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常政办发〔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常州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遏制违法建设,规范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所进行的建设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市区联动,区别对待,分类处置,依法行政,综合治理”原则,采取“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依法拆除、完善手续、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暂缓拆除”等方式,分类处置存量违法建设。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违法建设处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已建成的;(二)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已建成,且在建成当时的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设施处置办法(修改))
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
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
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负责人、经办人员”信息应否公开? 2018-03-24 行政涉法研究
“负责人、经办人员”信息应否公开?2018-03-24 行政涉法研究南通中院判例:“负责人、经办人员”信息应否公开?2018-03-24 行政涉法研究【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行为,属于履行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不仅对外不产生约束力,也不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故属于内部信息。
行政机关是否必须履行某项行政程序,不是判断该程序形成的信息是内部信息还是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标准。
【裁判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苏06行终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军,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石剑,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益军,市长。
上诉人张宏军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行初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张宏军向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如皋国土局)申请公开“1.2010年11月15日向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06)6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2.2011年3月向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1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3.2015年10月9日向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15)0110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4.2015年10月9日向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15)01102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5.2015年11月20日向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15)01102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固化场地及围墙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6.2015年11月25日向丁堰镇政府移交皋国土资罚字(2015)0110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的违法固化场地及围墙的负责人、经办人员的信息,加盖公章”。
丁建宏、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丁建宏、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建宏;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如皋市城南街道左邬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丁建宏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如皋市城南街道左邬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丁建宏【当事人-公司】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如皋市城南街道左邬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沈燕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周欣欣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燕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周欣欣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燕周欣欣【代理律所】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丁建宏;如皋市人民政府城南街道办事处;如皋市城南街道左邬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二审中城南街办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回单、付款凭证,本院补充查明,2019年4月,丁建宏之女时霞星预付2017年畜禽粪污整治补偿款108300元,领取代卖的蛋鸡款417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违法建筑没收后处置方案
违法建筑没收后处置方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违法建筑也逐渐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打击违建行为,城市管理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没收违法建筑。
然而,没收违建之后如何处理,仍然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一些可能的处置方案。
1. 拍卖处置没收后的违法建筑可以进行拍卖处置。
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的地块,透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来让市场参与者竞价争取获得产权,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新的开发项目。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受市场情况和法规的制约,收益并不稳定,还可能面临涉及与拍卖手续、拍卖结果混乱等问题。
2. 公益性建设还有一种可能的处置方案是将没收的违法建筑作为公益性建设用地进行处置。
比如,可以将它改造成公共场所,包括公园、文化广场、绿地等。
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解决城市公共设施不足的问题,还能够满足市民的文化娱乐需求,有利于加强城市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3. 环保文化公园用没收的违法建筑建设环保文化公园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城市管理者的欢迎。
环保文化公园是以生态环境为基础建设的公园,可以降低城市的环境污染,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城市绿化和生态建设。
此外,作为城市文化设施的一部分,环保文化公园也可以提供大量的公共文化服务,满足市民的文化需求。
4. 拆除处置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的建筑,无论是基础条件还是周边环境,都非常不适合进行改造或更新,此时拆除可能是最合适的一种处置方案。
拆除违法建筑能将问题根源消灭,提高城市规划的效率;然而,也需要注意安全问题,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5. 发挥公益效应的方法在违法建筑的处置过程中,还可以这样做:通过各种方法创造公益效应。
比如,把没收物品以公益捐赠的方式送给慈善机构等。
这种做法可以让没收行为不仅仅是打击违法行为,同时也会带来很多积极的社会影响。
这样,处罚的力度可以有所减弱,进而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
总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迅速发展,违法建筑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
没收地上建筑物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建议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财政局(国资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
建立由财政局(国资部门)、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房管局和城管行政执法局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移交或处置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一、移交前的处置工作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做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局(国资部门)进行移交。
依法处置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前,由规划局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认定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前,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委托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
代管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汛、防盗、安全监督、登记建档等管护工作。
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被依法没收后,被没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空。
逾期未腾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移交后的处置方案财政局(国资部门)对移交的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拆除。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应当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二)出售。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产业发展、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财政(国资)部门可以在土地征收后,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进行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评估价一并挂牌。
(三)划转。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认定,拟处置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建筑质量安全,满足消防规范,符合划拨供地、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划转方案。
土地征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如皋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公(磨)行罚决字〔2021〕1067号
如皋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公(磨)行罚决字〔2021〕106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皋公(磨)行罚决字〔2021〕106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300000【处罚日期】2021.05.26【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陈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7 16:30:26如皋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公(磨)行罚决字〔2021〕1067号被处罚人:陈xx。
现查明:2021年4月初,陈xx将其用于销售的烟花储存在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储存地点以外的如皋市磨头镇星港村三十四组17号平房仓库内。
在2021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不慎发生火灾,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由我局依法调查取证,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在调查过程中,陈xx 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本局认为:陈x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其行为妨害了公共安全,依法应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对陈x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xx 行政拘留十日(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5日止)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我局送如皋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皋市公安局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刘培干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刘培干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5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刘培干;刘培和【当事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刘培干刘培和【当事人-个人】刘培干刘培和【当事人-公司】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刘培和【被告】刘培干【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一审判决的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皋执法局对于刘培干的举报事项,是否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一审判决的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皋执法局对于刘培干的举报事项,是否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部门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机构改革等因素,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部门需要结合建设行为所在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确定。
肖素梅(皋市监处罚〔2021〕1300748号)
肖素梅(皋市监处罚〔2021〕1300748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皋市监处罚〔2021〕1300748号【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2668131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10000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订)266813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处罚日期】2021.11.10【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如皋市【处罚对象】肖素梅【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5:54:02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市监处罚〔2021〕1300748 号当事人:肖素梅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T3UAD3T经营场所: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委会 2 组经营者:肖素梅身份证件号码:******************2021 年 5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委会 2 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当事人肖素梅在现场配合检查。
当事人经营场所门朝北,无招牌。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 3 件斗香在售。
肖素梅陈述,上述斗香是他人送货上门的,销售价格为 80 元/只。
当事人提供了其从事经营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T3UAD3T,经营范围: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 年 6 月 1 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从 2019 年 2 月开始在如皋市搬经镇叶庄居九组的经营场所从事斗香销售。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
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如何处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对于非法占地者的行政处罚时,往往涉及对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但法律并未规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后应当如何处置,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处置,目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无具体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如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出台专门规定。
实践中,有关没收的处罚决定作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给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
有关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各地一般采取拆除或保留两种方式。
决定拆除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住建、城管、公安、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实施拆除。
决定保留的,一般由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负责在一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在消除违法状态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置:(1)在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并作价评估),组织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2)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原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并出资购回地上建构筑物;(3)区(县)政府安排使用。
由区(县)政府安排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或公益性单位使用;(4)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链接】执法实践中,为增强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可操作性,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规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7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5日南通市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建规〔2016〕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市区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及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要求,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为目标,坚决遏制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违法建设产生,全面清查并处理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建成区范围由各区政府根据各自规划、建设情况认定),有序实施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
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7年至2020年,2017年~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管辖区域内拆违控违负总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查违控违的责任主体。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通政办发〔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128号崇川区、港闸区、通州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市各有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6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5日南通市市区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妥善查处存量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置、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列入认定和查处范畴、依法拆除、补办手续、暂缓拆除、没收处罚”等方式,对存量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
具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召集规划、建设、消防、国土、房管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形成分类处置认定意见。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区、园)等参加的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违法建设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doc
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那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的呢?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法院查封后,应当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违法占地建筑物清单、详细说明或其他材料,逐一做好记载,形成没收建筑物移交清单后将清单移交国资部门。
国资部门收到清单后,应当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签收,作为法院移交违法占地建筑物完成的标志。
国资部门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理可以遵循如下方式:
违法占地建筑物转变为国有资产,必须首先转化为合法建筑:即补办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等行政管理批准书,补交使用费等各种税费和罚款。
按照“任何人不得因违法活动获得利益”的规则,所需成本全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建筑物的主要使用价值在于居住使用,前提是房屋符合安全标准,验收合格。
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应当责令违法建设者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根本不具备房屋功能的,可以拆除,违法建设者拥有拆除后形成的各类建筑材料的所有权。
验收合格的,出售建筑物。
对于法院查封前有人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可以定向出售给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人,价格应当参考合法建筑物的市场价。
居住或实际占有人先前支付了价款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冲抵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冲抵后的差价。
同时,对违法建设者收取的价款予以追回。
对完善手续和价款的人,颁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以上就是对“违法建筑没收后是怎么处理”内容的介绍。
关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行政处罚中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遵循属地管理、促进利用、房地一体化处置和国有资产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辖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依法处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移交等工作;辖区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房管等部门和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方案,共同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腾空并交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当事人交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之日起或者自决定、裁判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没收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清单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一并移交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
违法用地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接收移交,填写回执返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辖区人民政府自接收移交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第八条接收移交的辖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代管。
代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分为拆除、保留使用、临时使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条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现状是农用地的;(二)建筑质量不合格、消防不符合要求等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三)联席会议认为存在必须拆除的其他情形的。
已没收违建处置方案
已没收违建处置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划的不断推进,各地政府为了维护城市建设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在城市更新和整治过程中,逐步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或企业并未遵守城市规划,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拒不拆迁,这就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对于这些违法建设的处置方案也成为当前城市管理的热点问题之一。
目的本文主要旨在介绍针对违法建设已没收处置的方案,并简述其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以期为城市管理部门打击违法建设提供便利。
操作流程1. 调查取证在实施处置方案之前,必须首先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中需要寻找线索,收集有关违法建筑的证据,例如土地使用证明、建筑工程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是实施处置方案的重要依据。
2. 制定行政处罚方案基于取证调查的结果,对于涉及到严重违建的当事人,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罚除等措施,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目的。
3. 办理收购手续如果违法建筑的当事人或企业因某些原因拒不自行拆除,那么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购其相关房屋。
收购应当经过征收手续,并符合《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4. 给予经济补偿应当对因收购而产生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适时作出经济补偿,以免影响他们的生活。
5. 实施拆除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在完成收购一切手续后,应当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拆除处置。
应当确保拆除过程中安全,避免因拆除不当而伤及当地住宅和道路设施。
6. 后续工作在完成拆除处置之后,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将要对违法建筑所在地进行规划和整治。
应当在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当地居民搬离,以完成改建和更新工作。
注意事项1. 社会稳定在实施违法建设的收购和拆除工作时,应当注意维护社会稳定。
在整个处置流程中应当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在保证市民安全和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2. 依法处置对于涉及到违法建筑的处置必须依法处置,在操作流程中必须妥善执行各项规定和程序。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政策解读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办法》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对严格土地管理特别是进一步从严保护耕地、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法行政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标任务《办法》的制定为政府处置辖区内的没收资产提供科学、可操作的依据,也为保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执行依据。
三、工作进展《办法》主要从没收资产移交处置工作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处置方式及步骤、相关人员责任等内容依法进行规范,体现了现实性和前瞻性。
一是明确了没收资产的接收主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二是丰富了没收资产的处置方式,具有较强的科学性。
三是体现了没收资产执行的严肃性,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四、范围期限《办法》由福安市政府颁布,在福安市辖区内适用,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新《办法》颁布或市政府发文废止。
五、主要内容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根据用地性质或项目投资主体分别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国有公建项目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置。
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属私建项目的,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
原则上以拆除并恢复原种植条件或植被条件为主。
行业主管部门接收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委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代为管理。
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原则,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拆除并复耕复绿(二)补办完善用地手续(三)其他方式不需要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以及自然资源部门两次以上组织公开出让(租赁)均无人竞买的,经市政府同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1.收储融资。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政府性融资平台对土地使用权和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收储、融资。
2.安排临时使用。
安排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国有单位临时使用。
XX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XX区没收违法用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3)54号)、《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XX市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区行政区域内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和处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应当坚持统一领导、统筹兼顾、依法处置、属地为主、综合整治、有效利用和房地一体化的原则。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违法用地建筑处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财政、国资办、自然资源、发改、住建、公安、司法、城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对没收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领导小组决议前,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
对符合城市规划的纳入处置范围,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七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置。
移交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当制作《没收资产移交书》和《资产清单》,同时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处罚单位(个人)履行处罚决定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
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
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是指没有取得法定手续或违反施工规范而建设的建筑物。
在不少城市和乡村地区,违法建筑的蔓延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环境资源,针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问题,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违法建筑没收处置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一、调查核实首先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明确违法建筑的具体情况。
这包括建筑物的位置、面积、建设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等。
通过现场核实、相关部门的记录和投诉举报等方式,全面了解违法建筑的情况。
二、依法取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依法取证,确保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证据收集体系,包括现场照片、调查记录、相关文件等。
同时,需要做到证据开放透明,公示相关证据以及相关数据,确保人民群众对处置工作的监督和参与。
三、展开风险评估在采取具体的处置方式之前,需要对违法建筑的风险进行评估。
这包括安全风险、环境风险、社会风险等方面。
通过科学的评估,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依法处置对于违法建筑,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优先考虑采取改正措施,即要求违法建筑的业主或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整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改正不可能或改正后仍存在严重的安全或环境问题,可以采取拆除处置措施。
根据违法建筑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拆除方式,比如经营性违法建筑可以采取经济手段进行拆除,对于居民自建违法建筑可以提供合理的安置政策。
在拆除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相关权益,确保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防止反弹问题违法建筑的处置不仅仅是一次性的任务,更需要长期的维护与管理。
在处置过程中,要完善相关政策与制度,切实加强违法建筑的监管,预防新的违法建筑问题发生。
同时,要与社会各界加强协作,共同宣传违法建筑的危害,并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和农村的良好环境。
六、加强法治建设要惩治和遏制违法建筑的发生,除了加强执法力度之外,还需要加强法治建设。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如皋市在相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16〕21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如皋市在相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如皋市在相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16〕21号如皋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苏府法函〔2016〕24号),市政府决定在你市相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同意《如皋市在相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你市可以在农林水利、文体旅游、市场监管、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如下:(一)如皋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1.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农业机械化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如皋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1.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体育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旅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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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各类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建设被国土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由市分管市长、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管局、市法院、相关镇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镇政府)为成员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具体问题。
市国土局负责具体事务。
第五条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由市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接受并监管。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违法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当事人对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15日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日内,市国土局应当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被没收的建筑物,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直接与建筑物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移交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市国土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在镇政府予以配合。
经强制执行后的建筑物,经国土部门参加并同意,法院可直接向所在镇政府移交。
第七条市国土局向镇政府移交没收的建筑物时,应将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本单位移交函一并移交。
第八条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分别签字盖章。
第九条镇政府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处置;不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的,由所在镇政府予以拆除。
第十条镇政府对接收后可以保留使用的建筑物,委托市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以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对可以保留使用的建筑物,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公开拍卖;
(二)当事人回购;
(三)政府安排使用。
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
按本办法处置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拍卖合同或回购合同约定,确认其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颁发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三条没收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市城管局对违反城乡规划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