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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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27】【来源:】【浏览量:135 次】
莆政综〔2009〕11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
《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九日
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第五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居住用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社区(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二)居住地区级以下(含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七类设施,其配置应符合表(二)规定。当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界于高低两级居住规模之间时,除配置低一级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服务设施。
第八条工业用地规划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
第八条工业用地规划应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之规定。
第九条城市绿地规划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宜符合下表规定:
建设项目绿地指标无法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经市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核减绿地指标。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特别地区规划要求控制。
(三)应当保护和利用建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
(四)居住区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执行。居住区公共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五)水厂厂区和加压泵站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六)污水处理厂用地,沿其用地边界线宜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七)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应设置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并符合下列规定:
1.高速公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30米的防护林带;
2.高速铁路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40米的防护林带;
3.铁路干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20米的防护林带;
4.铁路支线、专用线的两侧宜规划控制宽度各不小于10米的防护林带。
(八)城市快速路、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的道路规划红线两侧设置的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三)规定:
表(三)
道路红线两侧绿化带设置宽度表
(九)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除城市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河道规划蓝线宽度8米以上(含8米)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于10米,其余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带最小宽度各不小于5米。
2.河道两侧荔枝树成片成林的,绿化带宽度应按现状荔枝树尽量予以保护的原则,在编制详细规划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3.河道绿化带宽度以河道蓝线起向外推算,河道蓝线以水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4.除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必要的市政设施和修建园林小品、闸门、游船码头等外,其它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河道规划蓝线的两侧绿化带用地。
(十)规划道路和河道两侧绿化带用地为城市公共绿地,应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不得设置围墙。
第十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应单独建设: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和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
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建设,但应优先考虑作为城市公共绿地及市政配套设施用地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河道及两侧绿化带原则上不列入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范围。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国家《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和城市竖向规划要求,应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及防护工程量,保护生态环境,满足各项建设用地的使用要求。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四)的规定执行。
表(四)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注:S—地块面积 FAR—容积率 D%—建筑密度(%)
表(四)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值。具体建筑容量应结合现状情况、环境区位、交通条件、土地价值等因素,优先满足消防安全、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绿地率指标等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五条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住宅建筑和商业、办公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四)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表(四)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用地,应按各种不同性质建筑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