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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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学原理分析
首先,在保险实践中使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原因能够追溯到海上保险的
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当时意大
利商人通过签订一张船舶承保单,约定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则
合同无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则合同成立,该损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险人)承担,所以在近代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基本职责就是当
被被保险人发生经济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来实行相关的赔偿事宜。
海上保险被人们公认为是现代保险的萌芽,所以人们也普遍接受保险
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被保险人难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及损失。在世界各国学者对如何定义保险的相关研究成果中,损失学说也就占
到了相当大的比例。损失学说将保险看做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
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因为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
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在赔偿中应该遵守如下规定:“有损失,则
赔偿;无损失,不赔偿;损失多,赔偿多;损失少,赔偿少”。所以,根据以上分析,能够说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业务的产生与发展
的历史进程的始终。
其次,根据对保险基本职能分析也能够得出在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损
失补偿原则的结论。保险职能是保险内在的固有职能,它主要由保险
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根据前文对保险产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险产
生后其发挥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
职能时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风险是保险处
理事故时的技术方法。保险损失补偿职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险人或保
险标的在获得保险赔偿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
济状态或物理使用价值,所以保险仅仅对社会财富实行的再分配,而
其并没有增加社会财富。被保险人也就不应该因保险赔偿的获得而实
现价值增值、财富增加或者是额外的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与内在要求,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需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实践中的基本要求。在保险理赔中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够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若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赔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反过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超过了自身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收益,如果在保险实践中对被保险人这种行为不加以限制,则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造成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损失或欺诈保险,给保险人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所以损失补偿原则是对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约束及其合法利益的保障。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理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是也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二)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依法理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后,依法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与此同时,被保险人就失去了相对应的相关权利。若没有代位求偿原则的约束,被保险人就有可能从第三者和保险人处同时获得了赔偿,即双重赔偿,倘若这双重赔偿的金额超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那么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利,这与保险的补偿性原则相违背。
(三)委付原则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早场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
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
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分析
在保险业务实践中使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的本质就
是损失补偿,分摊风险。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使用的一个必要前提就是
保险具有损失补偿性质。但是,随着保险的持续发展,保险业务的持
续拓宽,保险涉及的领域也在持续扩大,所以保险所具备的损失补偿
特征也在发生变化。所谓的保险损失补偿性是指:为被保险人提供保
险的目的是使被保险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态。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损失发生前的状态主要来说就是保险标的的
使用价值,物理形态等通过保险金赔偿能够得以恢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通常就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生命、健康等。所以,人身保险
与财产保险很大的不同之处就是两种的保险标的显著不同,财产保险
的保险标的能够用经济价值衡量;而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诸如人的生命、身体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的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
价的,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死亡等事件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经济
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都不是保险金所能补充的,保险金只能在一定水
准上协助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缓解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带来的经济困难,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更多的则是体现为损失给付。
损失补偿原则对人身保险是否适用则主要取决于对人身保险的性质判断。若人身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的合同,如健康保险或者人身意外
保险中的医疗支出部分具有明显的补偿功能,所以这时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而人寿保险或者人身意外事故的死亡保险则属于定额给付性质,此时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我国《保险法》中对于人身保险中的损失
补偿原则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
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