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第六,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诉讼实行法官专职 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 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 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现了专案专办。
• 第七,审判庭组成不同。诉讼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组成人 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仲裁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因当事人意见不 一致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 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个别疑难案件不排除 仲裁委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 考。
一、该案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 • 法律依据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因为
该公约是对合同成立适用要约承诺做出了 具体的规定
.
二、在详细分析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别的基础 上分析A公司与B公司在2月1日至3月8日行为
的法律性质?
•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根据《合同法》第15条 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合同的成立
• 2008年2月1日,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的B公司发函,今有李 宁牌运动鞋1,000双,每双价值50美元CIF魁北克,货到 付款,外包装为纸箱包装,如需货,请与我公司联系,请 在2月10日前予以回复,具体事宜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交由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 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回函,希望外包装采用木箱包装,其 他条件同意中方所提条件,请中方在2月20日前给予回复。 中方在2月18日回复“同意你方其余条件,但包装给我方 造成成本上升,请加价至每双51美元,此为我方最后条件, 3月10日前回复有效”。B公司在3月8日回电同意中方条件, 但在此期间,鞋类产品价格大涨,中方于3月6日去电对方, 要求加价,但对方未予理睬。到3月15号,B公司要求A公 司发货,A公司拒绝。事后双方补充了一份仲裁协议,提 议把双方的纠纷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010年3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派代表出庭参加答辩。在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之后,A公司向法院主张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 法院无权管辖。
• 反要约就是根据对方的要约,改动的主要条款,向对方发 出,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之前的要约作废。
.
案例中 2月1日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的B公司发函属于要约邀请,虽
然合同的内容都已明确,但是发函方提到具体事宜以其最 终确定为准,可以看出他是希望对方向其发出要约,应该 是一个要约邀请。 2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回函,希望外包装采用木箱包装,只 是对包装的修改,没有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修改,是一个 要约。 2月18日A公司要求提价,对价格进行了修改,是对实质性的 内容进行修改,所以A公司发出的是新的要约,是一个反 要约。 3月8日B公司同意中方条件,就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3月6日,A公司要求B公司加价,是撤销要约。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意愿按照一定的条件 同对方订立的合同,并含有一旦邀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 提出邀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 受其约束,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 意或接受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引诱的一方仍 不受约束。
• 第八,审理的方式不同。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 许旁听、采访。只有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离 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仲裁不公开审理, 不允许旁听,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
.
三、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成立,因为B公司在规 定的期限里回复了A公司的要约。
• 要约有几种情况是不能够撤销的,一是要 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 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 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改 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所以说材料中A公司与 B公司的合同已经成立
.
四、假如B公司在3月8号的复电A公司3月11号才收到, 试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果。假如B公司在3月11 号的复电A公司,行为法律性质及效果又如何?
• 法律性质:逾期接受。 • 如果逾期的接受并非由于受发价人B公司的过错造成的,
那么除非发价人中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后立即以口头或书面 形式通知受发价人B公司,表示拒绝这一延迟的接受,否 则该接受即产生效力并使合同成立。 • 假如B公司在3月11号的复电A公司:因为中方在发价中明 确规定,“3月10日前回复有效”。 B公司在3月11号的 复电A公司,发价因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界满而终止。凡 规定了接受期限的发价,如受发价人不规定期限内接受, 该发价即告结束。因此3月11日的复电是一个新的要约, 原要约过期无效。
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制度。 •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
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Leabharlann Baidu一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
• 仲裁和诉讼的不同点: • 第一,性质不同。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
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 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 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的争议。 •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 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 议才能受理。 • 第四,案件的管辖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 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 辖。 • 第五,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 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
五、查阅相关资料,比较仲裁和诉讼的异同,说明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争议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 有效?B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法院受理此案是否合法? 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 仲裁和诉讼的相同点: • 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
构,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 2.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 3.仲裁和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两
• 第六,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诉讼实行法官专职 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 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 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现了专案专办。
• 第七,审判庭组成不同。诉讼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组成人 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仲裁由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因当事人意见不 一致而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 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个别疑难案件不排除 仲裁委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 考。
一、该案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 • 法律依据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因为
该公约是对合同成立适用要约承诺做出了 具体的规定
.
二、在详细分析要约和要约邀请区别的基础 上分析A公司与B公司在2月1日至3月8日行为
的法律性质?
•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 ,根据《合同法》第15条 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合同的成立
• 2008年2月1日,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的B公司发函,今有李 宁牌运动鞋1,000双,每双价值50美元CIF魁北克,货到 付款,外包装为纸箱包装,如需货,请与我公司联系,请 在2月10日前予以回复,具体事宜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交由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 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回函,希望外包装采用木箱包装,其 他条件同意中方所提条件,请中方在2月20日前给予回复。 中方在2月18日回复“同意你方其余条件,但包装给我方 造成成本上升,请加价至每双51美元,此为我方最后条件, 3月10日前回复有效”。B公司在3月8日回电同意中方条件, 但在此期间,鞋类产品价格大涨,中方于3月6日去电对方, 要求加价,但对方未予理睬。到3月15号,B公司要求A公 司发货,A公司拒绝。事后双方补充了一份仲裁协议,提 议把双方的纠纷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010年3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派代表出庭参加答辩。在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之后,A公司向法院主张双方签订有仲裁协议, 法院无权管辖。
• 反要约就是根据对方的要约,改动的主要条款,向对方发 出,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之前的要约作废。
.
案例中 2月1日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的B公司发函属于要约邀请,虽
然合同的内容都已明确,但是发函方提到具体事宜以其最 终确定为准,可以看出他是希望对方向其发出要约,应该 是一个要约邀请。 2月8日B公司向A公司回函,希望外包装采用木箱包装,只 是对包装的修改,没有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修改,是一个 要约。 2月18日A公司要求提价,对价格进行了修改,是对实质性的 内容进行修改,所以A公司发出的是新的要约,是一个反 要约。 3月8日B公司同意中方条件,就是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3月6日,A公司要求B公司加价,是撤销要约。
•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意愿按照一定的条件 同对方订立的合同,并含有一旦邀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 提出邀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 受其约束,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 意或接受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引诱的一方仍 不受约束。
• 第八,审理的方式不同。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 许旁听、采访。只有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离 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仲裁不公开审理, 不允许旁听,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
.
三、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成立,因为B公司在规 定的期限里回复了A公司的要约。
• 要约有几种情况是不能够撤销的,一是要 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 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 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改 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所以说材料中A公司与 B公司的合同已经成立
.
四、假如B公司在3月8号的复电A公司3月11号才收到, 试析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果。假如B公司在3月11 号的复电A公司,行为法律性质及效果又如何?
• 法律性质:逾期接受。 • 如果逾期的接受并非由于受发价人B公司的过错造成的,
那么除非发价人中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后立即以口头或书面 形式通知受发价人B公司,表示拒绝这一延迟的接受,否 则该接受即产生效力并使合同成立。 • 假如B公司在3月11号的复电A公司:因为中方在发价中明 确规定,“3月10日前回复有效”。 B公司在3月11号的 复电A公司,发价因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界满而终止。凡 规定了接受期限的发价,如受发价人不规定期限内接受, 该发价即告结束。因此3月11日的复电是一个新的要约, 原要约过期无效。
者都包含有保全措施、调解、回避和时效等制度。 • 4.仲裁裁决与诉讼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
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Leabharlann Baidu一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
• 仲裁和诉讼的不同点: • 第一,性质不同。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
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 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 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的争议。 •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中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 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 议才能受理。 • 第四,案件的管辖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 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 辖。 • 第五,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 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
五、查阅相关资料,比较仲裁和诉讼的异同,说明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争议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否 有效?B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法院受理此案是否合法? 怎么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 仲裁和诉讼的相同点: • 1.处理争议的主体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机
构,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 2.仲裁和诉讼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 • 3.仲裁和诉讼中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相一致的。例如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