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
破解三期女员工管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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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三期女员工管理难点众所周知,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全面实施,三期女职工的管理问题又一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近期对于“全面放开生育”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如果真的全面放开生育,那么意味着执行了近四十年的计划生育国策将发生重大改变,在新规下企业的HR又该如何应对三期女员工的管理难题呢?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不得安排夜班。
女职工基础产假为九十八天,各省另有规定奖励产假30~80天不等,另因难产、多胞胎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产假天数。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国家对保护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管理实务中,企业遇到孕期女职工常请假、泡病假、消极怠工甚至是不出勤的情形,往往会陷入“想管不敢管”的困局。
本期话题将针对女职工孕期管理中“疑似恶意怀孕骗取三期待遇”“保胎假如何算”“离职女员工发现怀孕”等痛点、难点问题进行剖析,针对“哪些该管”“哪些巧管”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网上有一篇流传甚广的“段子”:2015年1月8日,新员工入职,招了一个90后员工小美,感觉赞赞的。
3月1日,参加小美的婚礼,作为老板,发个红包2000元(起步价)。
5月28日,接到小美的邮件,已经怀孕两个月了,医生建议静养,作为老板,含泪发了祝福。
小美一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6年3月17日,小美产假结束,终于回来上班了,第一件事就是发了满月酒请帖,作为老板,再包个1000元吧。
8月31日,小美在群里发个红包告诉大家她怀了二胎,要继续在家养胎,作为老板,飙泪发了祝福。
小美二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017年10月,接到小美的邮件准备辞职回家,做全职妈妈,感谢两年多来的关心,在这家公司学到了很多。
哺乳假规定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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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bǔ rǔ)假规定上海哺乳(bǔ rǔ)假规定新劳动法哺乳(bǔ rǔ)假规定一、对女职工不得(bu de)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zhōngzhǐ)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假的法律规定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和部门规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都做了比拟明确的规定,对于您关心的职工产假后来公司上班,用人单位在安排用工上有何禁忌,根据我的工作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您如下法律解释: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中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主要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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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女职工权益保护是很多人关注的内容,当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用劳动法来保护。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享有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1、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应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除此之外,还有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等其他权益。
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三期”劳动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以下劳动: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假期。
哺乳期可以扣除绩效奖金吗
![哺乳期可以扣除绩效奖金吗](https://img.taocdn.com/s3/m/ecba6e453169a4517623a351.png)
哺乳期可以扣除绩效奖金吗一、哺乳期可不可以扣除绩效奖金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所以哺乳期是不可以扣绩效工资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二、哺乳期有多长时间一般情况下为一年。
就是小孩子一周岁时止。
如果是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适当延长哺乳期。
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有的职工担心,休这么长时间的产假,会被公司或单位解聘,或被单位扣发工资的。
那么,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有什么规定呢?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职工严重违纪违法犯罪(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除外。
其次,工资方面,单位不得在三期内降低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系指标准工资,指排除奖金,各种津贴、补贴之外的工资。
也就是说,单位最少不得少于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也不等同于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哺乳期能离婚吗哺乳期能离婚吗?在哺乳期,一般不准判决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我国2001年修改的新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7001bca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70.png)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劳务合同法规定孕妇权益
![劳务合同法规定孕妇权益](https://img.taocdn.com/s3/m/52df9932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a2.png)
在我国,保护孕妇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劳务合同法作为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对孕妇的权益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对劳务合同法规定孕妇权益的详细解读。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1. 用人单位与孕妇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因孕妇的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况而降低劳动条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2. 孕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 孕妇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劳动条件的保障1. 用人单位应保障孕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环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2.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危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3. 孕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
三、产假与生育津贴1. 孕妇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产假工资,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2.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孕妇支付生育津贴。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孕妇的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来确定。
五、争议解决1. 孕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 孕妇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务合同法对孕妇的权益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
同时,孕妇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相关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9c97e2cccbff121dd36837d.png)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5-8-4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
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本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规定是立法时经常采用的技术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1)在该条款列举情况时,为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此种办法使该法与其他法相衔接。
劳务合同关于孕妇的规定
![劳务合同关于孕妇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4c2d50a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3b.png)
一、引言为了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孕妇,以及在本单位从事劳务工作期间怀孕的女职工。
三、孕妇权益保障1. 孕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有与男性职工同等的劳动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 孕妇在孕期,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和有害健康的劳动。
3. 孕妇在孕期和产期,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包括孕产期检查、孕期休息、产假等。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4. 孕妇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不影响工资待遇。
四、用人单位责任1.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保障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孕妇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用人单位应当对孕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孕期、产期、哺乳期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孕妇的关心和关爱,定期了解其生活和工作状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1.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降低孕妇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或者安排孕妇从事禁忌劳动和有害健康劳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哺乳时间,或者未依法支付工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 本规定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本规定的实施,我们旨在保障孕妇在劳务工作中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为孕妇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氛围,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怀孕期间如何拒绝劳动合同
![怀孕期间如何拒绝劳动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025e9d89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f0.png)
怀孕期间如何拒绝劳动合同在我国,女性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享有特别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可能会面临劳动合同到期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那么,怀孕期间如何拒绝劳动合同呢?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关于女性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的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在怀孕期间,女性职工拥有拒绝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劳动合同到期拒绝续签如果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女性职工可以选择拒绝续签。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性职工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障。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如果用人单位在女性职工怀孕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女性职工可以坚决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性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在怀孕期间,女性职工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告知自己的怀孕情况,争取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在沟通时,可以提出以下几点:1. 强调法律规定:告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享有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表达个人意愿:明确表示自己在怀孕期间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单位贡献自己的力量。
3. 提出合理诉求:如有需要,可以提出调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合理诉求,以便更好地兼顾工作与怀孕状况。
4. 签署声明:与用人单位签署一份声明,确认双方在怀孕期间的权益和义务,以防止后续发生纠纷。
五、维护自身权益在怀孕期间,女性职工要时刻关注自己的权益,确保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
2024年全民(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知识应知应会试题与答案
![2024年全民(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知识应知应会试题与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5915003d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ec.png)
2024年全民(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知识应知应会试题与答案一、单选题1.女职工是(C)的统称。
A:女工人B:女职员C:女职员和女工人2.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权益包括(八)o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B: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C:政治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利、婚姻家庭权利3.女职工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ABC)oA:管理国家事务B: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C:管理社会事务4.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ABC)A:民主决策B:民主管理C:民主监督5.在(ABC)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A:晋职B:晋级C:评定专业技术职务6.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哪六大权益?(B)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人身自由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B: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C: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生命健康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7.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B)六大权益。
A: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人身自由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B: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C: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利、财产权益、生命健康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益8.以下三个答案中,(B)是国家的基本国策?A:男女同工同酬B:男女平等C:实行按劳分配9.对于怀孕(B)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A:6个月B:7个月C:8个月10.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B)权利?A:占有、分配、收益和处分B: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C:占有、行使、收益和处分11.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是公、婆什么继承人?(B)A:在遗嘱中可指定的B:第一顺序法定C:第二顺序法定12.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否调整工作岗位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否调整工作岗位](https://img.taocdn.com/s3/m/9c75369e0b4e767f5acfcec5.png)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否调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处于“三期”的女工受到一定程度的解雇保护,公司不能予以随意解雇。
但是,用人单位可否调整“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以及降低其工资待遇呢?我国多部法律对女性职工在“三期”期间的权益都作出特别保护的规定,从保护女性职工的角度,比如孕期女职工不适宜做持续使用电脑的岗位、不适宜做经常出差的销售岗位等,单位可在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变更女工的工作岗位。
但对于“三期”女工如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用人单位可否调整工作岗位的问题,应分不同情形逐一分析。
通常来讲,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间任意选择一种方式。
此种情形下需要把握三点:(1)调整工作岗位与培训两种方式之间,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员工。
(2)单位应有员工不能胜工作的充分证据,即该员工确实不能按照单位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员工无法完成)。
(3)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安排员工从事与其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的岗位。
但对于“三期”女工,则因客观原因不存在培训问题,只能调整工作岗位。
如果是因为“三期”女工自身的原因导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酬;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无法继续履行的,例如公司分立、合并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公司经营困难导致裁员,原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期”女工的工作岗位,但是,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更不能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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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孕妇的规定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孕妇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以及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辞退孕妇怎么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单位无故辞退孕妇的话,应当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往往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且应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赔偿给该员工。
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 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 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辞退孕妇赔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女职工哺乳期规定2022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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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哺乳期规定2022是什么1、⽤⼈单位或公司应减少脯乳期⼥职⼯⼯作量和⼯作时间,且不允许给脯乳期⼥职⼯安排加班或夜班活动。
2、公司或⽤⼈单位不能在⼥职⼯脯乳期降低其⼯作待遇。
3、脯乳时间:脯乳期⼥职⼯有需要可提前下班脯乳婴⼉。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假的规定符合计划⽣育规定分娩,期满后抚育婴⼉有困难的,经本⼈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育第⼀个⼦⼥并领取《独⽣⼦⼥⽗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独⽣⼦⼥⽗母奖励费照发(发⾄⼦⼥满14周岁)。
2、⽣育第⼆个⼦⼥,哺乳假3个⽉(按计划⽣育条例允许⽣育第⼆个⼦⼥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的⼥职⼯哺乳假⼀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照发,但独⽣⼦⼥⽗母奖励费不发。
⼆、关于问题⽅⾯1、⽤⼈单位在⼥职⼯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另外,《⼥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2、⽤⼈单位在⼥职⼯孕期解除劳动。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职⼯或者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在⼥职⼯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效⾏为,⽆效法律⾏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效⼒。
但是,如果⼥职⼯的⾏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单位可依据《》第⼆⼗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职⼯的:(⼀)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此规定,如⼥职⼯未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未营私舞弊或有违法犯罪⾏为给⽤⼈单位造成重⼤损害,正常情况下⽤⼈单位是不能与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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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三期是指女性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这三个特殊时期。
在我国,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三期妇女劳动合同的顺延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的具体情形1. 孕期顺延: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至孕期结束。
2. 产假期顺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至产假结束。
3. 哺乳期顺延: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三、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的实践操作1. 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依法支付工资,并保障女职工的福利待遇。
2.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顺延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并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结束后,如果需要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与女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四、违反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结语三期妇女劳动合同顺延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女性特殊时期权益保护的重要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女职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孕妇劳动合同解除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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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劳动合同解除要求赔偿在我国,孕妇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现实中仍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侵害孕妇的合法权益。
对此,孕妇可以要求赔偿。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赔偿标准等方面,探讨孕妇劳动合同解除要求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法规依据1.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
2.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赔偿标准1.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女职工入职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女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为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倍数,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3. 损害赔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女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4.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三、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首先,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支付赔偿。
2. 劳动仲裁:如果协商不成,女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哺乳期结束_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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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一、前言在我国,哺乳期妇女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然而,随着哺乳期的结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逐渐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实际操作等方面,探讨哺乳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二、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明确了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同意。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不得被解除。
3. 然而,随着哺乳期的结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变得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这意味着,哺乳期结束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三、社会伦理分析1. 尊重妇女权益。
哺乳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充分尊重女职工的意愿,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平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的利益。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 注重人性化关怀。
哺乳期结束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家庭和个人的隐私问题。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注重人性化关怀,妥善处理相关事宜,避免对女职工造成心理和生活上的困扰。
四、实际操作建议1. 提前沟通。
用人单位在解除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前,应提前与女职工进行沟通,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听取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怀孕后被调岗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后被调岗解除劳动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92961c25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9a.png)
标题:探讨怀孕后被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导语:在职场中,女性员工在面对怀孕、产假等特殊时期时,往往容易遭遇不公平对待。
近年来,关于怀孕后被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企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层面1.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她们在特殊时期能够得到必要的关爱和保护。
2.《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对于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岗位调整,用人单位也应当充分尊重女职工的意愿,并保障其原有的工资待遇。
3.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可能会采取变相调岗、降低工资等方式,侵害女职工的权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女性的尊严和权益。
二、企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层面1.企业应当遵循道德底线,尊重和关爱员工,尤其是女性员工。
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企业应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保障其工作环境和待遇,使其能够安心度过孕期和产假。
2.企业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尊重和保护怀孕员工,不仅是企业对员工的关爱,也是企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贡献。
企业应当以身作则,积极营造一个公平、公正、人性化的职场环境。
3.企业在面对怀孕员工时,应当注重人性化管理,充分沟通和协商,尽量减少对员工的负面影响。
在必要时,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工作安排,如调整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建议与对策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
企业和员工都应当明确了解自己在孕期、产假等特殊时期的权益和义务,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行为。
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孕期、产假等相关政策,确保员工在特殊时期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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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待遇
当前一些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仅没有得到单位“厚待”,反而处处受到排斥和挤压,更有甚者迫使“三期”女职工自动离职等情况的发生。
有些单位在在女职工进了“三期”后,便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条件、降低工资待遇等,甚至以“莫须有” 罪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第41条(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待遇方面,《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