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_附件1
附件1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一、思想道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市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2、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3、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二、学历、资历要求(一)正常申报: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自评申报:不具备第(一)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审议评分表》达到105分以上,且由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高级工程师推荐申报的,可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
(三)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申报人员取得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专业审议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1.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获奖人员;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设区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2)。
2.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国家级)金、银奖获奖人员;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排名前1)。
(四)转评: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绍兴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试行)》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文件精神,结合绍兴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加对象:绍兴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中具有中级以上 (含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周期: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学年,五年为一周期。
三、学习内容、形式: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四新”“三性”,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根据学习对象、条件、内容等具体情况,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四、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中高级卫技人员自取得相应职称之日起,须参加五年一周期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也不能跨年度计算。
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少于10学分,通过远程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五、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登
记
册
单位
姓名
使用说明
1、本册适用于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之用。
2、每年必须获得继续教育I、II类学分25分。
其中I类学分5—10分,II类学分15—20分。
学分不能互补,不能跨年度计算。
3、继续医学教育期满,需缴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符合要求者,由各单位人事科核发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
晋升高一级卫技职务后,应更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
4、本册由各单位医(科)教科保存。
各年度获得学分汇总表表1
I类学分登记表
II类学分记载表
II类学分登记表
科技进步奖记载表4
II类学分登记表
II类学分登记表
严重差错、事故医德医风登记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 操作说明书 V1.3
甘肃卫生科教平台—CME(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学分登记(录入)、审验上报、打印验证汇总表操作手册继续医学学分管理系统登录方法:方法一:登录甘肃省卫生厅官方网站,在首页右侧点击“甘肃省卫生科教管理平台”链接进入卫生科教平台网站,再点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进入登录页面。
方法二:直接在网页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 访问卫生科教平台,点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进入登陆页面。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系统简要流程:一.建立(添加)科室()1.依次点击展开功能菜单下的“下属机构管理—科室管理”,并在“单位”树形菜单框中选中本单位名称(不是科室名称),再点击“添加”按钮进行科室的添加(如下图):2.在弹出的添加科室信息窗口中填写科室名称、科室登陆密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添加(如下图):注意事项:a.点击选择下属机构管理中的“科室管理”后,务必点击“科室”下的本单位名称,再点击“添加”按钮;b.请勿删除或更改“无科室”科室,该科室中可归类暂时未分配科室的人员,如“无科室”中有人员,请及时将该人员分配至相应的科室中;二.把人员添加、归类到对应的科室1. 依次点击展开功能菜单下的“人员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并在“单位”树形菜单框中选中本单位名称(不是科室名称),再点击“添加人员”按钮进行人员的添加(如下图):2.在弹出的添加人员信息窗口中填写基本信息(必填项)和其他信息(选填项,)后,点击“添加”按钮即可保存(如下图):注意事项:a.点击选择人员管理中的“人员信息管理”后,务必点击“科室”下树形菜单中的本单位名称,再点击“添加”按钮;b.将离职、退休、调离至其他单位或不认识的人员的人员状态改为“注销”;c.添加人员信息时,务必填写真实信息,证件号码须填写新18位身份证号码;d.添加人员时,若提示“证件号码已被使用”提示时,则表示该身份证已经注册有账号,如若在本单位人员信息管理中未找到该人员,则表示该人员信息在其他单位或已被注销;解决方法:①.登陆个人学习平台(),在登陆窗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如不知道密码,可在“查询账号/密码”中查询),在“完善我的信息”一栏中,修改单位名称,点击保存。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发布文号】全继委发 [2006]11号【发布日期】2006-12-18【生效日期】2006-12-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 [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10-9-8-7-6 学分 8-7-6-5-4 学分 6-5-4-3-2 学分
◆出版著作
1000字 1 学分
◆出国考察、专题调研报告 3000字 1 学分
◆发表医学译文
1500汉字 1 学分
◆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 每次主讲2、参加0.5学分(≤10)
◆病例讨论会等
每次主讲1、参加0.2学分(≤10)
学分授予标准 ( 其他)
(包括开展的培训、科研工作以及师资队伍情况)
7.项目负责人简况
(职称、职务、学历、工作简历、教育经历、本人曾 开展过哪些相近的培训、本人曾开展过哪些相近的研 究、本人曾发表过哪些相近的文章)
省级学会学术会议项目 省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评审 省继教委办(12月31日前) 卫生厅批准、省继教委公布
CME项目申报要特别注意
* 内容: 符合“四新” * 对象: 中级职称及以上 * 项目负责人: 副高及以上职称专家
授课时数不少于总课时1/5 * 师资: 高级职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50%
外聘教师人数、时数均不超过1/3 * 教材或讲义:随项目申报表申报 * 申报表格式:5号宋字体,A4纸,一式3份
CME项目的备案
➢国家级、省级项目 有效期 2年(当年举办、备案1年) 须当年承办并填写《备案表》 当年没有举办则自动取消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 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
在校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
undergraduate postgraduate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medical
education
education
(CME)
医学生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一、教研部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的终生教育,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专业技术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三、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合格证制度。
四、严格学分登记制度和学分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实行每人一档一册。
五、继续医学教育每年登记一次,年终送教研部审核。
六、参加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登记学分需提交学分授予证书。
七、科研立项、获奖、论文、著作需提交原始资料,按规定授予学分。
八、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教研部评审合格后给予登记学分。
九、参加学历教育、外出进修者,需持入学通知书及学校授课证明或进修结业证书登记学分。
十、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学习,实行考勤制度,持“医
疗教育一卡通”经手持数据采集器自动登记学分。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公示制度,严防弄虚作假,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结果与技术职务聘任、晋升、执业再注册、年度考核等相结合。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从业者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为了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而进行的持续学习和培训。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本文将简要介绍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一、管理办法1.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涵盖了各个医学领域,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方面。
医学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习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医学从业者需每年或每几年完成一定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
这有助于医学从业者及时更新知识,跟上医学科技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与医学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和专业要求密切相关,包括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规范、伦理等方面。
4.管理机构: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证授予学分、审核学时等工作。
二、学分标准1.学分获取方式:医学从业者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班、继续教育课程、科研项目等方式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不同的学习方式对应不同的学分数目。
2.学分要求:各国和地区都规定了医学从业者每年或每几年需要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数量和种类。
医学从业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活动,保持专业素养。
3.学分认定:医学从业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需要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认定学分并记录在档案中。
4.学分有效期:一般来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期为一定的年限,医学从业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学分要求,否则学分将失效。
结语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医学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医学从业者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继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个人用户使用指南
Ⅱ学分分值:所得学分。
学分类型:取得学分的项目。
5.32本年度合格情况
进入系统后,点击“学分查询”,选择“本年度合格情况”菜单。如下图所示:
此模块就一个查看功能。
5.33最近五年合格情况
操作和本年度合格情况一样。
5.44本年学分打印
进入系统后,点击“学分查询”,选择“本年学分打印”菜单。如下图所示:
整个图形分为上下两个模块,上面是上报的项目列表,下面是提交项目。
操作步骤
申请学分
在黄色区域内输入项目的信息,点击“确定”,“提交”即可。
删除项目
选中删除项目,点击相应的“删除”即可。
修改项目
选中修改项目,点击相应的“修改”
信息输入后点击“确定”,“提交”即可。
注意:学分管理的模块所有操作是一样的。
5.2基本信息管理
这个模块就是医生的个人信息。如下图
操作步骤:
资料修改
点击“申请资料修改”,重新输入资料后,点击“提交”即可。
5.3学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询
此模块主要用于职工本人学分查询。
5.31学分明细查询
进入系统后,点击“学分查询”,选择“学分明细查询”菜单。如下图所示:
操作步骤
点击“记录日期”的下拉菜单,选择时间即可。
栏目说明:
个人用户使用指南
个人用户管理主要任务提交项目申请学分。分类提交项目清晰明了。
操作流程:用户在学分管理中提交项目,继教办考核通过,可在学分查询中查看学分。
5.1学分管理
此模块主要用于职工的学分项目申报
5.11论文发表或综述
此窗口的主要完成个人提交学分申请。
进入系统后,点击“学分管理”,选择“论文发表或综述”菜单,如下图所示:
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二)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三)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学分的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浙江省继续教育学分网上登记培训
•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 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 不超过10学分。
•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 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 学习类型分2类:
• A类: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 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 B类: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 查房。
• 注:A类全年所获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
B类全年所获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 参与类型分“主讲与参加”
• 组织部门:A类一般填医教科,B类填科室。
• 关于公布2011年中华医学会等第一批Ⅰ类学分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发 [2011] 01号
• 关于公布中华医学会等第二批Ⅰ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 [2011] 10号
医院内网共享“医教科-科教”-“继续医学 教育”目录下
• 附件:浙江省201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附件:201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
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
项目。 •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
科内Ⅱ类学分填写样式
• 注意:该类学分即通过参加“市级项目”学习获取, 主办单位、学分数均由市继教办制定
浙江省继续教育学分网上登记培训
•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 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2000 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 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 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 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 (二)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 替代。从2008年开始,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 月至12月。
• (三)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 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 与管理办法
•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
的项目。 •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
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
•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
项目。 •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浙江省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
科内Ⅱ类学分填写样式
• 注意:该类学分即通过参加“市级项目”学习获取, 主办单位、学分数均由市继教办制定
4、其他Ⅱ类项目学分
谢谢!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举办机构必须获得省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认可,并纳入我省统一管理。远程继续医 学教育的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 (四)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 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 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 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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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册适用于中高级卫技人员I类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分,II类学分15—20分。学分不能互补,不能跨年度计算。
3、继续医学教育期满,需缴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符合要求者,由各单位人事科核发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晋升高一级卫技职务后,应更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
学分小计
分
I类学分登记表
表2--3
学分证编号
起止时间
主办单位
项目内容
`学时数
`学分数
登记人
(签章)
学分小计
分
II类学分记载表
表3--1
论著、教材名称
发表刊物的名称
文章类别
作者排序
学分数
登记人
(签章)
学分小计
分
说明:“文章类别”指著作、论文、教材、译文、考察报告
II类学分记载表
表3--2
论著、教材名称
合计
I类学分
II类学分
国家级
省级
年
分
分
分
分
年
分
分
分
分
年
分
分
分
分
年
分
分
分
分
年
分
分
分
分
年
分
分
分
分
年
分
分
分
分
总计
分
分
分
分
I类学分登记表
表2--1
学分证编号
起止时间
主办单位
项目内容
`学时数
`学分数
登记人
(签章)
学分小计
分
I类学分登记表
表2--2
学分证编号
起止时间
主办单位
项目内容
`学时数
`学分数
登记人
(签章)
学分小计
分
II类学分登记表
表5--2
时间
项目内容
主办单位
学分数
备注
登记人
(签章)
学分小计
分
II类学分登记表
表5--1
时间
项目内容
主办单位
学分数
备注
登记人
(签章)
学分小计
分
II类学分登记表
表5--2
时间
项目内容
主办单位
学分数
备注
登记人
(签章)
学分小计
分
严重差错、事故医德医风登记表
表6
4、本册由各单位医(科)教科保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现从事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
任现职时间
年月
本周期已
取得学分数
共计学分其中I类学分
II类学分
科室意见
科主任签字:
医(科)教科意见
科长签字: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盖章年月日
各年度获得学分汇总表表1
年度
获得学分数
医(科)教科长签字
发表刊物的名称
文章类别
作者排序
学分数
登记人
(签章)
学分小计
分
说明:“文章类别”指著作、论文、教材、译文、考察报告
II类学分登记表
科技进步奖记载表4
项目名称
获奖年度
获奖名称
获奖级别
评奖部门
获奖者排序
授予
学分数
登记人
(签章)
学分小计
分
II类学分登记表
表5--1
时间
项目内容
主办单位
学分数
备注
登记人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