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务养路机械及专用车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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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工务养路机械及专用车辆规程
第一节工务机械车基本安全要求
第6.1.1条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等工务机械车(以下简称工务机械车)必须配备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GSM-R手持终端及灭火器具、防护信号用品,否则不得上道运行。

此外,轨道车还必须配备复轨器,大型养路机械还必须按机组配备复轨器和捣固装置顶升设备。

第6.1.2条工务机械车机组人员应按分工每天对运用车辆走行、制动、油路、电路系统和工作装置、锁定装置及车内备品、防护信号用品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配备齐全、状态完好;启动GYK进行自检和放风试验,启动CIR进行通话试验,确保GYK和CIR工作正常,并及时更新GYK数据后方准出车。

第6.1.3条工务机械车调车、运行时,正副司机应严格执行“十六字令”,做到“彻底瞭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


第6.1.4条工务机械车应凭调度命令进出封锁区间。

调度命令下达后,正副司机应对其进行核对。

进出封锁区间前,正副司机应与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驻调度所(车站)联络员联控,确认信号、进路无误后方准开车。

第6.1.5条严禁擅自对GYK进行关机、降级、解除监控功能、关闭放风阀、变更运行控制模式等操作。

当GYK 发生故障时,工务机械车驾驶员应通过CIR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并按不超过20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

第6.1.6条停留超过20分钟时,开车前应进行整列制动机简略试验。

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

第6.1.7条工务机械车在站内停车待备时,应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做好防溜,正副司机不得同时离车。

第6.1.8条工务机械车在车站或施工车辆停留线停留时,应采取防溜措施,拧好两端车辆手制动机,设置防溜铁鞋并加锁;在两端各50米处设置带反光的移动停车信号牌,距离不足时,在停留线警冲标相对位置设置。

第6.1.9条应建立工务机械车车上物品(含工具器材及生活用品)登记制度。

需在车上使用的工具、器材应贴加反光标记。

若发生零部件、装载物料、车上物品遗失,应及时通知作业负责人检查处理。

第6.1.10条工务机械车运行或作业中,若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应停止运行或作业。

作业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并采取
应急措施。

第6.1.11条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时,应按规定做好施工防护;在无缝线路或电气化区段作业,应遵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节大型养路机械
第6.2.1条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掌握施工作业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对机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6.2.2条大型养路机械编组挂运或作业时,必须指派一名负责人统一领导,全面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1.各机械车连挂运行前,应连接好风管,试风试闸,锁定工作装置,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其牵引辆数不应超出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允许范围,并应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

2.大型养路机械连挂运行时,由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并由正、副司机双岗值乘;多机驱动时,应确保各机械车操纵同步;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时,应降低速度运行。

3.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时,各车之间必须保持10m以上的安全间距,各工作装置放下或收起必须准确到位,安排专人确认;清筛机、配砟整形车及物料运输车在收放工作装置时,应选择线路比较平直的地段进行,在多线地段要与防护
员联系,当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时方准收起和放下工作装置。

在线间距不足4.2m的双线区段且邻线未封锁时,配砟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犁板禁止作业。

4.对有走行分动箱的捣固车、稳定车等机械,编挂列车前需拆除传动轴。

严禁大型养路机械溜放、通过驼峰或作为动力对货物列车进行调车作业。

5.大型养路机械押车人员在列车运行时,必须在驾驶室内关好车门,身体不得探出车外,并注意监视本车状态,观察走行系统、制动系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立即用无线通信设备通知押车负责人,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押车人员不得登上车顶,停车检查时应避免与接触网支柱及其附近金属结构物接触。

第6.2.3条大型养路机械作业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大型养路机械进出封锁地段应连挂运行,并在指定地点分解和连挂。

2.各机械车在封锁区段分解后,如需独自运行时,续行间隔不得小于300m,速度不得超过40km/h,各车之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并应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3.清筛作业应通知电务、供电、车辆和车务等单位配合拆移相关设备,作业时应注意接触网支柱、信号机、接触网回流线、5T、超偏载和限界检查仪及其附属设备等障碍物,在地面采用带有反光材料的标志杆并设引导人员,以防刮
碰。

4.大型养路机械检修需到车顶上部检查、保养时,必须将车辆调至无电区或通知供电单位停电配合。

5.有砟桥道砟厚度不足150mm时,严禁进行大型捣固车捣固作业。

6.配砟整形车作业在接近接触网支柱、信号机等轨旁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障碍物时,必须确认其作业装置能否通过,若不能通过时必须提前收回相应的作业装置;在道心内有障碍物时,应及时提起中心犁。

双向配砟整形车两线间侧犁收放时,应设好防护,并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

7.在技术状态不良的桥梁上或在线路几何状态严重不良地段,不应进行动力稳定作业。

桥梁上进行稳定作业时,稳定装置宜在桥台外或桥墩处起振、停振,应根据道床情况采用合适的作业参数,以保证桥外与桥上道路作业质量均衡一致。

作业中设备管理单位应随时观测桥梁状态,遇异常情况,应通知稳定车停止作业。

8.邻线有列车通过时,大型养路机械严禁使用超限工作装置作业。

邻线有装载易燃、易爆品的列车通过时,打磨作业车必须先停止作业,待其通过后再行作业。

9.钢轨打磨列车作业停留时,应及时对钢轨打磨列车进行除渣工作,同时清理洒落在轨面和轨道上的残留物。

钢轨打磨列车过道岔时须确认道岔内无磨屑块掉落。

道岔打磨
车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滑床板上的残留物。

10.钢轨打磨列车作业如影响轨旁设备时,应提前拆除轨旁设备,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遇道岔应在岔外停止作业,确认打磨小车收起到位后方可通过道岔。

第6.2.4条夜间作业时,大型养路机械及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6.2.5条机组人员应对油箱、油路、变速箱等部位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漏油,在车上和车下检修作业中严禁吸烟。

第6.2.6条桥检车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前需确认线路状况,在外轨超高大于125mm处,应将作业装置向超高方向伸出桥梁,伸出桥梁过程中必须有专门的安全防护人员进行防护,防止作业装置与接触网、支柱、声屏障等发生刮碰。

2.作业中,车辆需将液压支撑打上;常速行驶时需将液压支撑解除;作业完成后作业装置应锁定完好,所有安全锁定指示灯亮后方可行车。

3.司机室内与作业吊篮或作业平台上的通讯必须畅通,否则禁止作业。

4. 低速走行由车上司机根据安全防护人员指令操纵,防止作业装置与接触网立柱发生刮碰。

5.作业装置每次收回均需与接触网立柱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防止设备回转过程中发生刮碰。

第6.2.7条探伤车的使用
1.检测运行时GYK应设置为正常监控模式,探伤车驾驶员应熟悉线路状况,并携带GSM-R手持终端,必要时安排轨道车司机带道。

2.发现探轮外膜破损应立即停车更换。

更换探轮必须设置现场防护,驾驶员必须密切监视邻线列车运行情况,有列车接近时及时鸣笛示警。

恢复检测运行前,应有专人检查确认各项工具用品和物品,不得遗忘在线路上。

3.严禁将探伤车用于调车作业。

第三节小型养路机械
第6.3.1条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小型养路机械,必须经过铁路产品认证,并在天窗点内使用。

小型养路机械、机具、耗材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专人负责上道登记和下道清点。

未设置安全装置、未经产品认证或状态不良、未贴加反光标记的,严禁上道使用。

第6.3.2条应加强对小型养路机械、机具的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作业中如发生故障,应停机下道进行检修。

采用成组机械作业时,应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送、断电工作。

第四节大型工程机械
第6.4.1条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工程机械在
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时,工务应派人监护;可能影响电务、供电电缆时,应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由其确认电缆埋设位置,并派人现场配合。

施工单位应设置一机一人专人防护,停工时机械停放安全地点后,防护员、工务监护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第五节轨道车
第6.5.1条轨道车前后车顶两端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平车应按规定安装移动停车信号。

第6.5.2条轨道车编组在区间作业时不宜分解。

若确需在区间分解时,作业前必须制订安全卡控措施,明确分解地点、各自作业范围、连挂时间及地点。

分解后的平车应按规定设好防护并显示移动停车信号。

连挂地点应选择在平直线路上或坡度和曲线超高较小的地段,禁止顺坡连挂。

连挂作业应统一指挥,加强联防互控。

第6.5.3条运送散件物料的平车应有侧板和端板,插销、锁件应齐全有效,散件物料应用牢固的包装箱并与车体锁定。

第6.5.4条应建立车上物品(含器材及生活用品)登记确认制度。

如发生零部件、装载物料、工器具及车上物品遗失,应及时通知负责人检查处理。

第6.5.5条轨道车运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支柱、接线及线路标志、电务、供电设备等;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接触网不足2米作业时,必须通知供电单位停电配合。

4.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必须安装使用起重机构高度限位装置。

第6.5.6条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指派专人防护;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六节施工列车
第6.6.1条长钢轨列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长钢轨列车如有附挂车辆应挂在尾部。

长轨列车不得溜放,编组后不得任意解体。

2.运行速度,重车情况下,在经过300~500m曲线半径时,限速 45km/h,在经过300m以下曲线半径或侧向通过9号以下道岔时,限速25km/h。

如在连续同向曲线间运行,应注意内外侧钢轨是否前后串动,视情况适当降速。

卸长钢轨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15km/h、收长钢轨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5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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