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司办〔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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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的意见⽂号:煤安监监察[2018]32号颁布⽇期:2018-11-29执⾏⽇期:2018-11-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产煤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为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落实地⽅监管责任,按照“国家监察、地⽅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根据《安全⽣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作提出以下意见:⼀、监管执法的主要内容和⽅式(⼀)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安全⽣产主体责任,建⽴健全并落实安全⽣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产⼯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产费⽤提取和使⽤情况;煤矿各⽣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体”的安全⽣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优三减”⼯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员、从业⼈员安全⽣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产条件的煤矿,推动煤炭⾏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情况。

(⼆)实⾏分类监管。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产布局等因素,对辖区煤矿进⾏分类,确定不同类别煤矿的监管周期,实施分类监管。

要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般的B类煤矿,保持⼀定的检查频次,防⽌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的A类煤矿,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三)推⾏分级监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煤矿安全⽣产⼯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进⼀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处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修订)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修订)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13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实施日期】2013.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

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国有重点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国有重点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国有重点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06•【文号】安监总煤调[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国有重点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3〕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国有重点煤矿连续发生2起较大事故和1起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深刻。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1月7日,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寺家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

该矿为建设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2005年8月1日开工建设,事故发生前各系统已经基本建设完成。

该矿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6.37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51.02立方米/吨,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15112工作面在切巷施工顶板锚索钻孔时,钻杆穿过上部积聚瓦斯的内错尾巷密闭区域,因钻杆接头断裂,钻杆断裂两端接触面旋转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1月12日,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龙煤矿发生一起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造成8人死亡。

该矿核定生产能力为240万吨/年,绝对瓦斯涌出量为86.79立方米/分,相对瓦斯涌出量为28.52立方米/吨,属高瓦斯矿井。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3431B掘进工作面布置不合理,位于上部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采空区周边应力集中区影响范围内,对掘进工作面前方煤层合层没有进行超前探测,防治冲击地压措施落实不到位,3431B掘进工作面所在区域发生冲击地压,造成工作面迎头50米范围内煤壁发生位移,巷道严重变形,并伴随大量瓦斯涌出,致使作业人员被埋和窒息死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安监总煤办[2013]71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3.06.17【实施日期】2013.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煤办〔2013〕7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全面、深入、彻底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6月17日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开展一次彻底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铁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建设行为,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依法关闭一批煤矿、处罚一批煤矿、停产整顿一批煤矿、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案例、宣传一批典型(以下简称“六个一批”),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2013年6月至9月底,对全国所有煤矿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

对所有矿井、矿井各生产系统、各采掘工作面、各类设备设施、各类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彻底检查。

三、检查内容检查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和煤矿关闭整顿等治本攻坚“七条举措”情况,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12.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煤安监司函办〔2019〕149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聘请专家参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于2020年1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蔡稳成;联系电话:************、64464007(带传真);电子邮箱:*********************.cn。

附件: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9年12月26日附件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国煤矿灾害和地质条件千差万别,随着采深的增加,各类灾害日趋严重,有的甚至多种灾害风险叠加,安全风险防范难度逐渐增大。

同时一些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在煤矿广泛应用。

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上与面临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相适应,在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现场监察执法等监察活动中需要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此项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2013)【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部分失效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8.29【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6〕13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6〕13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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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6〕1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防范煤矿高温热害,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拟在全国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井下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26℃的矿井(包括生产和建设矿井)。

二、调查主要内容
总结近几年煤矿高温热害防治情况,包括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明确责任处室和人员,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确保摸底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煤矿高温热害治理情况,形成总结材料,并填写《高温矿井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见附件),于10月3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

联系人及电话:赵恩彪,************;
电子邮箱:**********************.cn。

附件:高温矿井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结束——。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9.1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3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结合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调整,根据修订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见附件1、4)及有关表格(见附件2、3、5、6)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煤矿企业(电子版可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网站下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和《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2.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3.露天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4.××(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5.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6.露天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9年9月18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级煤矿安监机构深入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累计抽查煤矿989处,查处安全隐患2976条,下达执法文书2181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842.1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5处,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79个,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个(见附件),有效遏制了煤矿超能力生产。

通过此次专项监察,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个别煤矿仍超能力生产。

内蒙古自治区赛蒙特尔、满世罐子沟、霍煤集团南露天矿、东明矿业公司、乌兰图嘎等5处煤矿产量超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贵州省盘县新华煤矿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

贵州省大方煤业有限公司小屯煤矿、云南省塔甸煤矿科拉池井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

二、未按规定公示产能。

河南省郑煤集团、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所属部分煤矿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能力。

三、没有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吉林、江苏、云南等省部分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未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未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省一些煤炭企业未按276个工作日制度调整下属煤矿相关经济指标。

四、一些矿井采掘接续关系紧张。

部分煤矿多采区、多水平布置采掘工作面,多煤层同时开采,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失衡,造成采掘接续紧张。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评审意见书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评审意见书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评审意见书为进一步查明矿井在开采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体及其它在采动应力耦合作用下形成的灾变地质体,特别是瓦斯赋存异常区域及易突出区域,富水异常区及易突水区域,老窑、采空区等致灾因素,落实防治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地面普查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煤安监司函技装〔2013〕11号)等有关要求,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委托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为其编制《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编制完成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西省煤炭地质技术委员会评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专家组名单附后)于2014年12月23日对报告进行了评审,形成意见如下:一、井田概况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井田位于高平市西南约15.2km处的马村镇一带,行政区划属高平市马村镇管辖。

井田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3′18″—112°47′50″,北纬35°42′40″—35°45′21″,井田面积为24.7274km2。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安煤矿分公司始建于建国初期,1998年加入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后,矿井生产能力达到0.60 Mt /a。

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核定生产能力为1.80Mt /a。

唐安分公司现开采3号煤层,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与倾斜长壁相结合开采,采煤工艺全部采用综合机械化低位放顶煤采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未来五年开采井田内西部3号煤层的三盘区南翼、北翼。

采掘活动涉及到的工作面主要有:3301—3308—3307—3303—3306—3310工作面。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3〕11号)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8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以下简称“突出鉴定”)机构对2011年以来各自突出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涉及97处矿井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部分煤矿企业圈定委托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机构仅对浅部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进行鉴定,个别煤矿企业甚至通过故意破坏鉴定机构布置的监测仪器、在测点周围另行打钻降低该测点周围瓦斯压力、对有关区域煤层进行瓦斯预抽等方法人为干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部分突出鉴定机构未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布置指标测定或采取煤样地点,测点不能有效代表被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定矿井(煤层)突出或非突出依据,有的鉴定报告甚至没有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结论。

为防止因突出鉴定结果不实误导、弱化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引发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97处矿井(名单附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1.重新组织进行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2.重新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3.自本通知印发后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重新鉴定工作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附件: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矿井名单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3年5月24日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煤矿隐蔽致灾普查

煤矿隐蔽致灾普查

@@@@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省煤炭地质水文勘查研究院二○一四年十二月@@@@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院长:***总工程师:(*((项目负责:****报告主编:88****审核:*****!!!省煤炭地质水文勘查研究院二○一四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1)1矿井概况 (3)1.1矿井基本情况 (3)1.2煤矿地质勘查简述 (8)1.3矿井生产现状与采掘规划 (11)2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13)3 矿井隐蔽致灾因素评价分析 (14)3.1采空积水评价分析 (14)3.2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评价分析 (15)3.3断层和褶曲评价分析 (16)3.4陷落柱评价分析 (18)3.5瓦斯富集区评价分析 (18)3.6导水裂缝带评价分析 (27)3.7地下含水体评价分析 (28)3.8井下火区 (35)3.9古河床冲刷带、天窗、滑坡等不良地质体 (35)4 隐蔽致灾因素查明程度及危险性评估 (36)4.1隐蔽致灾因素查明程度 (36)4.2危险性评估 (36)5 隐蔽致灾防范措施 (38)6 结论与建议 (41)附图:1 地层柱状图2 井上下对照图3 井田及周边小煤矿分布图4 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5 矿井充水性图6 矿井采掘规划图7 矿井瓦斯地质图附表:1井田内废弃井筒、水源井、钻孔台账2 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3矿井断层统计表4井田揭露陷落柱一览表前言%%%煤矿位于河东煤田中部柳林矿区北端,始建于1968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t/年,1987年矿井改扩建,设计生产能力21万t/年,2003年11月由@@@@煤电集团并购,并进行了技术改造,设计第一期改建规模300万t/a。

现为@@@@煤电集团重点建设的大型现代化生产矿井之一。

该煤矿持有2012年9月21日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10091220076161,批准开采4-10号煤层,批采标高1099.99-299.99m,面积13.2639 km2。

大沟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调查报告

大沟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调查报告

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贵州兴源煤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四年四月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调查报告编制单位:贵州兴源煤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编写:审核:总工程师:总经理:提交单位: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提交日期:二○一四年四月目录1 概述 0编制报告的目的、任务和依据 0矿井位置、交通及矿区范围 (1)自然地理 (3)以往地质工作情况 (4)矿井生产建设概况及老窑开采情况 (5)本次工作情况 (9)2 矿井地质特征 (11)地层 (11)构造 (12)岩浆岩 (13)陷落柱、剥蚀带 (13)煤层 (13)煤质 (15)矿区构造对开采影响 (16)3 矿井水文地质特征 (17)区域水文地质概况 (17)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20)充水因素分析 (23)矿井涌水量预测 (26)井田及周边地区老窑水分布状况 (26)开采受水害的影响程度 (27)4 其他开采技术条件 (28)瓦斯情况 (28)煤尘爆炸性 (29)煤层自燃倾向性 (29)地温 (29)冲击地压 (29)5 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30)地质构造致灾因素 (30)矿井瓦斯致灾因素 (31)5. 3矿井水害致灾因素 (34)6 矿井隐蔽致灾防治措施及建议 (39)地质灾害致灾因素防治措施 (39)瓦斯致灾因素的防治措施 (39)煤与瓦斯突出致灾因素防治措施 (39)水害致灾因素的防治措施 (40)有毒有害其它防治措施 (48)建议 (49)7 结论及建议 (50)主要结论 (50)主要建议 (50)附图目录附件目录1、委托书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证、企业营业执照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储备字[2008]762号)《关于《贵州省金沙县禹漠镇大沟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证明》4、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局文件(黔煤生产字[2008] 935号)《关于毕节地区煤炭局<关于请求审批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等4对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的报告>的批复》5、贵州省能源局文件(黔能源发[2010]699号)《关于毕节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请求审批2010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报告>的批复》及贵州省能源局文件(黔能源煤炭[2012]4989号)《关于毕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请求审批毕节市2012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批复》6、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提供的金沙县大沟煤矿4#、5#、8#、9#、13#和15#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1 概述编制报告的目的、任务和依据编制目的为搞好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特委托我公司为其开展隐蔽致灾因素调查工作,并编制《金沙县禹谟镇大沟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调查报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12
•【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永久避难硐室设备技术要求(T)概要

永久避难硐室设备技术要求(T)概要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巴彦高勒矿井项目技术文件招标设备名称:永久避难硐室设备招标编号:ZS-QCBY-H-2013-1106招标人: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九月一、总则1.1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黄陶勒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巴彦高勒矿井,它提出了巴彦高勒煤矿井下永久避难硐室设备的功能设计、制造、结构、性能、安装和调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规格书所提及的要求和供货范围都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地详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须按本技术规格书和相关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等提供高质量的功能齐全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

对国家有关安全、健康、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 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书和有关最新工业标准的高质量产品。

要求设备是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的产品,且已有相同规格的合同设备制造、运行的成功经验,而不是试制品。

1.4 如卖方对本招标技术规格书提出异议,不管多么微小,都将在投标书异议表中清楚地表示。

如卖方没有对招标技术规格书提出异议,则可认为卖方完全接受和同意招标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1.5 卖方执行本规格书所列要求、标准。

本规格书中未提及的内容均满足或优于本规格书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

本规格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卖方在设备设计、制造、结构、性能、安装和调试等方面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遵循现行最新标准的版本。

1.6 卖方所提供的设计、设备和相关文件应使用国际单位制(SI),技术规格书采用中文版本。

1.7 卖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与项目有关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以及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时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均应使用中文。

1.8 在签订订货合同之后,买方有权对本订货技术文件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卖方应允诺予以配合,具体项目和条件由双方商定。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送审稿)编制说明一、出台背景2010年以前,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总局20号令),申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颁布后,按照“煤层气抽采企业依法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2013年,我司为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针对山西省煤层气资源丰富,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的企业较多的现状,2013年11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山西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准入有关问题的函》(煤安监司函办〔2013〕19号),同意山西煤矿安监局开展煤层气企业安全许可试点工作。

山西局相继出台了《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规定,截止2015年,共向25家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制定必要性据调查,目前全国共有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近50家,分布于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河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云南、新疆等11个省(区、市)。

其中山西省累计钻井数1.1万余处,现有采气井8千余处。

由于煤层气地面开采与煤矿生产差异较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总局86号令)规定,“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三、制定过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97号令),总局20号令和86号令等法律法规,参考山西省出台的相关文件和发证经验,并到山西实地调研后,我们起草了《实施办法》。

5月初,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总局网站发布,向26个省级煤矿安监局、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总局政法司、监管一司、煤矿安监局各司室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9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劳人护〔1988〕1号
16
劳护许字〔1989〕1号
17
劳部发〔1995〕261号
18
劳部发〔1995〕265号
19
劳部发〔1996〕138号
20
劳部发〔1997〕55号
21
劳部发〔1997〕317号
22
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
23
国经贸安全〔1999〕500号
安全生产培训类
24 25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 核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 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局、矿长安全培 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 训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 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矿字〔1989〕2号 劳安字〔1990〕25号
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
82
安监总厅字〔2005〕84号
83
安监总海油函〔2006〕195号
84
安监总管一〔2006〕246号
85
安监总厅管一〔2006〕96号
86
安监总管一〔2007〕122号
87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1号
88
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
89
安监总管一〔2007〕135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
50
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51
安监管司办字〔2003〕81号
52
安监管司人函字〔2003〕4号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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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3〕11号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8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以下简称“突出鉴定”)机构对2011年以来各自突出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涉及97处矿井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部分煤矿企业圈定委托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机构仅对浅部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进行鉴定,个别煤矿企业甚至通过故意破坏鉴定机构布置的监测仪器、在测点周围另行打钻降低该测点周围瓦斯压力、对有关区域煤层进行瓦斯预抽等方法人为干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部分突出鉴定机构未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布置指标测定或采取煤样地点,测点不能有效代表被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定矿井(煤层)突出或非突出依据,有的鉴定报告甚至没有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结论。

为防止因突出鉴定结果不实误导、弱化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引发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97处矿井(名单附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重新组织进行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2.重新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
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3.自本通知印发后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重新鉴定工作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附件: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矿井名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矿井名单
矿井名称鉴定机构
山西省(14处)
山西省和顺县正邦神磊煤业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山西省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岳城煤矿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山西省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润宏煤业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沈阳研究院
山西省沁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安煤矿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山西省东辉集团西坡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阳城西河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西省昔阳丰汇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西省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研究院
山西省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原相煤矿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山西省阳城阳泰集团西沟煤业有限公司沈阳研究院
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矿沈阳研究院
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矿沈阳研究院
山西省阳泉市上社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内蒙古(1处)
内蒙古阿拉善盟龙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太阳沟煤
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矿
辽宁省(2处)
辽宁省北票市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台吉煤矿四井沈阳研究院
辽宁省北票市北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台吉煤矿一井沈阳研究院
黑龙江省(2处)
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振兴煤矿沈阳研究院
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胜利煤矿沈阳研究院
安徽省(1处)
安徽省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顾北煤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江西省(1处)
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五一煤矿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河南省(15处)
河南省国投新能开发有限公司王行庄煤矿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河南省安阳鑫龙煤业集团红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宝雨山煤业有限公司宝雨山煤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大峪沟煤业集团华泰煤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平煤集团朝川煤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店煤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义煤集团李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义煤集团宜阳宏源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河南省长虹矿业有限公司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8处)
四川省高县腾龙先锋煤矿沈阳研究院
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芙蓉海子湾煤矿沈阳研究院
四川省筠连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研究院
四川省筠连县高坪黄金岩煤矿沈阳研究院
四川省筠连县武德乡小寨煤矿沈阳研究院
四川省兴文县半边山煤矿沈阳研究院
四川省兴文县大树子煤矿沈阳研究院
四川省兴文县万寿镇大沟头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41处)
贵州省威宁县新发乡煤炭沟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威宁县炉山镇鑫峰煤矿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贵州省威宁县大宏山煤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省威宁县庆刚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平坝县马场镇平源煤矿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贵州省平坝县乐平乡大尧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平坝县乐平乡石旮旯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普定县湘金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兴源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普定县雷家桥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赫章县松林坡腾达煤矿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贵州省金沙县茶园乡老碑湾煤矿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龙宫煤矿一号井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贵州省金沙县方林劳武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金沙县禹谟镇牌坊岩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盘县柏果龙山头煤矿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贵州省盘县羊场乡谢家河沟煤矿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贵州省毕节市亮岩镇大树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大方县安乐乡安益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大方县星宿乡龙山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纳雍县勺窝乡湖坝村中井煤矿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贵州省纳雍县鬃岭镇富民煤矿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贵州省纳雍县罗嘎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纳雍县曙光乡良田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纳雍县曙光乡下对门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纳雍县鬃岭镇左家营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晴隆县中营镇仁禾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桐梓县松坎镇鑫鑫煤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省桐梓县永盛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桐梓县天王星松蓥煤业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贵州省桐梓县蔡家塘煤业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贵州省兴仁县下山镇兴民煤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省兴仁县新龙场镇国保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兴义市纳省煤矿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贵州省修文县六广镇三利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织金县贵诚煤矿河南理工大学煤矿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贵州省织金县化起龙金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织金县猫场福安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织金县实兴乡实兴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沈阳研究院
贵州省水城县小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云南省(11处)
云南省鲁银矿业有限公司富源县大则勒煤矿沈阳研究院
云南省富源县大河镇补木戛煤矿沈阳研究院
云南省富源县大河镇补木戛煤矿二号井沈阳研究院
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祖德煤矿沈阳研究院
云南省富源县老厂镇上厂煤矿沈阳研究院
云南省富源县老厂镇上厂煤矿一号井沈阳研究院云南省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平庆煤矿沈阳研究院云南省富源县竹园镇新兴煤矿沈阳研究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大坡煤矿大坡井沈阳研究院云南省宣威市大地煤矿沈阳研究院云南省宣威市海岱镇永昌煤矿沈阳研究院
新疆(1处)
兖矿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力拓分公司吉新煤矿沈阳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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