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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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制度
第2.0.1条高速铁路工务从业人员按国家、行业和总公司规定,实行资格准入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2.0.2条高速铁路实行天窗修制度。高速铁路上道检查、检测、修理均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未经准许不得在天窗时间外进入桥面、隧道和路基地段栅栏范围内。动车段(所)及其走行线、与高速铁路相邻的其他线路的检修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0.3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垂直天窗;初期运营速度为200km/h时,如确需采取V型天窗,V型天窗时段邻线限速不超过160km/h,并应纳入运行图。
第2.0.4条列车运行图天窗时间应固定,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
在维修天窗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和季节特点,安排昼间检查天窗。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跨铁路局的由铁路局协商)。昼间检查天窗内,不得进行设备修理作业。
第2.0.5条因自然灾害、暴风雨雪天气、行车设备故障等原因或施工后阶梯提速期间,需对设备进行检查和处理时,应办理封锁手续,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仅上道检查和处理一条线时,邻线限速不超过160km/h。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非常站控模式时为车站值班员)(以下称为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限速运行
或封锁线路。
故障处理后需要现场看守时,本线限速80km/h及以下、邻线限速160km/h及以下。设备管理单位应在现场设看守人员和防护员。故障处理后限速地点,现场看守人员如需上道检查,应设置停车手信号防护;如需作业,应办理本线封锁手续,作业后应严格执行质量确认。
第2.0.6条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封闭一线施工、邻线行车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施工现场应做好物理隔离并按规定设置防护,作业人员和机具应严格执行避车制度。
第2.0.7条上道作业、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设备管理单位应设驻调度所(非常站控模式时为车站)(以下称为调度所(车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在现场设现场防护员。
第2.0.8条上道作业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和销记。
第2.0.9条上道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人员、工机具、材料等逐一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质量、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对人员、工机具、材料进行清点确认。
第2.0.10条天窗作业结束后,应先开行确认列车。工
务人员应添乘确认列车,对线路状态、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0.11条工务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车条件,并尽快组织制定处理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对行车安全和秩序有较大影响时,铁路局应及时向铁路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0.12条为确保非正常情况下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秩序的影响,工务部门应建立铁路局、工务段、车间三级应急处置体系,及时做好工务设备故障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铁路局、工务段、车间应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第2.0.13条铁路局应根据高速铁路的实际情况,制定常见工务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保持抢修机具状态良好、材料备品齐全有效。
第2.0.14条铁路局应根据季节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或管理办法。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时,应加强设备检查。
第2.0.15条线路备用轨料应在综合维修车间和工区内存放。线路两侧散落的旧轨料、废土废渣应及时清理,不得存放在区间和站内。因施工作业等原因线路临时摆放的轨料,要码放整齐,并进行必要的加固。需临时拆除封闭栅栏
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2.0.16条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
点的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室审查,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副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
第2.0.17条路用列车应按调度命令运行。开行路用列车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
第2.0.18条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运用安全的要求。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状态不良的,禁止上道使用。
第2.0.19条道岔长期仅开通一个方向使用时,由车务部门提出进路上道岔的开通方向,工务部门对道岔尖轨和心轨进行紧固,电务部门确认道岔尖轨及心轨密贴状态、同时切断室内相关转辙机控制电源,车务部门确认进路后加锁。
第2.0.20条工务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要及时、全
面掌握管内安全生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