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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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 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 生育登记成为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
生育政策以人为本
原《条例》
现行《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
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 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 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
表述规范
第六十六条
不履行计划生育管 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 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 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 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第十五条
市 和区、县(自治县、 市)以及乡、民族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 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 费投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 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 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 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 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 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表述规范
第五章 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以避
孕为主。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 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 措施。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 选择安全、有效、适宜 的避孕措施。
政策措施更人性
一、生育政策以人为本 二、证件办理以人为本 三、奖励假期以人为本 四、奖扶政策以人为本
生育政策以人为本
原《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 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个子女。
现行《条例》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 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 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 服务制度。
育合法性。
2020/6/16
生育政策以人为本
原《条例》
第二十条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 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 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 子女的;
现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 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 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 个子女的;
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 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
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
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
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生育政策以人为本
一、病残再生育。 (一)文件依据。 第21条第1款第一、二项 。 (二)把握重点。 1.两界定:子女数量、鉴定。 2.三没有:婚姻情况、抚养情况、生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 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 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 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表述规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 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 成绩的组织、个人以及在 实行计划生育中作出贡献 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 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 按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 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 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 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 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 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 政责任。
(三)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 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 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 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 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 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
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
《条例》及依法行政工作解读
市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 李国文 2016年5月
《条例》的框架
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8条(1-8)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 定与实施 10条(9-18) 第三章 生育调节 8条 (19-26)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6 条(27-32) 第五章 生殖保健服务 8条 (33-40) 第六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 3条(41-43) 第七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7条(44-5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9条 (51-69) 第九章 附则 3条(7072)。
第八章 附则 3条(5860)。
《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三项原则
以人为本、法制引领、城乡统筹
二、四个方面
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 服务管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
三、三大特点
立法技巧更精准 政策措施更人性 依法行政更规范
立法技巧更精准
一、名称规范
市和区县——市、区县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 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 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 育一个子女。
育行政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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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词规范
应—应当 按—按照
或—或者
并—并且
三、表述规范
表述规范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 育,控制人口数量,提 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 与经济、社会、资源、 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现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8条(1-8)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 定与实施 10条(9-18) 第三章 生育调节 6条( 19-24)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5条(25-29)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6条(30-35)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7条(36-4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5条( 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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