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吸收合并重组及其税收优惠政策一、吸收合并及其优点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合并。
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简单的说,有A、B两个公司,A是吸收合并方,B是被吸收合并方,那么吸收合并完成后,A公司存续,B公司注销,最后只剩下A公司一个法人主体。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企业内外资源的整合,减少同业竞争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较好地解决企业内部同业竞争和资源整合问题,减少企业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减少不公正的关联交易不公正的关联交易过多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痼疾,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关联方获得收入、转移利润的现象屡见不见,这不但违背市场定价的公允性,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
通过吸收合并,有利于减少竞争对手和关联方,提高行业的集中度,减少关联交易。
3、有利于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吸收合并完善公司的业务发展,企业可以迅速的做大做强,实现与我国我国资本市场的顺利对接,这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4、有利于完善公司产业链,提高核心竞争力大部分公司往往专注于单一的行业,公司会面临产品单一、业务单一的风险。
为了延长产业链,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通过吸收合并,可以解决上下游的产业整合,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和一体化经营的公司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吸收合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增值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分⽴,是指⼀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企业股东换取分⽴企业的股权或⾮股权⽀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
现对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店铺⼩编在此进⾏分析以飨读者。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地使⽤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的⾏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形资产的⾏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独资企业是否要交印花税
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独资企业是否要交印花税?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12期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独资企业是否要交印花税?我公司前身是国有企业,后来将企业整体出售给新加坡一外商,新成立的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请问:新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资本金是否要交纳印花税呢?能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免印花税吗?(北京市王文)★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的规定,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而您单位的情况是将国有企业出售给外商,并不是转让部分国有股,所以,不符合公司制改造的规定。
也就不可以免征印花税。
收购矿产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我单位向外单位购买矿石用来生产加工,对方给我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单位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资源税吗?如果对方没有资源税的完税凭证的话,我单位要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甘肃省陈阳)★在线专家:如果对方已缴纳了资源税,应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给你单位,如果不能提供此证明,应由你单位代扣代缴。
具体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及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由于政策性搬迁,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政策规定是什么?(山东省王志翔)★在线专家: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拆迁补偿款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如下所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⑴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①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20年印花税学习笔记
印花税一、印花税定义是指在经济活动和经济文化中,以书立、领受、使用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经济凭证为对象所征的税。
二、纳税人指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1、立合同人。
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即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但不包括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证人)2、立账簿人。
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
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如立据人未贴花或少贴花的,书据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
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
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应税凭证的单位或个人三、征税范围及税率注意1、技术咨询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而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2、营业账簿,单位和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反映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其他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记载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类明细账簿。
企业评估中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仓库设置不属于会计核算或属于会计核算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等,不贴印花税票。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由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四.常用免税政策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2、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分立会计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企业分立会计账务处理是怎样的?(一)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趋向于多元化与规模化。
企业间的并购收购也越来越复杂,这对于会计的账务处理是一个不小的难度,并购收购多的企业账务处理也会比较复杂。
那么▲企业分立会计账务处理是怎样的呢?企业分立的类型又有什么呢?的小编在这里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公司分立的类型分立是将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多个企业,分立的原因各不相同,有基于实施管理激励和提高管理效率;也有基于解决内部纠纷;还有基于反击敌意收购和管制政策方面的原因,当然也有出于避税目的的。
分立可分为以下向种类型:(一)按照分立后的组织形式的变化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1、存续分立,又叫派生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由原来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2、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
在新设公司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重新分配组合。
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有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
新设分立,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注销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二、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一)被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有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
(二)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分立企业按照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分立企业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对应归属于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分别进入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分立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22税务财产行为税练兵比武
1、单选题下列合同或凭证中,应缴纳印花税的是()。
A、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B、人寿保险合同C、未按期兑现应税合同D、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回答正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五条规定,军事物资运输。
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2、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契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A、转让土地所有权的甲公司B、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乙公司C、转让办公楼的丁公司D、取得A房屋10%产权份额的丙公司回答正确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可以免征契税的是()。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公司重组税收优惠汇总关于税务方面一、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不征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选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号:财税[2003]183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产、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是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标准化⼯作⽐较薄弱,缺乏统⼀的标准体系和建设规划,标准⽔平低,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差距。
为了进⼀步做好农业标准化⼯作,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临的新形势,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断增加农民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农业标准化⼯作的指导思想、⼯作⽅针和主要⽬标农业标准化⼯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党的⼗六⼤精神,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以提⾼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为重点,建⽴健全统⼀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发展。
农业标准化的⼯作⽅针是:政府⼤⼒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
近三年内农业标准化⼯作的主要⽬标是:(⼀)建⽴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
制(修)订农业标准10000项,其中国家标准、⾏业标准2880项,采标率(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例)达到50%。
(⼆)加强农业标准化⽰范区建设。
农业标准化⽰范区累计达到6000个,其中国家级⽰范区累计达到2000个。
(三)强化流通领域标准化管理。
培育2000个实⾏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四)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产。
优势农产品标准化⽣产覆盖率达到80%。
(五)培养⼀⽀具备专业技术和标准化知识的农业标准推⼴队伍(80000⼈),建⽴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标 签】重组改制,印花税政策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财税﹝2004﹞42号
【发文日期】2004-01-06
【实施时间】2003-1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3]18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六日。
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企业改制,有关政策问题,转发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财税﹝2004﹞3号【发文日期】2004-03-02【实施时间】2004-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包括经县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二、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政府原行业性行政管理部门(如商业局、机械局、一轻局)进行企业化改造,成为代当地政府或国资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在其组建过程中,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划形成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反映的是原部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占有的国有资产净值,原在下属各国有企业中已贴印花有效。
未贴花部分(含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三、《通知》第三条“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是指将原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转移到改制后的新企业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其它的产权转移书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四、对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其印花税的征免由改制后新企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凡经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的征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地税局核准;经市级及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其印花税征免核准权限由各市自定。
改制后的新企业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证明材料及原企业已贴印花的证明资料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地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公司重组股权无偿划转是否缴纳印花税答疑
公司重组股权无偿划转是否缴纳印花税一、股权无偿划转是否交印花税无偿转让股权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有偿的转让股权,那么需要缴纳印花税。
此时缴纳印花税是按照股权转让的价款为基数乘以万分之五。
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款是0,那么自然印花税的金额也就是0,也就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纳税申报手续的时候,需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公司新的章程,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还有公司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及时办理税务的申报手续。
提交相关的材料,进行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二、无偿划转不产生经济利益吗?划转目的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一般由上一层级公司主导,将资产或股权由一个公司划转至另一个公司。
股权无偿划转,从表面看,没有对价,单纯将被划转股权进行转移,因此也就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收入”或者“所得”,也就没有了征税的基础。
但从实质上看,虽然表面没有对价,但不可否认,这种划转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做出的,因此,存在潜在的经济利益转移。
从税收角度看,“穿透”无偿划转的表面,对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征税似乎也是合情合理的。
因此,在《征管法》中,赋予税务局核定权,防止出现由此产生的规避纳税行为,也就顺理成章了。
对于无偿划转行为,税收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视同转让”的方式进行,即使没有对价,仍然要按照公允价值或者市场价值进行征税。
三、无偿划转征税范围印花税法规定,只要书立应税凭证,就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一个行为税。
股权无偿划转必然涉及从一个公司变更过户到另一个公司,从应税凭证上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关于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说明中,将转让界定为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予、互换、分割。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
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
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
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
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
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
通知》(财税〔2003〕183号,2003年12月8日)
II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税收政策》(2011-9-9)
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税收政策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厂办大集体总体目标:从2011年开始用3-5年的时间,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一、主要税收政策精神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
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等?
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等?来源:大力水手母子公司之间划拨(划转)资产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是否缴增值税与土增税?各地地区口径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6-30https:///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34bb4a4177d480ea1aa815ef9b78fb3分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土地,不动产权证登记分公司名;现打算将其变更到总公司名下,总分机构作为同一法人主体之间不动产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税务【湖南税务】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7-05 https:///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a5bf3740de94a94bde770bb9f123197如附件所示,全资母子公司之间,资产、债务及员工整体划转,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否免征增值税?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财产行为税政策解答-精品文档
财行税处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的,是否需 要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享受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的,应符合财税〔2019〕92号第五条、总局公告(2019 年78号)的规定。 依据: 1、财税〔2019〕121号规定,管理办法各地制定。 2、财税〔2019〕92号、总局公告(2019年78号)规定, 需为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五、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如何缴 纳印花税? 答: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所有权签订的转 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 印花税;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签订 的转让协议,应按“财产租赁”计算缴纳 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ຫໍສະໝຸດ 一、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订金、意向金是否应并入计 税依据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对于已经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后,收取的定金、订金、 意向金等,应当并入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于未签 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而收取的定金、订金、意向金等,因尚 未产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房屋产权人出租房屋,承租方未支付 租金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缴纳房 产税。代开发票的,应按照代开发票金额, 一次性缴纳房产税。金税三期上线后,按 月进行申报。
依据: 市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五、承租房屋后,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的, 如加盖部分符合房产的解释,则加盖部分 应缴纳房产税;加盖部分产权清晰的,由 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清晰或无产权 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依据: 1、暂行条例 2、财税地字〔1987〕3号
印花税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征收印花税?
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不 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征税对象,不征印花税。 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 合同、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 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第一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免征各项税收。
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
邓森法律顾问:企业资产重组的税务筹划技巧及经典案例分析一、资产重组的内涵所谓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基于此分析,资产重组从法律形式上看有四种: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二、资产重组税务规划的法律依据(一)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不征营业税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资产重组免征契税或减半征收契税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公司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同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财税[2003]183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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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
知
【标 签】重组改制,印花税政策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3﹞183号
【发文日期】2003-12-08
【实施时间】2003-12-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