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雷律师刑事辩护词之王某故意伤害罪案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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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范文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本篇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李瑞庆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矫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矫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
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专业完整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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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近亲属王贵、郑晓蕥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意,由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我接受指派后,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故意伤害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案的被害人余伟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房屋拆迁问题积怨已久:其次,2014年7月11日被害人余伟因房屋拆迁问题与被告人的父亲王贵发生了肢体冲突:再次,被告人为了防止被害人余伟于其父亲再起冲突,出于对其年迈父亲的保护与被害人理论;最后,在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无理辱骂之下,使双方矛盾激化,发生了伤害事件。
辩护人认为对打斗事件的引起,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被害人余伟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加以解释,理智化解误会,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语,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余伟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余伟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因房屋拆迁问题积怨,被告热为了防止被害人余伟于其父亲再起冲突,出于对其年迈父亲的保护引起,被告人王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因房屋拆迁问题积怨,被告热为了防止被害人余伟于其父亲再起冲突,出于对其年迈父亲的保护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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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之兄###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并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事出有因。
本案起因是被害人没有借到门禁卡而在离开时使劲踢了监控室的门,导致与之后赶来的犯罪嫌犯人AA发生口角,期间,被害人有打电话叫人带砍刀来,最终酿成本案结果的发生。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OO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OO能保持理性,克制自己的言行,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害人OO对本案冲突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考虑被害人OO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XXX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到案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家境一般的被告人还是催促家人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人赔偿,有悔罪表现,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被害人OO的谅解。
《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三、本案的发生是由犯罪嫌犯人AA、被告人XXX以及罪犯BB、CC共同造成,并非被告人一人所致,并且被告人参与到本案当中也是因犯罪嫌犯人AA的“召唤”,并非主动参与到本案当中。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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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受到起诉。
以下是被告人的辩护词,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护。
二、辩护观点1.被害人具有过错: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之前,受到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被害人言辞恶劣,并试图挑起争斗。
被告人只是在自卫的情况下做出了反应。
2.事发情况紧急:据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事发时被告人所处的情况十分紧急,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和压力,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人只是受到极端的压迫下做出了反应,并非有意伤害他人。
3.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根据调查,被告人没有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也没有任何动机去伤害他人。
伤害行为属于一时冲动,而非预谋的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辩护观点,被告人应当从某些责任上得到免除,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特此申明。
三、相关证据和细节1.目击证人证言:目击证人证明了被告人在事发时遭受到被害人的侮辱和威胁,也证实了被告人情况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事实。
2.医学鉴定报告:医学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所受伤害相对轻微,仅造成轻度伤害,不具备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3.被告人的过往记录:被告人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可以证明其为一个正常、守法的公民。
四、刑事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要求犯罪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实施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一定的身体伤害。
根据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可以推断被告人没有预谋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冲动,并且受到了被害人的挑衅和侮辱。
被害人的伤势也相对较轻。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应当得到宽大处理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五、诉求至此,辩护人请求法庭慎重考虑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证据,宽大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减轻其刑罚。
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并表示了悔过,将不再犯类似犯罪。
最后,辩护人呼吁法庭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
注意:辩护词仅供文档示例之用,并不代表实际情况。
如需使用辩护词,请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撰写。
关于王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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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受王XX委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李泽民律师担任王XX等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告人王XX的一审刑事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细致深入地研究了公诉人向人民法院的提供的案卷材料,详细地了解了案情,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合本案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人对有关王XX的犯罪事实认定错误,被告人王XX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XX到达工地后“指使被告人欧XX、刘XX继续审问殴打被害人李明生”不是事实。
根据侦查卷第50页、52页对证人任XX的询问笔录,任XX证实:“王总进屋后,坐在床上,就问那个人,那个人不开腔,王总就拿起电话打(电话)”、“王总来后问了那个人一会,那个人不说,王总才打的电话”,根据目击者任XX的证人证言,王XX到保安室后只有两种行为,一是问李XX,二是打电话,而根本没有第三种行为即公诉人所指控的“打使被告人欧XX、刘XX继续审问殴打被害人李XX”的行为另一现场目击者陈XX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卷第197页至202页)陈XX的提供了基本相同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王XX没有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李XX的行为。
根据在场的几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这一点也完全可以得到证实。
在对被告人王XX的各次讯问笔录中,王XX均没承认指使欧、刘二人殴打受害人。
在对被告人欧XX的讯问笔录中(侦查卷第121页)欧XX供述:“这事当时我和刘XX看见王总来了,我就刘XX从屋里出来,站在外边”。
王XX进入保安室“是一个进去,当时屋里还有两个人,何老头、任二”。
根据欧XX的供述,被告人王XX没有指使欧、刘二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对被告人李XX的讯问笔录中(侦查卷第167页)李XX供述“当时,欧XX、刘XX、何老头、王总也在坐在床上,我看见王总接电话,然后就出门在外面吹牛和陈XX吹牛。
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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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向您发表辩护词。
我们认真对待本案,并在此澄清被告的真实情况。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合适的法律解释,证明被告对故意伤害罪不负有责任。
请您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材料和我们提供的证据。
被告的人格特质在审理本案之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被告的人格特质。
被告是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且品行端正的人,从未有过任何与暴力有关的前科记录。
他是一个善良、正直且乐于助人的人,被告的家人、朋友和同事都对他抱有极高的评价。
证据解释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监控录像:根据案发地点附近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并未参与任何斗殴行为。
他在案发时间段内在一个附近商店内购物,并有有效的收据证明。
2. 目击证人证词:多名目击证人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斗殴,反而是被害人与其他人发生纠纷并引发了骚乱。
目击证人将提供详细的描述,并且没有人将被告与斗殴有关联。
3. 情绪激动证据:被告的律师将提供被告在案发前收到了个人挑衅和威胁的证据。
这些证据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情绪处于激动状态,但并不意味着他有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4. 医学证明:医生的医学报告将证实被害人的伤势与被告实际动手的方式和时机不一致。
这将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并不为故意伤害。
法律解释我们将利用以下法律解释来支持被告的辩护:1. 故意伤害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明确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
然而,我们将证明被告并没有陷害被害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动机。
他只是不幸卷入了这次事件,无意间导致了被害人的受伤。
2. 证据失实问题:我们将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
我们将证明这些证据存在误导和不真实性。
通过分析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证词,我们将揭示控方证据的漏洞。
3. 情节导致的合理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当被告因为理由、情节明显不合理时,被告对于合理防卫的需求可能加重他的责任。
我们将证明被告在案发时的情节非常特殊,他只是出于自卫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动。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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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篇一:对证据的驳斥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被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某某并没有故意将被害人伤害,所以他不应该被判有罪。
这个案件件证确凿,但是有一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某某有罪犯罪。
我想逐一驳斥控方所提出的证据问题。
第一,控方指出了被害人的伤害部位。
然而,很多伤害并不能与某某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
比如说,患有瞬间失明的被害人,医师的诊断并不能判断是某某行为导致的。
此外,有些症状可能在后来的检测中才出现,并不是立刻可见的,因此我们不能完全相信这些证据。
第二,控方提供了现场证据。
尽管这些证据看似真实有效,然而,他们并不一定能够证明某某是过错方。
现场的录像显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了冲突,但这并不能证明某某刻意伤害了被害人。
事实上,反过来说,被害人在看到某某朝他走来之后,他曾经高声尖叫,并试图阻止某某的行动。
很明显,这种反应表明,被害人对他自己的安全感到非常担忧,并且可能自己也出现了意外的情况。
第三,控方提出了更多的证人来证明这一行为是某某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
虽然这些证人可能看到了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但他们没有目睹某某是如何袭击被害人的。
因此,这些证人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有罪。
虽然控方提供了一些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都是不能被直接证明的。
因此,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他应该被无罪释放。
谢谢。
篇二:请法官从情节、人身安全角度来看待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员:我代表被告某某,就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此向法庭进行我的辩护。
首先,让我澄清一些事情,某某无意伤害被害人。
这是一起没有预谋的,突发性的事件,某某没有直接的敌意或仇恨来攻击他人。
这一事件是在某某情绪低落、精神疲惫的情况下发生的。
尽管这是故意伤害罪,我们应该从情节入手来看待这一事件。
这个案件中,某某是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他们之间并没有前嫌。
某某是在酒后泼了被害人一巴掌后,引发了对方不满情绪。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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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律师xx、李xx为被告人王xx (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本案人多名当事人的证词可以获知,被告人王xx于20xx年7月14日遭本案被害人黄xx、缪xx毒打,20xx年7月15日前往澳门豆捞向黄xx等索要医药费遭婉拒,故而与被害人等出现扭打。
被告人王xx并非故意激化事端危害他人,而是因为被害人之前毒打被告人以致被告人失去了理智,故做出了危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固然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并不大,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不予充分考虑。
2、被告人王xx不构成累犯。
被告人于20xx年8月因涉嫌抢劫罪被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于1994年10月13日长大,犯罪时被告人年满十八周岁。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继续执行完或者特赦以后,在五年以内犯应判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是重罪,应从宽行政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反感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的规定,被告人王xx不形成重罪。
3、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就是由至与被害人协商医药费等索赔事宜遭婉拒后情绪兴奋所致,其犯罪动机非常纯粹。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但属临时犯罪起至意,主观恶性较小,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王xx造成的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被告人于案发当日与被害人协商索赔事宜遭婉拒后出现扭打。
扭打过程中,被告人仅对黄xx、缪xx造成了较重的危害(黄xx为轻微伤乙级,缪xx无伤情),假如就两人的伤情而言,被告人就是不可能将被追责刑事责任。
王某某案件法律后果(3篇)
![王某某案件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9d9d575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7f.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二、案件法律后果分析1. 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对方轻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2. 民事责任(1)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受伤,法院判决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法院判决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虽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故意伤害,但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行政处罚。
(2)治安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治安拘留的,应当依法执行。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虽未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故意伤害,但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治安拘留。
4. 社会影响(1)损害社会和谐:王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和谐,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故意伤害辩护词(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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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辩护词(共5篇)第一篇:故意伤害辩护词故意伤害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与抗诉,现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监控录相显示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摩托车在刹车近停等待红灯通过时21时50分27至28秒间,被追捕的摩托车猛撞尾部致被动加油车头窜起冲上大货车,摩托车加油往前窜系追捕的摩托车撞击所致1.监控录相显示被害人摩托自被告人左边加速横转90度猛拐过被告人摩托车的时间点自21时50分25至27秒间,同时被告人摩托缓慢行驶至马路中间线,尾灯亮起,表明被告人有刹车停驶的措施,并无冲向前头截停的被害人摩托2.被害人的摩托车停点位置距被告人间还间有另一肥胖白衣人乘坐电动单车相隔的右前方载停,距被告人摩托右边有间距,下车点并非被告人车正前方3.被告人下车时画面显示:被害人下车时左脚落地,有右手持物、右脚大幅横跨向被告人方向的动作,记者及相关部门报道为冲上去准备截停3.录相显示21时50分27至28秒间被害人从摩托车上下车、右脚大幅横跨向被告人方向前的一迅间,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已忽然向上向前窜起,倒向正前方驶过的大货车,被告人的摩托车运动轨迹并无改变原有的正前方运动方向4.但监控录相显示就在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已忽然向上向前窜起前的一迅间第二辆追捕的摩托出现在画面上,冲上被告人摩托车而没有任何减速,在与被告人摩托接触的刹那被告人的摩托车前头忽然向上向前窜起,追捕的摩托一同往前运动,追捕的摩托尾部漂移从左往右横甩,将被害人乘座的摩托车甩倒,后继续往前运动围着陈道德转圈。
二、监控录相显示的案件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陈述的其追捕的摩托碰撞被告人摩托事实相印证,证明被告人摩托窜起往起冲或加油,与被撞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三、指控被害人倒地系被告人摩托撞击所致理据不足1.无伤痕及车辆痕迹鉴定证明有撞击被害人系知被告人右前方准备实施抓捕的一刹间倒地,如系被告人车相撞,首先应系被害人右部与被告人车相遇,但被告人车辆辆痕迹检测,无显示车辆有碰撞被害人的痕迹,尸检报告表明受害人明显伤痕全在身体左部,指控被告人车将受害人撞飞到大车下理据不足。
上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辩护词
![上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25808f1b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5a.png)
上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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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并代表他在此案中主张辩护。
事实表明,被告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我对此坚决否认。
因此,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希望给法庭带来一个有力的辩护,为被告
人的利益而努力。
首先,被告人XXX并非故意伤害他人。
此次事件起因于被害人在
某公园贴花砖,当被告人看到他这样做时,他以为被害人是一个无赖,于是便对被害人发作口诛笔伐,以此示威,并召来了围观者。
由于被
告人与被害人口角太激烈,围观者就闹起了群殴,连带被害人也受伤。
被告人已乞求了被害人原谅,并赔偿了医药费,证明他并不是故意伤
害他人。
其次,被告人在事发时年仅18岁,是未成年人,受到社会的原
谅应该要比成年人更多。
理想的情况下,被告人应在更加正当的方式
中控制自己的情绪,但面对突发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所有
的人的标准,但也让大家看到他的情况,期望政府可以更加严格地依
法惩戒造成社会性罪行,而不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总结
就上述情况,我衷心请求法庭及各位陪审员对被告人XXX做出正
义的判决,以减轻其行为和受到法律处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谢谢大家。
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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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经过详细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如下:一、案件事实方面。
1. 证据无法确切证明伤害行为系被告人所为。
- 本案的关键证据存在诸多疑点。
例如,在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中,证人[证人姓名1]的描述含糊不清。
他称看到一个“身材高大的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在后续的询问中,对于这个所谓“身材高大的人”的衣着、发型等特征的描述前后矛盾。
并且,当时案发现场光线昏暗,证人[证人姓名1]距离事发地点有一定距离,其视力情况也未经严格检验,所以他的证言不足以确切证明被告人就是实施伤害行为的人。
- 另外,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虽然拍到了事发的大致场景,但画面模糊不清,无法清晰辨认出实施伤害行为者的面部特征。
仅仅根据视频中的模糊身影就认定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2. 伤害行为的发生存在意外因素或第三人介入的可能。
-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当时他在案发现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了轻微的推搡,随后被害人突然倒地受伤。
被告人表示他不清楚被害人受伤的真正原因,不排除被害人自身存在旧伤或者在推搡过程中因地面不平而意外摔倒受伤的可能。
- 而且,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推搡之后,有一个身份不明的人在附近出现过。
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这个人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但也不能排除第三人介入并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二、主观故意方面。
1. 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 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是多年的邻居,平时虽有一些小摩擦,但关系并非恶劣到要故意伤害对方的程度。
在案发当时,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推搡只是一时冲动,其目的仅仅是为了阻止被害人对其进行辱骂,并没有想要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
- 被告人在推搡被害人之后,并没有进一步实施攻击行为,而是立即停止了动作。
王XX故意伤害罪
![王XX故意伤害罪](https://img.taocdn.com/s3/m/7c6499c2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a2.png)
王XX故意伤害罪律师观点分析被告⼈甲驾车⾏⾄⼤连某⼩区楼附近时,因错车问题与被害⼈⼄发⽣争吵,甲与⼄发⽣肢体冲突导致⼄⾝体受伤,⽽后驾车离开。
经鉴定,⼄⾝体损伤程度分别属轻伤⼆级、轻伤⼀级。
甲到案后⾃愿如实供述⾃⼰的罪⾏,与⼄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损失,现已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甲的⾏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甲⾃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可以适⽤缓刑。
被告⼈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异议。
辩护⼈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甲构成⾃⾸,⾃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的谅解,且被害⼈在本案中有过错,建议法庭从轻处罚,适⽤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致。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案发同⽇14时许电话传唤被告⼈甲到公安机关,被告⼈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证⾔、被害⼈陈述、被告⼈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体,致⼀⼈轻伤⼀级⼆处,轻伤⼆级⼀处,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
被告⼈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愿认罪,构成⾃⾸,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甲赔偿了被害⼈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从轻处罚。
辩护⼈与上述⼀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关于被害⼈在本案中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据认定,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系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缓刑⽆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四条、第六⼗七条第⼀款、第七⼗⼆条第⼀款、第七⼗三条第⼆款、第三款、《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缓刑⼀年(缓刑考验期⾃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审判阶段故意伤害罪法律援助辩护词
![审判阶段故意伤害罪法律援助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08592f92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db.png)
关于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起诉阶段)XX县人民法院:XX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贵院的指定,指派我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XXX在起诉阶段提供刑事辩护。
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并经其同意为其辩护,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几点辩护意见,供参考:一、辩护人对侦查机关认定被告X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中,辩护人会见了被告XXX,XXX表示对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侦查机关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说的一致,每页都有签名和按手印,认罪态度良好。
二、被告XXX系初犯、偶犯。
被告XXX初入社会,缺乏犯罪认识能力,且系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良好,在归案后也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为侦查机关查明整个案情予以积极配合。
司法实践中认为偶犯为未形成犯罪恶习或不以犯罪为常业的罪犯,因此主管恶性和再犯可能性比较小。
三、被告XX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被告XXX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深刻,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且XXX多次表示因自己缺少世界观改造,法律意识薄弱,一时冲动才会犯错,现在想起来非常不值,也对不起社会和家人。
X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XXX初入社会,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目前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为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希望贵院可以考虑到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且被告也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对被告XXX减轻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贵单位考虑到被告XXX系偶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因此建议贵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此致XX县人民法院辩护人:律师年月日。
王老五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王老五故意伤害案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026c5910dd36a32d72758100.png)
关于王老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王老五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老五的辩护人。
通过多次会见王老五,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并结合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老五刺伤王麻子左侧胸部、李四左侧腹部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王老五刺伤张某面部和手部不持异议,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和观点,供合议庭参考:一、王老五不应当为王麻子的死亡承担责任1、能够证明王老五杀害王麻子的证据仅有王老五的供述,而该供述存在疑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首先,综合本案之相关证据,认定王老五杀害王麻子之证据,仅王老五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王老五杀害王麻子。
因此,在仅有被告人的口供情况之下,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王老五杀害王麻子。
其次,依据被告人王老五的供述:“当我再次朝对方挥匕首的时候,站在我正对面的就只剩盖帽发型年轻人站在我的右前方,盖帽发型的右手边依次站着的是四十岁的人和穿西装的那个人,当我右手手持匕首乱挥时,不知道对方哪个人的手和我的右手碰到一起了,随后我手中的匕首就刺中了站在我左手边的王麻子的左胸口位置,我当时感觉手中的匕首刺中了一个人,但是没想到刺中了王麻子”。
这段供述中存在两个疑问:其一,对方有可能强行拿住王老五的手,用王老五手中的匕首杀死王麻子,而王老五拿住手中的匕首不过是对方杀死王麻子的工具,因此,王麻子的死与王老五无关。
其二,当时王老五挥匕首的时候,如果王麻子和王老五并排站立,王老五用右手挥动匕首,不可能伤到左手边并排站立的王麻子的左胸口的,因为,一个人的手不可有这么长。
王老五右手中的匕首能够伤到其左手边的王麻子的左胸部,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王麻子正对王老五左手,而且距离非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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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通过认真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和参加庭审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只是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首先,从案件的起因来看,系被害人用鼓棒子猛击被告人头部引起,被害人先对王某实施人身伤害,存在重大过错。
事情的经过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敲鼓而对骂,本来事情不大,但被害人却先踹被告人,并试图将被告人推下近3米深的土岸子(岸下为碎石碎玻璃等),被告人知道摔下去后果严重,就拼死抓住被害人的胳膊才没有被推下去。
见被害人来势凶猛,被告人很害怕,于是在反踹一脚后,借机逃向不远处的胡同,想寻求父亲和哥哥的保护,但是被害人却不甘罢休,追上被告人并双手握三十公分长的鼓棒子猛击被告人的头部。
被告人刚满十七周岁,在被比自己大得多的被害人面前,心里是非常惶恐不安的,再加上被害人用鼓棒子猛击其头部,对被告人来说,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威胁,对于这种侵害,被告人心理上完全不能承受,出于本能会采取一切手段来保护自己,于是他慌乱中甩开一直折叠的水果刀,在混乱之中划了被害人一刀。
其次,从被害人的行为对被告人造成的侵害程度来看,被害人拿鼓棒子猛击被告人头部,严重威胁被告人的人身安全。
对于拿鼓棒子猛击被告人头部这一情节,侦查卷第76页杨某某的笔录:“那个死的人就用鼓棒子象敲鼓一样敲王某”,侦查卷第85页王某某的笔录:“黄某又拿着鼓锤追过来对王某边骂边打,打了王某头上几下”,侦查卷第90页王东某的笔录:“黄某就拿着鼓锤追过来,对王某连打带骂,打了王某头上几下”。
以上三人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并与侦
查卷第105页被告人头部受伤的病历相互印证,足可以证实被害人确实拿鼓棒子猛击被告人头部的事实。
再次,从防卫的适时性来看,被告人当时正面对着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并且也受了损伤。
当被告人已停止吵架,跑向胡同口时,被害人却不甘罢休,仍追上被告人并用鼓棒子猛击被告人头部,此时就已经形成了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
被告人在遭受到不法侵害且自己已受伤的情况下才采取的防卫措施。
最后,从被告人当时的精神状态来看,是高度紧张、高度恐惧,处在猝不及防的紧急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自卫,被动应战,其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息之间。
在如此短暂的时刻倘若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确实意图和危害程度立即作出准确判断,继而恰当地选择防卫方式、防卫工具,并准确地控制防卫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这对于一个年仅17周岁的人来说,是很难做到的,而且可以说是一种苛求。
因此,辩护人认为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
防卫过当虽然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毕竟属于轻罪,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辩护人恳切要求法庭对被告人防卫过当的行为,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并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防卫过当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防卫过当情节,应当免除处罚。
]
二、被告人王某具有两个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卷宗材料及庭审调查证实,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93年11月20日,案发的时间是2011年2月5日,犯罪时年仅17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2、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三、被告人王某具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会发生后来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在事出有因、且被害人过错在先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把全部责任归咎于被告人,那是不公平的。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2、被告人的监护人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投案后,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他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辩护人的几次会见中,都流露出对被害人家庭的歉意,足见其态度是端正的、悔罪是真诚的。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
]
4、本案具有偶发性、突发性,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双方当事人素无积怨,原因是被害人事先拿鼓棒猛击被告人头部引起,且被告人无前科,是偶犯、初犯。
5、被告人案发前表现良好,乐于助人,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热爱劳动,尊老爱幼,是村民认可的好孩子,有村委会为王某开具的平时表现证明为证。
四、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告人具有两个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多个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人提请人民法院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人性化、轻缓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在量刑时能够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给被告人王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建雷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