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会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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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会的税收问题
一、关于基金会自身缴纳税收的优惠问题(免税资格)
1、只有当基金会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可后,才能享受针对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2、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主要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基金会的经营性收入与其他经营性企业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投资收益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捐赠人的税收优惠问题(扣税资格)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2008 有效)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有效),基金会获得扣税资格,需要经由财、税部门的认定。
具体参考内容:
●对于基金会的管理主要依据为《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有效),但并未规定具体税
收优惠条款,只是原则性申明。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8,有效)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免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2009,有效)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定的条件——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认定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
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
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
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
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