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等地址及联系方式
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一)对申办单位的要求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可申报冠名本单位或本单位作为唯一/第一申办单位的项目,不得为其他单位申报项目。
项目获批后要接受项目第一申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管。
多单位联合主办的项目由第一申办单位负责申报。
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且只能选择以新申报项目或备案项目的形式申报,不可重复申报。
最近一个周期校验结论为暂缓校验或被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最近一个周期年检不合格或被注销法人身份的机构,不得申报或备案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1.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2.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的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3.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中的学科分类代码;4.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5.项目负责人应在职(岗)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格模板
附件1申请代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二、三、四、五、1.2.3.4.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5.学分计算方式: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
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按规定半天按3学时计算,1天按6学时计算。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请代码系填写网上申报时自动生成的申请代码。
7.填写项目申报表时,所填内容系指举办一期活动而言,如相同活动举办一期以上时,请在备注中注明总的举办期数。
附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直属单位及有关学会等单位代码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1北京市28青海省02天津市29宁夏回族自治区03上海市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04河北省31重庆市05山西省32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06内蒙古自治区3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7辽宁省34北京医院08吉林省35中日友好医院09黑龙江省36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10江苏省37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11浙江省38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55注明:1234.继续药学教育项目暂委托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附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01- 基础形态06- 儿科学01-01- 组织胚胎学06-01- 儿科内科学01-02- 解剖学06-02- 儿科外科学01-03- 遗传学06-03- 新生儿科学01-04- 病理学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01-05- 寄生虫学07- 眼、耳鼻喉学科精心整理01-06- 微生物学07-01- 耳鼻喉科02- 基础机能07-02- 眼科学02-01- 生理学08- 口腔医学学科02-02- 生物化学08-01- 口腔内科学02-03- 生物物理学08-02- 口腔外科学02-04- 药理学08-03- 口腔正畸学02-05- 细胞生物学08-04- 口腔修复学02-06- 病生理学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02-07- 免疫学09- 影像医学学科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01- 放射诊断学03- 临床内科学09-02- 超声诊断学03-01- 心血管病学09-03- 放射肿瘤学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03-10-04-04-01-04-02-04-03-04-04-04-05-04-06-04-07-04-08-04-09-04-10-04-11-04-12-04-13-05-05-01-05-02- 产科学15-02- 卫生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项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引
附件2019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一、申报要求(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2。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
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
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
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2。
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不可重复申报;3。
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7。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
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
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1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doc
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不可重复申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的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或《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代码查询中的学科分类代码;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
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
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12.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还另需注意:(1)须符合申报(备案)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质要求;(2)远程项目设有学术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文件
全继委发(2001)第02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领导小组):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满足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需要。
我们组织有关专家,修改、制定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利用教育基地和远程教育形式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办法,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按本办法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代章)
二OO一年七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学术团体。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4•【文号】全继委办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关于申报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有关直属联系单位及相关学协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动“十三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现就做好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新申报项目:2019年7月15日至9月16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月15日;备案项目:2019年7月15日至2020年1月31日。
请各有关单位(各级行政用户)按上一级规定的申报时间在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中及时设定本级的申报时间范围,以便于下一级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二、申报途径通过“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申报,网址:。
三、相关要求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按照《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执行。
四、注意事项(一)请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及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项目的单位,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及《2020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
(二)各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及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项目的单位登录国家级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后,通过“项目管理”栏目下的“疑似负责人超项查询”,可查询项目负责人可能存在的超项情况(根据规定,除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外,每个项目负责人每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上述单位在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项目前,可按相关要求依据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2020年(项目管理)中国医师协会继续教育项目申报书及填报注意事项
(项目管理)中国医师协会继续教育项目申报书及填报注意事项附件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要求(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表填报要求1.申办单位须为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2.项目的申办单位须由其行政管辖的上级部门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
不可重复申报;3.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备案)表中的填表说明;4.填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5.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备案)表;6.按要求选择相应的申报(备案)表,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其中的各项内容。
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7.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
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的负责人不受此限)。
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作人员;8.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9.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10.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11.每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6期(次);12.申报(备案)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⑴须符合申报(备案)远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质要求;⑵远程项目设有学术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江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
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建设单位比选文件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2月目录第一章比选公告第二章项目需求第三章项目实施及后期要求第四章商务资质要求第五章评分表第六章申请书格式第一章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建设单位比选公告根据工作需要,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拟对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的建设单位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参加。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入围建设单位的确定按照建设单位最后获得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序第一的单位为最终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完成项目软件开发、安装、调试及维护其正常运行的能力。
2.建设单位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需求方的建设单位才能参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5.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三、获取比选文件时间、地点1.获取比选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12月 4日17:30时(北京时间)。
2.地点:江西省南昌市豫章路72号省卫计委后西楼312室3.报名时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授权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递交申请书及比选时间、地点1.递交申请书截止时间:2018年12月7日17:30时(北京时间),过期递交不予受理。
2.递交申请书地点:江西省南昌市豫章路72号省卫计委后西楼312室。
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第1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2条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
委员会的职能是:1、研究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向卫生部、人事部提出建议;2、研究和提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3、负责拟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标准,申报、认可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4、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5、组织选编、出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优秀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
6、开展远程教育,推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7、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8、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
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3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
委员会的职能是:1、拟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3、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评审结果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4、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5、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评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雪医学教育基地。
我国继续医学教育概况
我国继续医学教育概况一、继续医学教育初始阶段80年代初继续医学教育概念引入我国,开始了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探索。
1988年,卫生部在浙江、吉林、长春市等省(市)开展继续教育试点工作,并组织起草了我国第一个继续医学教育法规性文件《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试行)》。
在此之后,试点工作又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四川、天津等11个省、市、自治区。
为了加强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实行全行业管理,1995年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提出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的精神。
卫生部于1996年成立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先后颁布了《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报、认可试行办法》等文件。
正式提出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是:以学习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四新)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性)。
提出了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工作目标。
这些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开展和科学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继续医学教育发展阶段(一)2000年,卫生部召开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卫生部部长出席了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来自全国各地150多名继续医学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我国继续医学教育“九五”期间开展情况,表彰了全国继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交流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工作经验,讨论修改《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
在原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卫生部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部副部长、卫生部副部长、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副部长等担任。
会后以卫生部和人事部的名义共同颁发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文件。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0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0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0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单位,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在川部队医疗机构,有关学术团体:根据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现将2020年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新申报项目: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22日;备案项目: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22日;请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设定本地的申报截止时间,认真完成项目初审及上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
二、申报方式请登录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网(网址:http://202.61.90.26/)-省继教管理平台入口栏目,在平台内完成申报。
三、申报要求2020年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按照《2020年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要求执行。
四、注意事项(一)请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委直属单位、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有关省级学协会严格按照《2020年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并上报,上报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项目将不再退回修改。
(二)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和省级学术团体拟面向外单位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项目须在项目举办前2周内登陆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行政管理平台填报《2020年面向外单位举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并做好学员考勤考核、学分发放与登记,未在系统备案的项目将不予认定学分。
(三)本文件同时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网址:/)、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网(网址:http://202.61.90.26/)公布,所需附件均在网站下载。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5•【文号】全继委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有关直属联系单位及相关学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专业评审,现将评审通过的项目作为2021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予以公布,共计12225项(附件1)。
项目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中华医学会网站()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发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有关直属联系单位及相关学协会等加强对申办单位及项目实施的监管,有效防范、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按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按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及时对报送内容予以审核。
项目申办单位要按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定位和要求,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充分发挥项目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
项目申办单位对项目负主体责任,须严格遵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的执行。
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等项目相关信息。
项目申办单位请于举办项目前登录“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报备项目举办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以便于广大学员及时了解项目筹办情况。
举办项目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项目举办过程须依规、守法。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附件1申请代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项目名称所在学科(二、三级学科)申报单位(盖章)邮政编码申报日期填表说明一、项目的申请代码系网上申报时自动生成。
二、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打印生成纸表(授课教师需在纸表的授课教师签字栏签字),纸表也需按相关要求逐级上报。
三、本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1.本表所列内容必须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必填项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2.填写思路:⑴体现本申报项目在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上的新颖性;⑵分析本申报项目的培训需求;⑶介绍培训效果的具体评估方法。
3.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新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4.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继续教育对象的要求。
5.项目举办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6.教学时数为实际授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等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7.学分计算方式: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
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
半天按3学时计算,1天按6学时计算。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填写项目申报表时,所填内容系指举办一期活动而言。
如同一项目举办一期以上时,请填写每期相应的举办时间与举办地点,总举办期数最多不超过6期。
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直属单位及有关学(协)会等单位代码代码名称代码名称01 北京市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02 天津市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03 上海市 31 重庆市04 河北省 32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05 山西省 3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6 内蒙古自治区 34 北京医院07 辽宁省 35 中日友好医院08 吉林省 36 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09 黑龙江省 37 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10 江苏省 38 卫生部卫生统计信息中心11 浙江省 39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12 安徽省 40 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13 福建省 41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14 江西省 42 中华医学会15 山东省 43 中华护理学会16 河南省 44 中华口腔医学会17 湖北省 45 中华预防医学会18 湖南省 46 中国医院协会19 广东省 47 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8 中国医师协会21 海南省 49 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22 四川省 50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3 贵州省 5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4 云南省 52 卫生部国外贷款办公室25 西藏自治区 53 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26 陕西省 54 北京双卫医学技术培训中心27 甘肃省 55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28 青海省 56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附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01- 基础形态06- 儿科学01-01- 组织胚胎学06-01- 儿科内科学01-02- 解剖学06-02- 儿科外科学01-03- 遗传学06-03- 新生儿科学01-04- 病理学06-04- 儿科学其他学科01-05- 寄生虫学07- 眼、耳鼻喉学科01-06- 微生物学07-01- 耳鼻喉科02- 基础机能07-02- 眼科学02-01- 生理学08- 口腔医学学科02-02- 生物化学08-01- 口腔内科学02-03- 生物物理学08-02- 口腔外科学02-04- 药理学08-03- 口腔正畸学02-05- 细胞生物学08-04- 口腔修复学02-06- 病生理学08-05- 口腔学其他学科02-07- 免疫学09- 影像医学学科02-08- 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9-01- 放射诊断学03- 临床内科学09-02- 超声诊断学03-01- 心血管病学09-03- 放射肿瘤学03-02- 呼吸病学09-04- 影像医学其他学科03-03- 胃肠病学10- 急诊学03-04- 血液病学11- 医学检验03-05- 肾脏病学12-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03-06- 内分泌学12-01-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03-07- 神经内科学12-02-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03-08- 传染病学12-03- 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03-09- 精神卫生学12-04- 卫生毒理学03-10- 内科学其他学科12-05- 统计流行病学04- 临床外科学12-06- 卫生检验学04-01- 普通外科学12-07-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04-02- 心胸外科学13- 药学04-03- 烧伤外科学13-01- 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04-04- 神经外科学13-02- 药剂学04-05- 泌尿外科学13-03- 药物分析学04-06- 显微外科学13-04- 药事管理学04-07- 骨外科学13-05- 药学其他学科04-08- 肿瘤外科学14- 护理学04-09- 颅脑外科学14-01- 内科护理学04-10- 整形、器官移植外科学14-02- 外科护理学04-11- 麻醉学14-03- 妇产科护理学04-12- 皮肤、性病学14-04- 儿科护理学04-13- 外科学其他学科14-05- 护理其他学科05- 妇产科学15- 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05-01- 妇科学15-01- 医学教育05-02- 产科学15-02- 卫生管理05-03- 妇产科学其他学科16- 全科医学与康复医学..word. .。
江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平台
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建设单位比选文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2月目录第一章比选公告第二章项目需求第三章项目实施及后期要求第四章商务资质要求第五章评分表第六章申请书格式第一章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建设单位比选公告根据工作需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拟对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的建设单位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参加。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入围建设单位的确定按照建设单位最后获得的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序第一的单位为最终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凡是根据中华人民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完成项目软件开发、安装、调试及维护其正常运行的能力。
2.建设单位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需求方的建设单位才能参加。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5.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三、获取比选文件时间、地点1.获取比选文件截止时间:2018年12月 4日17:30时(时间)。
2.地点:省市豫章路72号省卫计委后西楼312室3.报名时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复印件。
四、递交申请书及比选时间、地点1.递交申请书截止时间:2018年12月7日17:30时(时间),过期递交不予受理。
2.递交申请书地点:省市豫章路72号省卫计委后西楼312室。
3.比选时间及地点:2018年12月10日14:00-17:30(时间), 省市豫章路72号省卫计委后西楼三楼会议室。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3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川继委办发[2012]6号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13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厅直属单位、厅主管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现将2013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3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应紧密围绕卫生人才培养的重点需求,突出科学性、先进性、战略性和可推广性的特点。
申报的学科专业包括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内科学(含传染病学科和精神卫生学科)、临床外科学(含麻醉及皮肤、性病学科)、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喉科学、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全科医学与康复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为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2013年重点鼓励和支持申报全科医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国家级项目的申报(一)申报时间。
申报新项目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9月7日;申报备案项目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2013年1月8日。
由于申报系统设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
(二)申报方法。
2012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 。
各申报单位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申领网上帐户,按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CME)项目网上申报流程(附件1)申报。
网上申报的项目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网上申报的同时,仍需报送打印的文字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至省继教办。
申报新项目需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如系远程项目,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远程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备案项目报送2013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如系远程项目备案,报送2013年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5)。
报送的打印申报材料内容应与该项目网上申报的内容一致(注: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进行打印,打印材料按规定要求加盖公章后逐级报送)。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发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作用,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决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陈竺卫生部部长副主任委员:王晓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谦卫生部副部长陈新年总后卫生部副部长何维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刘德培北京协和医学院校长委员(秘书长):孟群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委员:毛群安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秦小明卫生部人事司司长赵自林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王羽卫生部医政司司长张朝阳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秦耕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副司长孙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彭东平总后卫生部科技训练局局长方来英北京市卫生局局长程津新天津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周英杰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杨敬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沈骥四川省卫生厅厅长乌兰内蒙古卫生厅副厅长姚志彬广东省卫生厅厅长杨平福建省卫生厅厅长杨新建河北省卫生厅厅长包文辉山东省卫生厅厅长柯杨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医学部常务副主任李虹四川大学常务副校长姒健敏浙江大学副校长李桂源中南大学副校长杨宝峰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黄光武广西医科大学校长王卫平复旦大学常务副校长林嘉滨北京医院院长许树强中日友好医院院长杨功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胡盛寿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院所长吴明江中华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蔡纪明中华预防医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03
03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030013
山西省太原市东华门23号
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010020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政府8号楼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110005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130051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
410008
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30号
5
4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510060
广东省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
广西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530021
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
1
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570203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2号3来自1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610041
四川省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
-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附件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等地址及联系方式
名称
邮政编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100053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办公楼B座
0
0
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00040
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0040
上海市北京西路1477号
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7
1
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30046
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西二路6号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50014
山东省济南市燕东路9号
2
6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450003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与经二路交叉口省医科教大厦(科教处)
9
1
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430071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5号
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青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810000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
宁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750001
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101号
新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830004
新疆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401147
重庆市俞北区松石北418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830002
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6号
9
9
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150090
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赣水路36号
2
2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10008
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42号
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10006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16号
0
0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30001
安徽省合肥市益民街20号
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350003
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61号
550004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650200
云南省昆明市国贸路85号正通大厦
西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850000
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103号
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710003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112号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730030
甘肃省兰州市白银路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