受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奖金等。

四、合同顺延期限1. 女职工怀孕期间,合同顺延期限为孕期。

2. 女职工产期,合同顺延期限为产假期间。

3. 女职工哺乳期,合同顺延期限为哺乳假期间。

4. 特殊情况,如多胞胎、难产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可适当延长合同顺延期限。

五、注意事项1. 员工在合同顺延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员工在合同顺延期间,如发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员工在合同顺延期间,如需调整工作岗位,公司将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和公司业务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4. 员工在合同顺延期间,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特此通知,请各位员工予以关注并严格遵守。

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布日期】---本通知旨在保障孕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特殊时期的工作和生活稳定。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三期女职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三期女职工。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三期女职工的关心和保护,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确保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二)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医疗条件。

第五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检查和培训;(三)爱护和使用好企业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四)按时参加工作,不得无故缺勤;(五)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配合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产假、产前休假和哺乳假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产假期限为98天。

第七条女职工在预产期前15天至产后45天,可以享受产前休假。

第八条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期限为6个月。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九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同等条件男性职工的平均工资。

第十条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辐射服、孕妇专用的座椅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休息时间和哺乳时间。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一)女职工在“三期”期间,擅自离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工作的;(二)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章制度的;(三)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不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员工怀孕规章制度

员工怀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应尊重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障,确保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作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为怀孕女职工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避免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孕期女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孕期女职工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调整工作班次或岗位,公司应予以支持。

第八条孕期女职工产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条女职工分娩后,公司应安排适当的恢复期,恢复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期,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哺乳期间,女职工享有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应提供适宜的哺乳室,保障女职工哺乳期间的生活需求。

第五章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女职工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生育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女职工的关爱,关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身心健康。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女职工进行体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因工作原因造成身体伤害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女职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1、《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2017劳动法孕妇的权利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

〔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是指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性收入的法定围的劳动者。

[ 1 ]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 2 ] 一般认为“劳动者”不包括国家公务员、军事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农民、个体工商业者、家庭保姆等。

关于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和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关于女工保护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我司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女职工,并适合与我司签定一年以上的合同女工及合同制女职工。

第二章“五期”保护第三条“五期”,即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

第四条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经期,正常情况下应正常上班。

但尽量避免重体力劳动。

高空、冷水作业,对于经期反应特别严重的女职工,应由医生出具证明,可以给予一天休假或安排合适的工作,经期休假不影响全勤评奖。

第五条孕期保护(指持有准生证怀孕的女工)。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胜任时,根据医生出具证明可减轻工作量,调换轻便工作或给予工间休息,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2、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从事夜班工作,妊娠反映严重的,身体极度不适,可提出休产假,但必须事先出具医生的证明,并经单位同意。

3、女工怀孕后,应立即调离有害,有毒工种。

4、按医生规定,给予怀孕女工产前检查时间,产前检查时间应算工作时间。

第六条产期保护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并在产假期内办理独生子女证明的女职工产假延长至6个月。

产假期工资照发。

并不影响晋升工资。

2、产假期间,由于产假恢复差,婴儿又确实无人照料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出具证明。

单位意见,公司批准,可延长休假,但延长休假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延长休假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第七条哺乳期保护1、婴儿未满一周岁前为女职工哺乳期。

女工在哺乳期内应尽可能不安排夜班,并不延长工作时间。

2、不安排哺乳期女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

3、工作地点办有哺乳室的,哺乳女工每班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三十分钟(不包括路途时间)也可以两次合并为一次,但合并时间不得超过六十分钟(不包括路途时间),无哺乳室或哺乳室离工作地点较远,可每班提前六十分钟下班哺乳。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女性参与到各行各业的比例不断提高,女职工成为了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由于生理特点和家庭责任的原因,女职工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比男性更多的困难和问题。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三期”保护的概念与内涵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保护。

这一特殊保护被称为“三期”保护,即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具体来说,孕期保护是指孕妇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产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并有权在产假期满后返回原岗位;哺乳期保护是指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有权利享受哺乳时间,并且用人单位应提供哺乳条件。

“三期”保护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利,使她们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安排和照顾,不受工作的影响;二是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使她们在“三期”内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假和哺乳假,不受歧视和侵犯。

这种特殊保护的设立,旨在促进我国女职工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增强其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三期”保护的法律依据我国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有权享受相应的假期,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孕期至少享受98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后的女职工,应当有权享受15天的产前假;产期至少享受98天的产假,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胞胎多享受15天的产假;哺乳期至少享受1小时/天的哺乳时间,哺乳期直至婴儿一周岁。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是对女职工“三期”保护做出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包括了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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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通知
各中心、各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沪府发…2011‟24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及补助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文件精神,公司给予符合规定的女职工享有“三期”。

凡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怀孕之月起携带必要的材料到行政人事部备案。

一、孕期:
1、女职工携带由其户口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街道医院办理的《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及预约生产医院的《产前检查记录》原件。

2、女职工产前检查凭生产医院的预约单向部门请假,由分管副总审批。

产前检查视为正常出勤。

3、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有1小时工间休息时间,部门可根据其岗位性质安排休息时间。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产期:
1、女职工的产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计算: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合计98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自预产
期前15天开始休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自生产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其家属携带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哺乳期: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在每天工作时间内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时间为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部门可根据其岗位性质安排哺乳时间。

哺乳期期限到子女满周岁为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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