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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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分别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2.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
3.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
5.村镇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6.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分为10 大类、 46 中类、 73 小类,其中M代表工业用地、S代表道路广场用地、T代表对外交通用地。7.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除水域和其他(E)类外的其他九大类用地。
8.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2.5m ,纵坡不应大于 2.5%。
9.大于20万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 50~100 年。10.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组成:《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12.“十一五”时期,国家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自2006 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13.城市规划管理控制的主要途径是审核城市规划图纸、文本和各类建设工程图纸。
14.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 1.0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 1.5 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
二、名词解释
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城乡规划法》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倘若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镇体系: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三、简答题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答:①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②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③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④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⑤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⑥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居住用地分为四类,请说明各类的范围。
答: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3.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答:《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城镇体系规划的四个基本层次。
答: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市域(直辖市、自治洲、盟域)城镇体系规划;
县域(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
5.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
答: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
以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