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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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融资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融资体制,规范公司融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融资主体及原则
集团本部及权属公司均作为融资主体,分别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集团公司确定“谁融资,谁偿还,两者同一”的原则。
第二条融资审批程序
融资主体进行融资时,应根据审批的年度预算和投资项目计划及现金流状况,向集团公司提交融资方案,说明融资项目基本情况,融资方式,融资期限及利率,还本付息计划。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提出意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抵押担保
融资主体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有利的融资方式。对确需融资而本身无融资能力的公司,如果项目本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可以按期还本付息,经融资单位申请,集团公司将根据资产状况统一做出安排,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条件原则上按省国资委《省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执行,担保费按千分之三计算,计入考核指标。
第四条金融机构选择
融资主体负责选金融机构,集团财务部协助配合。实施融资工作时,须选择条件较为宽松、利率较为优惠的金融机构,并选择对公司有利的融资方式。
第五条集团内部资金调剂
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剂,由集团财务部统筹安排,各权属公司不得相互拆借。对投资项目及流动资金的融资,经申请批准后,可考虑内部调剂,但不得挪用挤占。内部借款利率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利息计入考核指标。
第六条融资用途
集团本部及权属公司的融资应用于经申请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随意挪用。
第七条融资管理
集团财务部为集团公司融资的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方案的审核,内部资金的调配,融资运用的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